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签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国内货运险核保细则

(一)承保险种和险别的规定:

1.国内货运险可分为国内公路运输险、国内水路运输险、国内铁路运输险、国内航空运输险。

2.出单时应按其运输方式分别录入各险种中,严禁录入旧国内货运险栏目中。

3.承保险别栏目应注明基本险或综合险及所采用的条款,严禁将此栏目空白。

4.国内货运险严禁附加任何附加条款。

(二)承保费率的规定:

1.参照总公司颁发的费率汇编中《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保险费率表》执行,费率应按表中规定查明保险标的的货物类别后确定。

2.核保时可视货物类别、包装情况、运输工具、航程航区、气候条件等因素,而适当将费率上下浮动20%。

(三)承保标的的规定

1.重点发展的业务:国内铁路货物运输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险、邮包险。

2.严禁承保的业务:

(1)保险标的:

△珠宝、玉器及玉雕制品、首饰;

△鲜活货物和植物及其种子;

△个人行李;

△易燃易爆品;

△易碎易损品。

(2)包装情况:

△无外包装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货物

(3)运输工具:

△水路运输中,船龄超过25年的船舶或承运船改变用途或最后一个航次运输的业务;

△公路运输中,不符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的汽车。

3.可承保国内运输基本险的业务

△旧器材、已受损的货物应退运原产地修复的,应在双方共同检验确定原残后承保,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始购买发票;

△罐头食品、原木以及大蒜、葵花子、大米、豆粕、玉米等农副产品;

△各种大额散装货物、矿砂等,但必须向分公司提供有关运输工具的详细资料;

△船舶运输装在舱面的货物。

4.需要逐笔向分公司上报详细资料的业务:

△保额超过RMB500万元的整船国内运输货物;

△鱼粉、豆粕、花生的运输;

△保额超过RMB500万元的散装货物;

△保额超过RMB1000万元的货物;

△以预约保险形式承保的业务必须向分公司报备有关协议;

△各种大额散装货物、矿砂等。

△每单标的超过RMB300万元的货物,应查明运输船舶、火车或汽车的情况并将资料上报分公司财产险部。

5.其他应注意事项

△对精密设备/仪器应谨慎承保,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安排监装监卸,要求承运人务必做到谨慎装卸、固定牢靠、稳妥驾驶。并应在承保条件中列明:本保险对无论任何原因所致机械、电气及电子功能不协调的损失不予负责。

△承保公路货运险附加盗窃险时,应在设定免赔额的同时设定不小于损失金额20%的免赔率。另须在保单上注明:不负责全车失窃的损失,不负责被保险人自有车辆运输的损失。

△各种散装货物只承保第一程运输,而不扩展第二程运输,并应设定5%的绝对免赔率。

△承保豆粕运输险,须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变色、发热及霉变损失赔偿责任除外。

△整船运输业务必须了解承运船及承运人资料,对于福建籍船舶、改装船、私人及小型船公司的船舶、200总吨以下的船舶、20年以上船舶运输的货物应谨慎承保,核实承运船的载重吨与货量的关系,禁止承保超载运输的货物。系老船运输的,须按规定加收老船加费。

△禁止承保拖航运输业务,尤其是大型设备的拖航运输。

△控制承保整船运输的白糖、钢材。

△与港口、货代及承运人等签署保险代理协议时,应避免将其作为被保险人签发保单,并在保单上约定:本保单不负责超载运输的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失。

6.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的核保规定参照国内货运险,但每张保单原则上保额固定为RMB2万元,如单笔业务(每辆车)保额超过RMB10万元,须将其详细资料上报分公司财产险部。

7.船舶险业务须逐笔上报分公司财产险部。

(四)免赔率的规定:

1.保险条件项下须注明承保险别以及适用条款,对免赔额的表述须明确为绝对免赔占整批货物保险金额/损失金额的比例。

2.对于下列保险标的,应严格设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各种散装货物的绝对短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保险金额的1%以上,以商检水尺/空高计量为准;

△粮食谷物、油类、工业原料、粉、粒状商品、食糖、粗盐、香料的短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的2%;

△灯具、玻璃器皿、瓷砖、大理石的破碎免赔率为整批货物保险金额的2%以上;

△油类、化学品的渗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的2%以上。

△承保纸张及其制品须设定不低于保额1%的绝对免赔率。

3.对于风险较高的保险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危险程度订免赔率或免赔额。

4.原则上,免赔率每降低1%,费率则增长0.5%,但最低不能低于一般货物的一切险费率。

5. 免赔率或免赔额必须写明是绝对还是相对免赔率或免赔额。同时,应将此项规定在承保条件和投保单中写明。

(相对免赔率:% FRANCHISE;绝对免赔率:EXCESS OF % )

(五)签订代理协议:

签订代理协议时,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代表人的权限,包括保额、标的、风险限制以及适用条款等等,并将公司核保规定以书面形式附后,以便代理人参照执行。

(六)综合管理规定

1.各机构严禁随意合并危险单位,私自将多张保单合并为一。特殊情况下,可对凭证式保单多单合一后录入电脑,合并后每单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国内货运严禁倒签单现象。

3.出具保单后,若保险因素发生变化,应在保险标的起运通知我司更改。

4.严禁事后随意出具批单更改保额等主要保险因素,影响分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5.严禁在货物起运后,出具注销或退保批单。

6.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

7.国内货运险因其保险期限短,应在签单时收取保费;

8.严禁倒签单。

(七)投保单规定:

1.投保单的要素要填写完全、清晰。

2.投保条款与投保险别要保持一致。同时,要写全条款或险别的名称。

3.特别约定应在投保险别后标明,同时应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

(八)录单规定:

1.应按照小型机中的各项要素准确录入各项信息。

2.准确录入货物大类和货物类型,为以后进行统计分析提供方便。

4.对于并笔录单的①在录单时应注意起讫日期应包含所有并笔的凭证,并在备注栏

中标明所有并笔保单的流水号或保单号码;②合并后录入的数据必须与原始保险

凭证加总后的数据相一致;③凡合并录单的,必须登记台帐(见附件);④原始保

险凭证必须妥善留存,并按序号装订,以便理赔时核对单证(注意合并录入后的

电脑保单不具备法律效力)。

5.对于代理的业务,应及时录单,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

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

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补偿保险货物在空运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利生产的发展和经营的稳定,特举办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凡是向民航部门(以下简称承运人)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托运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货物(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二条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散失;

四、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后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者提货不着而引起的损失;

六、在装货、卸货时和地而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三、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责任起讫

第五条本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目的地收货人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

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后的十五天为限。

第六条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它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货物严重积压,所保货物需用其它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但应办理批改手续。如果所保货物在被迫降落的地点出售或分配,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以后的十五天为限。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七条空运货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物价格或货价加运杂费、保险费计算。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的同时,必须按照保险人制订的费率规章,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凡是应当包装的货物,其包装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运输所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防损查验工作。

第十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或剔除扩大损失的部分。

第七章货损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后,如果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申请检验,最迟不得超过十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如果当地无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则由被保险人或收货人会同承运人共同检验,并由承运人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向起运地保险人索赔。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航空货运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索赔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立即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值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则保险人不再赔偿或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交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载机构或法院处理。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补偿保险货物在空运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利生产的发展和经营的稳定,特举办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凡是向民航部门(以下简称承运人)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托运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货物(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二条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散失;

四、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后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者提货不着而引起的损失;

六、在装货、卸货时和地而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三、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责任起讫

第五条本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目的地收货人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

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后的十五天为限。

第六条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它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货物严重积压,所保货物需用其它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但应办理批改手续。如果所保货物在被迫降落的地点出售或分配,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以后的十五天为限。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七条空运货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物价格或货价加运杂费、保险费计算。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的同时,必须按照保险人制订的费率规章,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凡是应当包装的货物,其包装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运输所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防损查验工作。

第十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或剔除扩大损失的部分。

第七章货损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后,如果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申请检验,最迟不得超过十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如果当地无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则由被保险人或收货人会同承运人共同检验,并由承运人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向起运地保险人索赔。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航空货运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索赔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立即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值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则保险人不再赔偿或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交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载机构或法院处理。

进出口货运险核保细则

一、承保原则

重点发展出口货物运输险、国内铁路货物运输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险。

严格控制国内水路运输业务、进口整船散装货物、以及精密设备运输险的承保条件。

二、承保险种和险别的规定:

1.进出口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主险,根据其特点平安险和水渍险可附加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切险可附加特殊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不可随意附加,须逐笔上报分公司财产险部。

3.附加险种不可单独承保,必须在承保主险的基础上承保。

4.原则上若信用证无特别规定则一般采用中国条款(PICC)并在保单上注明。若被保险人提出用伦敦协会条款(ICC)则亦可接受,但应考虑本航次货物是否与所用条款适应的范围和地区有关。

三、承保费率的规定:

1.参照总公司颁发的费率汇编中《进出口货运险保险费率》执行,对于在指明货物加费表中列明的货物无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和起运地远近,均应按表中列明的费率加费。

2.核保时可视货物类别、包装情况、运输工具、航程航区气候条件等因素,而适当将费率上下浮动20%。

四、上报总、分公司的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1.货物的资料(详见货物运输承保问卷表)

2.承运人及运输工具资料

3.历史赔付记录

五、逐单上报总公司的业务

下列业务因需要安排临分或风险非常集中,各级核保人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并拟定承保条件,经二级机构最高级核保人签署意见后逐笔上报,经总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承保:(1)精密设备或仪器、鱼粉、花生、活牲畜、军火、现金、珠宝。

(2)单次运输保额超过USD1000万的所有货物。

(3)预计年运输总额超过USD1亿的预约保险业务

(4)境外——境外(港、澳地区除外)的业务。

(5)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出口信用保险、各种间接损失保险。

(6)以下保额超过人民币100万的业务:工艺品、新鲜果菜、白糖、原木、罐头食品

及整船运输的矿砂。

(7)保额超过USD200万的整船运输货物。

(8)保额超过RMB500万的国内水路运输货物。

六、承保标的的规定:

1.重点发展的业务:出口货物运输险

2.严禁承保的业务:

(1)承运船改变用途或最后一个航次运输的业务;

(2)船龄超过25年船舶所承运的货物;

(3)珠宝、玉雕工艺品及玉石制品、军火、活牲畜、新鲜果菜;

(4)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

3.只可承保平安险或航空险的业务

(1)旧器材、已受损的货物应退运原产地修复的;

(2)罐头食品、原木以及大蒜、葵花子、大米、豆粕、玉米、线麻籽等农副产品;

(3)私人行李。

4.下列业务应根据有关要求逐笔向分公司上报相应的材料:

(1)进出口货运险保险金额超过RMB 500万元的货物应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后上报分公司;

(2)鱼粉、进口豆粕、花生、罐头食品;易碎、易损及其他保额超过5万美元的工艺品;原木、散装整船货物以其他保额超过RMB500万元的所有货物;

(3)从泰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进口、保额超过50万美元的整船货物;

(4)需用特殊条款,如散装油保险条款、散装煤保险条款和冷藏货物保险条款等等;

(5)以预约保险形式承保的业务必须提前向分公司报备有关协议;

(6).境外至境外(港、澳地区除外)的业务。

5、其他规定

1.裸装钢材及其制品运输过程中易发生锈损应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锈损责任除外;如承保一切险,还应设定免赔率为5%;

2.陆路运往俄罗斯的服装、玩具、食品、电器等轻工日用品,如承保一切险,应将盗窃

和提货不着责任除外;

3.运往尼泊尔的货物须加贴码头检验条款,不扩展内陆运输;

4.各种散装货物以及化肥、糖、粮谷、油(包括油料)的货运险的保险责任严格限于港-港,即承保到货物卸离第一程运输工具为止,不自动扩展第二程运输,保单上应根据情况注明“PORT WAREHOUSE TO PORT W AREHOUSE ”;

5.装在舱面的货物只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在按规定加费后可附加舱面保险;

6.承保豆粕运输险,须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变色、发热及霉变损失赔偿责任除外。

7.承保矿砂运输险应逐笔上报,承保条件是平安险费率不低于0.3%,承运船龄不超过10年。

8.承保玻璃、石料必须社顶不低于保额5%的绝对免赔率。

9.各种散装货物的保险责任应严格限于港-港,须安排资信良好的独立合法检验人进行装船检验,并在货物到港后认真作好监卸工作,填写监卸报告,并报分公司财产险部。进口保单须用中文打印特别约定: 1. 货物进入码头仓库或堆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绝对短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保险金额的1%以上,以商检水尺/空高计量为准;

10.对精密设备/仪器应谨慎承保,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安排监装监卸,要求承运人务必做到谨慎装卸、固定牢靠、稳妥驾驶。并应在承保条件中列明:本保险对无论任何原因所致机械、电气及电子功能不协调的损失不予负责Excluding Mechanical,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derangement howsoever caused.

10.每单标的超过100万美圆的,应向分公司上报承运船舶的有关情况,如:船龄、船旗、船级、保赔协会名称等,以便在发生损失涉及承运人责任时我司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和追偿;

11.对于风险大、金额高、易受损的货物,各支公司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并将书面材料上报分公司财产险部。

(四)免赔率的规定:

1.保险条件项下须注明承保险别以及适用条款,对免赔额的表述须明确为绝对免赔占整批货物保险金额/损失金额的比例。

2.对于下列保险标的,应严格设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各种散装货物的绝对短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保险金额的1%以上,以商检水尺/空高计量为准;

△粮食谷物、油类、工业原料、粉、粒状商品、食糖、粗盐、香料的短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的2%;

△灯具、玻璃器皿、瓷砖、大理石的破碎免赔率为整批货物保险金额的3%;

△油类、化学品的渗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保险金额的2%以上。

△承保纸张及其制品须设定不低于保额1%的绝对免赔率。

3.对于风险较高的保险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危险程度订免赔率或免赔额。

4.原则上,免赔率每降低1%,费率则增长0.05%,但最低不能低于一般货物的一切险费率。

5. 免赔率或免赔额必须写明是绝对还是相对免赔率或免赔额。同时,应将此项规定在承保条件和投保单中写明。

(相对免赔率:% FRANCHISE;绝对免赔率:EXCESS OF % )

(五)签订代理协议:

签订代理协议时,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的出单权限,包括保额、标的、风险限制以及适用条款等等,并将签单公司核保规定以书面形式附后,以便代理人参照执行。未经二级机构最高级核保人书面同意,严禁授权代理人在未予事先申报的情况下擅自签发保额超过RMB200万的保单,网上出单不适用本规定。

积极推进代理和预约保险业务上网(平安货运保险网)出单,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客户通过会员流程或预约保险业务申报流程出具保单。合理确定每个客户有价单证的发放数量,加强单证清收和管理。对于网上系统自动核保的业务,尤其是新上网的业务,核保人应及时检查保单内容,有问题及时处理。

出口代理业务必须逐单录入电脑,禁止私自合并或拆分危险单位。

(六)预约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预约保险业务系与被保险人(货主)就特定货物运输保险事先约定承保条件的业务。

(1)承保预约保险业务应签署预约保险协议,协议格式和内容可参照附件1、附件2,如不使用附件格式,应保证格式中的要素齐全。

(2)签订预约保险协议后,被保险人应预交最低保费(不低于总保费的70%)。货物总保险金额按简单估算确定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发货前将运输情况书面知会保险人,经保险

人确认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货物总保险金额按预计生产总额或销售总额确定的,应要求客户定期申报运输货物清单,核保人应及时跟踪管理。协议到期后,根据客户实际生产或销售总额计算客户应补交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未预交保费的,应约定定期交纳保费的时间和方式,并严格遵照执行。

(4)协议中应约定每次运输货物限额,运输超过约定限额的业务,被保险人须在运输前书面向保险人申报,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此类业务有权重新设定承保条件。

(5)超出或可能超出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签署预约保险协议前,应书面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经总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签署协议。协议签订后须将有关文本传真总公司备案。

(七)综合管理工作:

1.严禁随意合并危险单位,私自将多张保单合并为一。

2.进口和出口运输倒签单的业务应查明迟保或漏保的原因,在保单上注明保险公司不负责投保日期之前已发生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3.出具保单后,若保险要素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改,否则在理赔时将以单单不符为由拒赔。

4.保险标的起运后,不允许随意出具批单批改保额或费率,更不允许出现注销和退保现象。

5.承保条件应根据出单系统中提供的条件,详细明了地填写,以便理赔时准确确定责任范围。

6.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

△投保加成不应超过发票金额的30%。

△被保险人是否有道德方面的不良记录。

△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越南等东南亚以及北朝鲜等地进口的货物,应对有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分公司财产险部,主要有船舶登记、承运人情况

和租船合同以及买卖合同、信用证等。

(八)投保单规定:

1.投保单的要素要填写完全、清晰。

2.投保条款与投保险别要保持一致。(如选择PICC条款,险别应选择PICC项下的

险别。)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516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标准版本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MARINE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 POLICY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InvoiceNo.PolicyNo.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

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policyofInsurancewithessesthatthePeople"sI nsurance(Property)CompanyofChina(here- inaftercalled"TheCompany"),attheRequestof____ ______ 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calledthe"insured")andinconsiderati onoftheagreedpremiumbeingpaidtothe companybytheInsured,undertakestoinsuretheun dermentionedgoodsintransportationsubjectto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 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 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 a (here-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paid t 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 ttached
hereon.
--------------------------------

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代理协议新(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代理协议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运输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甲方进行货物的配舱,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2.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经营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3.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样本见附件二),以书面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 订舱委托书中应注明所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方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甲方对于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订舱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于订舱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明确该订舱委托书是在本协议项下。 4.甲方若要求更改订舱委托书的内容,或取消订舱要求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经办操作员书面确认后,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指示行事。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若是由于船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上述修改或取消,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时以《订舱确认书》的形式将订舱配载的船名,航次,运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乙方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对上述信息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协议书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协议书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合同(ECARGO样本

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e-cargo样本-物流企业国内运输) 合同编号: 投保人(甲方): 投保人地址: 保险人(乙方): 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 一、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在保险期限内运输的货物,主要但不限于。但是甲方运输以下货物须经乙方另行书面确认承保条件、费率和免赔额/率后,才承担保险责任:商品车、超高超大超长货物、农产品、饲料、原木、蔬菜、水果、禽、鱼、活动/植物、艺术品、金银珠宝、稀有/贵重金属、邮票、金融票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玉器、玻璃及玻璃瓶装货物、大件机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化肥、矿砂、二手设备等。 二、包装/装运方式 甲方保证,投保货物所采取的以下包装/装运方式符合运输的要求:□散装 □集装箱 □罐装 □其他______(请列明) — 1 —(说明:请根据实际运输情况保留有效的选项) 三、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 □公路运输---适运汽车 □铁路运输---火车 □航空运输---飞机 □水路/海洋运输---乙方同意甲方使用的承运船舶为船龄 20 年及以下的适航船舶;如甲方使用船龄为20年-25年(含)的承运船舶,加费费率为___(不低于0.02%);如果甲方使用25年船龄以上的老船作为所投保货物的承运船舶,甲方应在使用该船运货前与乙方进行协商,经乙方同意后,乙方才对该老龄船承运货物按照本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说明:请从上述四种表述中选取所需使用的,删除其余的,如果每次运输限额低于60万元人民币,可删除对船舶的约定) 四、运输路线/范围 ___ (说明:1、有固定运输路线的,必须列明运输路线。如无固定运输路线,可以根据实际运输情况进行描述,如xx市内、xx省内、国内但西藏、新疆除外等等;2、运输方式不同的,尽量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列明运输路线/范围) 五、每个运输工具运输限额 (币别)___万元/每一运输工具。 如超过上述限额,甲方须提前工作日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对此票货物不承担保险责任 □只对上述限额以内的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说明:1、请注明币别;2、超过限额未提前通知的后果仅保留一种;3、— 2 —运输限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公路运输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适用保险条款及投保险别 主险:

保险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示范文本

保险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保险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本协议所指货物运输保险内容如下: 甲方作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国内航空运输一切保险。 被保险人:_____ 货物价值确定方式:按当地市场发货价确定。 保险费率:_____‰免赔额:_____元(鲜活内免赔 额:_____%) 一、保险责任范围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一切险。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 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的声明价值进行全额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险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3.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人保(备案)[2009]N109号-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 一、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 与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 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平安险只就是一种习惯叫法。保险就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就是通过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 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其她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就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就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就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 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

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就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就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就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视为一个整批;以及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全部货物视为一个整批。 本条款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因上述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即整批被保险货物全部毁损或永远失去有效的占有或无法回复原状或丧失原来的性质。而对整批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即整批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发生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就是被保险货物完全毁损或以失去原来的用途与外观,并不可回复原样或原来性质,或永远失去有效占有。因此,实际全损有三种情况:第一,被保险货物完

人保(备案)[2009]N114号-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9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专业版.docx

LOGO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专业版WORD模板文档中文字均可以自行修改 ××××有限公司

编号:_____________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专业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标准

《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017年7月

目录 1.工作简况 (1) 2.标准编制原则 (4) 3.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7) 4.预期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及环境效果分析 (26)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性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26) 6.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26)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27)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27)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9) 附件1:水陆联运货物运单 (29) 附件2:铁路快运运单(货票) (31) 附件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 (33) 附件4:海上国际集装箱货物交付单证附件 (34) 附件5:《合同法》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38)

1.工作简况 1.1任务来源 2016年8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6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通知》(交科技函〔2016〕506号)下达了制定“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计划(计划编号:JT 2016-14)。 标准性质:推荐性行业标准;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 归口单位: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完成时间:2017年。 1.2目的和意义 多式联运作为集约高效的现代化运输组织模式,产生于1960年左右,并在1980年后随着集装箱技术的成熟开始快速发展。欧美发达国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尤其是跨入二十一世纪后均把多式联运作为交通运输系统优化的主导战略,目前已经形成了发展形式多样、设施装备先进、标准体系完善、运输组织顺畅、政策保障有力的多式联运推进体系,多式联运比例不断增长且发展势头强劲。西方发达国家铁水联运比例高达20%,如德国汉堡港铁路集疏运比重高达30%,荷兰鹿特丹港铁路集疏运比重高达13%。随着双层集装箱运输的出现,集装箱运量逐渐超过挂车的运量,在美国东西南海岸等地逐步形成以铁 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一、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平安险只是一种习惯叫法。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通过

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写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

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及保险合同(doc 3页)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及保险合同(doc 3页)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 航班号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

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二)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1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实用版_1

YF-ED-J413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航班号 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AIR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POLICY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InvoiceNo.Policy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policyofInsurancewithessesthatthePeople"sInsurance (Property)CompanyofChina(here- inaftercalled"TheCompany"),attheRequestof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calledthe"Insured")andinconsideration oftheagreedpremiumbeingpaidtothe companybytheInsured,undertakestoinsuretheundermentionedgood sintransportationsubjectto theconditionsofthispolicyaspertheClausesprintedoverleafando therspecialClausesattached

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8章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公约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8.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8.1.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8.1.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 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合同大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合同大全—海洋货物 运输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大全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率载工具航 日期 B 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 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呆险有限公司赔款偿付地点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 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 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