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研究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研究开发型企业,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依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技术产品进行研究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型企业,指主要利用国内外先进的高新技术、设备、工艺等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企业。投资型企业,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投资、担保和投资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光电子信息技术;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六)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航空航天技术;

(十)地球科学与海洋工程技术;

(十一)核应用技术;

(十二)现代农业技术;

(十三)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武汉东湖高新区按照以上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制定《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将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适时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和经营业务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业务。其产品属于《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以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投资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研究开发或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研究开发型企业10%以上,生产型企业5%以上。投资型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额应占其投资总额的80%以上。

(五)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强的赢利能力,并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企业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研究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年人均产值1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年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年人均产值15万元以上;投资型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总额应在5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总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获得国内外专利、国家部委和省重大科技成果、列入国家和省重大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或新建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国际一流先进技术和产品水平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投资型企业来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收益额应占其总收入的60%以上。

(七)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组织形式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规范、知识产权明晰无异议;企业技术和产品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执行公务;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向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企业处对申请认定企业的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通过后由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批复,颁发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凭批文和证书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享受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技术交易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主要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标准等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三)截止申报期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应提供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型企业应提供投资、担保或受托管理合同及证明材料;

(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管理荣誉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专

利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与技术依托单位合作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书、各级政府部门立项书、重大合同、企业主要人员荣誉证书等。

第七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情况,应及时上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视其变更情况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资格复审制。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向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报送上年度统计报表。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企业方可办理年检合格手续,继续享受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对部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其整改,当年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严重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直接取消其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被取消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将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将收缴其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九条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监督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一年四月一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指南

附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公司 企业所在地区:广东省×× 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填报日期:2008 年8 月8 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八年七月 — 1 —

填报说明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国科发火 [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 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一)、 1 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其 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 3 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 3 年(不含申报当年)。 6.“企业近 1 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 1 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 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 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 2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 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制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范围:申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的企业。 二、填写要求: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三、指标说明: 1.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2.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3.大专院校办的企业: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并颁发学历证明的大专院校创办领办的企业。

4.科研院所办的企业:指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创办领办的企业。 5.留学人员办的企业:指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已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创办领办的企业。 6.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 7.国家高新区内企业:指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8.国家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指在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的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9.企业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 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10.工业总产值:包括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1.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计算方法是: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

(完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docx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是否注册成立 □是□否 一年以上 企业是否获得符合条件的 □是□否 知识产权 核心技术是否属于《技术领域》□是□否 规定的范围(若“是”,请填写3 级技术领域标题或编号) 科技人员占比是否符合要 □是□否 求 研发活动核定数核除研发活动编号近三年 研发费用核定总额其中:境内核定总额 (万元)(万元) 近一年高产品(服务) 核除产品(服务)编号 新技术产核定数 品(服务)收入核定总额 收入(万元) 1. 知识产权(≤ 30 分)得分: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分) □ A. 高( 7-8 分)□ B. 较高( 5-6 分) 得分:□ C. 一般( 3-4 分)□ D. 较低( 1-2 分) □ E. 无(0 分)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分) □ A. 强( 7-8 分)□ B. 较强( 5-6 分) 得分:□ C. 一般( 3-4 分)□ D. 较弱( 1-2 分) □E. 无(0 分) 知识产权数量(≤ 8 分) □A. 1 项及以上(Ⅰ类)(7-8 分) □ B. 5 项及以上(Ⅱ类)(5-6 分)得分: □C. 3~4 项(Ⅱ类)(3-4 分) □D. 1~2 项(Ⅱ类)(1-2 分) □ E. 0 项(0 分)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分) 得分: □ A. 有自主研发(1-6 分)

□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 分) (加分项,≤ 2 分)企业是否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 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得分:□ A. 是( 1-2 分)□B.否( 0 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分)得分: □A. 转化能力强,≥5 项( 25-30 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 项( 19-24 分)□C. 转化能力一般,≥3 项( 13-18 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 项( 7-12 分)□E. 转化能力弱,≥ 1 项( 1-6 分)□F. 转化能力无,0 项( 0 分)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分)得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得分: 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6 分)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 得分: 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6 分)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 得分: 新创业平台(≤ 4 分)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 得分: 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 分) 对企业技术创新能 力的综合评价 合计得分专家签名:年月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注册帐号。帐号激活后,企业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上传规定的附件材料并提交。 1、必须上传的附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研发费用专项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3)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或购买的备案证明。 以上材料扫描后,打包压缩成RAR格式文件上传到附件。 2、纸质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按以下顺序,准备、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企工作网”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5~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成果转化证明(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查新报告等);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研发人员考核制度等方面;技术创新活动的其他证明材料。 文章由恒程创新服务编辑整理分享。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时间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时间:2012-11-13 来源:中证网 今年4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正式出台;2008年7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正式公布。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做了相当严肃的规定。在此背景下,原先过程简便、标准相对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得相当繁杂,整个操作困难程度和时间跨越度都大幅的提高。特别是包含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费用比例等的多项硬性指标,更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困难重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此外,我们建议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应要求企业提供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部门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协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但这只是一项引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考虑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对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进而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均能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有必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推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交通市政项目规划审批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 1、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 3、提交资料: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 ②1/20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交通类项目无需提供); ③交通类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提供城建计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批复(复印件),场站类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原件); ④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以上报件资料请按收件窗口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张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 3、提交资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原件); ④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查询回复单(原件); ⑤1/20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 ⑥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咨询报告等技术性文件(原件,根据需要提供); ⑦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以上报件资料请按收件窗口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张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管线类 1、办理时限: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9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万建桥 3、提交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 ①规划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 ②报批管线规划意见(复印件); ③报批管线沿线用地权属单位用地协议(原件); ④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回执(原件); ⑤报批管线路由所经道路横断面图或管线综合方案(复印件,经道路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⑥1/500现状地形图及地下管线资料(纸质及电子文件); ⑦1/20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 ⑧方案设计图(纸质蓝图3套及电子文件); ⑨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①上述第2、3、4条仅针对报批管线路由方案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外的项目;②上述第6条仅针对现状管网复杂的项目;③管线工程方案设计图纸需达到修建规划以上深度; ④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4、工作流程: 规划方案审批—核发放线通知单—红线定位册—核发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及核位红线图 (二)交通类 1、办理时限: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9个工作日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万建桥 3、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 ①规划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 ②交通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1套(原件); ③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2)放线通知单: ①申请表(原件); ②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含电子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②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复印件); ③红线定位册正本(原件); ④环评批复(复印件); ⑤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以上报件资料请按收件窗口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张 4、工作流程: 规划方案审批—核发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放线通知单—红线定位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场站类 1、办理时限: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9个工作日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万建桥 3、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 ①规划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 ②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③1/5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 ④方案设计图(需达到修建规划以上深度,纸质蓝图4套及电子文件); ⑤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word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一、申报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所需材料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五)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一张图看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一张图看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主办单位新材料在线协办单位寻材问料迈科技易科 学IPRdaily 赞助单位启赋资本创业接力基金支持单位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您寻求合作,请与我们联系) 活动背景 “新材料企业服务全国行”,是由新材料在线?主办的新材料领域大型企业服务全国行活动,主要面向新材料企业、产业园区、高校科研机构、投资机构等新材料产学研资各界人士。本次全国行将陆续在广州、深圳、青岛、杭州、厦门、南京等近百个城市举办;每一站都会邀请行业内最知名、最具影响力、最具代表性的新材料企业、制造企业与投资机构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与培训;提供一个分享行业信息、探讨行业热点、分析行业趋势的平台;助力新材料企业在“互联网+”时代,抓住历史机遇进行前瞻布局,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动力引擎! 行程安排 地点:武汉时间:11月17-18日 PART1:行业大咖分享交流会/企业培训 拟演讲主题: 主题1:“互联网+”时代新材料企业如何精准的品牌营销主

题2:初创新材料企业股权融资经验分享及投资人关注点解析主题3:传统材料企业如何成功掘金布局新材料主题4:新材料科研机构如何利用互联网实现新材料技术成果转让主题5:新材料企业如何申请专利及有效保护知识产权PART2:项目/技术路演及交流 零距离对接投资人,实现高效精准对接 新材料在线网上同步直播项目路演 拟路演项目/技术: 中磁软磁电感项目太阳能银浆产业化项目蓝宝石项目硬质合金项目核电材料项目三元锂电材料项目…… 路演项目/技术开始火热征集中,如果您有项目/技术需要路演,寻求融资、转让、合作,请与我们联系:0755-8605 9476。 PART3:材粉聚会 举办盛大晚宴与新材料行业大咖零距离交流一起把酒言欢共筑材料梦 欢迎武汉周边区域新材料在线梦想合伙人和粉丝踊跃报名,与我们联系 PART4:知名企业/产业园考察 拟考察新材料知名企业/产业园: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申报“光谷创新奖”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质量,激发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动力,激励高新技术人才的创业热情,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设立了“光谷创新奖”、标准贡献奖以及知识产权贡献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本次奖励所授予的对象是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的单位。 1、光谷创新奖 主要奖励国家、湖北省、武汉市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或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单位;或发展突出的中小高科技

企业;或积极开展研发国际合作的企业。被授予单位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2、标准贡献奖 主要奖励2008-2009年主导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或修 订,或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或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 3、知识产权贡献奖 主要奖励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并在2008-2009年获得授权的单位。 二、申报程序 1、各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材料时注明申报奖项类别。 2、东湖高新区经发局受理并审核材料,根据奖项类别提出奖励单位名单。 3、经专家评审后,研究确定奖励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各有关单位提交所申报奖项的《奖励推荐书》及附件材料,见通知附件。 2、《奖励推荐书》一式4份,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报经发局。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12月7日-- 12月11日,逾期不再受理。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天电话:67880042 传真:67880484 邮箱:wehdzjfj@126. com 附件:2008-2009年度奖励推荐书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光谷创新奖奖励推荐书

如何才能申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问题可以从2016 年国家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来加以界定。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成为了“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北京已有12200余家企业申请成功成为了高新技术企业。可见得到“高新认证”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还是很可观的,大家都“趋之若鹜”。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分为国家高新与“村高新”(即地区高新企业,比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比村高新的申请流程要复杂,要求更严格,当然申请成功后带来的效益也更多。本文就主要跟大家讲讲国家高新。即使这么多的企业已经成功申请高新,可是还有很多企业由于在这一方面处于信息孤岛,不知道自己的企业是否具备资格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知道怎么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下面小编就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打包”分享给你。 首先你需要知道的是,你的企业在提交材料后是否符合高新技术要求的评定是人为评定的(科委有专门的评定老师),采用打分制,总分一百分,71分为合格线。高新认证,分值分布(以北京为例)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资产和收入的成长性指标20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从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营业收入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趋势变化。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 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及发展趋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重 统计 (3) 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指标分析(以下均指国家级高新区企业) (7)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超全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目录(仅供参考)第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承诺书 第二部分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必须提供) 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三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注册登记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第四部分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材料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 第五部分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第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二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三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六部分专项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承诺书 近三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研发费用台账和凭证 第七部分研究开发活动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立项: 1、国家科技部XX项目立项(或合同)书 2、省科技厅XX项目立项(或合同)书。 市级及企业立项 1、XX---市科技项目立项合同 2、企业XX项目……立项任务书 横向立项 1、XX项目产学研合作合同

2、XX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产品试制试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八部分知识产权资料(必须提供) 近三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审核表 近三年内获得专利证书 第九部分科技成果转化资料 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必须提供)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什么水平的成果(新产品证书/查新报告/新产品检测报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2、是否已经转化(销售合同、或发票) 3、样机或样品(照片)

4、客户使用情况 第十部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资料(必须提供) 企业关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开展产学研活动材料证明:与研究院所的合作框架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机构及设施: 1、公司组织以及研发机构框图 2、技术部中试车间一角(照片) 3、研发设备清单 研究开发人员考核奖励制度: 1、技术部绩效考评制度 2、科研奖励发放文件 第十一部分其他证明材料(有的一定要提供) 产品认证证书 许可证 机构认证证书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请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省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 填报日期:年月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八年七月 填报说明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一)、1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9.“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11. RD代表研究开发项目编号;PS代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RD和PS后取两位数(01、02、……)。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文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0-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 (4) 第三章功能定位与规模 (5) 第四章规划空间管制 (5) 第五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6) 第六章用地规划 (7) 第七章产业用地规划 (9) 第八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0) 第九章居住用地规划 (10) 第十章园林绿地规划 (11) 第十一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 第十二章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12) 第十三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2) 第十四章综合防灾规划 (14) 第十五章原住民安置规划 (15) 第十六章近期建设规划 (15) 第十七章规划实施保障 (16) 第十八章附则 (16)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文本简本)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背景 为深化落实国家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的宏观战略以及东湖示范区发展战略,落实东湖示范区产业发展需求的空间支撑;实现东湖示范区与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和东湖示范区城乡统筹发展;指导东湖示范区各项城市建设,特编制《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作为东湖示范区下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法定依据。 二、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战略机遇,全面落实湖北省委、省政府和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东湖示范区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提高东湖示范区的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1、区域协调,示范带动:在武汉城市圈武鄂黄城市带的区域背景下,坚持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周边区域特别是鄂州西部的发展,加强其在产业、生活、生态环境、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对接。 2、创新特色,开放平台:充分挖掘“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内涵,塑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省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 填报日期:年月日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制

填报说明 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字依据。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或“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三)1中“研究开发活动确认”。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企业当年的资金、物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7.“企业近3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3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8.“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9.“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着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10.“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与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 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制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范围:申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的企业。 二、填写要求: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三、指标说明: 1.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2.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3.大专院校办的企业: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并颁发学历证明的大专院校创办领办的企业。 4.科研院所办的企业:指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创办领办的企业。

5.留学人员办的企业:指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已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创办领办的企业。 6.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 7.国家高新区内企业:指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8.国家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指在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的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9.企业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 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10.工业总产值:包括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1.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计算方法是: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12.计划完成时间:指完成本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项目目标,达到项目验收的时间。 13.项目现处阶段:①研发阶段:指项目现处于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②中试阶段:指项目处于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部分小批量试生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今天小编将给大家带来最新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 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0xx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更名、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xx〕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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