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印发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2020)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印发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2020)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印发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2020)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印发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2020)

日前,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印发《关于加强公证行业惩戒工作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的通知》,就加强公证行业惩戒工作,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促进公证事业顺利健康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公证协会要切实履行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惩戒的职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公证行业监督力度,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公证协会对公证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各公证协会切实履行好惩戒职责,支持公证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实施行业惩戒工作,要切实把行规行纪挺在前面,发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对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公证协会依规依纪调查作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通知强调,要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要依法分工、各有侧重,建立健全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协会对公证员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公证协会。

通知还对加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行政处罚的力度、完善处罚惩戒公示制度、强化惩戒工作信息化手段、落实处罚和惩戒工作责任制提出一系列要求。

全文如下:

司公通〔2020〕5号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

关于加强公证行业惩戒工作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近年来,我国公证工作快速发展,广大公证机构、公证员认真履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个别公证员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公证公信力和公证工作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公证惩戒工作,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促进公证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协会切实履行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惩戒的职责。各公证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公证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公证员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调查对公证员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公证协会对公证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各公证协会切实履行好

惩戒职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支持公证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实施行业惩戒工作,要切实把行规行纪挺在前面,发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对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公证协会依规依纪调查作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加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行政处罚的力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公证执业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对于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线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认定事实,对于违反《公证法》及有关规章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要依法分工、各有侧重,建立健全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协会对公证员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公证协会。公证协会认为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证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完善处罚惩戒公示制度。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决定一律在司法部网站公开,向社会披露。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将本辖区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于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照要求格式,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对瞒报、漏报、不及时报送的,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将通过公证工作督查机制定期予以通报。

五、强化惩戒工作信息化手段。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举报受理、调查惩戒、转办跟踪、协调反馈、上报通报等工作网上运行,实现投诉事项及时登记、调查处理全程记录、惩戒情况留痕可查。要加强惩戒工作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公证执业风险防范预警工作机制,对存在隐患和风险的公证机构,要早提醒、早介入、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六、落实处罚和惩戒工作责任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严格执行《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协会行业规范等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大或者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公证惩戒工作专项督察,加大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力度,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

2020年3月25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得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得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得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得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得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得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得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得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得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得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得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得其她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得身份就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得事实; (三)当事人就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疑义得,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得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得其她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公证处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公证处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公证处个人工作总结【一】 我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健康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力求做到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开拓奋进。 今年由于局机关轮岗,我先后经历了两个处室的工作,尤其是我轮岗来到了公证管理处,新的业务、新的知识、新的服务对象,让我有了一次多岗位的锤炼机会。为尽快适应了新的工作,我通过学习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查阅以前年度的业务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利用下基层的机会,多听多问。 对县域公证发展现状做调研,对市直公证处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我已能够独立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尤其是在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中,我积极为处长出谋划策,实现了公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四化”管理模式。具体来说,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一年来,我自觉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共-产-党员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教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等。在学习中,我认真阅读理论著作,细心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并多次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和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通过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了大局观念和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感,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树立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在这一年,我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今年6月份,根据组织安排,我轮岗到公证管理处工作。面对新的工作环境、新的工作职能,新的业务知识,我认真学习了《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国家关于公证管理方面的政策精神,并积极学习公证业务知识,坚持以复合型人才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从一个公证管理的“门外汉”变成了

关于公证行业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证行业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宁波市司法局夏根源 [内容提要]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公证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公证工作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本文以管理者的视角揭示了公证自身发展的缺陷与不足,尤其是公证诚信危机这一首要问题:一是出具假证、错证;二是办理人情证、关系证;三是公证机构管理教育松懈。面对公证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法定公证事项的缺乏;二是《公证法》与公证机构体制相矛盾;三是公证队伍职业化程度还不够高。根据公证诚信存在的问题以及所产生的原因,笔者以提高公证公信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了加强公证行业诚信建设的对策:一是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制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公证质量长效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公证队伍素质教育措施。 [关键词]公证行业诚信建设思考 所谓诚信就是诚实信用,也是忠诚信义的概括,无论处世为人,还是治产经商,诚信都是必守的道德原则。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诚信由社会公德直接法律化,在民法、经济法以及后来的担保法、合同法等重要法律中都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然而,就在我们大力倡导诚实信用的今天,却“信用缺失,真人难识”,各种各样的失信、

造假、欺诈行为层出不穷,举不胜举。假奶粉、假合同、假广告、假名牌、假文凭、假华南虎、考试舞弊、聘雇枪手等等,这也有假,那也有假。尤其是发生这次三鹿奶粉案,更是让人们在试问,哪里无假?社会在呼唤诚信,诚信也在向每个人呼唤。 作为公信力象征的公证,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诚信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然而就是在这个靠诚信吃饭的行业,几年来,特别是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后,让公证的公信力陷入了尴尬的境地,社会对公证产生了怀疑。公证诚信缺失严重妨碍了公证公信力的体现、成了影响公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 一、公证行业诚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出具假证、错证。就全国而言,公证员为虚假的事实和行为出具公证书的现象屡禁不止,在民事公证领域的假委托、假赠与,在经济公证领域的假合同、假担保,在涉外公证领域的假学历、假婚姻关系等等。由于假公证的干扰,致使一些国家已怀疑我国的公证处和公证书诚信度。错证更是屡见不鲜,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违背管辖规定、公证申请人缺漏、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办理的公证事项缺少必备的证明材料,公证书被证明的公证事项失实或发生歧

2020年整理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doc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中国的公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XX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 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Public Notary System from: Public notaries are persons accredited by the state to witness civil matters for legal purposes. In the past, public notaries were state offices representing the state in witnessing legal relations in civil matters. State notary offices, at the request of applicants, notarize legal acts and the truthfulness and legality of legal documents and facts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property and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Since October 1, xx,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has implemented a plan to reform the notary system. Under the new scheme, public notary offices are no longer administrative bodies; rather, they are non-profit entities with a legal-person status that independently conduct notary business to meet market demand and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operations. In the future,

对公证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及其完善的思考

对公证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及其完善的思考 内容摘要:我国的行业协会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的发展历程和模式都与国外的行业协会组织大相径庭。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从基本层面而言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政府主导型行业协会和市场主导型行业协会。毋庸置疑,在这两大类行业协会中,公证行业协会必然属于前者。那么何谓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呢?由于对行业协会基本职能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准确的界定,本文中,笔者以行业协会的定义、性质为切入点,进行了横向的相关概念的比较和界定,进而从职能的定义推导出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即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指由行业协会自身性质决定的,反映行业协会基本发展方向的,决定行业协会具体职能方向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的统一体。同时,笔者针对公证行业协会具体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公证协会章程(修订稿)》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公证行业协会基本职能界定为组织职能、服务职能、协调职能和监管职能,并对四大职能相互关系和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做了有益探讨。 一、行业协会概述 (一)国外行业协会的定义 行业协会,英文多用trade association,business association等。它的定义,国外学者有很多不同的表述。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将行业协会定义为“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团体”;在英国,行业协会的权威定义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机顶利益的非营利组织”。不同的学者对行业协会的定义也有各自观点。如Joseph.F.Bradley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参加相同或类似经济活动的公司所构成的旨在解决其共同或普遍性问题的组织[Joseph,Bradley,The role of trade association and professional business society,university pork pennsy bvania1965,p4];https://www.360docs.net/doc/b318307111.html,mb和Sumnters Kittelle在《行业协会法与实践》中给出了以下定义:行业协会是由竞争者组织的,在一个广泛而急速扩张的领域通过相互利益所构成的一个合作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它是由商业中的竞争者所构成,其目的在于促进和提高该行业中的一个或多项经济利益或者是该领域所覆盖成员的经济利益 [https://www.360docs.net/doc/b318307111.html,mb/Sumnters kittelle,trade association law and practice,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56,p3]。 (二)中国的行业协会定义 行业协会在中国出现比较晚,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的发展历程和模式都与国外的行业协会组织大相径庭。因此,在中国于对行业协会的定义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主要是强调的重点不完全一致。例如,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以同行业企业为主体、在资源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张理泉,1991)[张理泉,工业行业管理,中国人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在全国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在全国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 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在全国公证行业 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 要) 探索 中国公征 CHINAN0TARY 特别报道 全国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公证行业东西部对 口支援协 议》实施两年来对口支援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深入交流公证行业对口支援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为进一步动员行业力量,继续大力支持西部地区公证事业的发展.实现全国公证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做好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司法部支援西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目标的有益实践.是着眼于公证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一 ,两年来的行业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 2007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定不移地把西部大开发继续推向前进"精神,根据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中国公证协会党组决定,从2007年起,

利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充分调动东部省份公证行业的力量,着力解决西部公证行业办公条件落后,信息交流不畅,业务能力偏弱等问题,为西部公证工作的改革发展和全国公证工作的均衡发展创造条件.按照协会党组的工作部署,2007年初,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关于支援西部公证事业发展 的意见》,将支援西部公证事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到公证行业整体发展规,在中国公证协会的倡导下,在划当中.2007年8月 相关地方公证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和重庆,新疆,上海和四川,甘肃,广东和广西,云南,天津和宁夏,山东和陕西,福建和贵州,浙江和青海,江苏和内蒙古的地方公证协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分别签署了为期两年的《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协议》,由此揭开了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序幕. 这项工作开展两年来,东部地区地方公证协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眼于公证行业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扬了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精神,以手足情深和兄弟般的友谊,认真组织和筹划各项支援措施,慷慨解囊,无私奉献,做了大量细致和富有成效的工作.为西部地区的公证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6月,东部地区共向西部地区提供了近百万元的援助资金,价值80余万元的办公设备和价值20余万元的公证业务软件和业务培训资料;为西部地区公证人员到东部地区培训学习提供经费支持近百万元;向西部地区委派中国公征 CHINANOTARY 特别报道 探索 业务骨干进行授课5O余人次;接待西部地区公证业务骨干到东部地区公证机 构进行培训达200余人次;东西部地方公证协会组团相互考察交流近5O 次.同时,西部地区的地方公证协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充分利用东部地区的优势行业资源,

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3、未经公证的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如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产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或当事人已就债权的实现诉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决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说明】当事人在签订债权文书时未申请办理公证,而是在履行过程中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此类情形中,公证机构核实债权是否合法面临很大困难,因此,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也间接提醒公证机构应当谨慎对待。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事项,公证机构不应受理。 4、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债务的主体、数额或者计算标准、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以及违约状况的认定程序必须约定明确。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违约金的数额不固定等债权债务的数额、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不明确。 【说明】《联合通知》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观点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就是债权债务的数额固定。而实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 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会想到国外生活。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也不乏有外国人想到我们国家来生活。但国内外的婚姻登记系统是不互通的,为了是保证结婚证能有效使用,到异国后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在各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程序。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

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可以进行公证认证的文件 1. 股东、董事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公证大数据整合为契机 推动公证行业的变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318307111.html, 以公证大数据整合为契机推动公证行业的变革 作者:陈淑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 摘要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乃至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已经对公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大数据时代扑面而来的情况下,公证如何参与运用、加强决策、升级服务,如何进行大数据整合,是摆在我们公证人员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大数据的一些新奇的应用,因此利用公证行业的数据优势,不断完善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的创新。 关键词大数据整合公证服务变革 作者简介:陈淑莉,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b318307111.html,ki.1009-0592.2016.07.246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乃至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各行各业都在顺应这一时代变革,公证行业也不例外,大数据已对公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现阶段的工作难在于全社会数据不健全,且公证行业内部的数据没有资源共享,杂乱无章,没有进行有效的数据整合。2014年,中国公证协会研发的第一个全行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试运行,这一举措均属于大数据整合的初步尝试。在大数据时代,人们需要的并不仅仅是数据,而是主动搜集有用数据、分析与利用数据的能力。谁能掌握这种能力,谁就能在新的形势下占据主动。当前国家各部门都在探索适度公开信息并利用掌握的有效数据服务于民之时,公证机构亦应考虑开拓大数据整合。 一、大数据整合的必要性 公证行业对大数据的关注已然兴起。中国公证协会正在扎实推进的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一定程度上也是大数据的实在应用。在大数据时代扑面而来的情况下,公证如何参与运用、加强决策、升级服务,如何进行大数据整合,是摆在我们公证人员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公证行业大数据建设的现状 目前,不少公证处已开发完善了自己的公证业务办证系统,并运用软件辅助办证工作,为公证自动化办公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多头研发导致信息数据不能兼容统一,重复劳动使紧缺的人力、物力资源造成更大的浪费,公证办证系统生成的数据不能直接自动导入到管理系统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 (1) 4 总则 (1) 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 (2) 6 附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 (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刘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3——201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 3 定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服刑能力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 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 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 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 总则 4.1 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国外出生证在国内公证及认证流程时间

国外出生证在国内公证及认证流程时间 国外出生证在国内公证及认证流程时间。 国外良好的居住、工作、教育、医疗以及福利等方面的优势,继赴美生子的热潮,一些热门的发达国家也成了中国宝妈相中生宝宝之地,其中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香港等是首选之地,是孩子一出生就能拿到所在国的国籍,为孩子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宝宝在国外出生之后,作为外籍华人,在回国办理相关的手续后,国内相关的部门要求出具其宝宝的出生证明文件,由于其文件是外国出具的,在中国是不能直接使用的,都需要经过使馆认证手续之后,才被承认。 一、香港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文件的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3、该文件就可在中国大陆使用了 二、澳门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进行文件公证 2、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三、台湾地区出生证使馆认证步骤: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构进行文件公证 2、台湾狗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件副本寄交到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件拿到公证员协会做核证,核证之后即可使用 四、加拿大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首先把资料准备齐全委托加拿大当地的公证律师进行文件的公证 2、其次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外加拿大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送往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办理使馆认证 五、英国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首先委托英国当地的公证律师进行文件的公证 2、再送往英国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送往中国驻美国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六、美国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首先委托美国当地的公证律师进行文件的公证 2、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往美国州务卿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把文件送往中国驻美国领事馆办理使馆认证 七、澳洲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首先委托澳洲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文件的公证 2、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往澳洲的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送往中国驻澳洲领事馆办理使馆认证 八、外国出生证办理使馆认证注意事项: 1、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的流程是固定的,其相关的办理部门是只承认上一级确认过之后的文件,否则将会拒绝受理文件 2、出生证在海牙国家使用是需要办理海牙认证即可 3、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时间通常是15个工作日,加急办理时间是7个工作日 4、在外国出生的宝宝,在宝宝出生的时候,其父母双方任意一方是中国籍的,其宝宝出生之后回国是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其宝宝出生时,父母双方都是外国籍的,宝宝出生就是外国籍的,回国之后是不能办理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 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在线公证: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b318307111.html,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007年1月9日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国内公证处收费标准

公证收费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份转让 标的额在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在 (1)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3.证明民事协议 (1)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扶养权协议、寄养协议、监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民间借贷或还款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4.事实收养。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的2%收取。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金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保全。 (2)其他物证保全。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注:委托代办的会有另外的服务费用,比如,华译网公证认证代办服务公司会收取公证代理服务费大概50%,但是可以省去您回国机票费用和公证处排队费用。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80元。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区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 2.保管遗嘱,10元/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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