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体商铺联营标准合同租金扣点两者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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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承租并受托经营管理的位于******街188号“******”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内的一个单元或多个单元(以下称“出租房屋”或“该房屋”)出租给乙方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本合同包括主文及其附件。其中合同主文由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承租人(除了明确规定适用限制的个别条款),“专用条款”根据不同承租人的情况而有所区别。“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都是本合同主文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相关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情况的,以“专用条款”为准。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主文与附件相关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情况的,以附件之约定为准。

除本合同明确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年”、“月”、“日/天”分别为公历年、日历月以及自然日,本合同中的“元”仅指“人民币元”。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

1.1出租房屋坐落于**********“******”项目内,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部分第19.1条。

1.2该房屋建筑面积见本合同第19.1条,最终以甲方提供的建筑面积为准,若与其他

人士、组织或机关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其它算法的面积有出入,甲、乙双方确认不会对以该房屋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或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与房屋面积有关的任何款项或费用作任何调整。

1.3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具体租赁部位为红线范围内(该平面图仅作方便

鉴别之用)。

1.4该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予以明

确。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的交房标准以实际现场状况为准,双方应于房屋交付时签署确认文件;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以附件二及交付时签署的确认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1.5该房屋经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乙方的具体租赁用途见本合同第19.3

条之约定。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守国家、南京市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房屋使用、租赁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允许擅自改变约定的租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店铺名称或商号,及其商标或标识)。

第二条房屋的交付和租赁期

2.1该房屋的最迟交付日期见本合同第20.1条之约定,甲方将提前3天另行通知具体

日期。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交房日前往甲方处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且不论乙方是否如约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甲方通知的交房日期即视为该房屋的交付日。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2.2该房屋的“租赁期”自交付日起算,先后由“免租期”和“计租期”组成,具体

时间见本合同第20.2条之约定。“免租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需承担该房屋的租金及宣传推广费,但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交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以及装修期间的公用事业费等)。除另有约定,本合同条款均适用于“免租期”。“计租期”为正式计取租金(以及每月的物业管理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的期间,自“免租期”届满后的次日(“计租日”)开始计算。

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

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在提出申请后二个月内双方对租赁条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之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租金与营业额申报

3.1租金及其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21.1至21.3条之约定。

3.2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见本合同第21.4条之约定。

3.3营业额的申报:无论以何种方式计取租金,乙方应自开张营业(包括试营业)次

日起每天向甲方申报营业额,乙方应于每天中午12:00以前及时且如实向甲方进行前一天营业额的申报,并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经乙方盖章或其授权人(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关于该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具体见第7.2.(9)条之约定)签字确认的上月营业额月报表(按甲方统一格式)。前述“营业额”是指乙方在出租房屋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开出的账单、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之和、或所收到的钱款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房屋内出售各类物品和/或食品和/或饮品、在该房屋内或使用该房屋提供任何性质的服务所开出的账单、发票上列明的金额或所收到的钱款金额、以及其他来源于或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计算计租期内第一个月的营业额应自计租日起至计租日所在月最后一日止。计算最后一个月的营业额应自当月第一日起至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其余月份的每月营业额应以日历月为单位计算。

3.4提成租金的结算:提成租金以月营业额为基数计算,在计算时,该月营业额基数

不可扣除任何税费或开支。若根据上月营业额计算,上月的提成租金高于上月预付租金的,乙方须至迟于结算当月之下一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向甲方补足该租金差额,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根据上月营业额计算,上月提成租金低于上月预付租金的,则差额部分自动转为乙方下月应支付的预付租金的一部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当月及前一个月,如乙方提成租金超过或低于预付租金的,差额部分应根据甲方发出的结算单一次多退少补。

3.5甲方可聘请会计师审查乙方提出的各财务报表或报告,并保留要求乙方提供每日

营业额资料及抽查乙方提供的营业额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如甲方在租赁期的任意时间需要对乙方的营业额实行追踪记录,乙方应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并且乙方应于甲方要求后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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