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象爱卫办〔2011〕2号
关于开展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
为积极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贯彻全国、省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县控烟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相关条款和上级爱卫办精神,现就我县开展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烟单位(医院、学校)标准(试行)
(一)无烟单位标准
1. 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单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2.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3.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4.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5.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6.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7.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8.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二)无烟医院标准(在无烟单位标准的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二条标准):
1.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2.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三)无烟学校标准(在无烟单位标准的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二条标准):
1.学校内室外完全禁烟;
2.将控烟知识有机地融入到学校的教学内容中。
二、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申报命名程序
(一)根据爱国卫生属地管理原则,各创建单位(医院、学校)应对照标准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爱卫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爱卫办对申报单位加强技术指导,初审合格后,报各县(市)、区爱卫办,经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市爱卫办。
(二)市爱卫办在书面审核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抽查的形式,组织对推荐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三)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四)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由市爱卫会在当年5月31日前命名为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并授予奖牌。
三、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管理
(一)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的创建采用自愿申报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未创建成无烟单位的医疗卫生
机构、学校原则上今年要申报创建(学校由县教育局转发)。
(二)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要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把奖牌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三)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每2年复查1次。各县(市)、区爱卫办应经常对辖区内无烟单位(医院、学校)进行指导和督查,按照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并在当年4月30日前将复查情况报市爱卫办。对复查发现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要求者,市爱卫会将取消其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称号,收回奖牌。
(四)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若出现单位合并、更名、迁址等情况,需重新确认。
附件:1.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申报表
2.无烟单位(医院、学校)考核验收评分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申报表
填表说明:1、单位名称要写全称。
2、本表一份,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
附件2
无烟单位(医院、学校)考核验收评分表(试行)
评分说明:
1.无烟单位标准(第一至八项)各项总分为 85 分,达标标准为 68 分;
2.无烟医院标准(第一至十项)各项总分为 100 分,达标标准为 80 分;
3.无烟学校标准(第一至八项、十一、十二项,不包括第三项3、4条)各项总分为 100 分,达标标准为 80 分;
4.第一至八项标准中有1项为0分,即视为不达标。
主题词:爱卫控烟创建通知
抄送:市爱卫办,各医疗卫生单位
象山县爱卫会办公室2011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