浅谈美国的法院组织

浅谈美国的法院组织
浅谈美国的法院组织

浅谈美国的法院组织

独立战争的胜利在人类历史上创造了一个难得的短暂的瞬间,它使人们在一个相对空白的基础上制定法律、设立法律机构成为可能,而极少需要尊重现成的传统和期望。尽管在当时也不得不做一些妥协,而且正是这些妥协造成了当今美国法律的许多令人沮丧的复杂的地方。譬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行使广泛的共同司法管辖权的双重法院体制就是十八世纪政治斗争的一个苦果。如果当时人们有机会去选择一个比它简单的司法体制,则任何一个明智的人都不会选定这样一种体制。但是,如果没有这一笨拙的妥协,当时就不可能建立联邦。

因此,要想理解美国的法律机构,我们必需首先弄清楚1783年的美国,在这一年英国承认了前十三个殖民地的独立。这十三个殖民地当时的人口约三百万,他们大多数居住在离大西洋一百英里并沿着海岸线延伸一千英里的范围内。殖民地的大多数法官和许多律师是在英国受训的,他们忠于英国王室,大部份在独立战争期间逃往加拿大。在1783年之前,在十三个州新成立的法院任职的一些法官完全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 1 正是在这样一个时期和十九世纪早期,美国各州废弃了要求败诉当事人支付胜诉方律师费用和允许不熟练的律师基于案件

胜诉而提出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的英国做法。那些半职业化的十八世纪的州法院不愿意执行英国债权人的权利。一些参加过独立战争的人这么做部分是为了抛弃自己对忠于王室的英国人所欠的债务。在各州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英国是以这些债务能够得到清偿为条件承认独立的。在1787年之前,乔治三世的皇家海军有可能恢复其讨债人的作用。此年相聚在费城以组织一个更为强大的中央政府的那些人无不为这一问题而深感头痛。于是他们中的许多人赞成建立一个能更可靠地执行英国债权人的权利的全国性的法院系统。但是对中央政府的极大的不信任使这一步没能付诸实施。如果联邦宪法规定设立全国性的法院,则该宪法就得不到批准。于是,妥协的结果便是设立一个最高法院,并授权国会设立其下属法院,这些下属法院的管辖权将由宪法和设立它们的立法文件给予严格的限制。

欧洲国家很快就发现了这一历史与当代欧洲的相似之处。人们发现为一定的目的建立一个欧洲法院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在1948年提议由其取代各国法院,则欧洲共同体将遇到难以克服的阻力。在1787年到1789年的美国存在着同样的阻力。于是,随着欧洲法院作用的逐步扩大,它在不断地为将越来越复杂的内容带给欧

洲共同体法律的双重司法管辖的令人困惑的结果甚至这一双重司法管辖的妥协在当时的美国也是阻力重重。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特别是在纽约和宾夕法尼亚,建立全国性的法院的思想遭到激烈的反对,尽管其管辖权受到限制。 3 因此有必要以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的形式作进一步的妥协。现在看来似乎很奇怪,当时《权利法案》的条文所最迫切要求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补充规定到宪法中的这一机构的作用在当时是,现在也仍然是保护各州人民的权利不受联邦法院的侵犯。这是司法权在专业法官和业余法官之间的一种分配,这与广泛存在于那时设立的其他法律机构之间的许多分权没有什么不位。法院意见即案例研究方法的采用扩大了法院的作用。案例方法确切地肯定了托克维尔对法院作用的观察结果。该观察结论进一步被美国西部出版公司的商业成就所证实。该公司是司法意见的主要承办商,负责向美国法律界提供法律文献。除了这些优点外,案例方法还与在罗马浴室中所运用的教育方法有些相似。在那里人们对案例进行讨论以得出道德和政治的结论。那时案例方法并没有英国渊源,这部分是因为18世纪的英国法院还没有发现法院的意见。在由案例方法训练出来的高

素质的持技术统治论观点的律师开始出现时,联邦法院正有些害怕,如同反对设立联邦法院的18世纪反联邦分子所怀有的害怕。联邦法院在镇压美国劳工运动中的作用最遭人怨恨。19世纪末被任命为联邦法院法官的律师几乎无一例外的是有着为工业雇主服务的长期经历的男性。他们找到一系列的方法,这些方法使得他们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打击罢工和游行示威。他们还把美国宪法解释为对有意减轻早期工人的苦难的法律的禁止。一些州法院效仿了这种做法,但是由于州法院对工人的政治权力更为敏感,他们较少倾向于运用自己的权力去反对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在那个时期美国司法实践中戏剧化的一个特点是在民事诉讼中对藐视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以强制执行法院命令。这一惩罚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威慑工具,其他国家的法院很少利用。藐视法庭罪的实质无非是强迫当事人履行服从义务。违反法院命令的罢工领导人可能被关进监狱直到他命令停止罢工。这被认为是囚犯的口袋里装着自己的监狱门的钥匙------他所必须做的只是服从法

院。但是他除了不服从外没有其他的选择。他不能坐一段时间的牢后获得释放,除非他屈服于法院的权威。更严重的是,这种强制权力并不受制于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是美国法

律的英式遗迹------ 强制命令是英国大法官法院的一项工具,在这一问题上从来没有承认过当事人有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是大法官经常使用这种命令来弥补普通法院所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的各种不足。

在鼓励惩罚藐视法庭行为时,重要的是要注意这种权力常常被单个的法官所使用,在19世纪,上诉复查的范围很狭窄。直到1891年,联邦系统中只有一个常设上诉法院即美国最高法院。负责1891年立法设立中级上诉法院的议员宣称其目的在于摧毁联邦法官们的国王般的权力。

然而,尽管有上诉复查的好处,一个人并不能简单地抵抗联邦法院的权力。林肯总统曾在南北战争期间这么做过一次。但是这是唯一成功的例子。在20世纪50年代,有几次几位州长试图向联邦司法权力挑战,但是这种试图很快被瓦解。在1974年,美国遇到的情况是,法院可能执行迫使美国总统交出使其极度尴尬并可能导致其离职的情报的命令。是尼克松总统的辞职才阻止了联邦法官命令执法官进入白宫逮捕尼克松总统。尽管在强制命令的形成和执行上没有被运用,但是民事陪审团仍然是州及联邦法院的民事诉讼中的一个主要特点。这一特点在英国和共同体的其他国家已经丢失了许

多,但在美国却没有. 当大的企业对陪审团的阶级偏见感到害怕时,陪审制度却在美国文化中被作为当事人的权利和受人喜爱的参政的重要形式得到深深的保护。大多数美国人信任陪审员超过信任法官,这部分是因为他们中如此多的人自己曾担任过陪审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大多数担任过这一角色的人发现这是一段令人振奋的经历。陪审员几乎不可能被收买或被胁迫,因为他们人多,而且在审判结束后陪审团就解散了。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说,陪审团是"一个没有野心的政府机构"。

当许多诉讼(特别是在商业纠纷中)由不需要陪审团的当事人自己进行时,这一制度还在继续塑造司法领域的特点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于是,美国侵权行为法被塑造成法官在合同以外的案件中向陪审团给予指导的指南为此,当事人必须在进行公开审理之前准备好证据。审理前的准备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不能把它比作支持证据的不连贯出示的诉讼制度中的审理前的程序。

需要为案件的审理做准备导致了律师的聘用。律师使用各种方法进行调查。在这些方法

中,有一些来源于英国大法官法院的早期实践。在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颁布之前这些方法的使用都没有被完全充分地描述过,但是

当前在各个州法院这已经是惯例。于是在联邦法院代理当事人的任何律师都可签发传票要求任何人作证和提供有关文件,只要能在美国找到此人并向其完成传票的送达。这种证词可以听证的形式由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法院的官员来主持取得。而且,当事人应当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料的收集整理方面进行合作。他们必须提供他们的商业记录,以供质证,否则就接受作伪证的处罚。他们应允许他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检查,甚至可能被要求由法院指定的鉴定人进行身体和精神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对方当事人所要求的信息方面显得不够爽快,则有很大的危险被相信存在对方当事人所怀疑和指控的事实。美国公司,正如国际上的其他公司一样,斥责这种做法是对商业秘密的严重侵犯。但是这是建立在由具有政治性和非技术性的法官与陪审团共享权力基础上的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到1950年,联邦司法程序正在获得自从约

翰·马歇尔以来没有得到过的地位。这部份反映了1891年设立中级上诉法院的立法的影响,该立法禁止那些因其政治素质而获得任命的终身法官的特异行为和狂妄自大,也部分反映了人们对1937年后最高法院在其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伟大的谦虚的感到满意,当时总统建议扩

大最高法院。出于这些原因,立法机构到19世纪中期对管理程序不再着迷,并相信规范的更好的形式是私法的执行。于是美国法律整个朝着这一过程发展。19世纪的反垄断法是第一个主要依赖于被侵权人的法律,它以可能赔偿3倍损失的慷慨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到1965年,在各种领域如民事权利,民事自由,投资欺诈,消费者保护和环境法方面,私法执行已成为标准。

联邦管理立法的一种范例是1956年最高法院条例中的汽车经销商日。制定该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经销商。法规规定,在与经销商的关系中,制造商有义务善意行事。其意思是将把霸道的制造商带到法院的权力放在每一个经销商的手中。在那里,制造商的行为将由陪审团给予评价。事实上,很少有经销商根据该条例提出起诉,更没有人能成功地说服陪审团他们是制造商恶意交易行为的受害人。然而,制造商们尊重经销商手中的武器,自从该法规制定后,他们对地方经销商的行为受到更多的限制。

依靠在法院的私法执行作为调整机制有一个主要的不受欢迎的效果。对那些仍然选举法官的州来说,私法执行已经被诱导去花费大量的钱财影响法官选举。最引人注意的是得州和亚拉

巴马州的州法院。它们被普遍认为是被政治竞选资金的海洋淹没的机构。这一发展变化强化了在这类州法院使用陪审团的需要。第二个问题是遭到指责的发现费用。大约从1970年开始,这一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当然过去和现在都确实有人滥用发现程序以使对方当事人增加花费,于是迫使他们接受本来不能接受的解决条件。律师对细查一个装满文件的仓库所须的时间按小时向他们的委托人收费造成一些骇人听闻的花费。这在过去和现在都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最近几年,各种各样的方法已经被用来尽可能地限制发现程序的不利结果。其中之一就是实行管理性的审理,即法官管理律师,在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与大陆法法官更为相似的作用。7 第二种办法就是,也是出于其他目的,推行采取其他方法解决纠纷。尽管有这些发展,但是美国法院似乎可能仍停留在对原告特别关照的情形中。要说服美国人仲裁庭或者行政机构是维护私权的有效的方法可能需要深刻的文化变迁。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 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 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 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区法院 At federal level, the equivalent of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s the district court. There is at least on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every state. The number of judicial districts can vary over time, primarily owing to population changes and corresponding

你所不知道的美国最高法院

你所不知道的美国最高法院 ——评《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美国最高法院是怎样的?它的首席大法官就像我们的最高法院院长吗?它是核准死刑的机构吗?它的权力有限,上面还有个政法委一类的机构?或者它的权力强劲,与总统、国会分庭抗礼乃至凌驾其上? 这些问题大多可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找到答案。 此书是勤奋的法政著作译者何帆的第8本译作。他译此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化繁为简地传播常识”,同时不失去“事物本身的复杂与纠结”。他盛赞此书的理性客观,既没有刻意神化美式司法独立,也没有避重就轻,放弃描述最高法院的复杂性。 此书作者琳达·格林豪斯从事了30多年的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撰写过2800多篇新闻稿,1998年曾获普利策新闻奖。2008年她退休时,九位在任大法官全部出席了她的荣休仪式。

(资料图: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合影。前排左起: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安东宁·斯卡利亚、首席大法官约翰·格洛佛·罗伯茨、安东尼·肯尼迪、鲁思·金斯伯格。后排左起: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史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艾蕾娜·卡根。图片来源于网络。)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简述美国最高法院的起源以及司法独立的由来。作者没有回避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判决——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判定国会无权废除“准州”实行奴隶制,从而殷勤地将国家推向内战。不过本章的重心更在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定国会的《司法法》违宪,从而主张自己有权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马歇尔大法官在本案中彪悍对抗总统杰弗逊与国务卿麦迪逊,他说:“决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当仁不让的职权与责任。”从此,最高法院拿到了它最犀利的武器:司法审查。随后两百多年时间内,最高法院先后150多次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第二章与第五章概述了最高法院的运转,并揭示了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最高法院几乎可以全权决定选择什么案件来受理。每年大法官批准受理的案子,只占上诉案件的1%。主要是两大类:宪法解释案件,当事人通常会主张某项联邦法、州法或政策违反了宪法相关条款;另一类则是申请大法官判定某项联邦法律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自主选案权来自19 25年的《司法法》,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塔夫脱(唯一一个曾担任总统的大法官)阐述说:“设置最高法院的目的,不是为纠正特定诉讼中的某个错误,而是要考虑那些判决结果涉及如下原则的案件——这些原则的应用事关广泛的公共利益或政府利益,并且应当由终审法院来宣布。”最高法院从此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导者,并且设定着这个国家的法律议程。 在选案上,最高法院并不一定只选择“大案要案”,一些看上去细如发丝的案件也可能入选,只要大法官们认为它内涵着实质性的联邦问题。例如,最高法院曾受理一项只涉及10美金罚款的案件:一个叫汤普逊的人在咖啡馆撒野被判妨碍公众治安,被处10美金的罚款。他成功以证据不足的理由申请到最高法院的调卷令。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10美元罚金的原判,因为它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条款。(转引自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 在解释和应用宪法条款时,大法官们有两个主要倾向,“原旨主义”和“实用主义”。前者坚信解释宪法的唯一正当基础在制宪先贤的原始意图,后者则认为,解释宪法不能局限于起草宪法的时代,而应将宪法蕴含的永恒价值观灵活运用到不断变化的现实中去。 宪法解释案件通常针对行政分支,在判断此类案件与讼争时,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方必须具备起诉权,这包括三个要素:原告必须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即将遭到损害;原告必须证明自己遭到的损害是由于被告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必须是法院切实能提供救济的。这三个要求被浓缩为: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救济性。这种管辖权原则,可以保证法院对行政

美国法概论

论美国宪法 【摘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该法自施行以来,不仅对美国本土产生了重要作用,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定和实施,都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美国宪法根本大法成文宪法重要作用 【正文】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联邦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纳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商业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联邦条例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

九個可能決定布什、戈爾命運的人──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覽 人民網北京12月1日專訊美國總統大選史上一場史無前例的法庭聽証會當地時間1日上午10點(北京時間1日晚11點)將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舉行。在這一可能決定美國歷史上最激烈的總統競選的最后結果的聽証會上,九名大法官的政治傾向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之一。美聯社就此發文扼要介紹和分析了九位大法官思想意識中反映出的政治傾向: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組成。九人均由美國總統提名經參議院批准任命,終身任職。他們是: 威廉﹒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今年76歲,在哈佛大學獲碩士學位。由尼克松總統提名,于1972年1月就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里根總統提名,于1986年9月出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至今。倫奎斯特持保守派立場,在聯邦各州的“權利”與聯邦政府的“權力”之間,他傾向于維護各州的權利。在流產問題上,他持反對立場。 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大法官。今年80歲,在美國西北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由福特總統提名,于1975年12月就任大法官至今。史蒂文斯早期被認為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中間派,但現在他傾向自由派。在是否擴大美國警察的權力上,他投的是反對票。而對于流產的權利,他持支持意見。 桑德拉﹒戴﹒奧康納,大法官,70歲。1981年9月,由里根總統提名,奧康納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女性。她在斯坦福大學獲得法學士學位。在擔任大法官之前,她積極參與共和黨的政治活動。而在最高法院,從她的投票來看,已很難看出她的政治偏向,她的票常被看作獨立選票。 安東尼奧﹒斯卡利亞,大法官。今年64歲,在哈佛大學獲法學士學位。由里根總統提名,于1986年9月擔任大法官至今。在進入最高法院之前,他被認為是一個十分強硬的保守派人物。他反對流產。 安東尼﹒M﹒肯尼迪,大法官。今年64歲,在哈佛大學獲法學士學位。由里根總統提名,1988年2月擔任大法官至今。他的票常被當作最高法院里最主要的具有決定作用的獨立選票。 大衛﹒哈克特﹒蘇特,大法官。今年61歲,在牛津大學獲碩士學位。由布什總統提名,于1990年10月出任大法官至今。由于他很少就熱點問題公開發表文章,因而在諸如流產等問題上并不知道他的實際立場。不過,蘇特就任大法官后,其表現令提攜他的保守派大失所望,他現在經常站在最高法院自由派一邊。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今年52歲,在耶魯大學獲得法學博士。由布什總統提名,于1991年10月擔任大法官至今。對他的任命經過了參議院共和、民主兩黨間一場十分激烈的辯論戰,才得以通過,此事因此也成為美國黨派混戰的一個典型。在任大法官之前,他具有保守傾向,他一直反對美國政府旨在鼓勵雇用少數民族及婦女的有關措施。 魯思﹒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金斯伯格女士在哥倫比亞大學獲法學士學位,今年67歲。由克林頓總統提名,于1993年8月擔任大法官至今。她是一個婦女權利的積極支持者。在70年代當律師時,她共代理過6件有關婦女權利的訴訟,其中有5件案子勝訴。如今,她被認為是美國最高法院中自由派的中堅分子。 斯蒂潘﹒布雷耶,大法官。今年62歲,在哈佛大學獲法學士學位。由克林頓總統提名,于1994年8月擔任大法官至今。他在最高法院是一個喜歡起折中作用的人,他不喜歡他人對多數法官作出的判決提出異議。(鄧林)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008/11/04 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 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 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 ●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 ●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 ●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 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或文书律师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 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 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样,预审阶段采用“抗辩式程序”(Adversary proceeding)模式——也就是说,控方和被告方都必须到治安法院,被告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授权律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挑战同时也展示自己的证据,结果时,有时预审程序也就组合成了一个“迷你审判”,检察官通常依靠证人而不是证言,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那些证人将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同时辩护律师也要展示辩方证人以接受控方的“交叉询问”。 11、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 大陪审团的功能和预审程序一样,是筛选出那些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停止继续指控。大陪审团运用的标准和在预审程序中运用的标准一样,通常被描述成“初步看来证据”的标准,对这一标准我们将在下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 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 案件时间:1832年 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 被告:佐治亚州 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 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 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 (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 (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 (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 (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 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 案件时间:1818年 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8748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示范文本

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安全管理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有关预防事故内容如下: 明确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劳工部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命令,颁布“国家一致标准”,和“已建立的联邦标准”一齐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必要时可按照一定程序颁布“临时性紧急标准”。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他们在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请,要求暂不执行某一标准,或改变该项标准。劳工部长如同意他的申请可发布临时命令。部长或他的委托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工厂、企业、行政机关等工作场所检查执行职

业安全卫生标准等情况,对违反条例、命令及标准者发出传票,情节轻微者给予通知,限时纠正,纠正后可撤销传票。但当违反事件发生已达6个月,则不再签发传票,劳工部长或他委托的人经检查或调查确认雇主有违法行为,可通知罚款。任何雇主或雇员代表如有不服,可向劳工部长发出书面通知,部长与负责审议此类案件的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进行商议,由该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然后由委员会发出以事实为根据的命令,批准、修改或撤销劳工部长的传票或所批的罚款。如对委员会上述命令还不服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可直接上诉到法院,由司法当局复查。法内规定了罚款的金额,所有罚款应交到劳工部存入财政部自然增长,它可以重新用于被罚单位所在地改进安全卫生工作。 该法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机构设置、隶属

美国司法制度概论整理一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

书名:美国司法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著:Diane S. Kaplan 康大安 整理人:翁晓庭(仅供参考,禁止外扬,违反者请主动前往H628宿舍自首,本大小姐可以对你们进行从宽处置,限于本人较懒难免有些错别字大小写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没有来得及改正希望各位见谅,但是相信还不至于影响到各位的欣赏阅读) 内容简介:1、各章目录翻译(方便各位考试时查找章节) 2、课堂上老师要求划下的重点(鄙人秉着一颗虔诚的心预测这就是考试重点了) 3、案例的中文简介(无数个日日夜夜呕心沥血边发微博咒骂美司边总结出来的 基本正确的翻译。) 目录部分: Chapter 1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 TES(美国联邦宪法的简史) Constitutional History(宪政历史)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独立宣言) The revolutionary war(独立战争/南北战争)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第一部宪法/十三州联邦宪法)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宪会议)) Ratifying the consititution (宪法的通过) 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宪法修订案) The constitutional plan of government(政府的宪政计划) The preamble if the constitution (宪法的序言) ▲本章课堂上老师让划的重点句子 1、P15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三权分立学说) 2、P15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government powers among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is to prevent any one branch ,or any one person,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把政府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任何一人的权力过大) 3 、P15 the constitution also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state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numerous regional government is called federalism.(宪法还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被称为联邦制。)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1 Cite as: 558 U. S. ____ (2009) Per Curiam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JOSEPH E. CORCORAN v. MARK LEVENHAGEN, SUPERINTENDENT, INDIANA STATE PRISON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 No. 08–10495. Decided October 20, 2009 P ER C URIAM. An Indiana jury convicted Joseph Corcoran of four counts of murder. Corcoran was sentenced to death. After Corcoran’s challenges to his sentence in the Indiana courts failed, he sought federal habeas relief. Corcoran argued in his federal habeas petition that: (1) the Indiana trial court committed various errors at the sentencing phase; (2) his sentence violated the Sixth Amendment; (3) Indiana’s capital sentencing statute was unconstitutional; (4) the prosecution committed misconduct at sentencing; and (5) he should not be executed because he suffers from a men-tal illness. See Corcoran v. Buss, 483 F. Supp. 2d 709, 719, 726 (ND Ind. 2007). The District Court granted habeas relief on Corcoran’s claim of a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and ordered the state courts to resentence Cor-coran to a penalty other than death. Id., at 725–726. The District Court did not address Corcoran’s other arguments relating to his sentence, noting that they were “rendered moot” by the order that Corcoran be resentenced because of the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Id., at 734. The Seventh Circuit reversed the District Court’s Sixth Amendment ruling. Corcoran v. Buss, 551 F. 3d 703, 712, 714 (2008). Then, without mentioning Corcoran’s other sentencing claims, the Seventh Circuit remanded “with instructions to deny the writ,” stating that “Indiana is at liberty to reinstate the death penalty.” Id., at 714. Cor-coran sought rehearing, arguing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s should have allowed the District Court to consider his

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的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二十六日以5:4做出判决,命令各州应当给予同性婚姻登记同时要承认他州登记的同性婚姻。肯尼迪大法官的意见书得到其他四个大法官的同意,成为法院的判决书,另外四个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见。 本案以俄亥俄州的奥贝格费尔(Jim Obergefell)诉侯吉斯(Hodges, 州卫生部主任)为主,同时合并讨论了密西根州、肯塔基州、和田纳西州的三个案子。这四个案子共有14对同性伴侣和两个失去同性伴侣的同性恋者。这四个州的法律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联合,故州政府不予登记本案原告的结婚申请。原告于是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法院否定州的婚姻法违宪。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他们的申请。但是,州政府上诉到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庭。该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这14对同性配偶和两个丧偶者最后只有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核。联邦法院予以同意调卷审核。最高法院审核的结果是否定了第六巡回法庭的判决,给予同性婚姻合法化。 肯尼迪大法官专门介绍了奥贝格费尔的遭遇。奥贝格费尔二十多年年前和另一男子(阿瑟)相爱,生活了二十多年,阿瑟在2011年罹患不治之症(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俗称渐冻症)。在他去世前(2013年),他们从俄亥俄州到马里兰登记结婚,这时阿瑟已经不能动了。他们乘坐医疗飞机去马里兰,在飞机上登记了结婚和举行了婚礼。几个月后,被称为丈夫的阿瑟去世。可是俄亥俄州不承认其婚姻,否认奥贝格费尔具有死者的配偶权利。 合并本案的另外一对同性伴侣的案情是这样的:来自密西根的蒂波尔和偌丝双双是护士。2007年她们举行郑重仪式,然后生活在一起。她们收养了三个孩子。按照密西根州的法律,只有异性夫妻或单身可以收养孩子。她们俩不能共同收养孩子。这样,孩子一旦有紧急事情,另外一方不能享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包括监护权等。 肯尼迪大法官还介绍了第三个案子。在美国陆军后备役服役的一级中士德廓和廓斯图拉相爱。在2011年德廓接到命令奔赴阿富汗之前,他们两个来到纽约登记结婚。一年后,德廓从阿富汗回到美国。他们两个在田纳西定居。德廓在田纳西服务于美国陆军后备役。可是他们的婚姻不被田纳西州所承认。他们为此还得穿越在州际之间。肯尼迪大法官评论道,一个“为国服务、保护美国宪法的军人,还得承受如此之重。” 肯尼迪大法官开始分析和判断法律,为批准同性婚姻找法律根据。他首先承认婚姻是社会治理重要的基石。为此他说孔子教导我们“婚姻是统治的根基” (援引《礼记·昏义》里的“昏礼者,礼之本也”)。他还引用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等人的言论,以证婚姻对社会和秩序的重要。但这些关于婚姻的观念都是基于异性婚姻而言。国内有人在没有读该判决的情况下批评肯尼迪不当引述孔子是不妥当的。肯尼迪大法官没有说孔子支持同性婚姻。 在陈述了传统的婚姻观后,他马上强调说,婚姻观是变化的。他简述了人类社会从宗教、政治、财富的联姻到自由和自愿婚姻,从妇女权利的剥夺到妇女的解放,从禁止不同种族的通婚(美国有些州历史上禁止黑人和白人结婚)的过程。通过这些论述,他想告诉人们,对同性婚姻的讨论不能停留在传统的婚姻观上,要“与时俱进。” 接着,大法官讨论了社会对同性恋的看法和处置方式的变化。他说过去同性恋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美国精神科学会在五十年代曾将同性恋当成精神病的一种。但是现在这些看法和处理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完整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内含中文目录)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 第3条诉讼开始 第4条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期间 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 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诉讼参加 第25条替代当事人 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 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要求自认 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开庭审理 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撤销诉讼 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证言的取得 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传票 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第49条特别裁决和质问书 第50条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为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选择重新审理的申请;有条件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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