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投”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办好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加强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设立“以奖代投”财政补助资金,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兴修小型水利工程。为规范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奖代投项目分年度实施,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设立资金专户,主要用于补助小山塘、小渠道河港、小泵站、小堰坝、小涵闸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各乡镇要加大财政投入,发动受益村组、农户和其他组织筹资投劳,确保项目建设的投入需求。

第四条以奖代投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以灌区、村组或水系为单位开展示范点建设,山丘区以山塘、堰坝、人工渠道、天然河港建设为重点,湖区以泵站、涵闸、渠道建设为重点,形成完整的灌排体系。

第五条以奖代投项目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建设,在明晰产权、落实小水利建后管护机制的基础上开展,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区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邀请区人大对以奖代投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八条以奖代投项目的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党政绩效考核。

第二章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的具体范围为:

(一)山塘新建或改造。

(二)万亩以下灌区、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灌溉渠道、控排面积100亩以上2立方米/秒流量以下的排涝渠道新建、改造、清淤、硬化,天然小河港的清淤护岸。

(三)新建或改造100千瓦以下的固定机埠。

(四)新建或改造河渠上的堰坝

(五)新建或改造河湖渠道堤防上的水闸和涵管

第十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对象为筹资投劳落实到位的村组

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以奖代投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五小”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等。补助标准为:

(一)山塘工程:清淤和加固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立方米补助,护坡和涵管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二)渠道工程:渠道硬化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人工渠道清淤(含新开渠道)区分渠道大小、工程量多少按2-6元/米补助;天然小河港清淤按方量6-8元/立方米,砼、浆砌石等护岸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三)机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机房、机电、配电设备、供电线路、进出水管道、引水渠和进水池、出水池和出水渠道等,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四)涵闸建设:水闸:闸室清淤和土方工程按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闸门和启闭设备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涵管:清淤、改造或重建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五)堰坝建设:清淤和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第十二条建设标准和要求:

(一)山塘工程:清淤:淤泥清除干净,见塘底(自然土),塘堤(土堤)内、外坡整修至稳定边坡;坝体加固:不渗漏,堤顶宽度不小于1.5米;涵管:输水通畅,启闭方便,不漏水;塘坝护坡:坡面平整,护坡厚度、坡比符合规范要求;溢洪道畅通稳固。加固山塘一座,销号一座。新建山塘:坝体稳定不漏、塘周稳固、溢洪道、涵管等齐全。

(二)渠道工程:人工土质渠道清淤至自然土,坡面修整至标准断面,渠道比降符合输水要求,天然河港无障碍物,河床清淤至自然断面,岸坡稳定,能够保证五年一遇洪水行洪通畅。U型槽、砼工程、石方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观质量良好。

(三)机埠工程:外观质量良好,泵房稳定,泵房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砖混结构,屋面防漏,内外墙面和地板粉刷;机电设备齐全,安装布置合理,运转正常;进出水池护砌,进出水渠通畅。改造泵站一座,销号一座。

(四)涵闸工程:水闸闸门安装得当,启闭设备运转正常,闸室、边墙护砌,闸墩稳定,无淤积,进出水池无淤积;涵管通畅,无破裂,比降合理,管内无淤积,堤身结合部无渗漏。外观质量良好。

(五)堰坝工程:浆砌石或砼结构,坝身稳定,前池50米无淤积,岸坡稳定,下游护坦护砌完好。外观质量良好。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符合第九条所称范围,并符合农田水利建设整体规划;已获得国家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申报;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单位;筹资投劳和建后管护责任落实;工程产权明晰。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审批:项目自下至上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农业站审查确定实施方案和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业站签具意见后在每年4月底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核定、综合平衡后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申请小农水补助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附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与申报表);

2、各项目位置图(附建设前照片,A5彩色相片图)、总规划平面图及主要施工图;

3、各项目实施方案(含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预算);

4、各项目筹资投劳方案和承诺,建后管护制度和管护承诺。

5、结构复杂的工程必须提交由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及预算需调整的,必须按第十四条程序报区水利局、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主体,实行镇(乡)长负责制,根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各乡镇农业站为责任单位,负责审查项目方案和预算、计划申报、村组筹资投劳、工作协调、技术指导、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初步验收、资料整理。

第十七条批量成品材料和大额设备应实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应择优选择有多年施工经验、责任性强的工程队施工,对投资较大、结构复杂的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施工。工程质量由农业站技术员、村组负责人、群众代表进行监督,区水利局不定期抽

查,发现问题,及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加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落实筹资投劳;公开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宣传栏的形式在乡镇、村组公示建设内容、资金来源、项目投入、验收等情况。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查和指导,随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进度、质量。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站、财政所、受益村组、农民受益户代表、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验收质量、工程完成情况等多方签字认可后,出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卡,向区水利局申请验收。区政府组织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区人大监督。在竣工验收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乡镇初验的竣工验收卡;

2、施工总结,工程竣工图(附A5大小相片质量图片);材料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清单;经乡镇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

3、申请验收报告

4、乡镇人民政府的产权移交证书

5、建后管护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助;未按要求完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未及时完工的项目削减补助额度。对于因筹资投劳不到位导致工程无法完工的村组,取消申报资格,所在乡镇削减年度计划额度。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设立以奖代投资金,由区财政局监督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水利局商区财政局按审核确定的额度拨付资金,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其余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以奖代投补助对象。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要健全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用好管好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违反第二十四条,停止资金补助、调整项目计划,并追究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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