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2008]35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的通知

辽建[2008]35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的通知
辽建[2008]35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的通知辽建[2008]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省物价局对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收取进行了核定,现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开展服务业务,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设施,真正发挥建设工程交易的平台作用。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交易中心的发展,不得将其费用用于其他支出或与工程交易、市场建设无关的费用支出。有条件的交易中心,可协助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立招投标网络管理体系,祢补财政资金的不足。

三、按照《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行政许可的要求,新设置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分中心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物价部门备案,并由两部门认定收费资格,批准后方可正常营业收取费用。未经批准,擅自营业收取费用的“交易中心”,属于非法经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物价

部门一经查实,将给予取缔,并按照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同时给予罚款。

四、各交易中心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借用工程交易中心的收费,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各交易中心应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市应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对本辖区工程交易中心的自查清理工作,彻底清理非法经营的“工程交易中心”,严格履行审批申报程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物价部门将在适当时候联合组织对全省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检查。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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