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T股票停牌重组复牌以后是否有涨跌停板限制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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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股票停牌重组复牌以后是否有涨跌停板限制的问题解析

关于ST股票停牌重组复牌以后是否有涨跌停板限制的问题解析

解析: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2006年),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的情况为如下几种: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股权分置改革)。

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复牌上市后有无涨跌停限制与是否ST股票无关,而是与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事项有关,若资产重组涉及到增发股票,那么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若无增发股票则上市首日有正常的涨跌停板限制。

举例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2011年修订),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股权分置改革)。

深圳交易所2011年修改交易规则后,取消了增发上市的股票无涨跌停板限制的规定。所以在上海增发的股票上市当天无涨跌停板限制,而在深圳增发上市的股票有涨跌停板限制。所以深圳交易所股票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不管有无增发股票,上市首日都有正常的涨跌停板限制。

附部分沪深交易所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

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

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重组的分类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约定俗成以及主要参考《(中国证券报)各季度重组事项总览》,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分为五大类,即:(1)收购兼并。

(2)股权转让,包括非流通股的划拨、有偿转让和拍卖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级市场购并(以公告举牌为准)。(3)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将企业资产或所拥有股权从企业中分离、出售的行为。(4)资产置换,包括上市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

或股权互换的活动。(S)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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