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录用公务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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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录用公务员审批表

姓名

录用单位

填表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制

填表说明

1、所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2、表内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月。

3、相片一律用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半身照片。

4、“回避要求”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5、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免考专业知识的,即⑦=①+②+④+⑤;加考专业知识的,即⑦=①+②+③+④+⑤

6、照顾加分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地实际执行,同时符合几项条件加分的,只加最高一项。

7、填写要求:在“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之前的各项内容由拟录用人员填写,之后的各项内容由录用单位填写。

8、书写时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或毛笔,字迹要端正、清楚,个别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从审批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以下简称《广西乡村清洁条例》)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1.《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2.乡村清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条规定,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3.乡村清洁工作机制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4.人民政府对乡村清洁设施的职责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

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和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二 1、为什么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答: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适用范围有何规定? 答: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3、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4、对于乡村清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5、哪些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6、乡村清洁工作,村民委员会重要职责是?

答: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7、哪些人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9、保洁员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0、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不得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不得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日期】1997-09-24 农村房屋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我区农村建房发展很快,但有些地方由于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出现一些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做到既能搞好农村房屋建设,又能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到损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农村社队的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活动基地。我区人多耕地少,土地十分珍贵,用好管好土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区各族人民的重要职责。第二条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和饲料地上建房、开矿等。社员打砖瓦,不能用良田好地,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使用时,要经生产大队同意,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需赔偿由此而造成集体的经济损失。第三条农村建房用地(包括社员住房、社队企事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必须统一规划。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整洁卫生、节约用地的原则,对房屋建设、供水排水、交通道路以及环境绿化等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搞好合理布局。对文物古迹、风景点和旅游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以保护。要把建设农房与推广沼气结合起来。居民点建房规划要经群众讨论通过,上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圩镇及人民公社所在地建设规划,经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内的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和城市规划统一起来。城市郊区的居民点建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风景点和旅游区内的居民点建房规划,按隶属关系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要认真执行,如要变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四条农村房屋建设要十分注意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在山区建房应尽可能利用地形,依山就势盖房。在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应提倡多盖楼房。要注意搞好旧村改造,根据各地村落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合理改造:有的村寨位于岭坡山脚,村旁有荒坡,应向四周扩展,不要占用耕地;有的村庄虽在制地之中,但附近还有荒地,可用作扩大宅基地,不要再占用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逐步把村庄迁至荒地,腾出旧宅基地改为良田耕地,有的旧村在水田中间,四周无荒地可扩建,宜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翻盖楼房,确实由于受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占用少量耕地建房时,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社队企业建房需占用耕地、山林等土地时,除须经批准外,还要适当补偿土地费或造回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第五条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empirenews.page--] 1、社员建房用地数量,按经批准后的居民点建房规划审定。居民点建房规划,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鱼塘、藕塘、菜地、果园、竹林等。下同)五分、旱地五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批;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五分、旱地五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用地数量在批准的建房规划范围内,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按建设需要逐年划拨。对尚未做出建房规划的居民点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有的农户急于建房的,可在原居民点范围内调整安排。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内的农村建房用地,一律由居民点建房规划审批单位负责批准。2、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建设用地,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一亩以下、旱地五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一亩以上、旱地五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征用土地办法和规定办理。农村建房及社队企事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律不调整粮食购销指标。 4、新建社员住房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五口人左右)按一百平方米(一分五)至一百五十平方米(二分三)控制。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应尽量取低值,并按每人二十二平方米(三厘三)以内控制,八口人以上的农户,每户最高不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在人少耕地多、荒山荒坡多的地方,宅基地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及答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编者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学习了解《条例》主要内容,本报今日刊发由市乡村办编写的《条例》知识问答,以飨读者。 1.《条例》什么时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几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几次会议审议通过? 答:《条例》于2016年1月2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条例》共分为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第六章附则等6章共45条内容。 3.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 答:制定本《条例》主要是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本《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此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5.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6.乡村清洁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

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等。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负何职责? 答:负责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8.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负何职责? 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9.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负何职责? 答: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对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采取什么样的行为? 答: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1.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处理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答: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2.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答: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清洁设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村清洁设施采取什么行为?

申请审批表(格式)

申请审批表(格式)

编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偶证件 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月收 入 元 受托人 姓 名 证件 名称 □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湾回乡证□其他证件 号码 联系 电话 与委托 人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亲戚□其他 购房情况购房 类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房□私房□其它房屋 购房 地址 建筑 面积 米2 购房 单价 元/米2 购房 总价 元房龄年期房购房合同编号首付款元 交房 时间 现房 房屋所有 权证编号 国有土地 使用证编 号 担担保 类型 ■抵押□质押□单位担保□个人担保□组合

保资料抵押 物类 型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房□私房□其它房屋 抵押 物坐 落 抵押 物权 证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集资协议□其他 权证 号码 抵押 物价 值 元 抵押 物面 积 米2 是否产 权共有 □是□否保证 人姓 名 证件 名称 □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湾回乡证□其他证件 号码 联系 电话 保证 人职 业 □公务员□教师□医生□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单位职工□其他 保证单 位名称 保证单 位地址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产权共有人 共有 人姓 名 证件 名称 ■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湾回乡证□其他证件 号码 联系 电话 与申请 人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亲戚□其他 申 明 本人愿以上述共有产权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共有人签字(印): 参贷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 位 联系 电话本人愿与借款人共同参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贷人签字 (印):

《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填表要求

《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填表要求: (1)“录用单位”:按招考计划规范填写。 (2)“照片”:贴免冠1寸正照或将电子照片直接打印到审批表上。 (3)“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到月。 (4)“民族”:填写全称。 (5)“籍贯”:填写“XX省XX市XX区”、“XX省XX县(市)”。 (6)“文化程度”:填写“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7)“入党团时间”: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若未入党团,则填写“无”。 (8)“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等无工作经历人员填写“无”。 (9)“工作单位及地址”: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等无工作经历人员填写“无”。(10)“报考职位”:按招考计划规范填写。 (11)“简历”:从读高中开始填写。其中工作简历的时间必须连续,中间不能有间断。(12)“现实表现”:参考考察报告填写。 (13)“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等主要社会关系,格式为: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14)“身体状况”:填写“体检合格”。 (15)“考试成绩”:填写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 (16)“考察结果”:填写“合格”。 (17)“用人单位意见”和“审核机关意见”: 录用单位为机关部门的,“用人单位意见”填“同意”并加盖部门印章和日期章。市级机关部门审批表中的“审核机关意见”不用填写。县(市、区)审批表中的“审核机关意见”填“同意”并按管理权限加盖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印章和日期章。 录用单位为机关部门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用人单位意见”填“同意”并加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印章和日期章。“审核机关意见”填“同意”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和日期章,县(市、区)审批表中的“审核机关意见”还须按管理权限加盖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印章和日期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8年1月2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依法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政府办村卫生室及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收入水平与管理考核联动机制,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 (三)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四)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六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具备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具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以及乡村医生证书或者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医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6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养并重、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总则集体资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 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社)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集体资产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依法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十条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 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使用权,依法可以采取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所取得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 导则(试行) 1.总则 1.01 为正确判断农村农民居住用房的可靠性,引导农民安全与合理使用居住用房,根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民的居住用房(因地质等自然灾害影响,需整体搬迁的农村房屋不在此范畴)。 1.03 本导则所述的农民居住用房是指用木材、砖、石材、钢材、土、草、树皮、石棉瓦、青瓦、竹篱笆等建筑材料作为承重或围护结构所组成的房屋建筑。具体分类为木结构、砖混结构、石材结构、砖石结构、砖木结构、土墙承重结构、钢筋砼结构等。 1.04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1.05 进行农村危房鉴定,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导则中的一些技术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因地制宜地优化,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 2.一般规定 2.0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2.02 单个构件的划分: ①地基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下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c.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②墙:以一个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③柱:以一个层高计算、一根为一个构件。 ④梁、檩条、椽子: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个构件。 ⑤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⑥屋架、桁架:以一榀为一个构件。 2.03 承重构件是指直接传力的竖向、水平和斜向的构件。

干部任免审批表 填写说明

附件2: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 呈报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和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报告,均应按要求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呈报当月的实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浙江杭州”、“浙江余姚”。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县或县级市改市辖区的,填写该市的名称,如黄岩市已改为台州市所辖区,则填写“浙江台州”。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

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报,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照片”栏中打印彩色照片或黑白照片。 “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学历、学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以及中组部对学历、学位问题填写要求的精神办理。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

附件3 2016年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与农户建房 联合推广新型墙材示范点申报指南 一、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作的通知》(桂墙改〔2013〕1号)等有关规定,在“十三五”全面启动广大乡镇农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二、实施示范项目意义 当前,我区广大县、乡镇、农村建房由于受传统观念和落后消费方式的影响,仍然大量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烧结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材革新政策。实施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与农户建房联合推广新型墙材示范点旨在通过典型示范,试点引导,实现企业和农户双向互动选择,有效促进墙材产品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的建立,促进墙材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良性循环,从而改变我区广大农民群众传统的习惯和陈旧的消费观念,有效调动

农村农民使用新墙材的积极性,促进新型墙材可持续发展,推动“禁实限粘”向县、乡镇、农村延伸。 三、申报的原则及要求 (一)申报原则 申报示范点要以树立样板、示范引导、宁缺勿滥、公开公正为申报原则。通过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与农户建房应用互动,联合推广示范新型墙材,推进广大乡镇农村新型墙材发展。 (二)申报要求 1、以县(区、市)为整体申报联合推广示范点。县(区、市)墙改办组织联系当地乡镇共同申报。申报列为联合推广示范点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建房农户、当地乡镇建设站(村委)要与当地墙改办签订四方联合推广示范点协议书。 2、优先考虑统一规划设计和统一实施的新农村建设中的村屯项目,20户以上。农户建房要从本地联合推广示范点公布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采购新型墙体材料。 3、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加入联合推广示范点。生产企业要取得新型墙材认定证,信誉良好,经当地墙改办组织考核、评审或招标,核定砖产品销售价格,并公示、公告,作为区域内农户建房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生产企业。 4、列为自治区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与农户建房联合推广示范点的,给予示范点的每个示范生产企业1万元和每家示范农户6000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样板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样板(正式填写请用标准模板)

填表人:XXX (注:A4纸双面打印)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 呈报干部职务任免请示时所附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

不能遗漏。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不能简称。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栏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广东深圳”、“广东仁化”。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栏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健康状况”栏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照片”栏中贴印彩色照片。 “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 “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1)“学历”栏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3年9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志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的消防组织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最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最新)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被考核诊室: 考核人员: 考核日期: 得分: 被考核诊室负责人签字: 分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分标准考核方法值 1.协助并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具体为:为1.协助卫生院开展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得1卫生院入户开展调查和服务引路,为辖区农村居民建立健建立分, 2.建立完善本辖区农村居民65岁以上老年人、15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为卫生院开展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 查阅资料~走访调农村岁以下儿童、0-6岁儿童、0-3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康档案的建2.分别建立本辖区农村居民65岁以上老年人、15岁以下查。现场查阅电子居民 5 压病人、?型糖尿病人、重性精神病人名册得3分,立及更新情儿童、0-6岁儿童、0-3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病人、建档并电话随访群健康 3.按名册定期督促老年人、慢性病人、0-3岁儿童、孕况 ?型糖尿病人、重性精神病人名册, 众档案产妇等需要规范化管理的对象按时到卫生院体检得23.按名册定期督促老年人、慢性病人、0-3岁儿童、孕产分。妇等需要规范化管理的对象按时到卫生院体检。 1.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出版健康教育知识不少于6公共1.及时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1年6次得2分。 2.按要求健康健康教育服次, 实地查看、查阅档卫生3 组织辖区农村,居,民参加健康知识讲座和公众健康教育务提供情况 2.组织辖区农村,居,民参加健康知识讲座和公众健康咨案、图片等资料。服务咨询活动得1分。询活动。 ,40 掌握适龄儿1.及时掌握辖区内出生儿童情况~并造册登记, 现场考核、查阅有分, 1.建立完善适龄儿童名册得2分,2.及时报告儿童出生免疫童疫苗接种2.及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白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 9 9 6年4月2 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者本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而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基础上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发包方必须是对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

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白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循民主公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已分包给农户的耕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年限继续延长承包期;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七十年;专业性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或经营周期确定。 专业性承包是指农户分包耕地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 第七条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业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优先在本经济组织内进行。跨经济组织流转的,须经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承人无能力或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重新发包。对原承包合同和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清理结算,原承包人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九条省、市、县、白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规划制定 第三章乡村规划实施 第四章乡村建设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公共设施建设 第三节村民住宅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制定引导、促进乡村规划制定、实施以及推进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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