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标准基本框架高层次结构

ISO标准基本框架高层次结构
ISO标准基本框架高层次结构

ISO标准基本框架高层次结构

引言

起草指南对应具体的领域。

1.范围

起草指南对应具体的领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起草指南应使用本条款标题。对应具体的领域。

3.术语和定义

起草指南1 应使用本条款标题。术语和定义可能在同一个标准中也有可能在单独文件中。参考通用术语和核心定义+特定管理体系标准领域的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的安排应与每个管理体系标准相适应。

支持指南2 如下术语和定义是管理体系标准“通用版本”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需要时,可以增加术语和定义。注解的增加和修改为标准的目的服务。

支持指南3 定义中的斜体字部分指的是参考该条款的另一个术语。术语的参考号在括号中列出。

支持指南4 在文件中xxx贯穿于整个条款,按照术语和定义发热应用环境,插入适宜的内容。如:“xxx 目标”可以用“信息安全目标”来啊代替。

3.01组织:

具有自身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等功能,能实现其目标(3.08)的个人和群体。

注1:组织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者、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合营公司、慈善机构、社会事业机构,或上述组织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公营或私营。

3.02相关方(利益相关方):

可能影响或被影响、或者发觉自己受到某决定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3.1)。

3.03要求:

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注1:“通常隐含”是指组织和其他相关方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注2:规定的要求是经明示的要求。如在文件化信息中阐明的要求。

3.04管理体系:

组织(3.01)记录方针(3.07)、目标、过程(3.12)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组相互关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1:一个管理体系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学科。

注2:体系要素包括组织的结构、作用、职责、策划和运行。

注3:管理体系的范围可能包括整体组织、组织特定的和确定的职能的部门、或一群组织的一个或多个职能。

3.05最高管理者:

在最高层指挥与控制组织(3.01)的个人或群体

注1:最高管理者有权在组织内部授权并提供资源。

注2:如管理体系(3.04)的范围仅涵盖组织的一部分,最高管理者是指对组织该部分进行指挥与控制的人员。

3.06有效性:

完成策划的活动并取得策划结果的程度。

3.07方针:

有组织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组织的宗旨和方向。

3.08目标:

需实现的结果

注1:目标可以是战略性的、战术性的也可以是运营性的。

注2:目标与不同的领域有关(如财务、健康和安全、环境目标),并且能够应用于不同的层次(战略、组织层面、项目、产品和过程(3.12))。

注3:作为xxx目标,目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如预期成果、目的、运行准则,或采用其他意思相近的词语(如:aim,goal,or target)。

注4:在xxx管理体系的环境下,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结果,xxx目标由组织设置,与xxx方针保持一致。

3.09风险:

不确定的影响

注1:背离期望的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

注2:不确定是对事件、事件的结果或可能性的认识或知识的相关信息缺乏或部分缺乏的状态。

注3:风险的特点通常涉及到潜在事件(如ISO指南73:2009定义3.5.1.3)及后果(ISO73:2009定义3.6.1.3),或两者的结合。

注4:风险通常表示为一个事件的后果(包括情况变化)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ISO73:2009定义3.6.1.1)的结合。.

3.10能力,

应用知识和技能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

3.11文件化信息#

组织(3.01)要求控制和保持的信息,及其保持的方法。

注1:文件化信息可以是任何格式和媒介,且不限制来源。

注2:文件化信息可能是:

——管理体系(3.04)及其过程(3.12)。

——为了组织的运行所创建的信息(文件);

——所实现结果的证据(记录)。

3.12过程:

将输入转换为输出的一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活动。

3.12绩效:

可测量的结果。

注1:绩效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结果。

注2:绩效可能与活动、过程(3.12)、产品(包括服务)、体系或组织(3.01)的管理相关。

3.14外包:

安排外部组织执行组织的部分职能或过程(3.12)

注1:外部组织在管理体系范围之外(3.04),尽管外包的职能或过程在范围之内。

3.15监视:

确定体系、过程(3.12)或活动的状态。

注1:为确定状态,可能需要检查、监督或必要的观察。

3.16测量:

确定计量数值的过程(3.12)

3.17审核:

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3.12)。

注1:审核可以是内部审核(第一方审核〕或外部审核(第二方审核或第三方审核〉也可以是结合审核(结合两个或多个学科〉。

注2:内审可以由组织自己实施或以由外部组织代表其实施。

注3:审核证据和审核准则在ISO19011中有规定。

3.18符合(合格):

满足要求(3.03)

3.19不符合(不合格):

未满足要求(3.03)

3.20纠正措施:

消除不符合(3.15)原因、防止其再发生所釆取的措施。

3.21持续改进:

为提高绩效(3.13)所反复从事的活动。

4.组织环境

4.1了解组织及其环境

组织应确定与其目的相关的、影响其实现其XXX管理体系既定结果的能力的内部和外部问题。

4.2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组织应确定:

——与XXX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方;

——这些相关方的相关要求;

4.3确定xxx管理体系的范围

组织应确定xxx管理体系的边界和适用性,以确定其范围,

确定范围时,组织应考虑:

——4.1中提及的外部和内部问题;

——4.2中提及的要求;

范围应保持文件化信息。

4.4xxx管理体系

组织应根据本国际标准(或ISO xxxx标准的本部分,或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xxx)管理体系,包括所需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5.领导力

5.1领导力及其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其在xxx管理体系方面的领导力和承诺:

——确保建立XXX方针及XXX目标,且XXX方针及XXX目标适合于组织的战略方向;

——确保将XXX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流程;

——确保为XXX管理体系提供所需的资源;

——传达有效的XXX管理以及符合XXX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确保XXX管理体系能实现其预期成果;

——指导并支持员工为XXX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作出贡献;

——推动持续改进;

——支持其他相关管理者证明其领导力适用于其责任领域。

注:本国际标准(或ISOXXX标准的本部分,或本技术规范〉中的“业务”一词从广义上可理解为对组织的生存具有核心作用的活动。

5.2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建立其XXX方针:

a)适合于本组织的目的;

b)提供建立XXX目标的框架;

c)包括满足适用性要求的承诺;

d)包括关于持续改进XXX管理体系的承诺。

XXX方针应:

——保持文件化信息;

——在组织内部进行信息交流;

——适当时,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5.3组织的作用、职责及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内部分配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并在组织内部传达。

最高管理者应分配职责及权限,以:

a)确保XXX管理体系符合本国际标准(或ISOXXX标准的本部分,或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汇报XXX管理体系的绩效。

6.策划

6.1处理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策划XXX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提及的问题和4.2所谈及的要求,确定需处理的风险和机遇:

——确保XXX管理体系能够实现预期的结果;

——防止、减少不期望的结果;

——实现持续改进。

组织应策划:

a)处理与风险和机遇相关的措施;

b)如何:

——将措施融入其XXX管理体系过程并予以实施;

——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6.2XXX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组织应在其相关的职能和层次建立XXX目标。

XXX目标应:

a)符合XXX方针;

b)可测量(如可行)

c)考虑适用的要求;

d)可监视;

e)得以传达;

f)适当时更新。

组织应当保持XXX目标的文件化信息。

当策划如何实现其XXX目标时,组织应确定:

——要做什么;

——需要哪些资源;

——由谁负责;

——何时完成;

——如何评价结果

7.支持

组织应确定并提供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XXX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7.1资源

7.2能力

组织应:

——确定在其控制下、对其XXX绩效产生影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或经验,确保这些人员具备所需要的能力;

——适用时,采取措施获取必要的能力,并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注:适用的措施可包括提供培训、指导或调动当前从业人员;或另聘用或签约有能力的人员等。

7.3意识

在组织控制下的工作人员应了解:

―XXX方针;

―其对XXX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贡献,包括提高XXX绩效的益处等;

―不符合XXX管理体系要求的后果。

7.4信息交流

组织应确定与其XXX管理体系有关的内部和外部信息交流,包括:

―交流什么信息;

―何时进行交流;

―与谁进行信息交流;

―如何进行信息交流。

7.5文件化信息

7.5.1概述

组织的XXX管理体系应包括:

a)本国际标准(或ISOXXXV标准的本部分,或本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文件化信息;

b)组织确定的、为确保XXX管理体系有效性所必需的文件化信息。

注:不同组织的XXX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的详略程度可以不同,取决于:

——组织的规模及其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的类型;

——过程的复杂程度及其相互作用;

——员工的能力。

7.5.2创建和更新

创建和更新文件化信息时,组织应确保适当的:

——标识和描述(如标题、日期、作者或编号等)

——格式(如语言、软件版本、图表)和媒介(如纸质、电子版)

——为确保适宜性和充分性的审核与批准。

7.5.3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XXX管理体系和本国际标准(或150 标准的本部分,或本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文件化信息应予以控制,以确保:

a)在所需的场所,当需要时可提供适用版本;

b)文件化信息得到充分保护(如,防止泄密、防止使用不当或完整性受损\

为控制文件化信息,适用时,组织应对下列活动做出规定:

——分发、访问、检索和使用;

-——存储和保护,包括易读性保护;

——变更控制(比如,版本控制);

——保留和处置。

组织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XXX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的文件化信息应确保得到识别和控制。

注:访问权仅指允许审阅文件化信息的决定,或查看和变更文件化信息的允许和授权。

8.运行

8.1运行策划和控制

起草指南如果条款8没有增加分条款,8.1分条款的标题将被删除。

组织应策划、实施和控制为确保符合要求和6.1条款规定的措施得到实施所需的过程,具体如下:——为过程确定运行准则;

——根据运行准则,实施对过程的控制;

——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确保过程按策划实施。

组织应控制计划变更并评审非计划变更的后果,必要时,采取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组织应确保外包过程受到控制。

9.绩效评价

9.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组织应确定:

——需要监视和测量的内容;

——适用的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的方法,以确保有效的结果;

——实施监视和测量的时间;以及间隔;

——分析和评价监视和测量结果的时间。

组织应保留适宜的文件化信息作为结果证据。

组织应评价XXX绩效和XXX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9.2内部审核

9.2.1组织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XXX管理体系是否:

a)符合:

——组织本身关于XXX管理体系的要求;

——本国际标准(或ISO标准的本部分,或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b)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9.2.2组织应:

a)策划、建立、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包括审核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等,审核方案应考虑相关过程的重要性,以及以往的审核结果;

b)确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审核范围;

c)审核人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d)确保向相关管理者报告审核结果;

e)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审核方案实施和审核结果的证据。

9.3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对组织的XXX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a)以往管理评审措施的实施情况;

b)与XXX管理体系有关的外部和内部问题的变更;

c)关于组织XXX绩效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动态: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监视和测量结果,

——审核结果;

d)持续改进的机会。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持续改进机会相关的决策和XXX管理体系变更的需求。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以作为管理评审结果的证据。

10.改进

10.1不符合与纠正措施当出现不符合时,组织应:

a)对不符合做出反应,适用时需,

——采取措施控制和纠正不符合:

——处理其后果

b)通过以下方式,评价消除不符合原因的需求,防止不符合再次发生:

——对不符合进行评审;

——确定产生不符合的原因;

——确定是否在其他地方存在类似的不符合,或可能发生潜在的类似不符合。c)确定并实施一切必要的纠正措施;

d)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必要时,对XXX管理体系进行更改。

纠正措施应与不符合所造成的影响重要程度相适应。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的信息作为证据,内容如下:

——不符合的性质及所采取的任何后续措施;

——所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的结果。

10.2持续改进

续改进XXX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企业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结构图

--WORD格式--可编辑-- 企业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体系表 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的编排结构 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结构图,如图所示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一览表,见表 A.1 。 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 1 标准化 2 经济 3 安全 4 环境 5 质量 6 计量 7 电力建设 8 电力生产 9 信息化10 其他 1.1标准 2.1经济 3.1安全 4.1环境 5.1质量 6.1计量 7.1 电力建设 8.1 电力生产 9.1信息化10.1其他化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 1.2标准 2.2经济 3.2安全 4.2环境 5.2质量 6.2计量 7.2 电力建设 8.2 电力生产 9.2信息化10.2其他化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 1.3标准 2.3经济 3.3安全 4.3环境 5.3质量 6.3计量 7.3 电力建设 8.3 电力生产 9.3信息化10.3其他化行政行政规行政规行政规行政规行政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行政规章行政规章 规章章章章章章7.4 电力建设8.4 电力生产9.4信息化10.4其他1.4标准 2.4经济 3.4安全 4.4环境 5.4质量 6.4计量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规范性文化规范化规范规范性规范性规范性规范性7.5 电力建设8.5 电力生产件件 性文件性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方针政策文方针政策文9.5信息化10.5其他1.5标准 2.5经济 3.5安全 4.5环境 5.5质量 6.5计量件件方针政策方针政策化方针方针政方针政方针政方针政方针政文件文件 政策文策文件策文件策文件策文件策文件 件 图 A.1 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结构图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发展过程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发展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世界军事工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一些国家的政府在采购军品时,不但提出了对产品特性的要求,还对供应厂商提出了质量保证的要求。50年代末,美国发布了MIL-Q-9858A《质量大纲要求》,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有关质量保证方面的标准。 70年代初,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合作和交流,对供方质量体系的审核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合作的需求。世界各国先后发布了一些关于质量管理体系及审核的标准。但由于各国实施的标准不一致,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障碍,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国际化成为当时世界各国的迫切需要。因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79年成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 (TC176),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79年成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TC 176),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1986年,ISO发布了ISO8402《质量——术语》标准,1987年发布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等6项标准,通称为ISO9000系列标准。 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后,为了使之更完善,期间进行了修改,后来为了提高标准使用者的竞争力,促进组织内部工作的持续改进,并使标准适合于各种规模(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类型(包括服务业和软件)组织的需要,以适应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ISO/TC176对ISO9000族标准的修订工作进行了策划,成立了战略规划咨询组(SPAG),负责收集和分析对标准修订的战略性观点,并对《2000年展望》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提出了《关于ISO9000族标准的设想和战略规划》供ISO/TC176决策。1996年,在广泛征求世界各国标准使用者意见、了解顾客对标准修订的要求并比较修订方案后,ISO/TC176相继提出了《2000版ISO9001标准结构和内容的设计规范》和《ISO9001修订草案》,作为对1994版标准修订的依据。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步骤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得步骤 建立、完善质量体系一般要经历质量体系得策划与设计,质量体系文件得编制、质量体系得试运行,质量体系审核与评审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步骤。 质量体系得策划与设计 该阶段主要就是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教育培训,统一认识,组织落实,拟定计划;确定质量方针,制订质量目标;现状调查与分析;调整组织结构,配备资源等方面. 一、教育培训,统一认识 质量体系建立与完善得过程,就是始于教育,终于教育得过程,也就是提高认识与统一认识得过程,教育培训要分层次,循序渐进地进行。 第一层次为决策层,包括党、政、技(术)领导。主要培训: 1.通过介绍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得发展与本单位得经验教训,说明建立、完善质量体系得迫切性与重要性; 2.通过ISO9000族标准得总体介绍,提高按国家(国际)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得认识。

3。通过质量体系要素讲解(重点应讲解“管理职责”等总体要素),明确决策层领导在质量体系建设中得关键地位与主导作用. 第二层次为管理层,重点就是管理、技术与生产部门得负责人,以及与建立质量体系有关得工作人员。 这二层次得人员就是建设、完善质量体系得骨干力量,起着承上启下得作用,要使她们全面接受ISO9000族标准有关内容得培训,在方法上可采取讲解与研讨结合。第三层次为执行层,即与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有关得作业人员。对这一层次人员主要培训与本岗位质量活动有关得内容,包括在质量活动中应承担得任务,完成任务应赋予得权限,以及造成质量过失应承担得责任等。 二、组织落实,拟定计划 尽管质量体系建设涉及到一个组织得所有部门与全体职工,但对多数单位来说,成立一个精干得工作班子可能就是需要得,根据一些单位得做法,这个班子也可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成立以最高管理者(厂长、总经理等)为组长,质量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得质量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其主要任务包括: 1。体系建设得总体规划; 2.制订质量方针与目标;

iso9000质量体系

"iso9000"不是指一个标准,而是一族标准的统称。根据iso9000-1:1994的定义:"iso9000族是由iso、tc176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所谓tc176,即iso中第176个技术委员会,它成立于1980年,全称是"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1987年又更名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tc176专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的标准。 tc176最早制定的一个标准是iso8402:1986,名为《品质-术语》,于1986年6月15日正式发布。1987年3月,iso又正式发布合并iso9000:1987、iso9001:1987、iso9002:1987、iso9003:1987、iso9004:1987共5个国际标准,与iso8402:1986一起统称为"iso9000系列标准"。 此后,tc176又于1990年发布了一个标准,1991年发布了三个标准,1992年发布了一个标准,1993年发布了五个标准;1994年没有另外发布标准,但是对前述"iso9000系列标准"统一作了修改,分别改为iso8402:1994、iso9000-1:1994、iso9001:1994、iso9002:1994、iso9003:1994、iso9004-1:1994,并把tc176制定的标准定义为"iso9000族"。1995年,tc176又发布了一个标准,编号是iso10013:1995。至今,iso9000族一共有24个标准。 对于上述标准,作为专家应该通晓,作为企业,只需选用如下三个标准之一: 1、iso9001:1994《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2、iso9002:1994《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步骤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的步骤 建立、完善质量体系一般要经历质量体系的策划与设计,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质量体系的试运行,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步骤。 质量体系的策划与设计 该阶段主要是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教育培训,统一认识,组织落实,拟定计划;确定质量方针,制订质量目标;现状调查和分析;调整组织结构,配备资源等方面。 一、教育培训,统一认识 质量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是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过程,也是提高认识和统一认识的过程,教育培训要分层次,循序渐进地进行。 第一层次为决策层,包括党、政、技(术)领导。主要培训: 1.通过介绍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发展和本单位的经验教训,说明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通过ISO9000族标准的总体介绍,提高按国家(国际)标准建立质量体系的认识。

3.通过质量体系要素讲解(重点应讲解“管理职责”等总体要素),明确决策层领导在质量体系建设中的关键地位和主导作用。 第二层次为管理层,重点是管理、技术和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与建立质量体系有关的工作人员。 这二层次的人员是建设、完善质量体系的骨干力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使他们全面接受ISO9000族标准有关内容的培训,在方法上可采取讲解与研讨结合。第三层次为执行层,即与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有关的作业人员。对这一层次人员主要培训与本岗位质量活动有关的内容,包括在质量活动中应承担的任务,完成任务应赋予的权限,以及造成质量过失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组织落实,拟定计划 尽管质量体系建设涉及到一个组织的所有部门和全体职工,但对多数单位来说,成立一个精干的工作班子可能是需要的,根据一些单位的做法,这个班子也可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成立以最高管理者(厂长、总经理等)为组长,质量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质量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其主要任务包括: 1.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 2.制订质量方针和目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 5.1设置要求 (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户数(户)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企业标准体系的要求

GB/T 15496-2003(2003-09-15发布,2003-10-01实施)代替 GB/T 15496-1995 前言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是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代替GB/T 15496-1995《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 本标准在修门"过程中考虑了与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和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便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时能够更好地与这些管理体系相结合。 本标准包括了企业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与GB/T 15496-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的变化 将原标准名称《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更改为《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b) 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第4章将原标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改为“企业标准化工 作的基本要求”,并增加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和“参加国内、国际有关标准化活动”三条要求: ——第5章“企业标准体系”是原标准的第7章,增加了“图1 企业标准 体系组成形式”;在5.2中增加了标准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相协调的要求; ——增加了第6章“机构、人员及培训”,将原标准第12章中的培训内容移到第6章中。删去了“企业标准化专兼职机构设置形式内容; ——增加了第8章“企业标准化管理标准和规划、计划”,这是将原标准第12章中的相关内容调整而来; ——增加了第9章“企业标准化信息”一章,并增加了“标准的网络服务系统”等内容; ——删去原标准的附录A,并将其有关内容制定为单独的标准——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协会企业标准化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企业标准化分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尔集团、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华南、陈渭、高清火、张庆华、宋丰华、刘晓刚、赵祖明、吴楠、杨敏强、贾自力、徐新忠。 本标准199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基础知识 一、ISO9000 1.什么是ISO ISO是一个组织的英语简称。其全称是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 翻译成中文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它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它的前身是1928年成立的“国际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简称ISA)。IEC 也比较大。IEC即“国际电工委员会”, 1906年在英国伦敦成立,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EC主要负责电工、电子领域的标准化活动。而ISO负责除电工、电子领域之外的所有其他领域的标准化活动。 ISO 宣称它的宗旨是"在世界上促进标准化及其相关活动的发展,以便于商品和服务的国际交换,在智力、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开展合作。" ISO 现有117个成员,包括117个国家和地区。 IS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每年一次的“全体大会”,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央秘书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中央秘书处现有170名职员,由秘书长领导。 2.什么是认证 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举例来说,对第一方(供方或卖方)生产的产品甲,第二方(需方或买方)无法判定其品质是否合格,而由第三方来判定。第三方既要对第一方负责,又要对第二方负责,不偏不倚,出具的证明要能获得双方的信任,这样的活动就叫做“认证”。这就是说,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这就要求第三方必须有绝对的权

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同等的利害关系,或者有维护双方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 3.ISO9000背景 ISO通过它的2856个技术机构开展技术活动。其中技术委员会(简称TC)共185个,分技术委员会(简称SC)共611个,工作组(WG)2022个,特别工作组38个。ISO的2856个技术机构技术活动的成果(产品)是“国际标准”。 ISO现已制定出国际标准共10300多个,主要涉及各行各业各种产品(包括服务产品、知识产品等)的技术规范。 ISO制定出来的国际标准除了有规范的名称之外,还有编号,编号的格式是:ISO+标准号+[杠+分标准号]+冒号+发布年号(方括号中的内容可有可无),例如:ISO8402:1987、ISO9000-1:1994等,分别是某一个标准的编号 但是,“ISO9000”不是指一个标准,而是一族标准的统称。根据ISO9000-1:1994的定义:“‘ISO9000族’是由ISO/TC176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 什么叫TC176呢?TC176即ISO中第176个技术委员会,它成立于1980年,全称是“品质保证技术委员会”,1987年又更名为“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技术委员会”。TC176专门负责制定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技术的标准。TC176最早制定的一个标准是ISO8402:1986,名为《品质-术语》,于1986年6月15日正式发布。1987年3月,ISO又正式发布了ISO9000:1987、ISO9001:1987、ISO9002:1987、ISO9003:1987、ISO9004:1987共5个国际标准,与ISO8402:1986一起统称为“ISO9000系列标准”。 4.什么是ISO9000族标准 5.ISO9000修订阶段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贝 y

目录 编制说明 总则 .....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前言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是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代替GB/T 15496-1995《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考虑了与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和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便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时能够更好地与这些管理体系相结合。 本标准包括了企业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与GB/T 15496-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的变化 将原标准名称《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更改为《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b) 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第4章将原标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改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增加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和“参加国内、国际有关标准化活动”三条要求: ——第5章“企业标准体系”是原标准的第7章,增加了“图1 企业标准体系组成形式”;在5.2中增加了标准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相协调的要求; ——增加了第6章“机构、人员及培训”,将原标准第12章中的培训内容移到第6章中。删去了“企业标准化专兼职机构设置形式内容; ——增加了第8章“企业标准化管理标准和规划、计划”,这是将原标准第12章中的相关内容调整而来; ——增加了第9章“企业标准化信息”一章,并增加了“标准的网络服务系统”等内容; ——删去原标准的附录A,并将其有关内容制定为单独的标准——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协会企业标准化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企业标准化分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尔集团、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华南、陈渭、高清火、张庆华、宋丰华、刘晓刚、赵祖明、吴楠、杨敏强、贾自力、徐新忠。 本标准199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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