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专【2004】215号各省级局: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3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第三节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第四节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节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的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4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节外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群众评议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群众评议主要采取召开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座谈会和向消费者、卷烟零售户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群众评议的内容除本规范外,还可以包括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宣传服务等工作情况。

(三)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奖励、批评教育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专卖执法监督员由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其他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成。

第三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二节内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省、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五条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的优秀执法人员,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和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第三十六条专卖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规范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及本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督察证件。

第三十八条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必要时,可暂扣被督察对象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各级局对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和不严格履行专卖执法职责,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5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行为规范所涉及的文明执法用语、执法监督体系及有关的奖惩标准由各省级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行为规范自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行为规范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涉及案卷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立案报告表 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证据复制(提取)单 9、询问笔录 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 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 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6、涉案卷烟核价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

云南烟草

在云南,烟草行业有多火爆,你可能真的想象不到无论男女老少,无论你抽还是不抽烟,你都一定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吸烟有害健康”,但是 你知道它后面还有一句话吗?你可能不太相信,但这句话确实是爱迪生所说“吸烟有害健康,但有益国家” 聊云南烟草的原因 说完这句话,你可能就明白了,我今天为什么跟你说烟草,因为它真的很赚钱。不只是企业赚钱,内部员工也很赚钱。 那为什么又一定要说云南烟草呢,因为即使大家对云南烟草专卖局、云南中烟工业不了解,你也一定会对云南烟草有了解,毕竟大家熟知的红塔山、玉溪、石林、红河等都是云南的香烟品牌。 中烟工业vs烟草公司 烟草以及烟草的利润,想必大家多多少少有所耳闻,在这里小编就先不多说了,大家往下看。和大家解释一下中烟工业和烟草公司。中烟工业属于工业,指的是烟草制造企业;而烟草公司属于商业,基本上跟售卖沾边。 中烟and烟草专卖局学历要求 基本上无论是哪个省份,进烟草的难度,烟草专卖局>中烟工业。以云南烟草为例,中烟工业个别岗位是大专起报,例如生产工艺岗,要求化学工程,烟草化学,化工等专业。当然这种岗位需要倒班(四班三倒)。 而云南的烟草专卖局,无论是定向招聘和非定向招聘,最低要求都是本科起报(毕业于国内一流大学A类以及国际排名前300名的高校),即使是研究生,也要求毕业于国内双一流大学或者专业排名前三的高校。 福利待遇 我平时觉得写了福利待遇板块,却不说具体的福利待遇是耍流氓的行径。但是,我觉得云南烟草专卖局是真不用说。毕竟据说,在云南,烟草每年纳税占当地财政收入的70%;没有烟草,云南很多地方的公务员都没有工资。 云南药草专卖局的福利待遇,随便上网查一查就能搜出很多,感兴趣的可以度娘啊。我知道的沿海某地级市的基层员工(进车间),机械专业毕业的同学,年薪20万是有的。

公司新员工行为规范(最新)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维护公司每位员工的利益,使大家有一个良好、舒适的工作环境,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行为规范,请大家认真遵守: 第二章员工基本职责 第2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3条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第4条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第5条严格按公司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 第6条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拒绝协作上级命令; 第7条按岗位描述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8条按时完成自身岗位所分解的工作指标,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第9条确保外出活动登记表记载真实,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10条监督检查同事的行为活动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帮助改进,拒不接受者应及时上报; 第11条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并报直接上级,确保工作与生产的高效; 第12条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培训、考核; 第13条根据自已岗位变化提出自身培训计划报直接上级,提高自身岗位工作能力; 第14条员工有根据自身岗位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三章员工行为规范 第15条忠于职守,不做有损公司的事,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16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亲自刷卡,不得委托或代人刷卡; 第17条工作场所讲普通话,不得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办公; 第18条进入他人办公室前,必须先敲门,得到允许方可进入;人事行政部和财务部为公司重要职能部门,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长时间停留; 第19条为了增进团队协作精神,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可直呼姓名,或“姓+职位称呼”,对外介绍上级时,应正式和礼貌,清称呼“上级姓名+职 位称呼”; 第20条早晨上班,与同事第一次相见应主动招呼“您早”或“您好”,下班互道“再见”等用语; 第21条待人接物态度谦和、诚恳友善。对来宾和客户委托办理事项应力求做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其搁置不办; 第22条为了大家的健康,工作场所请勿吸烟; 第23条中午就餐请勿饮酒,以免影响下午的正常工作; 第24条为了创造舒适的办公环境,应随时保持本岗位所辖范围的清洁卫生,随时以5S要求自己;洗手间应做到及时冲洗; 第25条爱惜使用并妥善保管办公用品、设备;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下班必须将所有文稿放置妥当,以防止遗失、泄密; 第26条上班时间请不要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或书籍; 第27条为了公司的安全,不要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办公场所; 第28条为了保持公司电话线路的畅通,因私打电话或接听电话请不要超达3分钟;另外请不要使用总机拨打电话或长时间接听电话; 第29条公司允许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因私使用长途电话或长途传真,但须经过人事行政部同意,并根据电信局有关规定缴纳话费; 第30条为了保证办公设备的正常工作,未经人事行政部允许不准打印、复印个人资料;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2)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 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三节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四节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五节接待受理标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一节外部监督制度 第二节内部督察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第三节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

烟草面向消费者的品牌培育策略研究的QC项目

面向消费者的品牌培育策略研究 -----保山市2010年QC项目立项讨论稿 根据《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卷烟客户经理工作论坛制度及云南省客户经理工作论坛2010年度QC项目的通知》(云烟销…2010?133号文件)要求,经市(局)公司领导和卷烟营销中心相关领导研究,最终确立《面向消费者的品牌培育策略研究》为保山市2010年QC项目课题。 首先,先就QC的目的、定义、功能三个方面和大家简短地做一下交流: 定义:QC即英文QUALITY CONTROL的简称,中文意义是质量控制,其在ISO9000:2005的定义是“质量管 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目的: QC的目的在于以预防为主,管因素保结果,确保达到规定要求或预期值,以实现经济效益; 功能:质量控制(QC)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一系列作业技术和活动将各种活动效果或质量变异和波动减少 到最小程度。它贯穿于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 过程中,是通过监视质量形成过程,消除质量环上 所有阶段引起不合格或不满意效果的因素,以达到 质量要求或预期值。“作业技术”(技术措施)是

控制手段和方法的总称,“活动”(管理措施)则 是人们对这些作业技术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运 用,是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前者偏重于方法、 工具,后者偏重于活动过程。 综上所述,就我个人理解QC项目就是针对某一即将要开展或是已经在开展的工作对其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过程进行全程跟进,对存在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解决办法,或是改变某些特定因素,最终对质量检验和控制提出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对于生产企业或是工业企业来说QC是一个质量控制系统,它包括从原材料的购进、制定生产方案、产品制造过程、半成品或成品归档入库,到实现销售整个过程的管控;较小一点的QC项目比如像复烤厂对于某一台机器生产效力提高的QC项目活动,一台机器长期使用以后工作效率会有所降低,现在要通过QC项目活动改进引起工作效率不稳定的因素,提升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可以先提出针对该工作的QC项目子活动,如研究在温度上控制是否有效,调试机器或是调整所加工商品的湿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来达到提高和控制该机器工作效率的 目的。 对于商业企业来说QC项目活动总结为大的两方面就是通过内部管理、外部控制的细化过程,从而达到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成本,在同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预期效

最新安全执法重在防范

安全执法重在防范

安全执法重在防范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甚至影响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如何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我们来之不易的经济繁荣发展局面,是摆在政府安全监管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促进企业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的组织保证。各国的实践也证明,政府适时、严格的监管是控制事故最有力的方法。 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促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实现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目的,从而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性质和特征 我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属于国家监察。国家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以国家的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惩戒的工作,具有国家监察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监察机构与监察对象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构成行政执法机构与监察对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察形式和方法执行监督监察任

务。其次,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进行的,监察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因此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干预的特征。第三,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政府和法律负责,不受部门或者行业的限制,不受用人方或者被用方的约束,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的特征。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执行国家法规、政策、标准的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执法检查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干预企、事业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秘密等具体事务,不代替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执法工作必须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其工作原则具体可以归结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准确;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a)法律上的要求: 有法必依:即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必须依法进行。这有三层意思:一是安全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设置的;二是执法检查机构的活动符合国家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不失职,不渎职,不越权;三是执法检查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进行。 执法必严:就是本着法律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力戒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敷衍了事,走过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云南烟草的发展历史

云南烟草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漫长、曲折的发展历程。从烟草农业上讲可分为打基础时期、发展时期、曲折发展时期、大发展创辉煌时期和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各个时期的发展与科技工作密不可分,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1、打基础时期: 建国以前云南烤烟发展起步艰难,20世纪初(1914年)云贵总督唐继尧责成云南省实业公司引进美国烟草种子和栽培调制技术资料,在昆明、玉溪、通海试种, 1932年11月南京政府实业部批准云南种植烤烟,之后加大了烤烟引种,栽培调制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至1939年云南省政府决定在云南大面积推广种植。 1941年3月1日成立云南省烟草改进所, 1942年4月成立云南省政府投资新建云南纸烟厂,1943年云南纸烟厂建成投产。10月云南省主席龙云发布1140号训令由烟草改进所负责指导在玉溪、晋宁、富民、昆明、开远等地推广种植烤烟。由省财政厅拨专款用于引种和推广,接着云南省烟草改进所在昆明北郊沙坝营创建烟草技术人员培训班,招收初级农校和初中毕业生进行15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共办了三期,培训学员280人,同时从山东、河南等地招雇擅长烤烟的熟练技工分配到各推广区帮助烟农建盖烤房,传授了栽培和烘烤技术。掌握了烤烟的栽培调制技术的烟农,种烟积极性高,种植区域和种植面积迅速扩大,至1949年云南省共有45个县种烟,总面积 0.26万公顷。烟叶总产2100吨。1947年云南烟叶已打开了上海销路,云南纸烟厂生产的重九(后改名为大重九)最负盛名。为云南烟草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发展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开创了中华民族的新纪元,云南烟草进入崭新的时代,省委省政府加强领导和扶持,烤烟生产得到较快的发展。特别是1953年云南烟叶以108分的最高分,摘取中国烤烟质量第一的桂冠后,1954年成立了云南省烟

员工行为规范及考核细则

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章劳动纪律 一、忠于职守、礼貌待人 1、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无假外出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2、在工作(服务)场所,要礼貌待客,规范服务,不得出现对客户不礼貌的行为。 二、仪容仪表 员工的仪容仪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1、员工必须保持服装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公司所发的工作制服、帽、领带等物品要自觉爱护,做到衣着整齐。 2、男员工头发以发脚不盖过耳部及后衣领为适度。 3、女员工应梳理好头发,宜保持淡雅清妆,避免使用浓味化妆用品。 4、员工不得梳怪异发型,应勤修剪头发、指甲,保持清洁。 三、工作牌 1、每位员工均由公司按规定发放工作牌,员工上班应佩戴好工作牌,各级领导均有权检查工作牌佩戴情况。 2、员工应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牌,如有遗失,应立即到综合管理部补办。 3、员工离职时需将工作牌交还公司,否则照价赔偿。 四、电话接听 1、应在电话响铃三声内接听电话。 2、拿起话机先致问候,随即报出部门名称或本人姓名。 3、通话完毕,务必等对方先挂断电话。 4、认真做好电话记录,需办理的事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对待上司 1、称呼上司的要求是:姓氏+职务。 2、员工须坚决定执行其上级的合理工作指令。 3、给上司汇报工作问题,需附上建议或解决方案。 4、上司交待的工作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及结果。 六、同事关系 1、同事之间做到相互敬重、相互合作、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2、同事之间称呼其职务或姓名。 3、严禁在同事间散布流言蜚语,滋生事端。 七、管理程序 1、本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的岗位责任制,员工的工作由其直接上级主管安排,员工工作对其直接上级主管负责。 2、上级主管对员工有检查工作的权利,但不宜越级下达工作指令,员工不宜越级汇报工作,但可越级申诉。 八、投诉管理办理 1、若员工对上级或同事进行投诉,应先向所属项目部、所属部门投诉,若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投诉,逐级投诉,直到投诉到公司总经理为止。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 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 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6.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8.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防止造成交通堵塞。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严禁歪戴帽、卷

袖口、敞衣扣。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三、执法动作规范 (一)敬礼动作规范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按帽檐右角约2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二)指挥车辆动作规范 1.指挥车辆直行: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使用右臂 (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2.指挥车辆左转弯: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如果需要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伸直与身体成30度角,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前方)二至三次。 3.指挥车辆停止: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直伸与地面垂直,手掌向前。如需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右臂与身体成30度角,向左前方摆动二至三次。如需变换指挥方向,疏通进入路口的车辆时,可保持停止信号转动,身体面向示意停车的方向。 四、执法语言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应当使用规范语言。 (一)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 ?您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您进行调查(检查),请您配合。? (二)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的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

二一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总结

二0一0年专卖管理工作总结 2010年,我局专卖管理工作在市、县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专卖办的协调、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市局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按照上级专卖管理工作要求,坚持狠抓队伍建设、基层管理所建设;坚持打假打私促进市场净化;坚持以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工作重心,积极开展市场专卖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全年共查获各类违法经营案件120起,涉案案值31.68万元;查获各种违法经营卷烟2001条,其中假冒烟702条,案值19.71万元,非渠道购进1299条,案值11.97万元;实现罚没金额0.48万元。5名涉烟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名不法烟贩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效地遏制了不法烟贩贩售假冒卷烟行为,打击了不法烟贩的嚣张气焰,为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2010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打私打非工作,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 今年以来,局党组对专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全体专卖人员集中力量对违法“三烟”进行了综合整治,市场净化率和占有率有了进一步提高。 (一)“经营网络案件”办理有所突破 根据省、市局关于“突出工作重点,狠抓经营案件打网络”的文件精神,今年开始,我们在深挖“10.21”案上、下线人员上下功夫,最终将上线高某在福建抓捕、将上线张某刑事拘留。共查明此假烟贩卖团伙网络涉案人员十七人,涉案值达94余万元,4名主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另有一起案件正按照“经营网络案件”的要求在进一步经营之中,力争年底有

所突破。 (二)认真开展市场集中整治,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了三次卷烟打假市场整顿专项突击行动及日常数次市场整治行动,保证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的卷烟市场供应秩序,取得了赫赫战果。共出动人员537人次,查获卷烟总案值9.02万余元;查获案件起数45起,其中查获各类违规卷烟318条,假冒卷烟167.5条。通过这三次专项整治行动,不法烟贩的嚣张气焰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卷烟市场秩序也有了进一步好转。 二是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服务、宣传活动,巩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3月14日,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在繁华地段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在活动中,我局专卖人员向群众深入宣传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认真回答了群众关心的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换发、申请办证条件和办理程序及其它相关问题,此次宣传活动制作了宣传展板图文说法,发放《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汇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卷烟真假鉴别方法》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整个活动过程内容丰富多样,宣传形式不拘一格,气氛非常活跃,广大群众参与积极性很高,达到了预期宣传效果。 (三)加强对重点地段、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监控打击 一是积极开展节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工作,集中力量严厉打击违法卷烟的经营活动。2月15日,针对春节市场出现不少回流卷烟,我局对全县卷烟市场开展了为时两天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良好的社会效益。此次整顿共查获违法经营卷烟案件12起、卷烟274.5条,案值4

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 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办法(暂行) 为提高案卷质量,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更有效地为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归档文件材料 第一条归档文件材料 一、公司各部门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已办理完毕、应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载体(纸质、声像、实物、电子等)的文件材料,即为归档文件材料。 二、按照公司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规定,将应归档的文件收集齐全、完整,按照归档要求和保管期限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以便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司或各部门职能活动的面貌,以备将来查证和参考。 第二条归档要求 一、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档案管理标准、要求。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三、非纸质文件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四、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五、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六、声像文件材料必须声像清晰、数据完整,符合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整理方法 第三条整理原则 一、文件材料的整理原则是: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文件的保存价值,便于其保管利用。 二、部门兼职档案人员,应重视平时的积累,贯彻“严格登记、及时收集、严格检查、随办随归、妥善管理”的制度。根据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主动做好文件材料的平时收集归类工作,以便查找、利用、整理和移交。 第四条整理方法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遵循《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档案分类方案》确定的十个一级类目的原则,在最低一级类目上文书档案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的分类方法进行整理。文件排列时结合机构进行排列。产品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不涉及年度因素。 第五条整理单位 一、文书、基建、设备仪器、声像实物和电子文件等档案,实行以“件”为单位的整理方法,将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 二、“件”是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单位,编目时体现为一条文件条目。对于管理性文件,“件”是指以自然件(一份文件)为整理的一个实体,必要时也可以组合几个文件装订成一件。除管理性文件材料之外的文件材料,“件”是指按其自然规律或事由关系形成或组合而成的一个文件实体。文件材料的保管实体,称为一件。 第六条管理性文件材料的“件” 文件的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一、为规范员工行为,体现良好的公司形象,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二、本行为规范体现了公司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所有员工必须熟知并遵照执行。 三、员工违反行为规范可能导致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本行为规范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员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将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日常考勤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超过1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算。具体奖惩措施见《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 二、公司员工进出公司,无论上下班还是中途外出办事,都必须在考勤机上打卡,漏打卡具体奖惩措施见《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 三、员工因故不能在考勤机上打卡,需在2小时内向考勤管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没有有效说明的一律按漏打卡处理; 四、中途外出办事者,须向部门负责人提交申请,并说明事由和约定时间,如无特殊原因未按约定时间返回一律视为旷工。 第三条公司内的行为规范 一、职业形象

员工进入公司工作区域和公共区域必须佩带员工胸牌,工程测量员工外业作业必须穿安全防护服。 二、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一)头发 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男性员工不得蓄长发、胡须,不得留光头,女性员工的过肩长发最好束于脑后。所有人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相近的颜色。 (二)指甲 指甲应经常修剪,不能太长,指甲内不得有污垢。女性员工不得涂抹深色的指甲油。 (三)装扮 员工装扮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过于张扬的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不宜使用香味浓烈的香水。室内工作除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室内不得戴帽子。 三、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得体,工作牌外露,具体要求是: (一)清洁 服装应当保持干净清洁,不得有明显污秽(包括领口与袖口)。 (二)鞋子 鞋面清洁,公司所有工作场地严禁穿拖鞋(包括室内、室外)。 (三)测量人员外业作业必须按职能部门的规范着装。 (四)所有员工的服装要淡雅得体,禁穿过分华丽或有碍观瞻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三节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四节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五节接待受理标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一节外部监督制度 第二节内部督察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返回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返回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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