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刑法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刑法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第二十五章渎职罪

本章总体上要注意的宏观问题:

(一)主体:除特殊情况外,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的是某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有一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特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应优先定特殊罪名,只有不能定特殊罪名时,才可定一般罪名。

(三)犯受贿罪又犯本章规定的渎职罪的,原则上以受贿罪与所犯的渎职罪数罪并罚。但因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以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渎职犯罪与共犯的界限: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共同渎职的定罪量刑

1.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六)追诉时效: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修正案(六)》增加了枉法仲裁罪。

(八)《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九)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一、滥用职权罪:

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二、玩忽职守罪:

(一)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二)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2012/二/21)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答案】C

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2007/二/20)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答案】D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也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本罪是犯罪者向他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则是犯罪者自他人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3.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是“为境外”。

4.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后者要求是军人。

(2)对象不同:后者必须是军事秘密。

四、徇私枉法罪:

1.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放任不管,都构成本罪。

2.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在徇私枉法的过程中利用司法职权毁灭、伪造证据的,属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3.因受贿而犯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二/20)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A

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二/65)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某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甲收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乙的家属现金1万元后,伪造乙防卫过当、自首的证据,欺骗该院审判委员会,导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徒刑。对甲应当以何罪论处?(2008延/二/20)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受贿罪

D.伪证罪

【答案】A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由枉法裁判罪改变而来。

2.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系:在枉法裁判的过程中利用司法职权毁灭、伪造证据的,属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3.因受贿而犯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四)》增加。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以上两罪又收受贿赂的,择一重罪处罚。

七、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请回答第88—91题。

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1/二/91)

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D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改变而来。

2.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 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 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 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答案】:D 【解析】: 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D 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单选)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3节>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职业禁止。 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即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故A项错误,不当

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刑法立法解释是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刑法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一起,起着弥补刑事立法不足、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加强刑法立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发现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解决对策,对于完善刑法解释体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立法解释必要性原则制约机制 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发展至今,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前、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前、1997年刑法典修订至今。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学理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活动又是应刑法立法尚不完善的现实需要而产生,是对立法的一种补充与完善。这就决定了刑法立法解释这一制度与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有着天然的联系。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刑法立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中已加以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循,刑法立法解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如人意的问题也是必然的,这也正是引起学者们质疑的原因所在。面对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不是要否定它,而是要寻求解决办法,以达到刑法解释体制内部的和谐以及刑法解释体制与刑法立法间的和谐。 1 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1.1 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界限不明。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立法机关正是通过解释权实现了立法权限的扩张,由于立法解释的程序较之立法更为简便,立法机关往往打着立法解释之名,行使立法之权。由于解释在理论上的扩张性以及界限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如何界定解释超越了立法规范的界限,而转变成为一种新的规范制度,更加成为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这样的特性决定了立法权和解释权在实践中的区分极为困难,这是两者区分在理论上的困境。这样的困境成就了立法机关的解释权,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 1.2 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界限不明。同样地,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也存在着权力分配不明、界限不清的问题。由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界限不甚明确,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简便这一优势又正好满足了司法实践中大量需要解释性规定的需要,于是司法解释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不同形式迅速增长。立法解释权长期虚置,司法解释越权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尽管存在差别,但两者都是“解释”,两者的目的都是对刑法规定的含义作具体的阐明,即都具有立法的从属性,会出现内容上的重叠也是无可避免。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立法解释的相关制度,给刑法立法解释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使之与立法司法解释最大程度的区分开来。 1.3 刑法立法解释制约机制不足。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目前正处于一个发展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 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 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 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罪结果发生,但其原因不一样,犯罪未遂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是犯罪人意志以内的原因。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一、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

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摘要:针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从理解和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澄清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错误认识。 关键词:刑法;但书;理解;适用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概念,其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但书”。随着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刑法第13条“但书”成为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很可能影响刑事司法的严格性。因为“情节显著轻微”是一个模糊概念,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划出一个清楚界限的。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会造成办案实践中认识的混乱,并最终造成刑事司法的不统一,既可能出现有罪不究,也可能出现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定罪处罚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犯罪概念中“但书”是至关重要的。 一对犯罪概念中“但书”的理解 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刑法第13条“但书”的含义: 1 “但书”从规定什么情况下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角度,说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

和人民利益的特征。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1]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的驱动力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就不能将它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包括:(1)对国家安全的危害;(2)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5)对公私财产的侵犯;(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侵犯;(7)对社会秩序的妨害;(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等。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 “但书”说明并非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当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之后,才能视之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那么,该行为还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般违法行为。比如违反党纪、政纪、军纪的错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它们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因而都尚属一般违法行为,只按党纪、政纪、军纪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而不是作为犯罪处理。因此,犯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 “但书”中的“情节”是指定罪方面的情节,不是指量刑方面的情节。或者说“但书”中的“情节”是指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

论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对策

论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对策 吴思博周丽君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日,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利用计算机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尤为严重。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针对计算机网络,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 未来的世界,将是网络化的世界;未来的中国,也将是网络化的中国。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存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正向我们逼近——这就是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网络犯罪。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探索。 一、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计算机网络诈骗罪,就是普通的诈骗罪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的变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种类

由于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受害人大多是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新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最多。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辨析 【内容提要】“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受贿人”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截贿”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关键词】截贿,介绍贿赂行贿,不法给付 一、问题的提出 “截(劫)贿”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而是泛指贿赂案件中被日常生活所提炼的一种“吃黑”现象,即在介绍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受托向受贿人转交贿赂的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截取贿赂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归己所有的情况。近年来,腐败案件的查处中,不时牵连出“截贿”案件。与刑法理论中有关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争议一样,“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也历来是颇有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笔者随机梳理了近两年来全国法院数十个涉及“截贿”案件的最新判决,除了行为人谎称可以有关系帮助介绍贿赂而实际上没有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联系,其占有请托人款项的行为大都以诈骗罪定罪外,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部分款项的,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多数裁判一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对行为人的“截贿”行为也就不再作单独评价,而只是将“截贿”所占有的财物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得知司某在运作某经济适用房项目时,向司某提议可以找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某帮忙,司某先后拿30万元给孙某,转交给王某,孙某将其中18万元转交给王某,余款被其占为己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行贿人司某和受贿人王某之间实施沟通、传递贿赂财物,在未经行贿人司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用于行贿的款项据为己有,所得财物属于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1]可以说,作为非法所得没收是“截贿”行为通常的司法处理。 不过,也有少数裁判,认定行为人“截贿”占有的款项仍属于委托人的,委托人是被害人,明确案发后行为人将“截贿”款项主动退还给委托人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2]或者认定,行为人收到请托人让其转送的款项后,只将其中部分转送,其余的谎称已经转送而实际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应构成诈骗罪,追缴后直接发还被害人(委托人)。[3]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上不予保护的财物在一些民事判决中却有不同的评价。委托人就行为人的“截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裁判认定介绍贿赂人取得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案例2】2006年4月,委托人袁某向受托人刘某提出愿意花钱为其父母办理假退休手续,以骗取退休金和为袁某找工作。为此,袁某先后一共交给刘某155000元,刘某将其中29000元用于行贿某劳保管理所的微机室主任张某。由于最后未能办成,2007年6月,委托人袁某向检察机关举报张某和刘某的犯罪。张某以受贿罪被定罪量刑。刘某以介绍贿赂罪被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第8-13章 刑事责任及刑罚制度 练习题

第 8-13 章刑 事责 任及 刑罚 制度 练习 题 作者:本站整理来源:本站时间:2006-12-20 【字体:大中小】双击自动滚屏 一、法条填空 ●公司、企业、(74)、机关、(75)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76)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77)的主管人员和其他(78)判处刑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79)或者附加适用 (80)。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81)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82)执行。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83)。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84)。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 动的,可以 (85)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86)之日起计算。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87)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88)

核准。 ●(89)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90)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91),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92)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93),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94)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95) 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96)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97)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98)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99)。如果由于遭遇 (100)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101)或者从 (102)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103)期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104)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105) 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106)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107)债务,需要以没收

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对策探析

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对策探析 发表时间:2017-11-01T19:37:04.51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作者:袁立华 [导读] 摘要:在今天,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性问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江阴市 214431 摘要:在今天,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性问题,而已经或者说是必须上升为一种理念,即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不断克服其负面效应,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等方面成果的总和。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法益;刑法保护 1导言 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生效。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是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及时答卷。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施行,近两年围绕该法展开的研究深度不断拓展,质量明显提升,新著佳作纷纷发表,获得广泛重视。 2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生态问题与环境问题的蔓延、加剧,已经对人类的基本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这也迫使人们不得不开始反思传统的自然观和旧式的生产方式,同时也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挽救和保护生态环境。就国家层面而言,环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立法来规定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和行政、刑事处罚来实现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如果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形法则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因此,刑法介入生态环境领域具有其自在的必要性。 3完善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有效措施 3.1确立生态法益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 犯罪价值判断的重要标准就是法益,不同的法益选择会直接导致犯罪构成设计和罪状表述的差异,并最终决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欲发挥刑法对生态环境严格而有效的保护,就应在环境犯罪中首先确立优先保护生态利益的价值准则,即把对生态利益的损害作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我国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以生态利益为主要保护目标的,未将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况包括在内。有关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定也多表现为对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这正是传统的人本主义价值观念导向的结果,更是我国刑法中生态法益缺失的客观表现。 3.2完善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及罪名的设置 3.2.1增设危险犯 由于生态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不仅容易使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遭受损害,而且经污染、破坏后欲消除危害、治理污染往往要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因此,在对待环境问题上应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全过程控制理念,这是与现行的环境犯罪结果犯所体现的“末端治理”相对应的一种环保理念。生态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足以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或者破坏,而使自然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处于危险状态。对于危险犯,我国的环境资源法仅规定了追究行政责任的条款,而无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就使我国的法律制裁落后于实践的要求,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环境。 3.2.2确立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制 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只要检察官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且是由被告实施的,即使主观无罪过,被告也要被定罪。将这种责任应用在环境侵权领域,则是指对那些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不论主观罪过如何,一律加以刑事制裁。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迫切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是有学者指出,我国不应确立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制。因为严格责任制违背了我国刑法学总则所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将无过错行为人定为罪犯处以刑罚,会造成“超犯罪化”的倾向,会给刑罚的威慑力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 3.2.3完善环境犯罪罪名设置 我国的环境犯罪采用的专章(节)式,将其集中设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节中。但是由于环境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环境犯罪危害所具有的影响的长期性、后果的灾难性、方式的隐蔽性、危害的潜伏性等特点,仅用一部稳定的法典将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环境犯罪全部囊括其中是不切实际的。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仅限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要素,仅倾向于对人类利益的保护,这已不能适应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因此,在刑法中确立独立的生态法益之后,应增设客体为环境要素的罪名,如废物危害环境罪、非法从事核设施罪、非法处置核燃料罪、污染水域罪、污染空气和噪声罪等。 3.3改革现行环境犯罪的刑罚措施 3.3.1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在环境犯罪中,国际上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的立法趋势表现比较明显。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侵权犯罪中过失犯罪占绝大多数,而且单位犯罪比较突出,对于无生命实体的单位来讲,适用罚金刑更为适宜。另一方面,环境犯罪作为一种贪利型犯罪,与自由刑、生命刑相比较,罚金刑更具有惩罚的严厉性、经济性,也有利于弥补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3.3.2增设资格刑 生态环境犯罪大部分都是单位犯罪,而适用资格刑对单位进行惩处较自由刑及罚金等现存的附加刑,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但我国刑法中对于资格刑的规定仅限于剥夺政治权利,这显然不够。为此我国刑法可以增设资格刑的规定,如禁止从事某种营业、解散犯罪法人、剥夺荣誉称号、禁止向公众募捐、暂时或永久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禁止从事特定业务、剥夺荣誉称号等。 4结束语 总之,刑法,作为社会秩序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现代法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承担构建生态文明重任上责无旁贷。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刑法必须培养起生态法益的独立认知,这是刑法之于环境问题的当务之急,更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长远之计。同时,在具体保护路径上,刑法的内部构造与相关设计应当有所改良,如此才能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而又前路艰难的生态环境问题。当然,正如培根所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生态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

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A.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预备 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行为的个数 B.犯罪构成的个数 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 D.犯罪结果的个数 13、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头”,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产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4、李某带匕首去杀张某,途中腹痛返回,李某的行为属于()。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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