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起诉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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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遗产漫画黄劲超制图

热播剧《都挺好》里有这么一个情节:苏大强执意要与保姆登记结婚,还要在房屋产权里加上保姆名字,子女极力阻拦。子女们的担心不无道理,毕竟亲属离世之后,家庭遗产争夺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何解决这些家庭纷争?也许一份规范的遗嘱就可以搞定了。

清明将至,我们来看看这些与遗嘱相关的真实案例。思明法院法官希望,市民能从这些案件判决得到启发,树立正确的遗嘱意识,并学会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案例1

没有遗嘱,复杂家庭关系让继承更复杂

阿静及其双胞胎弟弟阿仓、阿群起诉的是他们的继母阿香和阿香带来的小蕾,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各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股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八分之一份额,社保个人账户四分之一份额。

阿静姐弟3人的父母于1987年离婚,父亲1988年与阿香结婚。阿香与前夫的女儿小蕾跟着母亲生活。xx年,老人去世,未立遗嘱。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双胞胎之一阿仓和小蕾是否有继承权;老人遗产有多少,如何分配。

原来,双胞胎之一的阿仓早年就被其舅舅收养。在老人与阿静姐弟3人生母的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均只对阿静、阿群的生活费、教育费负担作出判决,思明法院确认收养事实,阿仓对老人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而小蕾7岁就跟着阿香和老人生活,与老人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是老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遗产享有继承权。

至于遗产范围,思明法院确认,老人名下的存款、证券及阿香名下的公积金、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老人、阿香各分得50%份额。老人的50%份额再由阿香、阿静、阿群、小蕾四人平分。医疗保险账户余额部分,亦四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但房产部分,因讼争房产是阿香单位福利房,所以阿香占60%产权,其余40%由四人平均分配。

案例2

为一套房,三代十余人陷入混战

阿兵家的房产之争也是一场混战,涉及三代十余人。他们争抢的是位于大学路的一栋自建房。

阿兵喊上弟弟和妹妹,起诉了他的亲叔叔阿强。之后,阿兵的两位亲姑姑及其爷爷第二任妻子的3名子女也参与了进来。阿兵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生前立下的一份遗嘱,遗嘱载明将房产留给阿兵兄妹的父亲和阿强继承。

阿兵等人以为遗嘱可以说明一切,但他们忽略了一件事,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未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缺乏有效性。这一大家子的遗产继承只能依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虽建造于老人与前妻婚姻关系期间,但因各种原因,房屋产权于1990年才登记在老人名下。此时距离老人与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已9年之久。因此,思明法院确认,该房产为老人与第二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此前老人与第一任妻子一家为该房产的付出,法院酌定老人享有房产4/5产权,第二任妻子享有1/5产权。

因老人与第二任妻子结婚时,第二任妻子与前夫的3位子女已经成年,与老人不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认定,这三位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此外,因阿兵父亲也存在再婚情况及兄妹之间赠予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阿兵分得房产8/75份额,其亲叔叔和亲姑姑3人各得

4/25,老人第二任妻子子女3人各得3/25,阿兵弟弟得4/75。

案例3

为214万余元遗产

90后姐妹起诉阿姨

另一起家庭纷争的原告是一对90后姐妹艳艳和梅梅。她们起诉的是她们的外婆和阿姨阿金,为的是他们的外公去世留下的214万余元存款。艳艳和梅梅主张她们应各继承其中25%,阿姨继承50%。

在这场纠纷里,艳艳和梅梅的外婆避开了,因为她早已与两人的外公离婚,非法定继承人也非遗嘱继承人。姐妹俩的阿姨阿金则出

示了一份老人去世前立下的遗嘱。遗嘱中载明,老人身后钱由阿金支配,艳艳和梅梅不在遗嘱继承人之列。

姐妹俩曾质疑遗嘱中外公的签名,但经司法鉴定,签名笔记并无问题。从遗嘱表述来看,字迹清楚,逻辑清晰,形式完备,遗嘱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法律规定。思明法院认定,遗书系两人的外公所写,真实有效。法院驳回姐妹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姐妹俩承担。

据了解,早在姐妹俩的母亲过世后,姐妹俩就曾以外婆及外公为被告在上海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讼争标的为两人母亲与外公共有的一处房产。

案例4

父亲偷立遗嘱

将房产留给保姆

保姆阿娣原是老张聘请来照顾中风妻子的。xx年,妻子病逝,84岁的老张留下阿娣,3年后,他们瞒着子女登记结婚。老张还两次亲笔写下遗嘱,将其名下一处房产和银行资金留给阿娣。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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