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培训教材

《产品质量法》培训教材
《产品质量法》培训教材

中铁四局集团巢制梁场

《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

编制部门:安质部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领导:

中铁四局集团巢制梁场

2016年6月

《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登记表

关于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的通知

场属各部门、班组:

根据2016年梁场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我场定于2016年6月8日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希望下列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6月8日晚上19:00-21:00

二、培训地点:会议室

三、授课教师:彬彬

四、培训人员(附后)

本期培训班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培训,如有变化以当天通知为准。

2016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 的释义 【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08.03 【实施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包括易碎品,如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等;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汽油、炸药、雷管、鞭炮等;剧毒品,如农药等;储运中不能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装有液体的包装容器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如古董、古玩、艺术品、工艺品等产品。众所周知,产品包装的好坏既直接关系到对被包装产品的保护,又能通过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明确地告知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以及用户和消费者许多有关该产品的信息。对特殊产品的包装需要有明确的要求。 ?二、本条所谓产品的“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是指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并且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产品标识。依照本条规定,上述特殊产品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例如,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

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资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食品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卫生的物料。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放射性物资、电磁波辐射等,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质量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直接以“损害赔偿”作为一章予以专门规定。这里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产品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产品的出售和购买,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以事先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势出现,还是以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用即时清结方式买卖商品的形势出现。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应对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范围内,向购买者做出质量保证。如没有实现质量保证,造成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则应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令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中的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原则,即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了法定的免责原因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对有关产品责任问题,包括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

时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承担质量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至企业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检查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犯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的行政性的制裁,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一章中,针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同行为,分别做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罚款、拘役、判刑等。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2009年在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二编《分则》中,作为第三章第一节,专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罚则”一章的有关条款中,对严重的质量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依法”主要就是指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

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十天;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十天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六产品质量法

六产品质量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1、定义 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一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在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 3、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答案】D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16条。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否则,后果自负。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该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D)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 ?A,警示标志 ?B,质量标识 ?C,质量合格证明 ?D,失效日期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 ?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和其他标识。 (A)

?A,产品合格证明 ?B,进货发票 ?C,安全使用期 ?D,生产许可证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5、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B) ?A,原煤 ?B,电视机 ?C,籽棉 ?D,饲养的鱼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6、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 (B)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质量认证 ?D,产品质量监督免检标志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7、《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应处以()罚款。 (A) ?A,货值金额二倍以下

?B,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货值金额三倍以下 ?D,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BC)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D,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含量等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BC 2、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CD) ?A,产品存在缺陷 ?B,不能证明自身无损害责任 ?C,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 ?D,存在损害事实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CD 3、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 (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罚款。 A.50%以上三倍以下 B.20%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两倍以下 D.一倍以下三倍以下。 4、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 A.民事责任 B.罚款 C.罚金 D.平均支付各种费用 5、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A.三倍以下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三倍下 D.20%以上三倍以下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附加产品标识。 A.可以 B.必须 C.应当

产品质量法 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 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通过时间:1993.2 《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1993.9.1 修改版的《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2000.10.1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指《产品质量法》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了《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2、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即主要存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就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 4、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本法。 2、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应当由 合同法调整。 3、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受产品 质量法调整。 4、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 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5、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法),但是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水泥、 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产品质量法。 6、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 产品质量法。

题库七 产品质量法

题库七产品质量法 案例一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二 丁某于199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199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三 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案例一 答: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案例二 答: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伤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最新版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最新版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 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产品管理)六产品质量法

(产品管理)六产品 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第壹节概述 壹、概念 1、定义 指调整于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壹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于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

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壹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之上) 3、国务院及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该标准吸收了各国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精华,统壹了质量术语的概念,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CB/TI9000—ISO9000 3、目的: (1)、有合同的条件下,为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非合同条件下,为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原则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由企业自行申请。(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每日一练)继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考试日期:【2020-12-18 】 单项选择题(共7 题)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D)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 ?A,警示标志 ?B,质量标识 ?C,质量合格证明

?D,失效日期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 ?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和其他标识。 (A) ?A,产品合格证明 ?B,进货发票 ?C,安全使用期 ?D,生产许可证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5、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B) ?A,原煤 ?B,电视机 ?C,籽棉 ?D,饲养的鱼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6、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 (B)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质量认证 ?D,产品质量监督免检标志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7、《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应处以()罚款。 (B) ?A,货值金额二倍以下

试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 继续教育 自测答案

第1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2题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和其他标识。 A.产品合格证明 B.进货发票 C.安全使用期 D.生产许可证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3题 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A.原煤 B.电视机 C.籽棉 D.饲养的鱼 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4题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警示标志 B.质量标识 C.质量合格证明 D.失效日期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5题 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6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应处以()罚款。 A.货值金额二倍以下 B.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货值金额三倍以下 D.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7题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质量认证 D.产品质量监督免检标志 答案:B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0.0 批注: 第8题 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自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较大的修改。原《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施行以来,对于增加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产品质量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要求: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存在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对解决本地区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措施不力,有的地方甚至把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二是,一些企业内的质量管理放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有的企业产品质量还比较低劣,这类企业为数不少;三是,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已经成为区域性的问题,有的地方阻挠、抗拒打假执法;四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上述情况已引起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需要对原《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 这次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是在考虑原《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修订的。本次修订《产品质量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企业内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具体说来,本次对《产品质量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补充、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 1.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快,我国产品竞争力不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产品质量低劣,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突出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既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也要靠政府的监督和促进;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督中负有主要责任,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保护劣质产品,不得阻碍产品质量的市场竞争。产品质量的提高,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考虑。为此,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指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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