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桥主体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 2005 年第 12 号令)、《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验检测范围
包括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以及实体工程(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进行的质量指标采集和测试。
第三条试验检测类型
(一)按检测手段分为: 1、外观检查,以目测检
查为主要手段;
2、试验测试,应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检测。
(二)按检测环境分为:
1、室内试验检测;
2、现场原位试验检测。
第四条 ***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检测试验中心、各监理人、各承包人等参建单位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照ISO9001 管理体系和ISO/IEC17025 标准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管理局工程管理部是试验检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大桥主体工程试验检测体系进行系统规划,制定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明确各参建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职责、要求和主要工作流程,并监督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完成试验检测体系的建设;
(二)对各参建单位的试验室和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领导试验检测中心开展工作。
第六条试验检测中心是管理局通过招标委托试验人建设的为监理人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受管理局委托进行抽检并对整个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的现场
机构,根据需要试验检测中心在大型构件预制场(厂)及制造场(厂)设立若干现场试验室,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整个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对承包人试验室建设和试验检测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对监理人的试验检测工作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统一整个项目的试验检测技术标准、操作流程、记录表格、报告格式、试验检测台帐及档案资料管理等要求;
(二)组织对整个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颁发证书;
(三)承担监理人的试验检测工作;
(四)受管理局委托对进场物资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检;
(五)完成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产品认证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试验;
(六)对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材料标准容重测试等标准试验进行平行验证;
(七)对各承包人的现场试验室进行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重点检查设备性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试验资料管理、规章制度、台帐登记等,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比对试验;
(八)组织对试验检测工作事故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九)每月组织召开试验检测工作月例会,协调解决试验检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要求及管理措施;
(十)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调查工作,做好相关的试验检测工作;
(十一)及时将试验检测中心的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大桥主体工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试验检测专项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便于查找和使用;
(十二)参与阶段性工程验收工作,做好相关的试验检测工作;
(十三)定期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写试验检测月报;
(十四)根据管理局安排,为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十五)完成管理局安排的其他试验检测任务。
第七条监理人不设工地试验室,除按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由监理人负责完成的现场原位试验外,其余室内及现场原位试验均由试验检测中心完成,但总监办需按要求设置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人试验检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试验检测管理规划、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依据工程数量、物料进场计划、施工计划,编制试验检测工作计划,
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对于室内试验项目,由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程序取样、制作试件,送交试验检测中心进行试验检验。对试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施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和实体工程,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四)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配合试验检测中心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及人员考核;
(五)监督承包人做好各类试验,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进行旁站检查,并对其自检频率及试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六)审核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复检,完善进场物料审批手续;
(七)检查承包人现场试验室设施计量标定情况、试验程序、试验记录及台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依据平行试验结果,批准或否决承包人申报的施工用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标准容重等标准试验结果和相关试验检测技术指标;
(九)参加试验检测中心组织的检查工作;
(十)参加试验检测工作月例会;
(十一)及时将监理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大桥主体工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写监理试验检测月报,督促承包人及时提交试验检测月报;
(十二)建立监理人的试验检测专项档案,监督承包人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三)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
第八条承包人负责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可根据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在大型构件预制场(厂)、制造场(厂)设立分试验室。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本合同段试验检测规划和实施细则;
(二)编制试验检测计划,及时进行各类型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完成各类物资设备进场及质量验收的承包人自检试验,及时申报监理人组织复检,并做好监理人复检和试验检测中心抽检的配合工作;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如实记录试验检测结果和台帐;试验过程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并及时完善监理确认手续;
(五)及时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大桥主体工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六)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采取措施;
(七)及时进行各种配合比试配和各种标准试验,并将拟采用的各种配合比及试验标准报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复核和审批;
(八)参加试验检测工作月例会,编写试验检测月报。
(九)做好本合同段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配合管理局、试验检测中心及监理人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试验室建设管理要求
第九条试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要求
(一)试验检测中心营区由岛隧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建设,由招标选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人参与设计、监督及验收。其建设规模和标准应符合合同文件的相关要求,其设计方案需上报工程管理部审批。通过验收后向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取得试验资质;
(二)试验检测中心应对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包括试验检测中心、承包人、监理人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岗前考核,通过考核的人员发放上岗证准予上岗;
(三)工程管理部对试验检测中心的建设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对关键环节进行审查把关。当试验检测中心的建设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时,责成承包人、试验人及时进行调整;
(四)试验检测中心需制定《***大桥主体工程试验室建设标准》,指导与配合整个项目的试验室建设。
第十条承包人试验室建设管理
(一)各合同段承包人应按合同及《***大桥主体工程试验室建设标准》的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可根据标段具体情况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在大型构件
预制场(厂)、加工场(厂)设立分试验室,负责完成承包人自检试验检测;
(二)承包人的现场试验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建设;
(三)监理人、试验检测中心应对承包人试验室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把关,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人改正,确保其试验室建设满足要求。
(四)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启用前,须报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检查验收,并向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取得临时试验资质;
(五)每个工地试验室均应建立健全试验室工作规章制度,编制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操作手册,并报试验检测中心审核;
(六)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表格须按试验检测中心统一规定的格式及纸张规格要求执行;
(七)试验室负责人应加强试验室内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操作手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做好内部考核管理工作;
(八)每个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齐全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方法、标准、技术文件,以及管理局、监理人、试验检测中心下发的关于试验检测技术和管理性文件。当上述技术文件更新时,试验室应及时更新技术管理文件,下发新文件、收回旧文件,并做好发放和收回记录;
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承包人自检、监理人复检、试验检测中心抽检的范围、频率及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等规定参照《***大桥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物资设备进场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试验检测中心抽检
(一)试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取样、制作试件,并及时做好编号、登记,填写抽样记录表,由参与抽样的监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试样和试件(包括监理送检的试样和试件)在送交试验人员进行试验检测之前,应通过收发室进行盲样编号和管理,屏蔽单位名称、材料批次、工程部位等信息,试验完成后,再由收发室在试验检测报告上恢复其单位名称、材料批次、工程部位等信息,以保证试验过程的公平性。试验检测中心负责人应加强对盲样编号、登记、保密等工作的控制和监督管理;
(三)试验检测中心应建立详细的试验台帐记录;及时汇总试验检测数据并进行分析统计,每月向工程管理部上报《试验检测月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试验检测中心受管理局委托每月对材料和现场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巡查和抽检,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工程管理部;
(五)试验检测中心按照管理局混凝土及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的要求完成抽检及试验检测,并向工程管理部提交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监理人复检
(一)监理人对进场物资设备和实体工程的复检,应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向监理人报验后进行;
(二)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人复检试验的抽样、试件制作工作,整个抽样过程必须随机进行;
(三)在试样、试件送交试验检测中心之前,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应对样品进行编号,详细登记承包人名称、材料批次或工程部位、取样或试件制作部位等信息;
(四)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试样运送过程的监控保护工作,保证样品
不被调换、不受机械损伤、不被化学品污染;
(五)监理人对送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试验检测中心对来样试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承包人自检
(一)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样自检,抽样人员应现场记录有关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批次、数量等信息,试样、试件在运输、送检过程中需加强保护,确保送交试验前不被损伤和调换;
(二)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对抽取的样品、试件进行试验检测,并留有可追溯的试验检测记录,试验完成后按照试验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如实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三)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应接受监理人的旁站监督。
第十五条委外试验监控
(一)因试验检测中心或承包人试验室不具备条件(无相应项目的试验资质或相应试验检测设备、人员)而无法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经管理局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完成;
(二)对拟委托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信誉必须经过详细调查确认,且必须经过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批准;
(三)承包人的委外试验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应对其取样、登记、送检进行监督,签认其送检委托单,并督促承包人跟进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单;
(四)试验检测中心的委外试验应由试验检测中心负责完成,试验检测中心和监理人应对委外试验进行全程监督(包含现场取样、试件制作、样品运送、试验检测等过程),跟进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单。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
(一)试验检测中心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到现场重新加倍取样检测或送其他试验室进行平行检测;
(二)经核查确认检测结果不合格后,试验检测中心应如实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并报告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
(三)经核查发现检测结果为合格,应及时查明导致检测结果失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予以落实,并向其他抽检、试验人员通报情况,对屡教不改的责任人应作清退处理。
第十七条监理人现场原位试验管理
(一)合同规定由监理人自行完成的现场原位试验,监理人应利用自有设备或承包人设备在现场完成,测试结果报备试验检测中心;
(二)合同规定由试验检测中心代理完成的现场原位测试,由监理人填写现场原位测试委托单,委托试验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测。试验检测中心收到委托单后应于24 小时内安排人员到现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测,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第十八条***大桥钢结构原材及焊缝质量的试验检测,应按委外试验管理有关规定由承包人、监理人、试验检测中心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检测单位负责,承包人、监理人、试验检测中心不得委托同一个机构负责试验检测。
第十九条钢结构试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全程跟进钢结构各个环节的施工情况,同步完成原材料和焊缝等质量检测并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各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记录,确保试验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各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试验检测人员的内部业务交底和培训工作,确保试验检测人员熟悉岗位业务工作,能够熟练操作、准确记录、正确计算和填写报告资料。业务交底和培训应有相应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各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试验仪器设备的检修、校正和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应台帐,确保仪器设备性能良好、精确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试验检测机构应制订内部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内部试验检测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更换不胜任的试验检测工作人员,发现试验检测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坚决清退出场。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中心应制定检查考核管理办法,每月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监理人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及外委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试验室规范化管理情况,人员、设备到位情况,试验操作和记录规范化程度,自检、抽检频率,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检查结果抄报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作如下处理:(一)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做停工或清退相关责任人处理;
(二)对试验检测工作不到位的监理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清退相关责任人或责令其法人单位负责人现场督促整改;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委试验检测机构,予以通报,屡教不改的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工程管理部采取季度综合考评的方式,对试验检测中心和各参建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信誉评价:(一)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考核不合格,或内部管理混乱,甚至弄虚作假出具假报告的,将对其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并清退相关责任人,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附件2: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附件3:承包人委外试验监控程序
附件4:试验检测中心委外试验监控程序
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承包人委外试验监控程序
试验检测中心委外试验监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