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13年月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加强建设成本控制,针对工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工程变更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

第三条鼓励优化设计、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的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改变功能、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变更原因必须充分、合理,内容详实、准确。如果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变更联络单(表C02)后附工程造价,作为暂估价;设计单位提出变更,

在变更文件后附工程变更造价,作为暂估价。关于房建项目,由项目管理公司综合考虑控制工程投资额,如出现投资额超概算现象需及时提出。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需考虑控制变更造价。工程变更相关费用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合同内容或其它有效文件进行核定,最终以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额为准。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分类

(一)一类变更。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做出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大于主体工程造价3%或大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均属重大工程变更,即一类变更。

(二)二类变更。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小于主体工程造价3%且小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属二类变更。

(三)特殊变更。因特殊原因、应急情况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总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或提前所引起费用增减属特殊变更,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原则

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对于一类变更,由总工程师牵头,总工办负责组织,对于涉及到重大结构或原则性方案调整的变更,总工办负责,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方案论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委技术处,提出书面意见;

二类变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总工办参与;特殊变更,由工程主管主任牵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对未及时上报及后报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且年底结算不予认定。

第七条一类变更由总工程师牵头,总工办组织进行技术审核,由项目管理公司将《工程变更联络单》(表C02)报总工办,进行设计变更。并通报合同部、造价部对工程变更进行合同备案确认及造价备案确认,通过后由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综合审批。二类变更由项目管理公司直接进行综合审批。特殊变更,由工程主管主任牵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变更协调开会,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特殊变更处理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

(一)技术审核。涉及变更的项目,须3日内由项目管理公司将工程变更联络单(表C02)文件交总工办进行变更。总工办对一类变更的技术方案、工程质量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要求、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要求,确定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填写《技术审核意见单》。

(二)合同备案。在单项工程合同外项目超过200万时合同部进行合同备案,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由总工办在技术审核后3日内将变更文件通报合同部。对于涉及合同变更的项目,合同部须3日内进行备案,并填写《合同备案意见单》。

(三)造价备案。根据合同约定,造价部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备案,具体的工程量及价格待工程完工后结算时一并审定,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按合同规定或相关结算文件执行。由总工办在技术审核后3日内将变更文件通报造价部。对于涉及造价变更的项目,造价部须3日内进行备案,并填写《造价备案意见单》。

(四)综合审批。项目管理公司在技术审核、造价备案、合同备案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工程变更原因,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目标要求,在尽可能保证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确保工程连续施工的前提下对工程变更进行综合审批决策,并填写《综合审批意见单》。

第八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监理单位可不必事先审批但应立即口头报告项目管理公司,并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项目管理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工办,3日内到相关部门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补办手续,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工作日。

第五章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工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需求的,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合同要求核增减,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工程变更联络

单》后附工程变更造价报送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联络单》进行综合评审(合同评审、技术评审、费用评审)并签字盖章,2日内报项目管理公司。

(二)工程发生变更时,项目管理公司及时通知总工办,总工办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建管中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查,房建项目还需通知使用单位,形成变更的统一意见。对于重大变更,如需通知财政、审计及纪检等部门的,由总工办组织,建管中心办公室通知召开会议,并形成变更会议纪要。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及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工程变更联络单》,房建项目应有使用单位签字盖章。

完善手续后项目管理公司将《工程变更联络单》交总工办,下发设计单位。对于一类变,更项目管理公司,可通过《工程变更联络单》的形式提报总工办,由总工程师牵头,总工办负责组织技术审核。

(三)总工办组织每月定期召开工程变更会议,由项目管理公司汇报当月变更情况,并通报各部门并确认。会议参加人员有各管理公司技术负责人、设计院设计项目负责人、造价结算部、招标合同部、建管中心总工办主任、总工、主管副主任参加的工程变更通报会。会议就当月发生的变更进行通报,并由各部门把关确认,形成《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建筑工程项目涉及使用功能变化的工程变更,使用单位需参加会议。确定需要各部门及财

审、审计参加的变更会议的,由总工办组织,建管中心办公室负责通知财政、审计及纪检等相关人员,并形成《工程变更会议纪要》。

(四)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变更联络单》5日内完成工程变更文件(后附预算),由总工办下发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变更文件中必须附有《工程变更联络单》。

在《工程变更联络单》中,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字、盖项目部公章,监理单位由总监签字,盖项目监理部公章,设计单位由设计负责人签字,盖设计院公章,建设单位由业主代表及管理公司总工或负责人签字,盖项目管理公司公章。

(五)总工办对变更进行技术审核,合同部、造价部对工程变更进行合同备案、造价备案,《综合审批意见单》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人及总工程师审批。

(六)工程变更相关费用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合同内容核定。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七)建筑工程项目经项目管理公司审定涉及使用功能变化的工程变更,须由使用单位在《工程变更联络单》上签字盖章。

(八)工程变更从提出到完成下发时限为14日,不得出现遗漏,逾期不予补签。

(九)办理一类变更的文件备案,须提供《工程变更联络单》、

《技术审核意见单》和特殊变更会议纪要。

(十)总工办、工程部、造价部、合同部不定期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抽查及评价。

(十一)办理一类变更的文件备案,须提供《工程变更联络单》、《技术审核意见单》、《造价备案确认意见单》、《合同备案确认意见单》(按照规定需要合同审核备案的)、《综合审批意见单》和变更文件。办理二类变更和特殊变更的文件备案,须提供《工程变更联络单》、《综合审批意见单》变更文件和特殊变更会议纪要。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变更的,须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各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签署《工程变更联络单》,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对项目进行功能性设计变更的,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联络单》,经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后进行审批,并综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费用变化意见,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现场勘察,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变更的,及时通知总工办,由设计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联络单》。

第十三条因现场紧急情况由设计单位口头确认工程变更的,经业主代表及负责人确认后,施工单位可提前依照工程变更施工,设计单位须在确认变更24小时内履行变更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十四条工程各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一定的处罚:

(一)施工单位随意更改设计的、不提前履行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错误,对工程造成不可逆转的,各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处相关单位工程变更费用20%~100%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随意变更随意变更设计,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处工程变更费用50%~300%的罚款。

(三)对于一项工程完工后,设计变更累加后如果超过概算,分析变更产生原因,各相关单位承担责任。

(四)对违法违纪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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