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一、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

北京市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

第一档电量为24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即0.4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即0.53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2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即0.7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7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1、北京市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现有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选择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

的,由用户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经市电力公司认定后执行,2012年7月31日之前未申请的,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2012年7月1日后,政府政策明确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市电力公司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统一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其他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是指不具备集中供暖,采用以下分户独立供暖设备,市电力公司对其分户计量,且以电能为唯一采暖能源或以电及新能源混合能源采暖的居民用户:电锅炉、蓄能式电热器、电热膜、电地热、以电及新能源混合的分户采暖设备(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

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即:城镇居民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为0.473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63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农村居民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为0.443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33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4、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居民委员会、居民楼道灯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即0.51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00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5、按照国家规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市电力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实施方式

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24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

居民阶梯电价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12年的居民阶梯电量按6个月的分档电量计算。即一户居民用户2012年下半年不超过1440千瓦时(240千瓦时×6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下半年在1441千瓦时至2400千瓦时(400千瓦时×6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下半年超过24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

由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不同结算方式表计等情况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该月至年底的月数计算的分档电量标准执行阶梯电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针对不同结算方式表计,采取不同的实施方式。

1、对抄表结算后付费居民用户,按市电力公司累计抄见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市电力公司仍按现行周期定期抄表,在一个日历年内,用户不超过2880千瓦时的累计抄见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

准;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之间的累计抄见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超过4800千瓦时的累计抄见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电费按月结清。例如:某抄表结算后付费居民用户,2013

年9月的当月抄见电量为200千瓦时,当年累计抄见电量为2920千瓦时,超过当年第一档电量标准(2880千瓦时)40千瓦时,未超过第二档电量标准(4800千瓦时)。则当月应结清的电费为:200×0.4883+40×0.05=99.66元。

2、对预购电费智能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在一个日历年内,用户先按第一档电价由表计实时结算电费,再由市电力公司每月按用户累计用电量和年分档电量标准,计算每月第二档及以上用电量的阶梯差价电费,由用户在此后购电时一次性全额补购。例如:某预购电费智能表居民用户,2013年9月用电量为200千瓦时,当年累计用电量为2920千瓦时,超过当年第一档电量标准(2880千瓦时)40千瓦时,未超过第二档电量标准(4800千瓦时)。用户当月电费计算如下:200×0.4883+40×

0.05=99.66元,其中:表计实时结算的电费为200×0.4883=97.66元,剩余的阶梯差价电费,40×0.05=2元,由用户在此后购电时一次性全额补购。

3、对预购电量卡表居民用户(含顺义地区网络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在一个日历年内,用户按照年分档电量标准“从一档至三档”购买各档电量,不超过2880千瓦时的购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之间

的购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超过4800千瓦时的购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例如:某预购电量卡表居民用户,在2013年,第一次购电的购电量为2880千瓦时,恰好购完第一档电量,第二次再购电500千瓦时,当年累计购电量达到3380千瓦时,未超过第二档电量标准(4800千瓦时)。则第二次所购500千瓦时全部为第二档电量,按第二档电价计算购电费,即500×0.5383=269.15元。

已购未用完的电量可结转下一日历年继续使用。对于已购未输入电表的电卡中电量,如果用户想退购,可到市电力公司网点办理退购手续。对于已输入电表的电量,因技术原因无法退购,建议用户注意相关提示。

日历年内未购满的低档电价电量额度,跨年不结转,下一日历年按当年的购电量从新计算分档电量。

用户销户时,剩余电量根据用户购电记录按“购电时间由近及远”的规则计算退费金额,即后购买的电量先退,且每次购买的电量中高档电价的电量先退,电费一次性退还用户。

预购电量卡表换装预购电费智能表时,用户旧表剩余电量采取与销户同样的规则计算剩余金额结转至新表继续使用,换表后按扣减旧表剩余电量的用电量计算阶梯差价电费。

4、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免费用电量,采取货币化明补的方式。市电力公司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户情况和有效月数,按照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电量和第一档电价标准

计算免费用电电费,交由民政部门定期随低保金发放到户(月用电量不足15千瓦时,也按15千瓦时免费电量补贴)。

四、居民阶梯电价实施日前后的电费计算方式

1、抄表结算后付费用户,2012年7月份的电费计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执行日7月1日前的用电量,按居民非阶梯电价计算电费,另一部分为7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按居民阶梯电价计算电费。7月份抄见电量中7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按照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阶梯电价的天数确定。

2、预购电费智能表用户,自2012年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调整后电价。

3、预购电量卡表用户(含顺义地区网络表用户),自2012年7月1日起的购电量执行调整后电价。

五、配套工作措施

1、进一步提高电力便民服务水平

市电力公司将为用户提供多渠道的电量电费信息告知服务,如现场送达通知单、短信通知等方式;提供24小时95598热线人工查询和业务咨询服务,并将开通网上查询功能,满足用户查询服务需求;在电费单据上详细打印各档电量、电价、电费明细,便于用户核对;通过编制发放居民阶梯电价实施服务指南,在营业厅张贴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宣传画,调整卡表购电上限至第一档电量标准,在用户购电时提供人工提示、发票备注提示等有效服务,指导和提醒居民用户经济买电和用电;通过营业网点布放节约用电宣传折

页、展示厅展览、共产党员服务队进社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节约用电常识,指导客户节约用电,减少电费开支。

2、加快对合表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

市电力公司进一步摸清合表用户的情况,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共同制定改造方案,加快推进合表居民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完成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市电力公司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表计费用。

3、不断提高电力保障能力

市电力公司要继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运营成本;加强输配电设施建设,推进电网信息化,增强电网安全可靠性;加快老旧小区配电网的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居民用电质量。

居民阶梯电价便民服务手册范文

居民阶梯电价便民服务手册 一、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0号)的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1.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月度分档标准。 2.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方式 为平衡季节用电差异,试行阶梯电价以日历年度为结算周期。客户当年累计用电量252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执行基础电价0.5469元/千瓦时;2520- 4800千瓦时之间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0.5969元/千瓦时:超过4800千瓦时以上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0.8469元/千瓦时。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3.居民阶梯电价试行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为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客户,即“一户一表”

客户。 试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4.免费用电基数 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抄表年度结束后,按每户每年180千瓦时乘以第一档电价计算的电费全额退费。 5.户籍人口15人及以上用电说明 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千瓦时提高至31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千瓦时之间,第三档为400千瓦时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6.台表用电说明 对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改造过程中电力公司不再向居民客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2014年7月1日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客户,将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电价。 7.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用电说明 我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学校用电、农村饮用水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解读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解读:年用电累 计3120度内不涨价 2012年6月16日 07:34 来源:东方网作者:余梦选稿:解敏 东方网6月16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终于确定下来。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发改委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上海居民阶梯电价将按照年度方案实施。 居民阶梯电价三档电价水平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0-3120度(含)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3120-4800度(含)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超过4800度的用电量。 新方案从今年8月份抄表起实施,今年7月至12月用电量按照第一档户均1560度(260×6度)、第二档户均2400度(400×6度)、第三档户均2400度以上的阶梯基数执行,从2013年起,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周期执行。 三档电价分档递增 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上海居民阶梯电价三档电价水平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0-3120度(含)]电价不作调整,并且三年之内保持基本稳定,未分时电价每度电0.617元;分时电价峰时段(早6点至晚10点)每度电0.617元,谷时段(晚10点至次日6点)每度电0.307元。平均下来,上海居民要想维持在第一档电价内,每个家庭每天用电要维持在8度多以内。 第二档电量[3120-4800度(含)]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5元;

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3元。 第三档电量(4800度以上部分)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0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18元。 上海市物价局总经济师沈念东解析说,此次年度方案里,在峰谷电价上进行分别加价,即提高峰时电价的加价幅度,降低谷时电价的加价幅度,从而达到“移峰填谷”的作用。 上海市发改委在微博上对此进行了解释,指出由于系统改造最快将于9月底完成,在此之前就使用完今年电量基数的,超出部分按照二档加价0.05元和三档加价0.30元计价,10月份以后的超基数电量将按照不同的峰谷加价水平分别进行计价。上海市电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准备峰、谷电价分别加价的实施方案,确保从2012年10月起实现峰、谷分别加价。 上海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阶梯电量年度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多人口家庭基数增加 另外,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此次调价对于上海户籍人口多的居民家庭也有所考虑,具备分户条件的家庭,尽量分户分表;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加价计费。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一、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 北京市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 第一档电量为24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即0.4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即0.53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2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即0.7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 0.7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1、北京市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现有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选择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

的,由用户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经市电力公司认定后执行,2012年7月31日之前未申请的,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2012年7月1日后,政府政策明确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市电力公司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统一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其他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是指不具备集中供暖,采用以下分户独立供暖设备,市电力公司对其分户计量,且以电能为唯一采暖能源或以电及新能源混合能源采暖的居民用户:电锅炉、蓄能式电热器、电热膜、电地热、以电及新能源混合的分户采暖设备(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 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即:城镇居民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为0.473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63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农村居民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为0.443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33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4、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居民委员会、居民楼道灯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即0.51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00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表1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表

表 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表 执行阶梯电价的合表终端用户到户结算价按照 0.5103 元/千瓦时执行

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表 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0.1 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 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 月11:00-13:00 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 100 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按照 1-10 千伏价格执行

表 5 2017-2019 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 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39 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3.电网企业可依据上表标准向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4.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变压器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 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输配电价。单一制与两部制电价转换间 隔不低于半年。 5.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 缴纳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及变更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 格〔2016〕1583 号)规定执行。 6.2017-2019 年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 6.88%计算,实际运行中线 损率超过 6.88%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 6.88%带来的 收益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文件依据:京发改[2018]1556 号;京发改[2018]1887 号;京发改[2018]1888 号

关于执行上海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上海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居民阶梯 电价的实施细则 为正确贯彻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上海市电力公司本着“你用电,我用心”的优质服务理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客户。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客户安装的电表(合表客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三、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水平 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分档电

注:① 2012年7-12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6个月计算(实际抄见用电量为8-12月共计5个月)。即第一档户均0-1560度(含)、第二档为户均1560-2400度(含)、第三档为超过2400度的部分。2013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12个月计算,抄见电量也为1-12月共计12个月。 ②分时居民客户在2012年10月1日前第二、第三档分别按0.05元、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且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月份,因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第三档的加价按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四、有关配套措施的执行 (一)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额度政策的执行 1、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由上海市民政局确认并提供,并每月进行信息更新,无须客户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申请。 2、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操作。具体扣减时,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3、经上海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户”和“五保户”自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开始扣减免费用电基数;后续更新认定的名单自认定后次月起开始扣减。 4、对于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无法开始抵扣的无固定住所、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等几类“低保户”和“五保户”,上海市民政局如能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除自确认次月起开始正常扣减外,还将退补自2012年8月至确认月的免费用电额度;在2013年1月1日(含)后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自确认次月起扣减,不再退补2012年8-12月的免费用电额度。 (二)关于“一户多人口”政策的执行 1、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全电量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2、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客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电费账单原件,向所属供电营业网点实名申请。户口薄地址须与电费账单上用电地址一致(因道路名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3、“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2012年8月份之前受理的自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4、客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5、每二年客户应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 (三)关于合表用户的政策的执行 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待“一户一表”改造后次月起同步执行。改造费用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客户收取改造费用。 (四)关于扩大居民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适用范围政策的执行

北京用电分类★

北京市非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注: 1. 表1-3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5分钱。 2. 表1所列价格,除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在表中列示的价格上按照如下标准加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普通工业用电1.8分钱,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为4分钱,表2-3中所列价格已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北京电力公司: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照明、家用电器等生活用 电、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城乡中小学校教学 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 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非居民 照明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以及“大宗

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以外的照明用电。 居民住宅楼里的楼道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电梯、水泵属物业管理为非工业用电;居民活动中心如果是非盈利性质的,其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如果盈利则为商业用电。北京电力公司用电分类95598 居民生活用电 非居民照明用电1KV以下0.9145,1-10KV A 0.8995 商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 普通工业用电 大工业用电 农业用电 京发改…2014?118号京发改[2012]831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b23864884.html,/ywpd/wjgl/cx/jz/201208/t3884351.ht m

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 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江西电网(含县级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与电价 将居民用户用电量以年为周期划分三档,电价分档递

增。 (一)电量分档 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180千瓦时以下。 第二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即月均180千瓦时至350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年用电量4200千瓦时以上,即月均350千瓦时以上。 (二)分档电价 第一档电量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即每千瓦时0.60元; 第二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每千瓦时0.65元; 第三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每千瓦时0.90元。 三、鼓励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行阶梯电价基础上,可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自行选择,用户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居民生活用电划分为两个时段,高峰时段为8:00-22: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低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调0.12元。

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为正确贯彻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上海市电力公司本着“你用电,我用心”的优质服务理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客户。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客户安装的电表(合表客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三、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水平 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水平见下表:

注:① 2012年7-12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6个月计算(实际抄见用电量为8-12月共计5个月)。即第一档户均0-1560度(含)、第二档为户均1560-2400度(含)、第三档为超过2400度的部分。2013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12个月计算,抄见电量也为1-12月共计12个月。 ②分时居民客户在2012年10月1日前第二、第三档分别按0.05元、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且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月份,因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第三档的加价按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四、有关配套措施的执行 (一)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额度政策的执行 1、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由上海市民政局确认并提供,并每月进行信息更新,无须客户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申请。 2、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操作。具体扣减时,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3、经上海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户”和“五保户”自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开始扣减免费用电基数;后续更新认定的名单自认定后次月起开始扣减。 4、对于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无法开始抵扣的无固定住所、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等几类“低保户”和“五保户”,上海市民政局如能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除自确认次月起开始正常扣减外,还将退补自2012年8月至确认月的免费用电额度;在2013年1月1日(含)后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自确认次月起扣减,不再退补2012年8-12月的免费用电额度。 (二)关于“一户多人口”政策的执行 1、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全电量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2、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客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电费账单原件,向所属供电营业网点实名申请。户口簿地址须与电费账单上用电地址一致(因道路名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3、“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2012年8月份之前受理的自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4、客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5、每两年客户应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 (三)关于合表用户政策的执行 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待“一户一表”改造后次月起同步执行。改造费用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客户收取改造费用。

对居民阶梯电价模式的一些看法

对居民阶梯电价模式的一些看法 【摘要】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制度是指将一定周期内以户为单位的居民家庭按照电力消费量分档定价,按照不同档次用电量分别计算电费,然后把各档次电费相加,即为家庭应缴纳全部电费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各档次电价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其目的是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客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促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关键词】阶梯电价;需求侧管理;社会公平 阶梯电价是指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是通过对不同收入和需求特性的用户用电量细分,对不同的用户群体设置不同的电价水平,从而引导用户合理用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阶梯电价作为一种新型的居民用电定价方式,既是推进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一项增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理论上来讲,阶梯电价的定价方式能够做到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基础上,更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阶梯电价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在实施初期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令社会各界产生疑虑的地方。因此,对阶梯电价模式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有利于更好地推行此定价模式,更有效地实现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达到增进社会公平的目标。笔者从电力需求侧和将带来的影响以及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对我国阶梯电价模式的重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加以说明,从而为推动阶梯电价模式的完善和发展贡献一点力量。 一、阶梯电价概述 阶梯式电价是阶梯式递增电价或阶梯式递减电价的简称,递增式阶梯电价指用电越多,电价越高。而递减式阶梯电价与之相反,电价随着用电量的增加而逐渐下降。递增式阶梯电价适用于电力供应不足、能源短缺的时代,以此来鼓励居民节约用电,节能减排;而递减式阶梯电价则适用于能源充足、电力供应过剩的时期,以此来鼓励居民增加用电量,降低电力供给的平均水平。 目前,世界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节能减排任务艰巨,为了更好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好资源与环境的矛盾,我国开始引入“递增式阶梯电价”,简称“阶梯电价”。我国推行的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见图1),并且给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见表1)。 如果使用方案一,月用电量在110kW·h以内,起步阶段电价保持基本稳定;月用电量在110~210kW·h之间,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0.05元/kW·h;月用电量在210kW·h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0.2元/kW·h。如果使用方案二,月用电量在140kW·h以内,起步阶段电价每kW·h提高1分钱;月用电量在140~270kW·h之间,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0.05元/kW·h;月用电量在270kW·h 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0.2元/kW·h。 递增式阶梯电价符合“基本人权”学说和“拉姆齐定价法”,[1]具有深厚的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同时,实施阶梯电价事关民生,事关宏观经济运行大局,对加快推进电力行业改革也将产生深远影响。阶梯电价作为电力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在目前应该是一个相对可行、易为接受的方法。[2]二、阶梯电价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解读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解读 近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有哪些主要内容、如何计算,具体细则如何实施,将对市民生活产生哪些影响?昨日,记者就这些问题对市发改委和市供电公司进行采访。 据了解,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是许多能源紧缺国家为应对能源价格高涨、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耗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市供电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而言,电压等级越高的客户,供电成本越低;电压等级越低的客户,供电成本越高。居民用电位于电网供电最末端,电压等级最低,因而其供电成本是最高的。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客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客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 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此次试行居民用电阶梯式电价的范围包括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内容解读 一、分档电量:绝大部分居民不增加电费支出 内容: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

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至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解读:这个标准高于当初听证方案中的204度和348度,是在充分听取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并考虑了今后几年的用电增长水平以及参考周边相邻省份的水平后确定的。按照230度和400度的分档电量标准测算,第一档、第二档电量已经分别覆盖到全省88%和97%的居民客户,超过了国家统一规定的80%及95%分档标准,全省绝大多数居民客户将不会因执行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电费支出。 二、执行周期:2012年为半年,以后按年为周期执行 内容: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解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本省的气候特点,夏、冬两季居民用电较多的实际情况,保证了政策平稳实施。从市供电公司传出的消息,经省物价局同意,本省居民2012年7月份的抄表电量继续执行原电价标准,8月份抄表的居民客户中50%电量执行阶梯电价,9月份抄表的居民客户按抄见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单、双月抄表客户的阶梯电量年度清算时间分别为12月份及次年1月份。其中,根据规定市供电公司居民客户

居民电费算法及实例

居民电费算法及实例 1、居民用电按照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月用电量低于230度部分(含230度),维持现 行电价标准;月用电量在231度至400度之间部分(含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月用电量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 0.3元。 2、居民阶梯电价算费规则采用依据年度分档电量按抄表周期结算的方式, 按年分档电量标 准扣减当年往期电量后计算当期各档电量,即在同一结算年内,用户首先使用第一档基数电量,按照基础电价计算电费,第一档基数使用完后, 依次使用第二档基数电量, 按照第二档递增电价计算电费, 第二档基数使用完后,按照第三档递增电价计算电费。每年首次抄表结算时,完成对上一年度电费清算,跨年不结转。 3、在执行峰谷电价的地区,继续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一经选定, 一年内不得变更。实施阶梯电价后,居民用户电费按照“先峰谷、后阶梯”的方式计算 以上客户是双月抄表结算: 4.1、2月、4月和6月三个抄表周期的用电量是1000+850+850=2700(度),未超过全年的基础电量(12*230=2760度),故执行原电价不变,电费分别为438.3元、374.6元和374.6元。 4.2、8月份抄表周期的用电量是1000度(2-8月的合计用电量3700度大于2760度年基础电量,小于4800度第二档年阶梯电量),即第二档阶梯加价电费为3700-2760=940度*0.05=47.00(元),8月份总电费为438.3+47.0=48 5.3元。 4.3、10月份抄表周期的用电量是930度(2-10月的合计用电量4630度大于2760度年基础电量,小于4800度第二档年阶梯电量),即第二档阶梯加价电费为930度*0.05=46.50(元),10月份总电费为409.2+46.5=45 5.7元。 4.4、12月份抄表周期的用电量是930度(2-12月的合计用电量5560度大于4800度第二档年阶梯电量),即第二档阶梯加价电费为4800-4630=170度*0.05=8.50(元),第三档阶梯加价电费为5560-4800=760度*0.30=228.00(元),12月份总电费为409.2+8.5+228.0=64 5.7元。

关于芜湖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皖价商[2012]1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公开听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电量和电价 (一)电量分档水平。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 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二)电价标准。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0.3元。 (三)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三、其他事项 (一)考虑我省居生活民用电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从2013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表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电价表 注:表中合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均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

表2 北京市城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城区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表3 北京市郊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郊区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表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表1-4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在执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 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月11:00- 13:00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 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100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 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照1-10千伏价格执行。

居民阶梯电价电费计算方法-民用梯价电费怎么计算-Word整理

居民阶梯电价电费计算方法 阶梯计费用户电费计算方法 广州市原居民电价为0.61元/千瓦时,执行阶梯电价后第一、二、三档电价分别为0.61元/千瓦时、0.66元/千瓦时、0.91元/千瓦时。 对以下3例抄表时间不同的用户电费计算方式分别为: (例一)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某用户李明,抄表月份为1、3、5、7、9、11等6个月,其9-10月用电量为1500千瓦时,11-12月用电量为900千瓦时,分别计算其9-10、11-12月份电费(未考虑公摊电量)见表一。 (例二)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某用户刘洋,抄表月份为2、4、6、8、10、12等6个月,其4-5月用电量为1100千瓦时,10-11月用电量为1500千瓦时,4-5月、10-11月电量都跨了一个夏季月和一个非夏季月,电费分别计算(未考虑公摊电量)见表二。 表二刘洋4-5月、10-11月阶梯电费计算(抄表周期为两个月)

(例三)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某用户刘洋,抄表月份为2、4、6、8、10、12等6个月,其4-5月用电量为1100千瓦时,公摊电量为50千瓦时,10-11月用电量为1500千瓦时,公摊电量为80千瓦时,4-5月、10-11月电量都跨了一个夏季月和一个非夏季月,电费分别计算(计算时包括公摊部分)见表三。 表三刘洋4-5月、10-11月阶梯电费计算(抄表周期为两个月)

合表计费用户电费计算方法 广州市原居民电价为0.61元/千瓦时,执行阶梯电价后合表电价为0.647元/千瓦时。 (例)某用户何平为合表计费用户,某抄表周期抄见电量为800千瓦时,当期电费为517.6元(800*0.647)。 分时阶梯计费用户电费计算方法 (1)“先分时,后阶梯”计算方法。即先按照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对应电价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及其加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和为居民总电费。 (2)峰平谷电价 广州市原居民电价为0.61元/千瓦时,作为阶梯第一档电价和平段电价,对应的峰平谷电价为表四: 表四某市峰、平、谷电价表 (例)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某用户刘洋,选用了峰谷分时计费方式,10-11月用电量为1100千瓦时,峰平谷电量见表五,其电费计算(未考虑公摊)见表五。 表五刘洋10-11月分时阶梯电费计算

云南居民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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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依据《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2.居民阶梯电价的定义。“居民阶梯电价”是一种按照用电消费电量进行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电量增加呈现阶梯状逐级递增的定价机制。 3.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云南电网供电区域内统一执行云南电网销售电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用电客户。 4. 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实施阶梯电价,目的是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二、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有关政策 1.按照《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云价价格〔2012〕号)文件规定,“一户一表”城乡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为:丰水期(5月至11月)不分档,执行同一电价,每千瓦时0.467元;枯水期(1-4月和12月)执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2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每千瓦时0.467元;第二档月用电量在121-25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0.517元;第三档超过25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0.817元。

2.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电量,原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地州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优惠扶持措施不再执行。 3.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后,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财政拨款党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照明用电以及公安部门的交通指挥灯等用电,原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按照合表电价执行。 4.《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云价价格〔201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原《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1484号)文件作废,保留“对尚未实施农网改造的,每千瓦时不超过0.80元的最高限价”规定。 三、具体执行要求 1.对“一户一表”的认定:原则上以住宅,而不是以人口数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或者等同于房产证的相关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对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按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能表为单位确定。几代同堂合住一套房子,只有一个房产证明的,供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用户协商一致后适当分表计量。对于农村用户没有房产证明的,按户口本或村委会“分家”证明来界定是否属于“一户一表”用户。 2.对“合表”的认定: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解读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解读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公用事业,正确执行电价政策,关于国民经济发展,关于人民生活水平,更直接关系到电力企业和电力客户双方的利益。 电价政策蝗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是关键电力营销人员必须吃透电价政策,这是保证电价政策正确执行的前提条件。电价由用电性值来决定,也就是用途来决定。相同的电量根据不同的使用性执不同的电价水平,执行中国时要考虑,其受电电压等级,是否开征城市附加,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以及是否执行两部制电价与情况。由此而知,电价执行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复杂性,这对我们电力营销人员的政策水平也提出了较高要求,确保电价政策贯彻落实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正确解读电价正策。 现以陕西省关于居民生活用电执行阶梯电价以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为例作以下解读: 2010年6月30日,陕西省物价局下发陕价商发[2012]73号文件《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分档电量如加价标准是: (1)定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为180(度)KWH

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不加价;第二档电量为181―350(度)KWH时,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第三档电量为351(度)KWH及以上,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 (2)综合考虑用电季节性差异等因素,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具体为法为:年累计用电量在2160千瓦时(180千瓦时×12个月)及以下的按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量在2161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350KWH×12个月)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玩量在4201千瓦时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标准执行。 (3)现行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一年阶电价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从(1)中可以看出似乎每月用电只要不超过180度时则不加价,超过180千瓦时则加价到第二档。或超过350千瓦时加价到第三档其实不然,从(2)中可以看出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的,出就是说某一居民用户在一年之内用电量不超过2160千瓦时,则执行最底电价(0.49元/KWH)不加价。通俗地说,一户一表居民,一年之内有2160千瓦时的0.49元的电和2040千瓦时0.5元的电,如果超出4200千瓦时的电量就一直执行0.79元的电价,直至到12个月期满为目。从(3)中可以看出按月抄表结算电费方式不

内蒙古阶梯电价标准分三档

内蒙古阶梯电价标准分三档:月用电170度内不涨价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从7月1日起,全国除西藏和新疆以外的29个省(区、市)将全面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记者7月2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阶梯电价方案已经确定,首档、二档电量上限均高于听证方案。 根据方案,内蒙古“一户一表”居民用电量实施阶梯电价方案,按照每月用电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0-170度,保持现行电价不变,蒙东地区每度0.5元,蒙西地区每度0.43元;第二档为171-26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提价0.05元,蒙东地区每度提高至0.55元,蒙西地区每度提高至0.48元;第三档为26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价0.3元,蒙东地区提高至每度0.8元,蒙西地区提高至每度0.73元。 有变化 首档二档电量均有提高 今年5月20日和23日,自治区先后召开了蒙东、蒙西地区阶梯电价听证会,当时的方案为首档电量上限为120度或140度,二档电量上限为200度或240度。听证会上,参加人总体赞成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改革,多数代表建议提高首档用电量。 对于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发改委对方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和完善。最终实施方案与原方案相比,第一档电量上限提高到了170度,第二档电量上限也提高到了260度。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一些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选择在现行电价基础上进行调整,我区对此类用户每度电提高1.2分钱。对城镇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实施15度的免费电量。 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史增震提出,合表用户不能充分享受到电价不变,阶梯电价对合表用户不公平。为此,自治区发改委要求电网公司加快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提高抄表到户率。 算一算 每月用电200度多花1.5元 执行阶梯电价,意味着用的电越多,花的钱越多。采访中,有许多市民不清楚电量是如何计算的? 自治区发改委表示,居民阶梯电价电费计算公式为:某居民户某月电费=第一档电量×第一档电价+第二档电量×第二档电价+第三档电量×第三档电价。 以呼和浩特为例,如果抄表电量为每月200度,推行阶梯电价前需支付电费为 200×0.43=86元。试行阶梯电价后,只有超过170度的部分电费需要多花钱,电价计算方法为170×0.43+(200-170)×0.48=87.5元。按此计算,实行阶梯电价后需多支付1.5元。 如果抄表电量为300度,超过了三档电量的基数,则推行阶梯电价前需支付的电费为300×0.43=129元。推行阶梯电价后,电价计算方法为 170×0.43+(260-170)×0.48+(300-260)×0.73=145.5元。照此计算,试行阶梯电价后,需多支付16.5元。(记者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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