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管理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管理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管理制度

彭州市军乐镇小学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成教安【2012】11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幼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体系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管理。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等情形。

四、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个人自愿缴费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为每一学生购买,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七、学生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2.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3.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4.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的;

5.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

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八、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赔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监督管理,不承担具体赔付业务和赔付责任。

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5829 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政教处、班主任利用板报、橱窗展板、广播等宣传形式向学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各班主任利用班、队会,按《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教育学生文明休息,不在教室、走廊、楼道、楼梯口操场各处追逐打闹,互相推拉;不准在楼梯扶手上滑溜,上下楼梯要靠右边走。不做带有攻击性、危险性的游戏,不玩耍尖锐锋利的东西,不攀爬窗台或走廊栏杆、篮球架等设施,不跳校园各处台阶。严禁从楼上往下丢弃任何东西。不要随意触摸电源开关、线头等。不准玩火、玩水,不准在校园内玩弹弓、放鞭炮等。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管理机制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处理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意外事故,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维护校园安全的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引导、慎之又慎、依法处置、积极妥善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教育系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及其苗头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意外伤害事件,是指因学校重大教学活动、教师待遇、重大教育改革改制等领域存在的各种矛盾引发的,侵犯师生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任务 成立沈河区教育局校园意外伤害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田冬校长曲徽书记

副组长:学校各中层领导 成员:各学年组长教研组长 负责人:安全主任尹哲 主要任务: 1、排查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收集各类有可能引发校园安全的信息,并向局领导小组汇报。 2、确定事件的类别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领导小组报告,通知有关成员进行处置。 3、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在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向区信访部门报告,由区信访部门直接通知有关当事人所在单位到现场协助处理。 (二)现场处置组组长根据校园伤害事故类别由局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分管科室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任务: l、现场处理可能造成的意外伤害; 2、协助有关领导处理意外伤害现场,化解矛盾; 3、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反馈事件情况; 4、对校园意外伤害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参考; 5、掌握动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6、与政法部门衔接、联络,落实保卫、警戒工作; 7、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

保险条款小米综合意外新(国泰)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C00013332312017010302301 (国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 001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0周岁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小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汇编

小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汇编 一、班主任及科任老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师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三、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四、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五、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六、在校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教导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七、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八、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九、走读生应按时到校、离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放学后自己回家者,应向班主任递交由家长签字同意该生放学后自己回家的条子。 十、已满十二周岁,离校20分钟以上路程的学生,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后,允

许骑车上学,但不得骑三无 (无车闸、无车铃、无车锁)自行车,要自我保护好车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十一、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 (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十二、体育、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十三、在计算机房上网时,要遵守青少年网络公约,不浏览不良信息。学生不得上营业性网吧,违者严格处分。 十四、不得站在高处或爬上窗台擦教室、楼道的窗户玻璃等。 十五、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校。 十六、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十七、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步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 十八、在校期间不随便走出校门,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请假,并报校长批准。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学校。禁止带社会人员来校,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作业遭受意外伤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3、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保险公司所赔款纳入投保单位补偿给遭受意外伤害人员的补偿费总额内,但保险公司所赔意外伤害款由受害人或受益人领取,急救费谁垫付钱谁领取。 4、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为在本项目部所属施工场地施工,并与之所属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的所有人员。 5、保险统一由项目部向具备合法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险。 6、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各施工队所承担劳务合同期验收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7、保险办理及费用缴纳由项目部投保时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8、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我合同段各施工队从事与本合同段施工相关的工作,并在项目部花名册备案人员,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项目部应当立即通知保

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认定、索赔事宜。并按保险条款约定办理手续,给付保险金赔偿。 9、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项目部,并保护好现场,再由项目部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0、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醉酒导致伤亡的; (四)斗殴伤亡的; (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11、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弄虚作假逃避缴费义务或骗取保险补偿费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课间安全管理制度

新农小学课间活动学生安全管理方案 为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安全教育 1、加强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利用集会、晨会、班队会、橱窗等阵地进行课间活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安全防护的意识。 2、加强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不追逐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做危险性游戏,不玩危险性玩具,遇到伤害不慌张,沉着应对,设法自救,及时联系老师。 3、适当训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通过班队会、晨会时间,进行情境模拟训练、口语交际训练、辩论会、讨论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活动安全能力训练,普及知识,提高能力。 二、安全管理 1、定期召开值日生、值日教师工作会议,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 2、明确值日生和当天值日教师的工作要求,做到眼到、口到、心到。规范护导,安全防范,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3、值日教师及时到岗,密切关注学生活动,对危险性游戏及时制止,正确地处理突发安全事故。 4、发动教师和学生,多角度地排查活动安全的隐患,包括活动场地和活动内容,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5、设立年级、班级“安全检查员”和学校“文明礼仪小使者”。每到课间,楼道楼梯口、操场和校园的每一个角落,都有“安检员”学生和“文明礼仪使者”学生在巡视,并对同学友情提示“轻声、慢行、不要拥挤”“慢慢走,不要跑”“请不要追逐”“上下楼梯靠右行走”等。 三、安全职责 在校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由杨丹主任总负责,大队部徐小琴老师具体负责。各班值日教师、值日学生负责当日安全工作,加强巡查、

监督,担当督导工作,做好安全防范。 四、具体措施 1、丰富学生的课间游戏活动 在小学生群体中流传的课余游戏活动,大多是内容单一、狭窄,教师应该依据学生的活动内容、过程、步骤适当地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并积极鼓励他们自己在原基础上进行大胆地创新改革,推陈出新,使活动内容更加具体、规范、有意义。可以举办一次“我的游戏我做主”课间小游戏征集活动。 2、参与学生的课间活动 教师和学生做游戏无疑是一种极好的休息,使自己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都得到放松。同时,教师参与其中,将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活动兴趣,规范学生活动的游戏规则,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品质。 3、积极倡导课间体育 最有效的措施是开展课间体育,用课间体育占领课间活动,只有引导小学生开展健康的、安全的课间体育活动,来替代“追逐打闹”,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小学生的课间行为。体育教师可以教授学生一些健身益智的体育小游戏。 4、课间播放优雅的音乐。 心理学家们研究得出,音乐可以明显地左右人们的行为,课间十分钟播放优雅的中外经典曲调,不仅可以陶冶学生的性情,而且能让学生主动选择雅致的课间活动,从而有效降低课间活动的不安全因素。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比如,公安、交通、工商、消防、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和社区的联系。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学校每年向学生宣传意外伤害险,组织学生购买由个人只承担三分之一金额的教育局统一指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3年4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二、残疾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若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条第二、三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之金额总数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小学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的活动秩序,确保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课间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园内(上课时间除外)进行的 各种活动。包括晨读早操、升旗仪式、课间休息、大课间活动、午间活动、课外活动等。 第三条学校应加强课间活动的管理,利用晨会课、班队课等时间对 学生进行教育,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学校应明确每个班级的通行路线,参加课间集体活动、升旗仪式或到专用教室上音乐、美术、科学等课程,应由老师组织学生排队前往,并按规定路线有序通行。 第五条学生进出教室、甬路行走时,应该靠右慢行,不得奔跑跳跃,不得拥挤,不推人、撞人。 第六条学生课间应文明休息,不得做有危险因素的游戏,不得在教师、校园里追逐打闹,不得撞门爬窗。 第七条学生在校园内,不得狂奔乱跑大喊大叫,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树木、球架等设施。 第八条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老师,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第九条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校。 第十条认真组织好大课间活动,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一)大课间活动要制定周密的计划,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统一指挥,实行全过程监控。 (二)课外活动一般以组为单位由监管教师带队,加强学生的活动安全教育,重视活动过程中的保护和预防措施,合理控制运动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课外活动应定期对活动场地进行实地检查,合理安排各年级学生活动区域,检查活动器具安全性能。发现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时采取措施。 (四)体育活动应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活动的学生应予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班主任在课间要随时掌握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教育。 第十二条值周领导和教师加强校园内的巡视,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情况严重的应立即通知班主任或校领导进行处理。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要针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评述: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4月29日,江苏省灌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灌南

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冯盼盼案件中,校方疏于对旗杆

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 第六条续保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的活动秩序,确保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课间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园内(上课时间除外)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晨读早操、升旗仪式、课间休息、大课间活动、午间活动、课外活动等。 三、学校应加强课间活动的管理,班主任利用晨会课、班会课等时间对学生进行教育,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学校应明确每个班级的通行路线,参加课间集体活动、升旗仪式或到专用教室上音乐、美术、科学等课程,应由老师组织学生排队前往,并按规定路线有序通行。 五、学生上下楼梯时,应该靠右慢行,不得奔跑跳跃,不得拥挤,不推人、撞人。 六、学生课间应文明休息,不得做有危险因素的游戏,不得在走廊楼梯里追逐打闹,不得撞门爬窗。 七、学生在校园内,不得狂奔乱跑大喊大叫,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等设施。 八、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老师,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九、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校。 十、认真组织好大课间活动,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1)大课间活动要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统一指挥,实行全过程监控。 (2)大课间活动一般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带队,加强学生的活动安全教育,重视活动过程中的保护和预防措施,合理控制运动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3)大课间活动应定期对活动场地进行实地检查,合理安排各年级学生活动区域,检查活动器具安全性能。发现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时采取措施。 十一、班主任在课间要随时掌握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教育。 十二、值周领导和教师加强校园内的巡视,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情况严重的应立即通知班主任或政教部门进行处理。 十三、每一个教职工都有责任维护学校课间秩序,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应及时教育阻止。 xxxx初级中学 xxxx年x月

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井沟镇田庄小学 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校园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具体管理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校园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组长:陈进好 副组长:李义昌王永祥李桂仁 成员:于新富高洪年薛建国张子和石方玉田炤王成县陈书明 二、落实校园安全监管具体措施 1.明确校园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及责任人,落实安全工作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2.每周教师例会和班会必须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全职能范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做到警钟常鸣,警示不懈,时时做好应急准备教育工作,形成人人注意安全,个个参与防范的校园良好安全生产氛围。 3.有关安全监管责任人要对本监管的责任范围工作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相关责任人。 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惩戒 1.如突发事件一经发生,在场的领导、教师,应首先组织学生离开事发现场,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保护好现场;若有伤员,以抢救伤员为主;其次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

员到场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再是稳定师生,勘察现场,制定方案,慰问受伤人员,调查事发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2.凡责任人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责任事故的,要承担一切应负监管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责任人年度内不能评优。 附表:校园安全监管一览表 校长室: 全校性校园安全监管 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制订相关管理方案 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学生处: 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落实具体制度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等 立即报告校长现场应急处理 政教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总务处: 学校财产、校舍安全监管 学校财产、用水、用电、锅炉操作等安全教育 立即报告校长现场应急处理 总务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教导处: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五、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某某镇小学学校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梁集镇小学 学校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各校参考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的活动秩序,确保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课间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园内(上课时间除外)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晨读早操、升旗仪式、课间休息、大课间活动、午间活动、课外活动等。 第三条学校应加强课间活动的管理,利用晨会课、班队课等时间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学校应明确每个班级的通行路线,参加课间集体活动、升旗仪式或到专用教室上音乐、美术、科学等课程,应由老师组织学生排队前往,并按规定路线有序通行。 第五条学生上下楼梯时,应该靠右慢行,不得奔跑跳跃,不得拥挤,不推人、撞人。值班教师及时关注、提醒、监管。 第六条学生课间应文明休息,不得做有危险因素的游戏,不得在走廊楼梯里追逐打闹,不得撞门爬窗,不得破坏公物。。 第七条学生在校园内,不得狂奔乱跑大喊大叫,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等设施。 第八条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老师,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第九条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校。 第十条认真组织好大课间活动,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一)大课间活动要制定周密的计划,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本着“谁组织、

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统一指挥,实行全过程监控。 (二)大课间活动一般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上课教师)带队,加强学生的活动安全教育,重视活动过程中的保护和预防措施,合理控制运动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大课间活动应定期对活动场地进行实地检查,合理安排各年级学生活动区域,检查活动器具安全性能。发现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时采取措施。 (四)大课间活动应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活动的学生应予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班主任在课间要随时掌握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教育。 第十二条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加强校园内的巡视,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情况严重的应立即通知班主任或政教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每一个教职工都有责任维护学校课间秩序,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应及时教育阻止。 梁集镇教委 2020.09.28 梁集镇 ----小学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七年、九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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