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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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名优特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规范化养殖基地建设,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省农发办负责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分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重点项目立项评审,批复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计划调整,组织开展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阶段性开发方案,组织一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立项评审,负责项目初步

设计或实施方案及其授权范围内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复,组织本设区市土地治理项目验收,开展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调整审批,落实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审批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决算,办理工程移交管护。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产粮大县(含国家级和省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以及农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发展现代农业潜力较大的区域。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根据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市、区)。

开发县管理实行国家总量控制、省级具体管理,定期考核评估、适时暂停退出、违规违纪处罚的方式。

考核评估依据是各开发县农业资源利用状况、省级综合检查情况、市级对开发县的项目复查复验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县级农发办项目前期与管理工作质量情况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的年度预算投入。市、县(区)财政根据年度任务安排必要的预算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二条省农发办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以及设区市前期项目与项目申报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基础资源因素为主,结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合理分配设区市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规模。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按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进行确定。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年度任务,确定全省及设区市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示范推广;

(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八)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地方财政确定可以扶持的其它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建议书)、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地方财政安排的土地整理前期工作费、青苗补偿费、业主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竣工验收费、检测检验费、不可预见费等。

(九)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以县为单位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县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另外安排相应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勘察、开发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组织专家评审等相关支出。

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原则上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30日内应将资金下达有关市、县(区)(含提前下达的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应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有关市、县(区),确实无法下达的,应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由设区市下达的资金应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第二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纳入同级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县级自查自验合格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后应报账资金必须达90%以上,余款按有关规定拨付。

产业化发展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报账管理方式,项目完工决算并经中介机构审核和县农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账90%以上,设区市复查复验后拨付余款。

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终止和结余资金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收回各级财政。

经批准终止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逐级追缴回各级财政,地方财政收缴部分分别由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项目资金结转使用按《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策划生成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项目库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市、县级农发机构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本辖区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省农发办应当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级农发机构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三级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县级农发机构应于项目年度前一年6月30日前向设区市农发办申报,设区市农发办按有关程序进行评审审核后筛选汇总,应于项目年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

省农发办申报。按权限应由省级组织评审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

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水资源评价及供需平衡分析、开发任务和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概算,组织实施与运行管护,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结论,附表、附件、附图(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平面图)等。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报。

产业化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可行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工程概算,财务评价,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附图及相关附件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

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企业有基地、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二条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农发机构应按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下级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三条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省农发办根据财政资金规模和各地上报的项目计划,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省农发办和市级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在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或财政门户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土地治理项目必须在项目区醒目位置以固定标牌公示项目主要内容,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四条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

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报告须委托具有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乙级及以上或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按职责权限由省、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五条设区市、县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情况,编制、汇总、上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农发办负责批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县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工程监理须委托具备水利工程

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限定为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二年内。

第三十八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须按权限报各级农发机构批复。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计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和减少绝对数占项目施工费7%(含)以内的,由县农发机构负责审批;调整幅度在7-15%(含)的,由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审批;调整幅度超过15%的,需要重新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产业化发展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由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审批,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超过30%,终止项目实施。项目终止由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应及时委托财政(审计)评审或中介机构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根据审核报告办理项目

竣工决算批复。

第四十条土地治理项目自查自验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县级农发机构联合组织,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由县级农发机构单独组织。

设区市农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土地治理项目验收,对所有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内容进行检查核实。设区市组织的项目验收应在县级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开展。

市、县两级农发机构应将年度项目整体验收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农发机构。

省农发办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年度综合检查,采取在每个设区市选取一定比例的开发县进行全面检查,抽取开发县的比例不低于设区市开发县总数的20%,对抽查开发县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查,单个项目抽检的比例不得低于单项工程数及总投资的30%。

县、市级组织的验收以及省级的综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设区市农发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省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由省农发办汇总、审定后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三条对财政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贴息项目,可以简化有关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调整、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具体由省农发办另行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省、市、县农发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省、市、县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六条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省、市、县农发机构每年应当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可按规定采取直接组织或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省、市、县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四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以上农发机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五十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 3 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 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 ( 市)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 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 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账,严禁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 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 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 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 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 牵头,局相关业务科 (室 )、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 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 (室) 、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 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 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 2 月、6 月、 9 月底前向地区农 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 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兰坪县农业局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兰坪县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项目资金主要指由中央、省、州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其它农业项目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和省级农业部门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主要目标是以农业项目为载体,全面推动我县农业装备现代化、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管理企业化、农业服务社会化、农产品流通市场化。通过扶持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生产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加快农业设施化生产步伐,提高农业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农业产业高效、优质、高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中央、省级转移支付支农项目、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局分配、实施、管理的农业项目、县财政局涉农整合分配的项目。

第五条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编制当年农业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内容和建设地点,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六条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原则: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规模;扶持创新、扶持增量、扶持品牌;项目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七条县农业项目资金扶持重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规模适度、效益显著,辐射范围广、带动功能强、增收效果好的项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模式创新。 第八条县级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科研、培训、服务机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村家庭农场、农庄,农业生产大户等。 第九条农业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 1、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管理科室根据归口管理产业的发展规划及需要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市场生产主体按照市场需求实施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产量,提高产品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2001年12月27日财发[2001]5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 第四条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 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七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 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 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 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 更的内容、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七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 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 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工程。 第十九条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 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 制度, 管护, 项目 第一条指导原则为了确保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的同时,要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条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项目乡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具备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成立由村主要领导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条筹集管护经费严格使用管理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乡村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办法。管护费用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补植树木及管护人员的报酬及奖励,严禁挪用和浪费。 第四条认真执行各项工程管护标准 ⑴机耕路管护标准: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⑵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⑶农田林网: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到扶正,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 ⑷农机具管护标准:农机具要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外观整洁,设备完好,保持正常操作。 第五条新管护运行机制 ⑴农田机耕路:机耕路及其它公益性设施可采用专业队承包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⑵水利设施:对节水管道、输变电路采用集体投资安装,集体维修的机制运行管护;机电井的维修管护可采用民办民管、承包经营、拍卖、集体经营或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管护机制。 ⑶林业工程:对于常绿树采用统一规划设计,专业队统一栽植、集体管护的形式;对于用材树种的栽植管护,可采用集体栽植、集体管护,集体栽植、承包管护,承包区域、个人栽植管护等形式的管护机制。 ⑷农机具可由产权单位和农机户签订租赁使用协议,由农机户对项目区实行有偿服务,定期对农机具检修。 ⑸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各县要对各村工程运行管护检查,督促各村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资金,对损坏工程。项目乡村要及时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的,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条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 各项目乡村要利用广播、电视、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项

农业项目管理与评价

浅议农业项目管理与评价 浅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摘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对今后农业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抗灾能力至关重要。本文针对当前农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基建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竣工验收三个环节提出了加强农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力度加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逐年增加,单项资金规模动辄成百上千万。以“十五”期间国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例,投资资金规模达18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92.7亿元,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88.5亿元。然而,这些庞大的基建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出现了诸多问题,贪污、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经常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势在必行。 一、当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已订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遇到具体问题多强调灵活性,使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建设资金管理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 部分建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不熟悉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了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能仅限于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三)项目概算科学性、合理性差,细化程度不够 有些基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甚至捏造论证的基础数据,项目工程投资成本测算不合理,导致概算不切实际,造成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不能完成。项目预算细化不够,概算不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四)重“争项目”、轻“建项目” 一些地方在申报项目时,受“跑步(部)前(钱)进”潜规则影响,抱着“不要白不要”的态度,只重视项目资金的争取,不注重调查研究和项目论证,设计方案不切实际、内容粗糙,不适应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项目执行时难以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五)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 自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落后地区本级财政收入较少,基层财政可支配财力不多,保吃饭、保机构运行都有问题,基本上无力解决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问题。但有些项

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完整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二章编制说明 第三章施工组织及部署 第四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六章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八章工程进度与计划措施 第九章冬雨季施工措施 第十章资源配备计划 第十一章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第一章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 1、项目名称:岳池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四标段) 2、四标段建设地点:九龙镇雁落坝村、白庙镇黄莲桥村。 3、计划工期:120个日历天 4、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规定的日期为准 5、质量要求:合格。 第二章编制说明 第一节编制依据 1、根据岳池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四标段)施工招标文件及补遗通知、施工图。 2、现场踏堪的实际情况。 3、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 4、现行的施工和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关于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文件、图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5、我公司自身的技术力量、机械装备情况及各项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节编制范围及内容 1、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严格按照工程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质量策划后编制的。 2、我公司为能接到本工程的公开招标,倍感荣幸,但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所以在接到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后,公司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和图纸进行仔细认真的研究,反复阅看,召开了投标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开工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乐农开文 [2009]34 号 签发:方光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省、市农发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 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的运作水平,创新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对 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报账、管护等全过程的管理,逐步 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 本管理制度。 一、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 开发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选项要符合全县农业总体规划要求,选择 开发潜力大、预期效益好、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向上级开发 部门推荐。 (二)加强评估论证。对土地治理项目,重在论证rH 步

项目的规划设计、治理措施和治后效益; 重在论证市场前景的调研和效益考评,做到严 格评审,择优 选项。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先由市(县)农 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上级农发部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 (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计划和方案,提交县农业综合开 发领导小组审定,再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上报。 (四)严格立项程序,加强信息管理。所有符合进 项目 库条件的项目一律输入微机,定期进行调整、补充。凡 是未进项目库的项目, 的随意性。 、实行开发项目单位法人制 的乡(镇)长是项目组织实施的法人代表,也是项目的第一 责任人,对开发项目计划落实负全责。要认真组织和协调农 口各站(办、所)合力开发,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全面落 实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种植结构调整计划,使开发项目做到 当年施工、当年见效。 争机制,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一是按照 国家《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农 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法履行招投标 程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招投标公司进行工程招投标,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对产业化经营项目, 律不得上报立项,杜绝立项过程中 三、实行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制 引入市场竞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流程 土地治理项目 一、前期工作阶段: 总体规划: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依据国家农发办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规划,以及本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前期准备:(一)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二)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筹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编制项目建议书:(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指导乡镇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

建立项目库:(一)项目建议书经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委托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方可存入项目库。(二)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报想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三)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依据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底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须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质量。 评估审定:(一)省级或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对所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定或审查。(二)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抽查。(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或审查意见和项目实施考察结果,择优确定项目。(四)需国家农发办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前报送国家农发办。(五)项目评审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二、申报批复阶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计发[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农计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建设工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农业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高。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而紧迫。 二、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完善规划为基础,加强前期工作;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管理行为;以队伍建设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以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以总结评价为依据,改进管理工作。通过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的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熟悉的农业项目管理人才,创建一个透明高效的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形成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设规划,搞好前期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以农业“七大体系”为主体的重大农业建设规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国家相关规划和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农业建设规划。以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当前要重点做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农村沼气和退牧还草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 农业部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相关配套规章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章。组织制定《农业建设项目专家评估办法》、《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农业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和《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快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农业部颁布的项目管理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把项目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苗木培育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国有苗圃补助

项目名称良种苗木培育 项目实施单位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苗圃 项目申报部门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财政局 项目申报文号来林〔2011〕号 项目申报日期2011年7月28日 一、项目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1.项目名称良种苗木培育 2.资金类别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国有苗圃补助 3.项目属性 4.总投资21.00 其中:申请财政补助10.00

1).中央财政 2).省级财政10.00 3).市地财政 4).县及县以下财政 5.项目单位名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苗圃 地址:来安县新安镇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项目与项目单位概况立项背景: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生态环境建设和城乡绿化美化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花卉、园林苗木的生产是农民群众特别是青年人创业的一条重要渠道。来安县苗圃充分利用优越的自然气候条件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大力发展园林绿化苗木、花卉产业,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绿化苗木、花卉市场需求。 建设目标:本项目建设目标是拟建成一个集品种选育、新技术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为一体,具有先进水平的花卉

苗木繁育与高新技术生产示范基地。为企业发展拓展新空间,同时通过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带动花卉苗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促进当地花卉苗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项目单位情况:国有来安县苗圃成立于1959年,现有经营面积350亩,拥有总资产650万元,流动资产320万元,年施工能力达到100万元。有各类园林苗木面积达300亩,主要品种有乔木类、灌木类和花卉类计100多种。我场专门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景观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并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花卉,苗木的生产经营。是一家以市场为导向,以诚信为根本,集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经营于一体的正在实现双赢发展的国有园林单位。努力树立国有苗圃的良好社会形象。我场技术力量雄厚,职工队伍技术素质高,具备丰富的园林苗木栽培、管理经营。现有干部职工50人,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1人,林业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林业技工20多人,中级技工10多人。" 2·投资必要性分析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林业行业以及县域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具有优越的自然资源、良好的建设条件,业主单位具有现成的产品自销能力、有较强的资金投入能力,地方政府也积极支花卉苗木产业的发展。本项目建设能够产生较好的生态效益,对城市绿化和地区生态环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第八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 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 第九条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止。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抄送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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