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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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对策研究

10805030134 张晨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际性资源和市场的激烈争夺、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扩大,我国民族品牌依靠技术、实力,和不懈的努力,终于打入国际市场、占有了一席之地之后常常外国同行企业的一纸诉讼就将你送上了漫漫的诉讼之路,不仅消耗企业的财力,同时分散企业决策者的精力,使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这是中国民族企业在打进国外市场后普遭遇到的情况。

企业进军还海外的知识产权的纠纷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是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中遇到的最为普遍的问题。我国驰名商标频繁遭遇海外企业或者个人的恶意抢注,常常有给他人作嫁衣的局面发生。不少品牌刚跨入国际市场就遭到商标侵权诉讼,如海信、狗不理、大宝、五粮液等驰名商标都不得不走上国际维权之路。中国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缺少的不是世界级的产品,而是世界级的品牌。因此,商标保护的对我国企业站稳国际市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第二,美国一个单边的贸易救济方式。特点:1.诉讼不考虑损害,也就说只要确定是侵权,就可以采取措施。这与平常大家所熟悉的反侵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相比不同.其他的措施都要考虑是否有损害7损害程度多大7而且还要考虑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等,再来采取救济措施。2.效率高,从发起到最终是否能够采取措施基本只用一年的时间。3、救急措施杀伤力非常强,尤其是普遍排除率,同类产品不论来源,而且在实施中还可以延伸到同类产品的上下流程。美国的337制度,对于所有的美国权利人都可以保护,包括中国在美国获取了专利的企业.同样可以申请这种救济方式。当前,中国是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2007年的26起案例中,有一半是针对中国的。

第三,边境措施与平行进口。是指WTO里四大类的救急方式之一。WTO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允许司法保护.允许行政保护.允许边境措施。作为贸易大国,中国企业大进大出。据美国近三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海关查获的来自中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占其查获的来自全球货物的68%、73%.81%。这个数据的科学性我们一直也在探究,但从另外一个层面我们也看到.我们出口的产品中.知识产权的问题比较大。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我们的产品在进口国报关,就有可能被扣压。

第四,展会。近几年中国企业在国际性展会上屡遭重创。从汉诺威CEBIT展到柏林IFA 展再到科隆国际五金展,每一次展会都有中国参展企业的展品被查抄,当场撤展,甚至有参

展人员被扣押的情况发生。尤其在近2年的CESIT展上,德国检察院、警方、海关等部门更是采取联合行动,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大规模搜查,涉及包括华旗、纽曼在内的众多参展商。国外一些企业将知识产权视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中国某些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CEBIT展上连续遭到查抄.就是国外竞争对手运用“专利池”抢占市场份额的结果。同时,也暴露出部分参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出国展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不够到位、责任不够明确、规范和管理力度不大等问题。

第五,投资。许多外国企业都打着中外合资、技术入股的幌子,入股中国企业的,并采用高价收购企业股份,当其掌控大部分股份后,对企业销售进行削减从而降低该品牌市场份额,或者将其品牌弃之不用,而若想购回该品牌却需要支付巨额费用。例如重庆的天府可乐。1988年,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下属灌装厂达到108个,创产值3亿多元,利税达6000多万元。1994年,天府可乐与百事可乐合资。13年合资过程中,百事公司逐年减少天府可乐品牌产品的生产,市面上几乎看不到天府可乐的产品,天府可乐集团累计最高

亏损达7000万元,连续八年被评为重庆市特困企业,债务高达1,4亿元,剩下的400多名职工长期依靠上级部门救助艰难度日。

第六,国际诉讼。诉讼发生在企业的同行业企业佼佼者之间。在行业里.企业都想成为领头羊。所以,在国内行业和国外同行业的竞争中,就会显现出行业里的领军人物。为了改变世界的格局,这些巨人之间就会有竞争。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的是侵权诉讼;有的可能是恶意诉讼,也就是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花费大的特点.通过资金、实力的较量击跨竞争对手。

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种种知识产权纠纷,要从两个政府和企业两个方向出发。

首先,政府支持。在涉外案件中,还必然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长途、传真等费用。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费用更为昂贵。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通常按小时收费,一个典型专利诉讼的律师费为100万美元左右;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要聘请专家证人.聘请时按小时收费,每个专家证人的费用从几万到几十万美元不等,仅专家证人费用在诉讼中就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而且一般诉讼的发现程序往往历时一年或者若干年,双方要互相提交成千上万页的文件.就数个或者数十个证人进行反复讯问,每讯问一个证人就要花费2至3万美元,诉讼中提起的每一个动议又会花费1至10万美元。所以可想而知,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花费有多大,而且还在呈不断上涨的趋势。从1995年至1999年以来,专利案件的平均审理费用从100万美元上升到了150万美元;商标案件则从25万美元升至30万美元,相应地版权案件也从20万美元增长为25万美元。这些费用对于那些中小型企

业无疑是一笔天价费用。中国政府可以设立一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基金会,用于解决中小型海外维权的费用问题,或者该基金会可以以入股的方式资助那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海外维权,从而开拓国际市场,当然基金会也能从中得到相应报酬,从更好的维持其运转,这是一个良性循环。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服务:1.通过电话、网络或者直接来访接待有关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方面的咨询,并根据需要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服务。2.定期进行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编辑成文字材料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3.研究知识产权侵权频繁发生国家的制度及救济方案,并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另外,在国内主要城市及海外主要侵权国家举办巡回说明会。4.如果由于其它国家不符合国际规则的惯例或者法规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那么该中心可以通过外交渠道向对方转达中国政府的立场。5.针对国际参展普遍存在的问题,不熟悉参展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纠纷发生后如何及时的启动救济程序进行解答。

其次,企业知识产权国际战略。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防范于未然,不给海外同行企业给予攻击的机会。在商标注册上,国内企业不仅可以通过代理机构向目标市场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而且依据商标国际注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当然,当诉讼不可避免的时候,真确的战略决策能给企业带来更好的结果。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诉讼.从法律上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给予确认,并通过司法判决制止其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获得一定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者可能会通过法律上设置的反诉等司法程序来拖延诉讼。一方面会导致诉讼的周期进一步延长,权利人诉讼的成本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市场空间、市场价值可能销蚀殆尽。这样权利人在付出了高昂的诉讼成本后,即使获得一定的赔偿,却已经失去了市场,甚至在诉讼大战中被竞争对手拖瘦、拖死,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往往有两方面的担心:一是在获得赔偿前能否支付巨额诉讼费用,二是在支付巨额诉讼费用后仍可能败诉。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由于难以承担这种风险而只好放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甚至直接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观念上的改变,企业应该吧诉讼费用当成一种投资,主动参与诉讼,不要在诉讼费上有所吝惜,要积极应诉,打破国际贸易壁垒,才能赢得更广扩的市场。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 摘要:韩国政府为了支持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帮助本国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文章通过对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设立专项援助基金等建议;此外,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最近几年,我国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屡屡遭侵权,尤其是像“五粮液”、“海信”等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海外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几年,随着海外对韩国企业技术实力与产品认知度不断提升,侵害韩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与日俱增,韩国政府和民间团体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本国企业维权。本文通过对韩国维权措施的分析,探寻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茅于轼曾经说过:“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并不是天赋的,它不过是各国政府给与的特权”(奉灵芝,2007)。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各国通过法律手段赋予知识的创造者,也就是权利人一定的独占特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利用。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承认和保护发明人及其创造的道德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其智力成果,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其次,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者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继续研究开发,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王晓青,2005)。再次,从理论上可以通过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说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然要求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国外可能存在企业的竞争者,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外企业就会仿制该企业的产品,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与之展开竞争,使其丧失原来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有的市场。因此,作为创新者必然要求外国企业尊重它的自有知识产权。 另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家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英国和美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英国崇尚自由贸易,在技术引进的同时开发自主技术,但是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措施,结果其知识产权遭到他国肆无忌惮的侵权,导致其经济发展速度减缓,最终被美、德赶超。而美国则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从而成功地保护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不仅推动了贸易的发展,更使得本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可见,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万君康等,2005)。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当然是维护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其次是防止不正当竞争;此外,保护知识产权也意味着维护权利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的权利。同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也是一个从采购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维权行为。韩国知识产权按大类划分包括产业财产权、著作权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知识产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产业财产权。产业财产权包括专利权(patentright)、实用新案权(utilitymodelright,我国称实用新型专利,下同)、外观设计权(designright,我国称外观设计专利,下同)、商标权(trademarkright,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团体标识、业务标识)。 二、韩国知识产权海外遭侵权现状 2005年9月,韩国专利厅实施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调查”。调查对象为分布在海外60个地区的韩资企业,共205家。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总数为45件,比2004年(29件)增加了155.2%。被调查企业中约有13.7%的企业曾经被侵权或者发生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大企业占50%,中型企业占42.9%,小型企业占7.1%。遭侵权最严重的知识产权是商标,约占42.2%,这是由于跟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标权易于模仿,容易被盗用:其次是专利和实用新型,占22.2%;再次是外观设计,占15.6%。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由于有严格的地域性,权利人要想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到有关国家逐个申请。此外,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高有低,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在逐步形成,这就更需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指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某项知识产权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 因此,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基本上确立了这种保护制度。 国际社会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一是国际条约的保护;二是国内法的保护。在这两者之间,国际条约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一百多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二)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三)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四)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也许许多人觉得拥有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一个巨大优势,事实上并非如此。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有哪些。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域名侵权后怎么进行维权选择

根据现行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诉讼程序 诉讼作为最后一道纠纷解决的途径,在域名争议案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在域名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涉外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域名维权仍然面临诸多实质性的障碍,比如因无法确定被告主体身份而难以立案,立案后因无法送达或送达时间太长而导致诉讼进程受限,判决后也可能面临域外执行困难等阻碍。即使最终执行了,维权效果也因耗时长、成本高等原因大打折扣。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这些问题尚难以有效的解决,因此,当遇到跨国域名侵权时,需要综合判定评估侵权情形后再选择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1.UDRP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较多采取的非诉讼域名纠纷解决程序。至今ICANN已认证批准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PR争议解决协会、国家仲裁论坛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7家机构、组织作为关于域名争议的投诉、处理机构。而我国实务中通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处进行投诉。 UDRP主要处理的是例如“.com,”、“.net”、“.org”这类通用顶级域名和部分国家顶级域名下的域名“恶意注册”问题。对于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可以查阅ICANN国际顶级域名清单: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b313300305.html,/resources/pages/listing-2012-02-25-en。UDRP 无意解决非域名抢注争议这种纯属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而是将这种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iii]从而先行、快速、低成本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注册”问题。UDRP 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辖 域名注册人在ICANN签署注册协议时,将UDRP机制强制适用于所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人。因此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UDERP避免了法律适用冲突、避免国家性、管辖权的争议。 (2)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 ——以美国法院近期的两个案件为例 唐广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13-05-08 10:49:49 来源:《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 关键词:海外/管辖/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会面临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需要熟悉国外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做好应诉的细节工作,同时要审慎决定是否有必要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和开展商业活动。 随着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涉及知识产权的“海外维权”问题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但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的“维权”问题不仅涉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且更多的是要考虑如何应对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本文将以近期美国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为引线,集中讨论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侵权指控时的应对策略。 一、两个参照案例[1]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传统产业领域——轮胎产业。案件起因是我国山东招远的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阿联酋迪拜的Al Dobowi,Ltd.公司合作生产一种矿山机械用橡胶轮胎并销往美国,被美国佛罗里达州的TIRE ENGINEERINGAND DISTRIBUTION,LLC,d/b/a Alpha TyreSystems,d/b/a Alpha Mining Systems 以侵犯版权、侵犯商标权、商业共谋等为由诉至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陪审团裁定各项指控均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

张,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2600万美元的赔偿及高达63万美元的律师费。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经过审理,部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包括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及构成商业共谋的指控,但仍然支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26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判决。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服务业领域。原告是美国的LABTEST INTERNATIONAL,INC.,d/b/a Intertek Consumer Goods North America,简称Intertek,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向消费品产业提供产品检验、测试及认证服务的公司。被告是我国深圳的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CORP.(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简称“华测认证”或“CTI Certification”,原为CQC深圳评审中心),简称CTI,与原告同属于产品检测与论证服务提供商。原告在我国举办的博览会上发现,被告散发的一些资料实际上是未经许可复制原告享有版权的培训资料。与此同时,被告网站上还声称提供一些培训课程,其中使用的教材也是未经许可复制的原告的资料。于是,原告便向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资料。被告以其行为发生于中国,因而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原告不满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又以相同诉因向位于美国伊利诺斯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出反诉,以原告的行为构成“滥诉(vexatious litigation)”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其为在康涅狄格州应诉而支出的律师费。伊利诺斯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但以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构成滥诉为由,驳回了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其前诉律师费的主张。 以上两个案件的被告均涉及我国企业,而且被指控的侵权行为都发生在我国。虽然被告均提出了管辖异议,但第一个案件的管辖异议未获法院支持,第二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上线

近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下称预审管理平台)在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上线仪式,并将逐步在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 预审管理平台具有全流程、智能化、可定制、云服务等特点,集电子申请、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自动分类、复审无效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处理快速预审、征信管理、智能辅助审查等功能于一体,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能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授权、快速确权的统一政务服务。 据介绍,预审管理平台主要分为电子申请系统和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两部分。电子申请系统主要是为申请主体提供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的请求窗口;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主要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注册备案审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预审审查以及报表管理功能。 “我们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较多,而且大部分都不是批量的,以前提交一件申请就要跑一趟,时间成本投入很大。现在保护中心使用的这个系统,各流程都标注得清晰明了,我们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节省了大量时间和人员成本,同时也便于我们管理和监控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使用了预审管理平台后给出了较高的评价。 同时,该平台也有助于预审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预审管理平台对我们的工作帮助很大,丰富的角色配置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分工明确,流程清晰,案件流转高效准确,智能辅助审查功能可以快速定位问题,提高了审查效率,也保证了预审审查质量。”一位预审员如是说。

据悉,预审管理平台是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经走访调研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基于保护中心的实际需求,历时1年开发完成。预审管理平台致力于为保护中心和申请主体搭建一个预审管理的云服务平台,为保护中心提供标准化的预审管理流程,并解决分散建设带来的各种差异化问题。同时,预审管理平台也致力于构建一个各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的数据中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制定、业务管理起到决策支撑作用。 今后,基于保护中心的业务需要,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会引入更多的智能化手段,实现智能辅助检索,提高预审员的审查效率,并和局相关业务系统或数据相结合,力争解决保护中心信息孤岛的问题和瓶颈,实现数据和业务的集中管理以及对公众的一站式申请服务。在快速维权方面,中国专利信息中心还将为保护中心的维权援助、投诉举报、假冒和侵权案件的执法维权等业务实现信息化解决方案,实现保护中心对快速维权的电子化管理和流程监控;在产业导航方面,以专题数据库建设、高效智能的专利分析展示为抓手,为各地的产业预警、专利导航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及服务;在高价值专利运营方面,以整合现有专利运营平台为基础,以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营为目标,协助保护中心盘活区域产业,整合区域资源,实现区域经济增长。 未来,该平台将从保护中心的职能出发,实现从产业导航入手,以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为抓手,提供一整套信息化解决方案,服务于更多保护中心及公众。

外文翻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文3180字 毕业论文 外文翻译 题目: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外国的直接投资 提图斯.奥沃库斯 在过去二十年里,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量有着迅猛的增长。虽然亚洲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到了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占亚洲全球外国直接投资额几乎一半(见下图)。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从1979年几乎没有增长至1998年的45.5亿美元,而在随后的不到十年,在2006年,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增加至695亿美元,其数量已经超过整个非洲大陆(355亿美元),但却远远落后于一个落后的拉丁美洲的总量(约合838亿美元)(见贸发会议,2007年)。自199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受跨国公司欢迎的首选目的地,仅次于美国。中国这么巨大和快速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量自然使人们提出一个问题:这么强大投资的背后动力是什么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适合作为知识产权改革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分析和的案例研究。令人惊讶的是,中国在1985年以前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和在1992年和2000年大幅修订成立以来,中国经历了其专利制度的渐进改革。于1992年,由于来自美国的压力,中国的专利法大幅修订,以适应许多工业国家的要求。中国加强专利法律也是为了加速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调,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要求(如专利,版权和商标)也是为了更好的符合WTO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和其他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Maskus,2004)。自1992

年以来,外国专利保持在19%的年平均增长率(见图2)。大多数的中国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由外国公司提出,如日本,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韩国等。 图2 本文目的是为了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其吸收外资的影响(1992~2005)。这篇文献的贡献在于有几个方面。首先,这是第一个专注于大型和有影响力的经济发展,在过去二十年经历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显着变化的实证分析。因此,这种分析提供了一个可以替代以往通常从一个主要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家长的角度强调不同群体的主办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研究。其次,我们还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的伙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史密斯,2001年)的可能性。第三、从一个单一的一年的横截面数据为基础的研究,这项研究使用的38个国家,涵盖了更多的扩展时期(1992-2005)的数据,并允许考虑动态性质的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变化。第四,本文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代理措施:作为每年衡量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 知识产权指数,即使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用打分的方法,经常被任意的选择上的重要性权重各种标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很有效果,但是以知识产权指数为基础的研究措施,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以书本为法律的专利法的修改和标准之间的相互间的动态影响作用,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例如,外国直接投资)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另外,我们使用实际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始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越来越多的外国专利申请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指标,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法提供在中国的信心。相对指数为基础的方法,这种跨

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确保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稳定和有效,制止和打击侵犯公司专利侵权、商标权和其它侵犯公司自主知识产权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确权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现权属争议需通过行政、司法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务,包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撤消;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商标撤消等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权、打假指运用行政、司法程序处理对公司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包括: 1、侵犯公司专利权; 2、假冒公司商标产品,制造、销售假冒三棵树商标标识; 3、擅自使用三棵树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三棵树产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4、冒用三棵树企业名称、厂址; 5、侵犯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6、侵犯公司著作权; 7、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8、其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 第四条事务处理原则是:及时有效地办理知识产权确权事务,快速、准确地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降低处理成本。

第二章维权打假机构及责权划分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制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的制度; 2、统一办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事务; 3、组织、协调公司各单位参与维权打假工作; 4、统一代表公司联系、协调、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司法部门处理公司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打假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从本部门的网络渠道线索收集、800服务/投诉热线等渠道收集有关假冒侵权信息,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法务部报告; 2、发现假冒侵权信息后进行先期调查取证; 3、提供人力、物力,配合公司法务部统一开展确权维权打假活动。 第七条各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维权打假人员,并在其销售网络中指定打假联络员,开展维权打假工作。 第八条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中,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或配合法务部调取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 第九条处理维权打假案件时,法务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务人员和各部门维权打假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组,办理具体事务。

海外参展常见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方法

一、海外参展需要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 1.海外参展常见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海外参展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集中在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风险、商标权风险和版权风险三大方面。 专利权风险 参展产品一般融合了最先进的研发成果,因其外型、结构、原理被抄袭而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是展会中发生比例最高的。外观设计专利、普通的实用新型专利,内行人只要看一眼,立刻就能模仿。大部分的展会查抄都因专利而起,并且已经由简单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侵权纠纷发展成为复杂的、不易判断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商标权风险 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在参展地没有注册,则不受保护。如果某企业的商标在中国注册,但在参展地却被其他人抢注成功,那么企业未经授权在参展地使用该商标就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被他人许可使用的商标,还需注意商标许可是有期限性的,超期仍使用有可能被诉商标侵权。此外,如果在商品、包装以及相关广告宣传品上出现了在中国属于通用名称而在其他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如“MTV”)时,企业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视为商标侵权。 版权风险 参展企业散发的参展材料中如果使用了他人作品,或者搭建的展台使用了他人设计方案,都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版权。展会中,因使用背景音乐、他人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等而被追究责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企业还应注意展会现场使用的电脑中所承载的软件是否是正版。 2.海外参展知识产权风险的表现形式 产品侵权 知识产权在参展产品中的体现最为集中。例如,一件包含了节能技术的灯具展品,其结构设计和节能技术方案可能受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灯具的外形可能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如果该灯具的商标进行了注册或虽未注册但声名远扬的,则可能享有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该灯具的使用说明书可能涉及版权的保护。此外,视当地的知识产权制度规则,还有

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 摘要:几千年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走过了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现已跨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跨国的交流与合作成为科学、文化等人类文明成果传播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也已经成为世界三大贸易1之一。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为频繁,层次更深,但是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差距很大加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一项知识产权在一国国内受到其国内法律保护,但是在国外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境之下,各国政府,国内的企事业组织甚至个人都在寻求一种能够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冲突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从而能够解决制度滞后性所抑制的经济发展问题,这就涉及到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规则,对解决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中一项基本原则“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的分析来认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选择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法院地权利请求保护地侵权行为地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基本释义 所谓涉外知识产权(The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包括涉外商标、涉外专利、涉外版权等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相关侵权纠纷的总称。在当今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冲突往往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在这种情形这下就会出现侵权纠纷发生之后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即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问题。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1世界三大贸易:国际贸易专业术语,三大贸易是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在最初,知识产权被归类为服务贸易,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其保护方式的迥异,知识产权被划分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的新贸易类型。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并逐步取代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不断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Ⅰ.国际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趋势 美国华盛顿大学刘江彬教授认为,过去的一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发生了数件大事,这些事件对将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可以归结为下列的十件大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3年8月正式签订;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93年年底达成包括知识产权的多种协议;中国大陆与台湾均大幅度地修订了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专利侵权官司初审败诉,赔偿一亿 二千万美元;美日开放市场谈判破裂,美国恢复超级301条款;台湾于1993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中国与美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谈判;美国为了符合关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酝酿修改相关法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日渐严重;国际科技公司收取知识产权权利金的要求日渐普遍。 刘江彬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事件,多数与亚洲地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长远看,这些事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正面多于反面。亚洲国家若能顺应其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提出因应对策,则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刘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发表时间:2019-09-22T00:29:49.0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卢昌富 [导读]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 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东阳江 529500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外观设计周期更新较快、快速维权需求强烈而专门设立的,将通过建立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大幅缩减专利授权时间与专利纠纷案件结案时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将由原来的几个月缩短至一个月以内,最快的只需要一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时间也将大幅缩短至一个月内。但知识产权快速维中心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各地区的快速维权中心不一样的工作情况。而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根据自己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前言 全国现在已经建设完成并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共有18家,虽然在工作内容、行政职能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因为各家快维中心所在地区的差异,造成不一样的工作情况。快维中心的职能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专利授权、确权、维权的工作效率,如果这三方面的工作得不到提升,那快维中心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就要反思快维中心现在的工作模式是否与当前的工作环境相适应。快维中心是提高专利授权、确权、维权工作效率的一个途径,我们应该加强管理、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1问题分析与工作模式建立 1.1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因为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经济发展的左膀右臂,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要在经济大潮中安全航行,几乎不可能。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一个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必将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果企业从知识产权中使自己的技术创新得到了保护,那企业必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这大大方便了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相反,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从事的生产工作,技术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使得其对知识产权需求并不明显,因此对相关工作并不重视,造成“缺乏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更缺乏创新能力”的恶性循环,这对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现阶段,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开展工作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样造成的。经济较好的地区,企业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意识,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帮助企业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和发掘潜在技术创新点,并使之产权化,然后再将其投入到生产领域,进而进入市场;或者在技术创新产权化后直接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则是给当地企业做基础的知识产权知识的灌输工作;通过不断的企业走访、调研,结合走访企业的特点,实实在在地告诉相关负责人,企业的哪方面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漏洞,将相关例子告诉他们,如果一旦发生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就是一个知识产权“扫盲”的过程。重要的是如何能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接受知识产权这一“新事物”。 1.2 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 全国已经有18家快维中心开展业务工作,但18家的快维中心的工作量是有明显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快维中心专利授权量和行政纠纷案件会相对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多,但假冒专利案件量的情况就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会比较多。这是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意识决定的。如果一个地区的发展相对提前,则该地区的的知识产权意识就会相对更强,那么在该地区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就会更多,进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更强,因此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行政纠纷案件会更多。而假冒专利案件则以属于比较低端的专利侵权案件,一般发生在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商场,而这种商场比较多存在于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因此假冒专利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工作职能和内容是一样的,但工作重点要根据快维中心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只有这样,即使是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维中心,也能利用地域的特点,发挥出快维中心应有的职能。 1.3 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解决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便应运而生。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平台根据村料能够裁定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如果平台根据材料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则这些疑难的案件就会提交给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处理。现阶段,由于某大型电商平台接收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数量巨大,因此,该电商平台与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帮助该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每年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因此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又将案件分发到各省、市的知识产权局、快维中心等机构处理,这些电商案件就成了我们快维中心的日常工作之一。电商案件的处理要求快维中心必须做到“快”、“准”“狠”。“快”是处理案件的速度要快,这就要求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超强的专业知识;“准”是处理案件的准确率要高,这是维权案件的基本要求;“狠”是处理侵权的电商销售商家要刻不容缓,这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维权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2 结语 目前,全国各快维中心都是一个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司法审判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构建了一条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绿色通道”。但在具有相同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各快维中心的工作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快维中心是基于各地区产业集聚而设立的,相对其他地区具有独特势;因此,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工作模式,快维中心的工作工涵盖从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灌输,到高端的知识产权运营,要根据地区企业的需要,给予不同的服务。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进行结合,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把工作落实到服务最需要的地方。而在新环境下出现新的工作形态,快维中心要从自身建设出发,只要具备扎实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思维,才能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总之,建立与各快维中心相适应的工作模式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共5页

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与管理 ----以海外维权为视角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 (深知[2019]129号) 第一条【宗旨】为落实深圳市政府“走出去”战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企业,是指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 (二)对方,是指在海外向企业发出律师函或在事先无任何预告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企业的主体; (三)律师函,是指对方向企业发出的律师函、权利主张声明等带有警告性质的函件; (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以下简称维权),是指企业在海外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围绕该纠纷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保存材料】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分歧相关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第四条【沟通调解】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分歧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沟通前,企业可先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相关问题答复的准确性。 第五条【资源利用】企业在维权中可充分利用深圳市已有的,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资源。 第六条【综合评估】企业应对律师函所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可收集相关的信息,据此判断有关风险,决策相应措施。

第七条【回复律师函】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则可礼貌回复律师函,表明尊重且并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立场;也可根据情况不予回复。 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恶意竞争、诋毁商誉等情形,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选任中介】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大,则可通过中国中介机构尽快选任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在与所有备选中介机构就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沟通之前,企业可与其逐一签署保密协议。 第九条【应诉分析】在沟通调解未达成一致时,若对方起诉企业,企业可参考相关要素决定是否应诉及应诉策略,判断应诉后胜诉的几率等。 对方若未经预告而直接起诉企业,企业应按如前所述综合评估风险,尽快选任中介机构,进行应诉分析。 第十条【组建应诉团队】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应诉团队内部应分工清晰、权限明确,力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内部培训】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研发人员应分别就维权相关法律知识、所涉产品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应诉团队其他成员,以便团队内部紧密配合寻找事实与法律上的突破。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企业可以积极参加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调动能力和运用能力。行业协会应给予会员企业必要的维权指导和资源引见,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内的服务作用。 企业可与行业协会沟通维权情况,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权中,企业可与相关主体联合应诉,从而整合资源、分摊费用。 第十三条【临时禁止令】若案件审理国有关部门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企业应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证据收集】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 本章结构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即对其智力创造性活动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项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与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与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第二节商标法 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2、合法性、专有、地域和时间 ?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作为产品识别的标志 ?作为宣传广告的标志 ?作为产品来源的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1:“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对其采取的下列保护措施,是否合法?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第二节商标法 ?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原则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登记,并发经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商标法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禁止恶意抢注 ?优先权原则 第一次注册的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 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在注册办法上,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2: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 ?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如甲、乙的文件均于5月6日寄至,商标局又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第二节商标法 ?形式审查 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实质审查 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 ?公告与异议 ?核准注册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3:某公司以“OCR”作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软件商标获得注册。“OCR”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的国际通用名称。对此事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不该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商标被撤销后,应视为自始不存在,该公司以前通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可取得的收入应予以返还 第二节商标法 ?有效期:10年

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

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武晓明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 ▲奥巴马政府的知识产权立场 ▲美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美国加强执法保护的具体做法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 ▲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外商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种情况 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 ▲政府各部门积极响应 ▲各省区市制定战略或出台意见 ▲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趋强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加强 ▲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体系理顺 ▲保知工作任重道远 三、国外在华专利申请形势分析 ▲国外在华专利申请的发展进入第三阶段,高速增长态势仍将持续多年▲国外对华实施专利战略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持续增长的国外因素 1、专利先行战略 2、专利圈地战略 3、技术转让的专利保护战略 ▲我国专利法修改、加入PCT以及入世是出现增长转折点的国内因素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保护客体的范围 2、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国外专利申请纷纷借助PCT抢滩中国

3、入世打掉关税壁垒后国外企业借助专利申请建立滩头堡垒 ▲主要发达国家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的主力 ▲跨国公司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的重要支撑 ▲国外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分析 1、跨国公司的产业结构转移力度逐渐加大 2、跨国公司的投资获利模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3、各跨国公司之间为抢占市场份额加强了专利竞争的力度 ▲发明专利是国外专利申请的主要形式 ▲高新技术领域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跑马圈地”的重要目标 ▲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优势领域对比 ▲国外在华专利对我国科技创新的诸多不利影响 1、树桩效应 2、挤压效应 3、门槛效应 四、国内专利申请形势分析 ▲国内专利申请持续增长势头未见放缓,十一五内仍将继续增长 ▲国内专利申请持续增长的因素分析 1、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 2、大量的科技成果是专利申请量的基础 3、专利保护日见成效,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利益,促进了更多人申请专利以及申请更多的专利 4、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文化逐步建立,也促进了专利申请量的增长 5、非职务发明创造者对在专利保护下收回先期的发明创造投入寄予更高希望,成为专利申请持续增长的中坚支撑力量 6、各地政府加强专利申请扶持力度,使更多的可申请可不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 7、知识产权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竞争力 8、“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要求更强的专利保护 ▲三种专利申请从实用新型独大向三足鼎立之势发展 ▲东部沿海地区是国内专利申请的主体专利申请量存在明显的东中西梯度 ▲三种专利申请比例结构与各省市市场化程度存在明显关联 ▲个人申请是国内申请重要支撑,职务申请上海一枝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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