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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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平公共国土拍〔2018〕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PC-2018B005、PC-2018B006号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xx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xx县国土资源局委托xx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PC-2018B005、PC-2018B006号两宗地位于金宝新区黄滩坝,面积合计112408.6平方米(168.61亩),其中:PC-2018B005号(HTB-A-03-03)宗地面积56477.6平方米,PC-2018B006号(HTB-A-03-04)宗地面积55931平方米。用地规划条件详见上表,其它规划设计条件以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黄滩坝HTB-A-03-03和HTB-A-03-04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的函》(平住建函〔2018〕152号)为准。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12时。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分别为:

1、PC-2018B005号地块为人民币捌仟壹佰万元(大写)(¥********元);

2、PC-2018B006号地块为人民币捌仟壹佰万元(大写)(¥********元);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17日,到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共资源配置栏目),自行下载拍卖文件。具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它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2018年11月27日9时至2018年12月17日12时前,到xx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

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由县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小组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xx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2018年12月17日15:00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领取竞买标志牌以及参加拍卖会。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xx县国土资源局或者xx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需现场踏勘的,xx县国土资源局和xx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派人陪同现场踏勘,或者自行前往土地现场实地踏勘。

六、各宗地的拍卖起始价、增价幅度

1、PC-2018B005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叁仟肆佰万元(大写)(¥*********元), 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大写)(¥********元);

2、PC-2018B006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大写)(¥*********元), 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大写)(¥********元)。

七、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公证人现场查验后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5. 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

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与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xx县国土资源局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

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四川土

地矿权网、xx县国土资源局网站等公布拍卖出让结果。xx县政

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同时在相关渠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xx县国土资源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

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xx县国土资源局同意

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十)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一)其他事项

1、成交价款为本次拍卖文件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其他税费,拍卖出让土地涉及的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税费等由竞得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全部承担。

竞得人按规定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后,其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合同》订金,订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经出让人

同意,竞得人可分期缴纳成交土地出让价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6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竞得人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竞得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出让人应当按本次拍卖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移交给竞得人,并签订土地移交协议。土地移交时间由出让人与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

竞得人按约定全额缴付成交地价款后,出让人未按本次拍卖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土地移交给竞得人的,除征得竞得人同意外,视为出让人违约,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竞得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竞得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竞得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计价款的其余部分,竟得

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3、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其它有关约定,按《出让合同》约定执行或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由出让人与竟得人签订协商确定。

(十二)xx县国土资源局对本《拍卖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xx县国土资源局 xx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26日

竞买申请书

xx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PC- 号宗地的拍卖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方于年月日在xx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的PC-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

我方愿意按拍卖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元)。

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并成立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xx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成交确认书

在年月日xx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PC- 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元),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其中,出让金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元),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竞得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竞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受托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XXX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

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

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

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

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

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5.。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

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

炉霍县安心工程B区58间铺面 竞卖规则与竞买须知 本竞卖规则及竞买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炉霍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仅适用本场竞卖会(请各位竞买者认真阅读): 一、本着公开竞卖、公平竞争、公正成交、诚实信用的原则,竞卖过程符合法律程序,竞卖结果受法律保护。竞卖按照单个标的以顺序现场竞价竞卖(如:标的2、标的3至标的61),本公司就竞卖标的向竞买人提供的相关说明及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在竞拍前敬请竞买人到现场考察标的实际情况,对竞卖标的的质量及有关资料进行详细了解并作出明确判断,本公司不能保证竞卖标的的质量,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举牌应价则表示认可本次竞卖会的竞买规则及竞卖标的现状和有关标的的特别说明。 二、竞买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自然人。 三、办理登记手续,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非法人代表办理需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企事业单位须加盖公章;自然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四、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竞卖进行期间各持牌竞买人之间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起哄戏闹,不得阻挠其他竞买者竞价,不得阻碍竞卖人进行正常的竞卖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五、竞买方在本公司领取竞买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和填写好的竞买登记表一并交本公司办公室,同时向本公司交纳单个标的肆万元保证金(竞买多个标的需缴纳保证金为:4万×标的数量)即可获得“安心工程B区58间铺面竞卖会”的竞买资格,由本公司开出保证金收据,凭保证金收据领取竞价号牌并登记。如果是代理人,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或复印件)和委托书。如竞得竞卖标的,保证金将转作定金或充抵价款;因竞卖标的撤拍或竞买不成,在竞卖会后由本公司不计利息退回。 六、竞卖会当天竞买人在竞卖会召开前至少提前30分钟进场,9:30时准时开始竞卖会,迟到15分钟者视为放弃竞买权。 七、竞价号牌代表竞买人身份,不得借用或代举,否则

土地使用权有摊销年限吗

土地使用权有摊销年限吗 摊销 常见的摊销资产如大型软件、开办费等无形资产,它们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为公司业务和收入做出贡献,所以其购置成本也要分摊到 各年才合理。 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 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从金额上看,一般情况下,摊销的费用相对 于折旧费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说,大多数公司固定资产要远远大于 无形资产,因此摊销和折旧一般会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区分。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 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 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 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里。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 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 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 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7、企业取得的建筑物的时候购买价款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但是这个价值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

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随同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以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会随着这个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8、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那么要计提摊销,当月增加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计提摊销。(无形资产章节讲到的需要计提摊销的情况) 9、企业单独计价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那么不需要计提折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拍卖成交合同书样本

编号: HT-202122798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拍卖成交合同书样本 Other special terms will be listed bellow.

拍卖成交合同书 拍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竞买牌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甲方举行的拍卖会上乙方成功竞买了如下拍卖标的: (1)拍卖序号:_________ (2)名称:_________ (3)规格、型号:_________ (4)颜色:_________ (5)数量、质量:_________ (6)方位、层数:_________ (7)拍卖底价:_________ (8)成交价:_________元

(9)佣金:_________元 2.经确认,拍卖成交后双方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所列的各项条款,对违反“规则”和“须知”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均由违约方承担。 (2)甲乙双方签订由_________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即为拍卖成交的法律依据。 (3)乙方认真查验过拍卖标的实物、《拍卖竞买须知》及相关资料,并已当场验收,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乙方应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行办理更名过户、产权转让、提档等手续,费用自理。对拍卖标的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拍卖人、委托人无关。 (5)其它需约定的事宜: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拍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用地取得方式.doc

建设用地取得方式() 1)、出让取得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要使建成的房地产成为一种可交易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必须可交易。取得可交易土地的使用权最直接的途径便是出让方式。出让实质上是物权设定行为,从国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转让方式从使 1)、出让取得 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要使建成的房地产成为一种可交易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必须可交易。取得可交易土地的使用权最直接的途径便是出让方式。出让实质上是物权设定行为,从国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转让方式从使用权人受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取得和间接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质上包含两种行为:一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是设定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实质上就是出让人选择受让人以及缔结合同的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和双方协议三种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4月3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不仅对招标、拍卖方式操作流程作出规范,而且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开出让方式:挂牌出让方式。这样这就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中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转让取得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转让方式的共同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发生移转。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这一规定主是要为了防止炒卖地皮。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权利人彻底放弃原权利,性质上属于物价转让范畴,可以准用于所有权移转规则。 3)、租赁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拍卖操作流程

拍卖操作流程 一、拍卖细则: 1、允许认购权转让,确保认购客户的延续以及增加由于转手卖铺而辅助拉高价 格的可能。 2、所拍的产品一定是单栋所有商铺中最好的类型,只拍临街联体单位此类产品。 3、从拍卖的产品数量比例看,基本保持每100间拍10间的比例。 4、拍卖两大前提:一是整个项目的诚意金收取量达到1000份;二是项目二三层 基本完成大户的租赁签约。 5、拍卖也采取分栋按号序的方式一栋栋地拍,拍一栋,消化一栋(消化即选铺 大会),每周均安排一轮拍卖。 6、在拍卖的保证金方面也是和选筹一致,外铺收10万保证金、内铺收5万保证 金。拍卖结束后,如认购权的拍卖价大于其保证金,客户必须在第二天内补齐差额款项。 7、拍卖基价按照每平方米2万元执行(待商定),以此做为认购基价来拍卖认购 权。 8、拍卖公告将在拍卖一周前公布(含本次具体的拍卖铺位)。 9、规则 (1)商铺实行逐套拍卖,价高者得的原则。 (2)竞拍卖人必须交纳保证金或定金(10万/5万元)才可以参加“拍卖” 大会,保证金的数量需要视买家意向“竞拍”的商铺数量,以此类推, 多交纳保证金就可以拥有多个选铺的权利。 (3)竞拍人交纳保证金后,领取拍卖须知和拍卖商铺的平面图、拍卖号牌。 (4)竞拍人每竞拍到一套商铺后,竞拍人所持有的拍卖号牌将统一收回。 (5)现场设立商铺拍卖保证金收取点,竞拍人可以随时交纳保证金参加拍卖。 (现场通过告示和拍卖师进行公布,其他媒介不进行公布)。 (6)严格遵守拍卖的行规,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如:提前举手无效、落锤后无效等。

二、流程设计 (一)单个拍卖过程: 1)拍卖师就位; 2)拍卖师介绍拍卖要求; 3)拍卖师整体介绍汉正街第一大道; 4)拍卖师逐一介绍拍卖商铺的情况,并配幻灯片(整体规划图,标出该商铺位置;拍卖商铺平面图;拍卖商铺基本数据:位置、开间、进深、面积、底价、每次加价标准等); 5)拍卖开始,叫价后三次无人应拍,落锤成交; 6)成功拍卖者上台; 7)公证处人员宣布拍卖有效; 8)成功拍卖者在贵宾室办理相关手续。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希望能帮助到您!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苏佰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4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20xx—-2601)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本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出让范围。 第二条乙方对依法取得的本宗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本宗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开发、利用、经营本宗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宗地编号,面积(大写)(小写:平方米)。 本宗地坐落于省市区镇村。 本宗地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宗地出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出让价格人民币(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元; (2)剩余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第五条本宗地的用途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本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证由乙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按照要求无偿提供相关材料、证件等。 第七条本宗地使用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出让。 第八条为确保本宗地的通行,应修建一条与西侧公路相连,路面宽度大于6米以上的区间道路,接口和行走路线由双方现场确定,并按下列约定执行:(一)甲方无偿办理修建区间道路所涉及土地的征用和补偿费的确定工作;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桥梁及路面拓宽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乙方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本宗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涉及的规划、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坑道等问题,由乙方报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乙方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服务,由乙方自行处理,按规定应当由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或者以其名义办理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为乙方提供或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机构存档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建筑

开采经营权拍卖须知

芜湖市黄泥滩可采区黄砂可采经营权密封摇号方式拍卖须知 一、此《密封摇号方式拍卖须知》仅对本次宿松县可采区黄砂开采经营权拍卖有效。 二、竞买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法人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含)可以参加竞买; 2、严格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违法规定、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 3、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00马力以上1000马力以下),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采砂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4、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5、安拍卖的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规定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权转让费和其他税费; 6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7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报名时间:** 四、竞买人参加竞买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或租赁的三条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采砂功率证明及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5、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竞买登记事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需于**下午5:30前向委托人一次性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此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前达到委托人指定帐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六、本次拍卖为有保留价(保留价***万元)摇号方式拍卖,低于保留价的报价无效。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符合要求的报价书(***拍卖会现场递交报价书)。 七、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的展示/咨询期间,详细全面了解拍卖标的具体情况,一旦递交报价书,即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标的情况,承诺遵守《\摇号方式拍卖须知》等拍卖文件中的相关约定。 八、竞买人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取消其竞买人资格,驱逐出会场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九、**年**月**日上午9:30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芜湖市北京东路237号)二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候选买受人当场签订

建筑剩余经济寿命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一致时的处理

建筑剩余经济寿命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一致时的处理 一、住宅房地产 1、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大于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根据《物权法》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本次评估按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确定收益年限。 2、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小于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参照非住宅房地产同类情形确定。 二、非住宅房地产 1、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大于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①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建筑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中采用收益法测算相关规定“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且出让合同等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非住宅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 经查阅估价对象所在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因此,本次评估按照土地使用剩余年限确定收益期限。 ②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无偿收回建筑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中采用收益法测算相关规定“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且出让合同等未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非住宅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建筑物在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折现到价值时点的价值”。 经查阅估价对象所在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

同中约定“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因此本次评估收益期限为土地使用剩余年限,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建筑物在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折现到价值时点的价值。收益期结束时建筑物剩余价值计算公式为:建筑物在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价值时点建筑完全重置价×(1+建筑物价指数)收益期年限×建筑成新率/(1+建筑报酬率)收益期年限其中:建筑成新率=[1-(1-R)×t/N]×100% R=建筑残值率;t=收益期结束时实际已使用年限;N=建筑经济寿命 (设定商业用房,在价值时点建筑经济寿命50年,已使用8年,剩余42年;土地使用年限40年,已使用10年,剩余30年) =3500×(1+2.0%)30×(1-38/50)/(1+7.5%)30 =3500×1.8114×0.24/8.7550 =173.79元/平方米 估价对象建筑为钢混一等结构,根据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确定2015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房[2015]6号),基本重置价为2300元/平方米,残值率为0。考虑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等,经测算,本次评估建筑物完全重置价取3500元/平方米。 建筑物价指数根据近年来同类CPI指数,确定环比增长率为2.0%。 建筑报酬率采取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确定。安全利率是指无风险投资的收益率,选取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公布的五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75%作为安全利率。目前在当地房地产投资存在一定风险,综合分析该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房地产投资的影响程度,以及投资该对象的风险性、流动性、管理的困难性出发,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确定风险调整值为4-5%,由此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平地(G)〔X〕-17号 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 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 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 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 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 容积率:》1.1 , <1.2 ; 建筑密度:》30% , <40% ; 绿地率:》15% , <20%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 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 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川。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川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Y 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增价幅度为Y 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Y 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出让方式 按照《xxx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以上宗地国有建设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 一、为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本拍卖规则。本拍卖规则对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凡参加拍卖会的人士,必须遵守本拍卖规则。 二、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及湖南开云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就本次拍卖会组织的一切拍卖活动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三、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向拍卖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缴纳足额的竞买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办理完毕竞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因故无法出席拍卖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应于拍卖会举行前向拍卖人提交竞买人的全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本场拍卖会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增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宣布和调整。 四、竞买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互相串通或垄断、操纵竞价,更不得威胁、恐吓、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否则,拍卖师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责令其离场;如果其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他人权益的损害,拍卖人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买号牌,不得将竞买号牌给予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须对他人使用其竞买号牌竞买拍卖标的物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拍卖师报价后竞买人举牌即表示对拍卖师所报价位的认可。竞买人确认应价后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七、竞买人举牌经拍卖师确认后,应放下号牌,若举着不放,则视为继续加价。竞买人在应价过程中发生的应价争议,以拍卖师当场确认为准。 八、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将以要约方式口头询价,仍不能达到保留价的,由拍卖师停止该标的物的拍卖。 九、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经拍卖师三次报价后再无人加价的,拍卖师击槌表示成交,并具有法律效力。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记录》。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交清成交价款的同时,还须按《竞买协议》中的约定,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

取得土地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取得土地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有 什么规定?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土地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类型,不同的土地类型有不同的取得方式。那么,取得土地的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土地的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有什么关系? 一、获得土地的方式有哪几种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金:是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3、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的行为。 4、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65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取得土地的方式的内容,取得土地的方式会根据土地的不同种类和不同用途有不一样的规定。希望您在申请获得土地时,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政府征地程序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最新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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