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1.全院护理人员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证书”,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不得单独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从业护士必须按期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3.护理部正副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等任职资格必须与卫生部、医院评审提出的学历、职称相对应,并经岗前培训上岗。

4.特殊专科如急诊、ICU、手术室、血液净化等护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专科培训)或一定的工作经历后才可上岗。特殊操作如PICC等,应经培训持证后方可操作。

5.新护士、进修护士等,须经岗前培训方可上岗。

6.供应室消毒员必须持证上岗。

7.护理员、护工,须获得本地区“护理员合格证”和“护工合格书证”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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