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划之大气污染的排放总量控制

环境规划之大气污染的排放总量控制
环境规划之大气污染的排放总量控制

环境规划之大气污染的排放总量控制

杨光

(上海理工大学)

摘要:十三五环境规划的基本思路提出要以质量改善为核心,优化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

控制指标体系。根据质量改善需求,继续实施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完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提出必要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倒逼经济转型。

关键字:大气环境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十二五规划

1前言

在现今社会,环境问题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茶余饭后的谈资,已然是我们大众回避不了日益严峻的生存问题。而大气污染更与我们每一天每一秒所呼吸的空气息息相关。大气污染的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随着政府的重视已经不断实施与进展然而我国的当前国情,由于离不开的重工业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等导致的大气污染物,我们还需进一步改进与规划未来的总量控制和大气保护。

2十二五规划以来数据统计整理与分析

2.1 十二五规划对于大气控制总量的内容与分析

十二五规划中[1]提到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20蒸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安装高效除尘器,鼓励其他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洁能源。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及道路等扬尘控制。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污染源监管,减少含汞、铅和二口恶英等有毒有害废气排放。

推进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建立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火电、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等行业进行重点防控。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开展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监测,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检查,到2015年,上述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得到控制,所有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加强乌鲁木齐等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尚未达到标准的城市要制定并实施达标方案。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恶臭污染治理。

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社会生活等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强化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扩大达标功能区面积。做好重点噪声源

控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强化噪声监管能力建设。

2.2 2010-2014 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烟尘总排放数据分析 [2]

2014氮氧化物排放 2013氮氧化物排放 2012氮氧化物排放 2011氮氧化物排放

工业

1404.8 1545.6 1658.1 1729.7 城镇

45.1 40.7 39.3 36.6 机动车

627.8

640.6

640

637.6

50010001500200025002010-2014二氧化硫的总排放

工业城镇生活

201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2013二氧化硫排放

2012二氧化硫排放

2011二氧化硫排放

2010二氧化硫排放

工业 1740.4 1835.2 1911.7 2017.2 1864.4 城镇生活 233.9 208.5 205.7 200.4 320.7 总排放量

1974.4

2043.9

2117.6

2217.9

2185.1

总排放量2078 2227.4 2337.8 2404.3

2014烟(粉)尘2013烟(粉)尘2012烟(粉)尘2011烟(粉)尘工业1456.1 1094.6 1029.3 1100.9

城镇生活227.1 123.9 142.7 114.8

机动车57.4 59.4 62.1 62.9

总排放1740.8 1278.1 1234.3 1278.8

2011-2014烟(粉)尘总排放2000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2014烟(粉)尘2013烟(粉)尘2012烟(粉)尘2011烟(粉)尘

工业城镇生活机动车

这些数据表明在工业和机动车上,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占据了主要的位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上在有了体现,而烟粉尘的减排上的形势不容乐观,从2014年的粉烟尘总排放数据中可以看出甚至有了反弹的迹象。

3“十三五”规划之大气污染控制总量分析

3.1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中关于大气污染物控制总量的问题

[3]十三五环境规划的基本思路提出要以质量改善为核心,优化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根据质量改善需求,继续实施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完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提出必要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倒逼经济转型。

根据《基本思路》,初步考虑,对全国实施重点行业工业烟粉尘总量控制,对总氮、总磷和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相结合的总量控制,增强差别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增的四种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不是在所有的区域和所有的行业实施,而是在某些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分别实施,这也是它们区别于既有的四种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地方。”赵华林解释。

同时,根据《基本思路》,初步考虑在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烟粉尘总量控制,实施基于新排放标准的行业治污减排管理,把问题突出、影响范围广的区域大点源烟粉尘排放量降下去。

3.2对于“十三五规划”环境保护之大气污染物控制总量的见解

3.2.1污染控制对象相对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未建立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的多污染物综合控制体系。从污染控制因子来看,污染控制重点主要为二氧化硫和工业烟粉尘,对细颗粒物和臭氧影响较大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薄弱。从污染控制范围来看,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工业大点源,对扬尘等面源污染和低速汽车等移动源污染控制重视不够。

3.2.2环境监测、统计基础薄弱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不全,大多数城市没有开展臭氧、细颗粒物的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薄弱,无法全面反映当前大气污染状况。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等未纳入环境统计管理体系,

底数不清,难以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3.2.3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

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控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要求,缺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城市扬尘综合管理制度不健全,车用燃油标准远滞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结语

“十三五”规划期间首先要守住在过去几年间“十二五”规划时期的战果,更要努力对污染物的减排。增加环境监测、统计的基础,加大监管力度,不只是以上二氧化硫、但氮氧化物、粉烟尘的排放,更要重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减排,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对违规排放的企业、工厂以及个人采取相应的处罚与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完成对于“十三五”规划大气污染物总量的控制指标。

参考文献

[1] 国发〔2011〕42号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2] 2010- 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3]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文学网2015,10,28

[4]王金南: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战略思考

[5]俞海张永亮:“十三五”时期中国的环境保护形势与政策方向

[6]周宏春:“十三五”时期的中国经济与环境保护

[7]赵华林:国家环保“十三五”规划编制思路[J]环境保护,2014,42(22):28-3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1.总量控制原则 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它不仅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到环保与经济的相互促进。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因地制宜,以区域环境容量为基础,目标总量为手段,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排放标准,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达到环境功能标准要求。此外,根据本项目性质、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目标及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既要为城市和工业经济发展提供可利用的环境容量,又要保证环境质量要求,进而实现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 8.2.总量控制因子 根据新颁布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结合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确定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废水:COD、氨氮; 废气:SO2、NOx、烟粉尘、TVOC(苯酚+VOC+甲醇); 8.3.拟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核算 8.3.1.本环评核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所需蒸汽来自天华公司动力车间,根据天华及富邦公司目前实际蒸汽消耗量(约为204t/h),目前天华动力车间仅开了1台220t/h燃煤锅炉和一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待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天华动力车间需同时启动原环评批复的2台220t/h 燃煤锅炉,可满足本项目所用蒸汽(218t/h)的需要。鉴于本项目启用的1台220t/h燃煤锅炉产生的SO2和烟尘排放量已在《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清洁生产技术3×220t/h锅炉节能扩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见附件21)中下达了污染物总量指标,故本次环评不考虑锅炉SO2和烟尘排放总量,仅将锅炉NOx的排放量纳入本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实 习 报 告 班级:环工1201 姓名:苏静 学号:121802105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一、调查意义及目的 1、调查意义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特别是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传统的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代表的煤烟型污染正在向以臭氧(O3)和大气细粒子(PM2.5)为代表的二次污染过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限制因素。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主要的内容,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首先要对污染物的来源和其化学特性进行调查和分析,一套完善准确的、满足新形势下协同控制要求的、区域高分辨率多污染物排放信息是研究区域空气污染形成机理、制定与落实污染控制对策的重要基础及依据。而排放源清单是对某一地区一种或几种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估算,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用、开放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次颗粒物(PM2.5和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新机制。它对于政策制定和科学研究而言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尤其是在科学研究上,排放源清单是大气污染模式最重要的起始输入数据,是研究空气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物理化学过程的先决条件,它对于模拟二次污染物、了解某一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确立合适的减排方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调查目的 弄清污染源的类型和位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方式、影响范围等。找出建设项目和所在区域内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以此为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PM2.5来源解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订及效果评估、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工作,为空气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料,从而能更好地进行空气质量管理。

6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排污总量控制对象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其总量控制因子和总量考核因子如下: ()大气:; ()废水:、氨氮; ()固体废物:无。 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我公司总量控制因子产生量和排放量情况见表。 总量控制平衡途径及完成分析 ()废水污染物 我公司废水排入徐州市三八河污水处理厂,废水接管量,其中:、:,在徐州市三八河污水处理厂范围内平衡。 ()废气 我公司排放(含甲苯、二甲苯):,其中甲苯:、二甲苯:,向云龙区环保局申请总量平衡途径。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不申请总量。

环境风险评估 风险评价指导思想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环发[]号),本次风险评价拟按照“风险评价导则”的要求,通过分析项目中主要物料的危险性、毒性和储存使用量,确定评价等级,识别潜在危险,并就最大可信事故的概率和发生后果进行影响预测。本风险评价着重评价事故引起厂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号)的要求,风险评价需识别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次生事故的发生。评价重点为分析主要风险源、确定最大可信事故、预测事故造成的污染影响、风险预防和应急措施。 评价工作程序 本次评价结合本项目自身的特点,将技术工作程序大体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后果计算、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及应急计划等几部分内容。 评价工作程序见图。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3 — 附件: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控制全国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防 治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和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 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 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 排污单位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本指导意见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 物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逐级分配给区域(流 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排污许可量。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分配方案,应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下一级环境 保护部门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 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 —4 — 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二、区域(流域)总量指标分配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 指标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 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 对重点保护水系、污染严重水体、一般水域等实行区别对待,确保 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 (六)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在水质控制目标容量 测算和出境断面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基础上进行分配,计算方法如下:(1)以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核算2005 年区域(流域) 化学需氧量出境量,计算公式如下: Pc=∑PsiKi Pc—省(市、县)控断面化学需氧量出境量; Ps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 K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 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Ki按下式计算: Ki=K1i×K2i×K3i×K4i K1i—入河系数(以企业排放口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到入 河排污口的距离(L)远近确定:L≤1km,入河系数取1.0;1<L≤10km,入河系数取0.9;10<L≤20km,入河系数取0.8;20<L≤40km,入 河系数取0.7;L>40km,入河系数取0.6);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M 10 细颗粒物():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μm的颗粒物。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指导原则 1.5.1 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2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1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1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12.1总量控制原则 总量控制是区域性概念,当局部不可避免地增加污染物排放时,应对同行业或区域内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削减,使区域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负荷控制在一定数量内,实现“增产不增污”,使受纳水体、空气等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环境目标。 目前,国家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由各级政府层层分解、下达区域控制指标,各级政府在根据辖区内企业发展方向和污染防治规划情况,给企业分解、下达具体控制指标。对确实需要增加排污总量的新建项目,可经企业申请,由当地政府根据环境容量条件,从区域控制指标调剂解决。 12.2总量控制规划 12.2.1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鲁政发〔2017〕10号)和《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鲁政发〔2017〕15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目标、总量指标及保障措施如下: 1、总体目标 (1)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省控重点河流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生态破坏得到遏制,退化湿地修复取得积极进展。 (2)环境安全基本保障。到2020年,河流、湖泊、滩涂等底泥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管理等突出问题得到基本控制,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核与辐射环境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3)环保服务能力增强。到2020年,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转变发展方式的观测点、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的着力点、激发环保市场释放发展红利的增长点作用明显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测与考核体系更加科学,环境保护对传统行业倒逼引导与环境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更加健全,环保市场潜力得到更加充分地释放。

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录及编写要求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录及编写要求 B.1 排放清单目录 B.1.1 清单编制概况 B.1.1.1.1 任务由来 B.1.1.1.2 清单编制范围及概况 B.1.1.1.3 排放总量概况 B.1.2 计算参数及来源说明 B.1.2.1.1 静态数据及来源说明 B.1.2.1.2 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B.1.2.1.3 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B.1.3 排放清单 B.1.3.1.1 船舶分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B.1.3.1.2 船舶分运行工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B.1.3.1.3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分布 B.1.3.1.4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分布 B.1.4 排放清单不确定性分析 B.1.4.1.1 模型输入的定量不确定性分析 B.1.4.1.2 排放清单的定量不确定性分析 附图 (1)不同用途船舶污染物排放贡献图 (2)不同吨位船舶污染物排放贡献图 (3)不同运行工况大气污染物排放贡献图(主机、辅机、总排放) (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分布特征图 (5)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特征图 B.2 排放清单编写要求 B.2.1 清单编制概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概述任务由来,明确清单编制空间范围、时间范围,说明清单编制范围内的港口、航道概况; (2)概述清单编制范围内,内河船舶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情况。 B.2.2 计算参数及主要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以列表和图的形式描述清单编制范围内,分时空范围、分船舶类型的船舶艘次信息,列表说明各类型内河船舶的主、辅机额定净功率分布情况,概述编制范围内的船舶燃油类型及燃油硫含量,概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现状探析

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现状探析 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环保部门逐步认识到仅对污染源实行排放浓度控制,很难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在对污染物实行排放浓度控制的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文章主要就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以供参考。 标签: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总量控制 1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逐渐深入,已有的针对点源进行严格管理控制的环境管理体制逐渐暴露了一些缺点。诸多弊端促使各国相继引入了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思想—“总量控制”,而把总量控制应用于水污染管理上则提出了水污染总量控制。 2 水污染总量控制的概念 所谓水污染总量控制,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水环境保护管理方法,是指在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流域)内,或可能成为严重污染的地区(流域),或是必须重点保护的地区(流域)内,根据该地区(流域)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该地区(流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质与量二个方面,认真评估该地区(流域)的水资源现状,科学合理的提出该地区(流域)的水环境目标,计算出该地区(流域)水体按此环境目标所允许的各类污染物的最大年排放量,通过对污染源治污能力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和排污控制优化方案的比较,将这些总量指标分别加以分解,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分配到各排污单位,作为法定排污指标。其核心内容是研究规划区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排放规律和保护资金的需求与经济、人口发展的协调关系,以便从客观上定量地把握经济、人口发展对水资源的影响。提出保护对策,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采用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以有效的克服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水污染物浓度控制遗留的弊端。从宏观上把握水污染情势,确保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和提高。 3 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3.1 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①我国只对十二种污染物实施了总量控制,而没有对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的氮、磷实施总量控制,国外已对水体的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杀虫剂等实施总量控制。 ②我国目前实行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是目标总量控制制度,虽然具有便于操作和分解落实等特点,但要真正起到保护水环境质量的作用,必须实行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的容量总量控制制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2020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工作总结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工作总结 2020年,总量控制中心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履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环保厅对我市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的考核认定(鲁环函[2018]82号),我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削减6.0%、6.2%、14.7%、14.1%,超额完成了2018年省环保厅下达我市的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具体工作中,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组织抓好工程减排项目。我市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污染物减排,大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并做好周调度、月通报、季评价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尽快发挥效益。二是强化指导保障减排任务。主动组织、学习研讨有关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规范指导各县市区按照新要求积极上报总量减排项目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档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总量减排工作档案资料的质量和水平,充分保障总量减排项目的认定率,为我市圆满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夯实基础、打牢根基。三是组织做好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我市严格按照此次核查的部署安排和任务要求,提前组织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迎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准备减排项目现场,梳理汇总整理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清单和统一格式的核查核算表格,精心准备重点减排项目档案资料,努

力确保顺利通过省级减排核查。 (二)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按照国家环保部、山东省环保厅的部署安排和任务要求,我市火电、 造纸、钢铁、水泥、制药、焦化等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已按照规范 要求全部核发完毕,圆满完成了2018年度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提前实现了国家、省下达的工作目标。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 以下六方面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牵头成立了XX市排污许可证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中心,以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牵头制定并印发了《XX 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济环字〔2018〕14号)、《XX市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济环字〔2018〕34号)等系列文件,并积极组织县市区扎实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各个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为后续填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先后联合临沂市、淄博市,成功举办了两期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培训会议,切实提高管理部门依证执法监管和企 业持证排污的理念意识,为后期实施该项工作夯实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和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保障。四是前期从将要发证的重点行业中选取具 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开展先行先试工作,选派相关管理人员 到试点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座谈交流,多角度、全方位、系统性地了解、梳理、掌握试点企业生产现状,详细分析并记录基本生产设施、 产品产量、产污环节、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量、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等信息,为后续其他企业的填报工作摸索了方法、积累 了经验、锻炼了队伍。五是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 属地管理权责,具体明确许可证审批审核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进一 步理顺许可证管理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发证质量。六是积极探索“互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检索号:5961-05183K-P 密级:无 南京梅山能源有限公司1×60MW 发电供热机组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要版) 南京梅山能源有限公司 2006年4月中国·南京

1 项目的基本组成、规模及基本构成 梅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热电厂)是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采用热电联产生产方式,向梅钢公司高炉风机和其它生产设施提供中低压蒸气为主,多余蒸汽发电上网。热电厂现有规模为四炉三机,总装机容量为116MW。 目前梅钢公司在生产钢铁的同时,每天还向南京供应22~33?104Nm3城市煤气,随着国家西气东输工程的完成,南京城市天然气用量将逐步增加,煤气用量逐步减少,而钢铁生产过程中伴生的大量多余煤气将面临散放。此外钢产能的增加还将产生大量高、焦炉煤气,这不仅浪费宝贵的优质二次能源,同时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本扩建工程采用富余的煤气作为燃料,不仅解决了煤山公司生产中的煤气平衡问题,而且还能避免煤气释放污染环境,同时通过能源资源利用的重新配制,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考虑避免污染环境、实现煤气资源的循环再利用,本工程拟扩建1?60MW发电供热机组,建设规模为在现有基础上扩建一台220t/h全烧煤气锅炉(5#锅炉)、一台60MW双抽式冷凝发电机组(6#机组)及相应的配套辅助设施。形成五炉四机规模,总装机容量达176MW。建设性质属扩建工程。 工程的基本构成见表1-1。 表1-1 项目的基本构成

2 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保护目标 本工程厂址位于梅山钢铁集团内部,北面紧邻钢铁厂,距离西南厂界50m 有桥北村及联合村,距离南厂界最近50m有孙家村。梅钢公司生活区最近距离厂址东面约700m。 本次环评大气、水体、噪声具体敏感保护目标见表2-1。 表2-1 厂址主要环境敏感区域和保护目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_第十三章 第九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_2013年版

1、下列几种活性污泥处理工艺中,BOD负荷最小的是( ) A:传统负荷法 B:改进曝气法 C:高负荷法 D:延时曝气法 答案:D 2、好氧堆肥是在通风条件下,有游离氧存在时进行的分解发酵过程,堆肥堆温较高,一般在( )℃ A:25~35 B:35~45 C:45~55 D:55~65 答案:D 3、一般三级处理能够去除( )的含氮物质 A:90% B:95% C:98% D:99% 答案:B 4、下列关于除磷说法错误的是( )

A:废水中磷一般具有正磷酸盐、偏磷酸盐和有机磷三种存在形式 B:化学沉淀法通常是加入铝盐或铁盐及石灰 C:A/O工艺过程、A/O工艺过程、活性污泥生物一化学沉淀过程、序批式间歇反应器(SBR)等除磷 D:由于大部分磷都溶于污水中,传统的一、二级污水处理仅能去除少量的磷 答案:A 5、曝气池的主要作用是( ) A:去除重金属 B:去除有机污染物 C:去除无机污染物 D:去除油类 答案:B 6、下列几种活性污泥法中,具有占地大、投资高、运行费用也高的缺点的是( ) A:氧化沟 B:完全混合法 C:阶段曝气法 D:传统活性污泥法 答案:A 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隔油池采用自然上浮法去除可浮油的设施

B:格栅的主要作用是去除会堵塞或卡住泵、阀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大颗粒物等 C:事故池的主要作用就是容纳生成事故废水或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事故废水 D:沉砂池-般设置在泵站和沉淀池之后,用以分离废水中密度较大的砂粒、灰渣等无机固体颗粒、灰渣等无机固体颗粒 答案:D 8、下列关于废水处理系统说法正确的有( ) A:一级沉淀池无法去除溶解性污染物 B:预处理的目的是保护废水处理厂的后续处理设备 C:按处理程度,废水处理技术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D:二级处理过程可显著去除BOD、悬浮固体物质、氮、磷和重金属 E: 答案:A,B,C 9、下列废水处理法属于物理法的有( ) A:格栅 B:过滤 C:中和 D:混凝 E: 答案:A,B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包括哪些 内容?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1.在宏观上,国家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包括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污染防范及治理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在具体作法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确定对哪几种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因为大气污染物有许多种,在经济、技术条件上都不允许对所有的大气污染物都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而只能是首先对几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划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区域,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是由国务院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推行涉及面很广,操作比较复杂,需要按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国务院结合实际制定较完善的实施办法,循序渐进,逐步稳妥地推行。四是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及《x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我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源清单指南”)和《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手册》,通过全面、细致的部门调研和重点排放源实地调查,收集全区范围内各类大气污染源基础信息、活动水平和排放系数等相关资料与数据,建立x年x市x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污染源监管,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环境管理措施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支撑。 二、工作目标 依据环保部制定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排放清单编制流程,精准识别全区大气污染来源,摸清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底数,为重污染天气应急以及精细化、定量化和科学化的大气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撑,实现“科学治霾、精准治污”。 三、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基准年:以x年为基准年。 (二)编制范围:x区行政区域(含托管村)。

(三)清单主要内容:污染源涵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溶剂使用源、农业源、扬尘源、生物质燃烧源、储存运输源、废弃物处理源和其他排放源等10类污染源,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 s)、氨(NH3)、一氧化碳(CO)、黑碳(BC)、有机碳OC等9种污染物。污染源排放量应细分为年排放量和生产(使用)期间平均排放量。 四、工作步骤 x市x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编制及调查准备、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调查、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报告撰写与上报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编制及调查准备(x年5月1日-5月20日) 编制x市x区x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实施方案;对x市大气污染源基本状况进行分析,编制针对各类污染源的调查表;对参与活动水平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建立调查相关责任单位信息互通网。 第二阶段: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x年5月20日-6月10日) 通过协调各调查涉及的主管单位,发放调查表进行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填报,并上收反馈信息;对重点职能部门进行走访,落实活动水平数据细节;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汇编及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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