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休学、复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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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学和复学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学生休学和复学的有关手续,方便家长进行相关手续

的办理,结合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学生休学和复学的具体制度。

第一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申请休学时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校长和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初审同意后,携带户口本、诊断证明及书面申请到我校教导处由学籍员在学籍网上具体办理。

第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医院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五条初三年级第二学期由于中考报名等原因,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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