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样本和说明

目录

一、受案登记表

二、移送案件通知书

三、传唤证

四、询问笔录

五、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七、扣押物品清单

八、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九、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十、举行听证通知书

十一、听证笔录

十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呈请审批表

十四、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十五、送达回执

表格说明

一、受案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由接报单位盖章。

1、案由应按照《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浙公消…2009?79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填写。

2、“案件来源”一栏填写“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内容。“报案时间”一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填写“119火警台通知、互联网或手机短信”等,不要求完全一致,但均需如实反映报案的具体方式。

3、“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没有报案人的,可不填。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4、“简要案情”栏应当载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对于“简要案情”栏中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者不清楚的,不一定要求在受案登记表中准确填写。实践中,如果“简要案情”中的相关内容在笔录中充分表明,就不必详细填写。

5、“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

出处理意见。

6、“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指支队、大队负责人,不包括防火处长(下同)。

二、移送案件通知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文书。

1、移送案件应当是平级移送;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加盖移送单位的印章。

2、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抬头横线处填写移送单位名称,加盖被移送单位的印章。

三、传唤证

《传唤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文书。

1、传唤对象应为违法嫌疑人、涉嫌违法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到案后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不必补办《传唤证》。

2、传唤需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3、《传唤证》存根“身份证件及号码”栏,发《传唤证》时应在网上查询其身份证号码并填写,如无法查到的,可待

传唤到案后再行填写。

4、送达《传唤证》应使用《送达回执》。

四、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消防执法人员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1、询问结束时,注明的内容为: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

2、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和捺指纹是表明被询问人认可办案人员所记录的询问查证结果的凭证;除要求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指纹外,如果被询问人确定询问笔录无误,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或捺指纹。如果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指纹,办案人员不必强制其作出选择,只需在笔录中注明。

3、询问笔录附页的,应在附页右上角相应位臵写上第×页。

4、讯问笔录已经取消,不再使用。

5、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同时应当留有电话记录、手机短信回复或者应当在笔录中注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情形。

6、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除按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进行询问外,还应当询问是否曾受过刑事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对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询问的,则无需询问其是否是否受过处理等“前科劣迹”情况。

五、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可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抽样取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在日常检查中,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形,应当使用《消防产品抽样单》;办理举报投诉等行政案件时,使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格式逐项填写,包括抽样时间(精确到小时)、抽样地点、抽样取证的法律依据以及所抽样品的编号、名称、规格、数量和特征等基本情况。“编号”栏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物品的名称;“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数量”栏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即壹、贰、叁等;“特征”栏填写该物品的颜色、新旧、质地等。

2、《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抽样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在使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需加页时,可以采用复印形式。

3、《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的左上角要加盖采取抽样取证措施的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

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1、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要时,应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拍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间最多不能超过7日。

3、填写时,证据的数量要大写,物品的特征要写详细,清单填写后如有空格时,应在空格对角处划一斜线。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应当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备查,一份交证据持有人。

七、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物品清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涉案物品、文件进行扣押时所使用的文书。

1、《扣押物品清单》应当一式两份填写,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2、对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30日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

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发还,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发还。发还时,并不需要制作专门的法律文书,只需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在扣押物品清单中“发还情况(接收人签收)”一栏中签名即可,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如依法予以没收的,应在“返还情况栏”中注明。

3、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扣押物品清单与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的衔接。

八、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使用。

1、“告知内容”第一栏部分属于必填内容,填写时应当将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明确写明,在此部分无需告知拟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处罚,笼统的告知当事人拟对其进行处罚即可。“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部分仅在公安消防机构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仅仅适合听证时填写),此处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具体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违法嫌疑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将该书面材料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上注明。

2、听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九、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正文包括抬头、案由和不予受理听证的理由,制作时在相应的横线上依次填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88号令的规定,不予受理听证的理由包括申请听证的案件不符合法定的听证范围和听证申请已超过申请时效两种。

十、举行听证通知书

《举行听证通知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听证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所使用的文书。

该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通知人的姓名,以下内容依次填写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案由。

十一、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在举行听证会中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1、“听证内容记录”栏前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本案办案人民警察”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2、违法嫌疑人是个人的,“违法嫌疑人”栏应当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违法嫌疑人”栏应当填写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违法嫌疑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3、“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栏填写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并注明是何种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有代理人的,在“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栏填写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十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扼要。

“以上事实有”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的具体名称,但是为保护证人,证人证言可以不写证人姓名。

“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包括作出的处罚和收缴、追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

“现决定”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决定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对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要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及处罚决定,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写明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后面的横线处要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包括合并执行的情况。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一并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决定时,应当在该栏中一并注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确有违法事实、但有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违法嫌疑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仍然使用该文书,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违法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嫌疑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无需制作该文书。

十三、呈请审批表

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审批、不予处罚的审批以及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需要批准后方可实施而相应文书中没有批准人栏的,应当使用《呈请审批表》;其他审批如传唤审批等也可以使用,但不作硬性要求。

十四、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公安消防机构决定终止行政案件调查时所使用的文书。终止案件调查的情形包括:1、没有违法事实的,如诬告;2、违法行为已过了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案件调查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十五、送达回执

1、公安消防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当场宣告并交付给当事

人的,应让当事人在附卷的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制作送达回执,并规定期限内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此情况下文书附卷联上当事人可以不签字。

2、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3、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消防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5、1个案卷中的法律文书(6份以下)应使用1份送达回执。

式样一:受案登记表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受案登记表

编号:2009013

存根

式样二:移送案件通知书

交被移送单位

式样三: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

交移送单位留存

式样四:传唤证

存根

式样五:询问笔录

第 1 次询问

第 1 页共2页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09年10月13日9时00分至2009年10月13日9时50分

询问地点××市公安局消防支队301办公室

询问人(签名)李××、王××工作单位××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记录人(签名)王××工作单位××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被询问人刘××性别男出生日期 1970年2月1日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区

现住址××区××路××号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33262719700201001 联系方式 1370576××××

(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 / 月 / 日 / 时 / 分到达, / 月 / 日 / 时 /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消防监督人员××于2009年10月13日9时

10分将传唤原因和传唤处所通过电话通知被传唤家属:×××,电话:××××××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消防监督人员(出示监督检查证),现依法向你询问××大厦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

的权利。你听清楚没有?

答:听清楚了。

问:你(单位)是否受过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

答:没有。

问:你在什么单位工作?

(中间内容省略)

刘××(捺指印)

第2页

问:还有什么要补充和说明的吗?

答:没有。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

被询问人:刘××(捺指印) 2009年10月13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类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复查意见书 河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

编号: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

消防监督机关: 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临公()消限字[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所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5、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符合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6、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8、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9、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10、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2、其它: 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派出所。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消防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

消防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本文对消防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加强消防执法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工作经验、观点和方法从消防执法原则、执法方法、程序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加强消防执法建设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难点建议行政执法是政府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 (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随着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empirenews.page--]二、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以郑州市现状为例,目前市区人口为220万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约5万多家,2004年全年发生火灾为1206起,2004年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检查9695单位(不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而全市仅有消防监督人员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监督质量有所下降。此外,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2、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与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2119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Fir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work proced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3、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

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通知书》;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必须与调查取证中《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单位全称相符,禁止填写简称、略称等不规范名称。 4.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5.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范本中涉及到红色字体标注的均为手工填写。 6.文书底部发文日期中文格式应为“二〇九〇年二月二日”,不

得填写阿拉伯数字“0”或采用汉字“零”如:“二0九〇年二月二日”及“二零九〇年二月二日”。 二、具体要求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及《送达回证》均采用A4纸正反面印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部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不填写听证告知部分。《送达回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情况下,送达文书时使用的文书。 8.《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仅适用于拘留案件的行政审批,具体要求延续总队《关于规范行政拘留处罚网上流转程序的通知》(武X消防字[20XX]280号)文件要求执行。 9.《询问/讯问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违法犯罪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 “第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文数字,“第页”、“共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 《询问/讯问笔录》末尾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笔录中记录被询问/讯问人回答的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 询问/讯问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被询问/讯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被询问/讯问人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讯问笔录中以问答方式予以体现。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是否为各级

题库-消防监督业务-法律法规

消防监督业务1000题 (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消防行政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解析:消防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2、几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级别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解析:几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3、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强制保险,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解析: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证人。(√)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达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 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或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10、对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解析:对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1、对违法嫌疑人在异地但需要调查询问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在地进行。(×) 解析:对违法嫌疑人不得异地传唤。 12、被处罚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人员为了取证,可以向证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解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人员取证时,不得向证人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篇一: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篇二:2.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序号2.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单位名称 市公安消防局制 篇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_

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

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3、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应当清楚无误。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如“X公消火认字[ ]第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签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序号”栏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逐次填写。 9、清单、统计表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线划掉。 二、具体要求 10、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式样一)是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的文字记录。“勘验时间”填写每次勘验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勘验地点”填写勘验现场的具体位置;“气象条件”是指勘验时现场的气象状况。“勘验情况”应当如实反映现场勘验的过程和事实,主要载明以下内容: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勘验过程和勘验方法;现场变动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现场的周围环境、建筑结构;燃烧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现场主要存放物品、设备及其烧损情况;尸体、重要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特征;提取痕迹物品的名称、具体位置、尺寸、规格、数量、特征等;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录像、录音的种类、内容和数量。 现场勘验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多个证人、当事人的,应当分别签名。同一现场进行多次勘验的,应当在制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 目录 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二:环境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三:调查询问笔录 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五: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八: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九:查封(暂扣)决定书 十:查封、暂扣(解除查封、暂扣)决定审批表 十一:解除查封(暂扣)决定书 十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审批表 十四:案件调查报告 十五: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十六: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七:听证笔录 十八: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十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二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二: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二十三:送达回证 二十四: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五:案件移送函 二十六:交由案件移送单 二十七:内部案件材料移交单 二十八: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二十九:结案审批表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环境违法行为案件销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 询问人:工作单位:执法证号:记录人:工作单位:执法证号:被询问人: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与本案关系: 地址: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询问内容: (内容可附页)被询问人对笔录的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记录人: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现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地址: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国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容前的“□”画“√”。 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式样四、式样五(一)、(二)中的“下列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 文书的通知 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 赣公消发[20XX]69号 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 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现就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的具体事项通知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

机构不能作出决定。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是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程序的规定。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

消防行政处罚案由

消防行政处罚案由 根据《消防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案由主要有: 1、未经审核擅自施工; 2、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5、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开业); 6、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 (以上为《消防法》第40条) 7、违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以上为《消防法》第41条) 8、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9、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施工;? 10、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施工; 11、使用不合格的装修(饰)材料施工; (以上为《消防法》第42条) 12、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3、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15、未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6、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以上为《消防法》第43条) 17、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 18、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19、违反规定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20、违反规定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以上为《消防法》第44条) 21、违反规定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22、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23、燃气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以上为《消防法》第45条) 24、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以上为《消防法》第46条) 25、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场所; 26、违禁用火; 27、违禁吸烟; 28、阻拦报火警; 29、谎报火警; 30、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场; 31、扰乱火场秩序; 32、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式样四、式样五(一)、(二)中的“下列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 二、具体要求 1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式样一)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1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式样二)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抽查部位较多不能全部记录的,可以添加附页。“检查时间”,填写从检查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具体到时、分;“消防安全管理”栏中的“其他”处填写单位其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五十三条和《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度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无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向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篇一:2.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序号2.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单位名称 市公安消防局制 篇二: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篇三:★★20XX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 河 ·消防监督检查类

编号: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 消防监督机关: 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临公()消限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所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消【2012】3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 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1、送达回证;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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