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24陈湛匀教授 反收购——白衣骑士案例

2015.8.24陈湛匀教授 反收购——白衣骑士案例

2015.8.24

陈湛匀教授反收购——白衣骑士案例

今天《湛匀妙语》的节目上,著名经济学家、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陈湛匀教授就“反收购——白衣骑士案例”发表演说。

以下是陈教授的部分观点实录:

案例: 丽珠集团借力白衣骑士

1. 起因。2002 年, 丽珠集团管理层与第一大股东光大集团不合, 光大集团有意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合作伙伴东盛科技。

2.过程。为了避免公司控制权落入东盛科技之手, 丽珠集团公司管理层主动与太太药业配合, 将公司第二大股东丽士投资所持有的丽珠集团的股份以较优惠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太太药业。太太药业同时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 A 股和 B 股, 以及协议收购法人股等方式最终成为丽珠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3.结果。通过引进“白衣骑士冶, 丽珠集团避免了被非友好方所控制。

雀巢并购案例分析

雀巢公司的并购资本经营分析 一、并购资本经营理论概述 并购通常指的是兼并和收购。 兼并一般又称为吸收合并,通常情况下说的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相对独立的企业,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合并而组成为一家大的合并企业,一般都是由相对有优势的那家公司去吸收另外相对弱势那家或者其它多家公司。 收购则指的是指一家企业用它的现金亦或者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去购买另外的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此来获得对该家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是控制对该家企业的某一资产的所有权,亦或者对该家企业获得的绝对控制权。 一般根据并购的不同功能可以划分为三类不同的基本类型: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本文中的雀巢公司收购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的并购案例属于横向并购的范畴。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对生产的社会化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起着极为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并购是资本运营的一种表现形式。资本运营的基本条件则是资本的证券化如股权,资本运营一方面表现为股权转让的运作,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收益股权和控制股权的运作。因此,并购与重组也是资本运营最为普通的形式也是资本运营的核心。 二、雀巢公司的并购资本经营情况介绍 1、收购方——雀巢公司 1867年由亨利·内斯特莱创建,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湖畔的沃韦,在全球拥有500多家工厂。 雀巢公司2010年销售额达到1097亿瑞士法郎,纯利润达到342亿瑞士法郎。其中的大约95%来自食品的销售,因此雀巢可谓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制造商,也是最大的跨国公司之一。 公司以生产巧克力棒和速溶咖啡闻名遐迩,目前拥有适合当地市场与文化的丰富的产品系列。雀巢在五大洲的81个国家中共建有443多家工厂,所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总部领导下的约200多个部门完成。雀巢销售额的98%来自国外,因此被称为“最国际化的跨国集团”。 2、被购方——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银鹭事业始创于1985年,而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位于海滨开放城市——中国厦门,是福建省乃至全国最大的罐头、饮料生产基地之一、福建省重点扶持成长型企业、中国罐头工业十强、中国食品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以“人才、科技、名牌”的发展战略为基石,以绿色科技、人文关怀为努力方向,内强管理,外拓市场,实现银鹭处处相伴、关爱时时相随的“银鹭所在,关怀至爱”的愿景。 集团以食品饮料生产为支柱,涉及果蔬保鲜、进出口贸易、包装材料制造、农产品深加工科研开发、电子科技、房地产开发、实业投资等多种产业领域。银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之新浪博客案例分析

新浪博客案例分析 董欢欢 目录 一、网络经纪概述 (2) (一)网络经纪的定义和特点 (2) (二)博客简介 (2) 二、新浪博客基本情况 (3) (一)简介 (3) (二)价值网络 (5) 三、新浪博客商业模式 (5) (一)战略目标 (5) (二)目标用户 (5) (三)产品和服务 (5) (四)盈利模式 (6) (五)核心能力 (10) 四、新浪博客经营模式 (10) 五、新浪博客技术模式 (11) 六、新浪博客管理模式 (12) (一)CEO的更替 (12) (二)企业文化 (12) 七、新浪博客资本模式 (13) 八、总结与建议 (14) 参考文献 (14)

一、网络经纪概述 (一)网络经纪的定义和特点 从大得范围上来说博客是SNS的一种表现形式。SNS有两种解释:一种是,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即社会性网络服务,专指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也应加上目前社会现有已成熟普及的信息载体,如短信SMS服务。另一种常用解释:全称Social Network Site,即“社交网站”或“社交网”。严格讲,新浪博客SNS并非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社会性网络服务),而是Social NetworkSite(即社交网站)。 社会性网络(Social Networking)的早期理解是1967年,哈佛大学的心理学教授Stanley Milgram(1934~1984)创立的六度分割理论,简单地说:“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按照六度分隔理论,每个个体的社交圈都不断放大,最后成为一个大型网络。后来有人根据这种理论,创立了面向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服务,通过“熟人的熟人”来进行网络社交拓展,比如ArtComb,Friendster,W allop,adoreme 等。 (二)博客简介 关于博客(BLOGGER)的概念包括网络出版(Web Publishing),发表和张贴(Post--这个字当名词用时就是指张贴的文章)文章,是个急速成长的网络活动而且还出现了一个用来指称这种网络出版和发表文章的专有名词-----Weblog或Blog。一个Blog就是一个网页它通常是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Post所构成。这些张贴的文章都按照年份和日期排列。Blog的内容和目的有很大的不同从对其他网站的超级链接和评论有关公司、个人、构想的新闻到日记、照片、诗歌、散文,甚至科幻小说的发表或张贴都有。许多Blogs是个人心中所想之事情的发表其它Blogs则是一群人基于某个特定主题或共同利益领域的集体创作。Blog好象对网络传达的实时讯息。撰写这些Weblog或Blog的人就叫做Blogger或Blog writer。在网络上发表Blog的构想始于1998年但到了2000年才真正开始流行。起出Blogger将其每天浏览网站的心得和意见记录下来并予以公开来给其它人参考和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

并购经典案例解析

并购经典案例解析 主讲人:王林 引言: 今天上午我们交流话题是“中国企业并购之路”,也就是“并购经典案例解析”。今天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宏观角度给大家一个理念,并购对企业的发展、对中国未来产业的发展会产生什么作用以及中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是怎么做的,通过哪些方式做并购,最后我会跟大家讲一下并购在一些经典案例中是怎么做的,中国一些大企业是怎么通过并购来实现自己的扩张和发展,实现产业链的整合,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 我叫王林,盛高咨询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北京)。我个人在战略、文化、并购几个领域操作项目比较多,也出版了自己的一些书,比如《成功向左,失败向右》,在经济危机时写了两本书——《这个冬天冻死谁》、《中国企业如何过冬》,主要为中国企业在战略方面怎么度过经济危机,怎么做,我做一些指导,这两本书也提到了在当大家不看好现在经济形势时可以通过并购实现企业的扩张。 近年来中国并购市场风起云涌,从国内的国美收购永乐、大中,到国外的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吉利收购沃尔沃,我想问大家,从你们的理解,你们觉得这些并购会对企业、行业本身、产业会产生什么影响?意味着什么?我的理解是:不管是国美收购永乐、大中,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吉利收购沃尔沃,我归结为都是战略性并购,企业为了实现他自身经济发展进行战略性并购,从国美收购永乐大中来讲,大家看到表面上扩到了店面的配置或者在全国的布局更好,但内涵的核心是竞争对手被消灭,其实这是一个企业通过并购实现自己的增值手段,在开始时大家会看到电器零售业在国内烽烟四起,有很多公司,永乐、大中是为数不多的能够跟国美抗衡的电器企业,都被国美收购了,那国美收购永乐、大中之后,现在和苏宁的势力对比,相对来说已经不平衡了,因为当时和苏宁争购大中时,双方进行了力量的拼搏,最终是国美胜出,当然现在在国内除了电器连锁业除了国外公司不讲,国内连锁也现在只剩下了两家,即国美和苏宁,就像国外的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大家会看到,在国内电器连锁业是以两个企业相对垄断的格局已经形成,这个产业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一、引言 企业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行为,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100 多年的历史了,经历了五次并购高潮。每一次并购高潮都显示出了它强大的经济推动力。我国从二十世纪 90年代推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一批批企业逐渐壮大。2001年加入WTO 的成功,为我国这些大企业在全球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使中国经济逐步成为全球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2004年底发生一宗跨国并购案——联想集团并购IBM PC 部门,在全中国乃至全世界引发了极大的争议!种种结论——看好、保留、不看好——也皆来自于形形色色的判断理由。到底如何看待这些评论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战略的问题,也关系到我们怎样理性地评价并购个案的方法与原则问题。 本文的产生正是基于对联想集团公司并购IBM PC案例的浓厚兴趣,为了寻求科学有效的并购案例的评价方法而展开的。本文运用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方法,依据有关的企业并购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借助于图表、统计、对比等分析方法,对联想购并IBM PC部门案例的收益与风险作了系统化的深入剖析。 文章首先介绍了企业并购方面的有关理论知识。然后作者在掌握联想集团并购案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之上,按照有关并购的动因理论和风险理论结构化地分析了联想集团并购案的利弊得失。 二、联想并购IBM—PC业务背景介绍 (一)并购背景简介 % 2004年12月8日,在中国个人电脑市场占有近30%市场份额的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的现金和股票收购知名品牌I BM的全球台式电脑和笔记本业务,及5亿美元的净负债转到联想名下,交易总额达到17.5亿美元。届时,IBM将持有联想集团18.9%的股份,成为联想的第二大股东。 此次联想收购IBM全球PC业务,将组建起继戴尔,惠普之后的世界第三大个人电脑厂商。并意味着联想的个人电脑年出货量将达1190万台,销售额将达120亿美元,从而使联想在目前个人电脑业务规模基础上增长4倍。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交易,将对全球PC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并购双方概况 联想集团成立于1984年,由中科院计算所投资20万元人民币、11名科技人员创办,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在信息产业内多元化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2002财年营业额达到202亿港币,目前拥有员工14000余人,于1994年在香港上市(股份编号992),是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2003年,联想电脑的市场份额达28.99%,从1996年以来连续9年位居国内市场销量第一,至2004年3月底,联想集团已连续16个季度获得亚太市场(除日本外)第一(数据来源:IDC),2003年,联想台式电脑销量全球排名第五。 IBM,即国际商业机器公司,1914年创立于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工业跨国公司,目前拥有全球雇员30万多人,业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0年,IBM公司的全球营业收入达到八百八十多亿美元。但联想收购的其个人电脑业务在过去三年半里持续亏损。2004年12月3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档案显示,到2004年6月30日为止,IBM的个人电脑业务亏损总额已高达9.73亿美元。 三、联想收购lBM—PC业务的动因 (一)联想集团面临的危机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LenovoGroupLimited)创建于1984年,一直是中国PC市场的龙头企业。

新浪网案例分析

目录 1.基本情况 (2) 2.商业模式 (2) 2.1战略目标 (2) 2.2目标客户 (3) 2.3市场定位 (3) 2.4收入与利润来源 (3) 2.5核心能力 (3) 3.经营模式 (4) 3.1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宏观经营模式 (4) 3.2突出新浪广告产品的文化特征 (4) 3.3强化新浪广告品牌形象 (4) 4.结论与建议 (5)

新浪网的综合门户广告 1.基本情况 新浪是中国的四大门户网站之一。它的创始人是王志东。和搜狐、网易、腾讯并称为“中国四大门户”。新浪是一家服务于中国及全球华人社群的领先在线媒体及增值咨询服务提供商。新浪拥有多家地区性网站,以服务大中华地区与海外华人为己任,通过旗下五大业务主线,即提供网络新闻及内容服务的新浪网、提供移动增值服务的新浪无线、提供Web2.0服务及游戏的新浪互动社区、提供搜索及企业服务的新浪企业服务,以及提供网上购物服务的新浪电子商务,相关大用户提供包括地区性门户网站、移动增值服务、搜索引擎及目录索引、兴趣分类与社区建设性频道、免费及收费邮箱、博客、影音流媒体、网络游戏、分类信息、收费服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电子解决方案等在内的一系列服务。目前,新浪网已经成为下辖北京新浪、香港新浪、台北新浪、北美新浪等覆盖全球华人社区中文网站的全球最大中文门户。 2.商业模式 新浪网综合门户的基本商业模式是门户+广告的模式,用新浪网丰富的 内容资源和多样化的产品服务来吸引更多的网民用户,然后通过广告来实现 盈利。 2.1战略目标 新浪的战略目标是是成为国内第一门户网站,并长期保持其优势位置。 从电子商务的角度看,其网络广告经营的目标是向客户提供她们有特殊价值 而竞争者又不能提供的广告产品和相应的服务,保持竞争优势。曹国伟说的 “下一个 10 年电子商务将是推动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的最大的动力” 的观点不无道理,但电子商务并不是推动新浪发展的最大动力,新浪的优 势亦不在于此。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 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 (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是法律的要求,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坚持平等。在立法上,法律制定时要不偏不倚,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外,其余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应该成为法律上差别待遇的根据,比如财力与社会地位。在司法上,如代序所写,法律在执行中才有价值,司法实践中,更要平等地适用法律,没有平等执行,法律的公信力便会降低,作用也会减弱。 (四)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本节表达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是实现。如书中所写,轻罪重罚会对潜在犯罪人群提供诱惑,会衍生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而重罪轻判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而且对被害人而言也是一种伤害,使其对法律失去信心。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是所谓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报复性行为,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为了预防犯罪,明确告诉人们犯罪不是没有成本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需要法官根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作出自由裁量,这就需要法官在量刑时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将淳朴的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的观点执行到位。 (五)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受处罚 本节格言表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早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出现了株连的现象,而后我国进入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团体责任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直到君主专制制度崩溃后,团体责任退

司考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 10、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显然,A与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触犯了抢劫罪,所以,对B只能认定为一个抢劫罪。 11、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却对此一无所知。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问题是,对乙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明显不合理。对乙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没有实施任何实行行为。所以,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12、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其次,对张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张三的教唆行为与李四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与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13、甲等三人共谋将出租车司机乙杀死后抢劫其财物,甲等三人上车后,让乙将车开往偏僻处, 1

2015年度本土经典十大并购案例集锦

2015年度本土经典十大并购案例集锦 事件概述:年中国民营企业“并购成长”的逻辑初步确立以来,国内并购市场日益2013自年起纷纷加速并购扩2014风起云涌。发现依靠自身累积发展太慢的企业家,从年,并购更蔚为风潮,产业链上的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乃至合纵连横2015张,大经典案例篇幅过长,10案例令人眼花缭乱,诞生了不少教科书式案例。由于该分为前五个为(上),后五个为(下),分两篇发布。 年十大经典并购案例包括:2015】电建集团整体上市【1】中信股份923亿港元配售【2【3】招商蛇口整体上市【4】中石化混改及专业化分拆上市【5】千亿引资,启动销售板块混改6】南京新百收购中国脐带血库【IT分销业务借壳深信泰丰【7】神州数码8】首旅酒店收购如家酒店【】利亚德兼并平达系统【9 完善游戏产业链【10】天神娱乐两次并购 年下半年,并购重组监管严格,但中国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尤其2016尽管,而并购重组作为影响是离不开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构性供给侧改革,我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结构的重要手段,是不会停止的,只会更加活跃。当然,要相信好并购才会有好报!们要严格遵守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做好事,做好人,一、电建集团整体上市)涉及上市公司:中国电建(601669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中信建投(林煊、白罡、张冠宇、杜鹃、李笑彦、于宏刚)、中信证券(高愈湘、马滨、刘日、陈琛、杨斌、凌陶)案例类型:整体上市 交易背景:电建集团2011年成立时,正值中国电建申请IPO。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避免集团与上市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电建集团筹备组及中国电建向中国证监会及社会承诺:电建集团成立后将完善治理结构,协调业务发展,具备条件后实施整体上市。虽然2012-2014年A股持续低迷,但为如期兑现承诺,中国电建仍启动了资产重组,重组方案的设计充分考虑到中小投资者利益,赢得了投资者支持。 股,向电建集团非公/这一交易的结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中国电建以3.63亿元开发行40.4亿股普通股,同时承接电建集团债务25亿元,收购的标的资产是电建集团持有的顾问集团、北京院(即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下同)、华东院、西北院、中南院、成都院、贵阳院、昆明院等8 家公司100%股权,此为中国电建主业的上游资产。二是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00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20亿元。交易完成后,电建集团所持中国电建股权由67.43%上升到77.07%(图1、2)。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案列分析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一、引言 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所有业务,包括门户网站、雅虎搜索、即时通讯、拍卖业务,以及3721网络实名服务等。根据协议,雅虎将拥有阿里巴巴35%的投票权和40%的经济获益权,同时向阿里巴巴支付10亿美元,雅虎因此成为阿里巴巴最大的战略投资者。 二、并购双方简介 (一)阿里巴巴简介 阿里巴巴()是全球企业间( B2B )电子商务的著名品牌,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2003年5月,阿里巴巴投资 1 亿人民币推出个人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 2004年7月,又追加投资亿人民币。截至 2005 年7月10日,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 800万件、网页日浏览量突破 9000 万、注册会员数突破760万、2005 年二季度成交额达亿人民币,遥遥领跑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2003 年10月,阿里巴巴创建独立的网上交易安全支付产品支付宝(),目前,支付宝已经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以及国际的VISA 国际组织等各大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 (二)雅虎简介 雅虎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通讯、商贸及媒体公司。其网络每月为全球超过一亿八千万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网上服务。雅虎是全球第一家提供互联网导航服务的网站,不论在浏览量、网上广告、家庭或商业用户接触面上,雅虎都居于领导地位,也是最为人熟悉及最有价值的互联网品牌之一,在全球消费者品牌排名中位居第 38 位。雅虎还在网站上提供各种商务及企业服务,以帮助客户提高生产力及网络使用率,其中包括广受欢迎的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网站解决方案的雅虎企业内部网;影音播放、商店网站存储和管理;以及其他网站工具及服务等。雅虎在全球共有24个网站,其总部设在美国加州圣克拉克市,在欧洲、亚太区、拉丁美洲、加拿大及美国均设有办事处。 三、并购背景及其动因 (一)并购背景 1.雅虎: 雅虎中国当时已经进入了一个很严重的瓶颈期,在本地化的道路上步履艰难,因此作为投资一方的软银公司本着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考虑,自然希望能够将其优化整合。从雅虎的角度出发,把自己处理不了的中国业务盘出去,正好有利于集中精力在其他市场竞争。 2.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本身在国内的B2B领域是无可非议的老大,在业务上与雅虎无大冲突,同时雅虎强大的搜索功能与国际背景还将对阿里巴巴的发展大有益处,因此进行内部处理也就显得合情合理了。 3.国际背景: 百度在美国上市,股票表现抢眼之极,中国概念在纳股再度成为助推力,而阿里巴巴作为中国下一个极具潜力的网络企业,不应忽略,在合并案中,雅虎只是以业务并入和现金入股的方式进入,并不影响阿里巴巴原有董事会的结构与权利分配。 (二)并购动因 一般而言,企业并购的动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二是实现企业特定的发展战略,三是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就阿里巴巴而言,我们认为,其收购雅虎中国的动因有两方面。 1.站在集团战略发展角度,构建一个综合性的网络大国,使其在国内网络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 收购雅虎中国后,阿里巴巴的业务范围将拓展到除了无线、游戏外的所有互联网领域。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上,阿里巴巴的B2B、C2C已经成为市场领导者,即时通讯工具有雅虎通和淘宝网,搜索是第2名,这时,挤进四大门户的行列也非难事;同时,以阿里巴巴积累的商务用户为基础,加上淘宝网用户群和雅虎中国以白领为主的受众群,若要发展广告业务,其竞争力已与很多门户网站不相上下;另外,有了流量基础,定位可以不再局限于电子商务。

银泰网案例分析

银泰网案例分析 班级: 小组成员:

目录 一、网站介绍 (3) 二、商业模式 (4) 1、案例分析(商业模式) (4) 三、营销导向 (5) 四、网络营销策略 (6) 五、网络广告 (7) 六、调研分析报告 (8) 七、供应链 (10) 八、合作商 (10) 九、客户忠诚度 (11) 十、物流和支付 (11) 十一、总结 (12)

一、网站介绍 银泰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26177885.html,)是专注于精品时尚百货经营的大型B2C电子商务(电商频道)平台,由银泰百货投资控股。如果说银泰在全国的门店招待的是逾50万位的银泰VIP顾客,银泰网的对象则是数以亿计的网民。 在网络购物时,拥有实体店的网店通常能让网民感到更好的保障,对银泰网来说,全国各地的银泰商场就是银泰网的实体店,这能够让银泰网的顾客得到更好的购物体验。供应商的支持、银泰百货的品牌优势都是银泰网的后盾,银泰网上线后,还将加强实体店和网上商城的互动。银泰网将打造“最时尚”、“最品牌”、“最品质”、“最价格”的生活品质与潮流购物体验。 从供应链到物流,银泰网全部自建独立系统。银泰网在浙江建立了超过2万平方米的仓库,不仅有常规的存储货架,还特别为化妆品等设立密封的恒温仓库,以及专为奢侈品商品配制的高层货架等。

二、商业模式 众所周知,传统的百货商场是商业地产的模式,即商家入驻交纳扣点,商场并不掌握货物的进销存。银泰百货的实体店也是如此。 和实体店不一样的是,银泰网要拿货,即控制商品的进销存。目前银泰网在浙江金华建了个仓库,占地1.8万平米,存放银泰网的百货商品。 这么做的出发点是不控制商品,很难做好电子商务。拿货的模式,也就决定了银泰网做的是零售,而非商业地产。这意味着,银泰网要为毛利、品类等指标而努力。 目前银泰网的毛利是25%~30%,品类以服装、化妆品、奢侈品、运动品、配件、黄金等为主,和传统的百货商场品类类似。在2010年12月31日促销这天,银泰网创下了10247单的好成绩(正式上线仅2个多月),这一天的总销售额为400多万,其中化妆品和服装占据了60%左右。 1、案例分析(商业模式) 《秘密天使》是搜狐视频与百货类B2C银泰网跨界合作的自制剧,是国内首例视频网站与电子商务网站进行深度合作的案例。 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佟欣则表示,本次与搜狐视频在《秘密天使》一剧的合作开创了国内电子商务网站与视频网站深度结合的绝佳案例。银泰网此次选择搜狐视频合作此剧有三个理由:一是因为搜狐是知名门户网站,银泰非常 看中这一点;第二,搜狐具有大型的门户运营能力,影响力勿需置疑;第三,搜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 《刑法 刑法在适用中获得生命。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裁判者如何合理地阐明相关事实的刑法意义。此处的“合理”,一方面追寻刑法的安定适用,另一方面追寻个案正义的实现;然而此二者又非总是和谐相处,从而裁判者可以兼收并蓄;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法律领域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不能消解的紧张关系,在司法领域转化为了法的确定性原则和对法的正当运用之主张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1]虽然这样的难题出在刑法的适用中,——当然其它部门法的适用也无疑会遇到,——而率先作出尝试性解答的则是作为法理论学或法哲学的分支之法律方法论。[2]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部门法情况各异,法律方法论的这种总括性的讨论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情况展开分析论证,才会更为有效。——而刑法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这种“具体分析”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刑法学界有必要从刑法学的视角审视法律方法论,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之间“往返顾盼”,[3]既要注意到刑法学自身的特征,又要把法律方法论中的有益成果引入刑法学,以期在刑法适用中的合理性之达成。——而张明楷教授的著作《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所做的,我认为正是这样的工作。正如作者在文首指出的:“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序说,Ⅰ) 然而这样的目标能否达成,也即这种合目的的、安定的正义究竟

是可以触及的,还是悬于远方的、虽遥不可及但可以指引方向的梦幻灯塔,抑或完全是一种幻象?此点由于前述难题之存在,而在法律人心中形成特别的疑惑。因此有必要具体的看一下作者是如何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的“往返顾盼”中处理这个问题的。 一、著作的理论定位——外部证立问题的讨论 既然问题的解决关乎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法律方法论提供了哪些知识,而作者的讨论是在哪个知识范畴内展开的。 浏览一下关于法律方法论及与其相关的著作,可以看到其讨论基本上是围绕“法律适用过程中,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返顾盼”而展开的,最终欲达成的正是文首提出的:裁判者合理地阐明相关事实的法律意义。这项工作是这样进行的:法律方法论的论域首先分为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司法裁判问题三个范畴;法律问题中又包含了法律发现和法律推论(推论是为了裁判之外部证立)二端,事实问题包含了事实确定和事实推论(推论是为了裁判之外部证立)二端,司法裁判问题即指三段论之适用,即内部证立。内部证立是必须的,然而它是简单的;困难的则在于外部证立;而法律发现和事实确定是外部证立之前提,二者通过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往返顾盼”而作出。[4][5]对于论域,不因其是在法理论学或法哲学层面上讨论,还是在部门法层面讨论,而发生变更,因此讨论刑法适用中的合理性之达成,需要借鉴法律方法论的理论框架——虽然正如下文要说的,框架之内的内容有所差异。我把这种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

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论文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在归纳当前理论界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以理论指导实践,对盗窃与抢夺的界分作出阐述。 论文关键词盗窃抢夺界分 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无法将盗窃与抢夺明确的区分开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面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有学者曾对我国刑法中抢夺罪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借鉴德日的做法,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一部分归入盗窃罪,一部分归入抢劫罪。抢夺罪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分抢夺罪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只是将盗窃与抢夺的界分问题,转换为盗窃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具体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杨某某去到一手机店门口,假装试用用绳子挂在店门口货架的手机,趁被害人黄某某与向店内其他客人介绍手机不注意之际,杨某某用指甲钳剪断拴住手机的绳子,将挂在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台手机拿在手上,并逃跑。黄某某发现后紧追杨莫某并大声

呼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合力将杨俊峰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被拿走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虽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相同,但地方在根据本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时,可能会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所区别,例如广东省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人民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这样规定也具有合理性,因为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大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使得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十分必要。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则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未达到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则其抢夺物品的价值达到追诉标准,依法构成抢夺罪。 二、理论归纳 通说的观点是以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和抢夺行为的“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人发觉,而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一直在他人关注之下的情形,通说对“秘密性”与“公然性”的要求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秘密性”则再所不论,马克昌教授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

2021年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毕业论文目录 欧阳光明(2021.03.07) 摘要 (1) 关键词 (1) 前言 (1) 1.企业并购概述 (2) 1.1企业并购的定义 (3) 1.2企业并购的类型 (3) 1.3企业并购的目的和功能 (4) 2.并购案例的介绍 (4) 2.1案例背景 (4) 2.2并购各方概况 (5) 2.2.1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 (5) 2.2.2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 3.并购动因分析 (7) 4.并购过程及结果 (9) 5.并购对双方的影响 (10) 5.1并购对上汽的影响 (11) 5.2并购对南汽的影响 (11) 6.并购的启示与思考 (12) 6.1发挥“双品牌”优势 (12)

6.2资源的整合 (12) 6.3政府的支持作用 (13) 6.3并购模式的创新 (13) 结束语 (14)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4)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Analysis on Merger Case of Enterprises 学生:金煜 指导老师:刘进梅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并购事件将层出不穷。当这些企业在经济市场上进行并购时,很多问题就随之而来了。从并购的历史数据来看,成功的企业并购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么多,有的企业甚至因不成功的并购而陷入了困境。并购充满风险,这一点已经为人们所认识。并购研究既是目前并购实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和完善现有并购理论的客观需求。为了企业的发展前途,企业并购应该引起人们的相当注意。本文就此问题选取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旨在给企业并购与整合以有益的启示。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China's economic,theevents about merger will be more and more.There are many problems when merger in the market of economy .From the historical data,the success of merger was not expect as much,even more some of them fell into difficult

刑事案件认定-张明楷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教授 作者:张明楷来源:法学杂志时间:2007-1-9 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规范,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例事实的彼此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问案件事实拉近。不难看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如果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同样,如果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本文拟联系司法实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能先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意味着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既然如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具有不同侧面与不同性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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