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执业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省级协会应当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联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中注协,由中注协统一作出综合评价。证券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中注协统一作出惩戒决定。

第八条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第九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执业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检查周期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第十一条证券所每三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

(二)没有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最近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不同事务所的检查周期。

第四章检查计划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包括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在制订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注意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省级协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对事务所实施巡回检查,也可进行随机抽查。在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

(六)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由不少于3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制;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予以暂时封存或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按照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折合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六章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前,应当提前向事务所下达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检查组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期间。

第三十条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

第三十一条检查组收集检查证据,应当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由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及时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手册的要求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撰写执业质量检查报告,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

(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五)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整体评价。

第三十五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统一交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章论证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适当。

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设立惩戒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当按照惩戒制度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的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利。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受到惩戒以及其他存在执业质量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应当责成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协会应当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本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时,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第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质量检验员管理制度

质量检验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一、公司内部质量检验程序: 自检、互检、专检 二、质量事故的类别: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1、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 c、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2、严重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且不足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 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一般质量事故的判定:凡行为/现象属于2条规定,均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三、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其处罚的办法为下列全部或其中之一 1、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级、严重警告、留职察看、辞退、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罚款; 3、停职参加培训班进行教育; 4、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者,责任人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罚款100-3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5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5、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罚款50-1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3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6、对出现一般质量事故者,给予通报批评奖、罚责任人。 四、质量奖励的定性范围 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奖励范畴: 1、发现并制止他人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者; 2、发现图纸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 3、发现专检失误,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 4、积极推进质量改进,使本部门/工序产品质量、工作效率、设备有效利用率提高。材料消耗下降,工作环境改善者; 5、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经过采纳,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 6、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 7、积级搞好本岗位/部门工作,全年工作成绩突出,产品质量优良,未出现质量事故者。 6、奖励的类别: 奖励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授予质量标兵、记大功。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品或奖金。 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7、质量奖惩的实施 7.1质管处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一般事故或奖励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严重事故或重大奖励,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批准后执行。 7.2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进行的罚款,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意见为依据,由相应部门向财务部门出具罚款通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7.3 质量罚款由财务部设专帐登记,做为质量奖励基金的补充。 7.4 对受到行政处分/书面表扬的员工,由人事部记入个人档案,并在公司公开场合公布。 检验具体流程 一、进货检验 1、对生产购进物资,由负责保管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原材料品名,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通知检验员检验。 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验证,并填写《原料检验记录》。 3、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审计第二十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课后作业

第二十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质量控制制度要素的是()。 A.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B.监控 C.对业务风险的承受能力 D.业务执行 2.以下关于对业务质量承担责任的描述中,恰当的是()。 A.项目合伙人需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B.主任会计师不需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责任 C.主任会计师需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D.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3.以下关于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书面确认函只能是纸质的 B.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D.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向本所员工获取书面确认函 4.在审计过程中常会出现意见分歧,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以下选项中,不可以作为咨询对象的是()。 A.会计师事务所 B.职业团体 C.监管机构 D.被审计单位管理层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下选项中,通常不属于传达信息的内容的是()。 A.对已实施监控程序的描述 B.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C.如果相关,对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缺陷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D.指明已发现的质量控制制度缺陷所涉及的具体业务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现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满足的要求包括(?? )。 A.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项目合伙人 B.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判断后决定是否传达给事务所相关人员,但不告知雇用的专家 C.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约束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D.受独立性约束的相关人员,在必要时先在项目合伙人的指导下处理违反独立性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后将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7.以下关于独立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3966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Accounting firm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

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质检科管理制度

质检科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质检科环境符合工作要求,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检科检验工作。 3质检科工作职责 对原料、出厂产品样品进行取样、辨别检验,出具有效的检验数据,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检验过程中,认真据实填写各项记录,严格按照检验规程检验,不得有漏检、错检等现象。 定期维护保养试验设备仪器,保持设备仪器的灵敏性和准确性。 4质检科环境要求 质检科内外要保持清洁卫生,仪器、设备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质检科工作人员保证科室内卫生,做到无积灰、无垃圾。 质检科工作人员进出质检科要换工作服,不得在科室内摆放私人杂物。 质检科工作人员必须确保检验设备、仪器的环境要求。 5检验设备、仪器的管理 检验设备、仪器必须是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使用。检验设备、仪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完毕要对设备仪器进行清洁、整理。

试验设备、仪器应定期送检或校准,执行公司《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严禁使用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试验设备、仪器。 试验设备、仪器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仪器的灵敏性和准确性。6检验工作程序 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取样工作须由质检科人员亲自完成并对样品进行编号登记。 质检科工作人员根据要求检验项目及相关检验规程,对所取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员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确保检验过程符合要求,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质检科工作人员应认真据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并做好保存工作。 检验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检测数据,编制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质检科工作人员填报相关质检的数据,经审核人审核无误后出具。 检验样品由质检科负责标识保存,流程样品一般保存3个月,仲裁样品保存期限半年。 检验形成的各种记录由质检科工作人员负责保存,定期归档。 7质检科纪律管理 质检科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如确有事情需要处理,应该提前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说明事项。待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岗。 质检科工作人员在岗位职责范围外不得随意串岗。 质检科电脑管理:为了方便质检科科室人员方便查资料,公司特意

(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 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7、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处理。 8、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 9、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批准。 10、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程序 第一条.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 1.入职者按综合办要求的时间上岗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2.填写《员工入职信息表》并交纳1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学历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证各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资质证等) 3.领取上岗所需物品,熟悉所内相关制度; 离职程序 第二条.辞职 1.凡正式员工需要辞职者,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未满1个月的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3天内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离职的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申请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没有提前申请离职的员工应附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领导签字后可按正常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持《离职申请表》至综合办审批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将办理完毕的《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备存。 4.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到工资发放日发放。 5.审批权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直接报所长签字批准。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所在分管部门经理、综合办领导、所长签字批准。 第三条.除名、开除 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者,由所在综合办将其材料汇

总后要求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的办理参照辞退、劝退人员离职程序(如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可扣发工资和奖金,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自动离职 1.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 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按照两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2.审批程序:经理级及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报公司综合 办后由所长签字批准。 3.由综合办将离职员工档案撤出、装订保存,备查。 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须遵照执行! 工资的发放制度 为了明确本所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员工工资根据审核过的考勤表来进行考核 (二)所有员工工资均实行本月发上月 (三)员工工资均实行等级工资制 (四)员工未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未发放工资不得实际发放 (五)无试用期人员在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的: 1.最后1个月工资不得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报销手续不再予以报销 2.如果未配合作好善后交接工作的,未发放工资提成以及福利费用均不予以发放或报销 (六)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工资 (七)辞职人员必须在辞职之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工资不予发放 (八)员工事假等扣工资按当月实际日历工作日折算 (九)由于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未完成需要周末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只做午餐补助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55586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目的 对原料、辅料、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检验,为生产出合格优质的产品提供保证。 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以确保满足顾客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外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成品进行监视和测量。 对辅料的入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成品的出厂检验。 3.职责 质管科是对产品特性实施监视和测量主要职能部门。 4.程序 4.1质管科根据《检验标准》明确检测点、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4.2进货验证 4.2.1对生产购进物资仓库保管员核对,确认原材料品名,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并通知检验员检验。必要时,由化验室采样进行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检验。 4.2.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验证,并填写《原料检验记录》: 产品的过程检验由各工序的品管员负责,按照工艺标准对其检验和监控将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交付下道工序,不合格品另行堆放。 a)检验合格。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b)检验不合格时,检验员在购进物资上加“不合格”标识,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3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 4.3半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3.1过程检验 对设置检测点的工序,在做好自检自分后将产品放在待检区,检验员依据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合格品,在《半成品检验记录》上盖检验员签字后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3.2互检 下道工序操作者应对上道工序转来的产品进行互检,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4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4.1操作者对完工后的成品进行自查,并整齐堆放在待检区,作好标记,附挂上待检标识。 4.4.2检验员按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出厂检验记录》中,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4.4.3成品进行包装后经抽检合格后由仓库保管员按检验员出具的《包装生产流程卡》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4.4所有成品出厂前须由品管部对其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项目的检测。产品的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由专职检验员负责,成品检验员必须对产品过程检验和控制全面了解,确定无误再进行成品检验。 4.5产品的检验记录 4.5.1品管部应认真建立并保存好产品的检验记录,包括各种检测报告,这些记录应表明是否通过测量和控制,达到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所有记录应有授权检验人员的签字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主要内容

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1.(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定义取自1121和5101号准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4.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人力资源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项目组的委派 1.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企业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定,加强对企业全体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 1.2 企业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提高产品质量的实施方案。正确地处理好质量和数量关系,开展全面的质量管理,掌握质量标准,处理重大质量问题。 1.3 质量安全管理科是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厂长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科在实施质量检验工作中对厂长负责。 1.4 质量安全管理科是企业的一个主要职能科室,要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认真搞好质量检验工作,加强质量分析和参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按照企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对被检验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产品加工零件、部件和成品作出合格与否决定。 1.5 质量安全管理科直接领导计量室、检验室并负责办理理化试验工作。 1.6 质量安全管理科按照本厂生产实际,制定检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检验细则,作为检验人员的工作指导,以确保本制度的正确实施。 2、质量安全管理科的权限: 2.1 凡与规定的标准、图纸或技术要求不符合的零件、部件、半成品、毛坯等为不良品,对于产品质量合格否,只能有质量安全管理科决定。 2.2 凡由于违反工艺纪律或其他原因所造成大批废品时,检验员有权通知车间和操作者停业加工,并及时报告厂长或技术付厂长,并有权没收未经批

准的或己作废的技术文件,工艺装备等并通知有关部门。 2.3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必须根据技术设计任务书,技术协议书有关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参照样品鉴定和批量生产鉴定,并对能否投入批量生产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产品质量的检验: 3.1 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自检、互检和专检相结合的原则,执行“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技术标准)和“五不准”(原材料不合格不准入库、毛坯不合格不准加工,上道工序不合格的零件不准送到下道工序,零件不合格不准装配,产品不合格不准出厂)的原则。 3.2 对原材料、受控零(元)部件、外购(协)件进厂检验: 3.2.1 采购物资的分类: A类重要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或关键部分,直接影响最终产品 使用和安全性能的物资(含安标受控零(元)部件)。 B类一般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非关键部分的物资。 C类辅助物资:非直接用于产品本身的起辅助作用的物资。 3.2.2原材料、受控零(元)部件(含安标受控零(元)部件)、外购(协)件等采购物资到货后,采购员首先验证采购物资的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格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①合格证明。②合格的检验系统的证明。③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并将该证明文件与实物进行对照,确认无误后,由采购员持合格质量证明文件和供货清单(或发票)一起送专(兼)职检验员检验。

(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 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

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电子教案

服务质量检查制度 1.0目的: 规范服务质量检查标准,提升公司服务品质和客户满意度。 2.0宗旨: 检查制度旨在促进各部门“PDCA”的良性建设,通过对基础工作的检查验证,为公司管理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以保障物业管理服务效果的一致性。 3.0原则: 各类检查遵循“持续改进、标准一致、真实有效”的原则。 4.0检查方式: 各类检查在实施时主要运用的方式有:抽查质量记录、现场询问和观察、与员工沟通、突击检查等方式。 5.0检查标准、依据、管理指标计算方法及扣分原则: 5.1检查标准及依据 5.1.1依据公司的“管理体系文件”之规定,分为行政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监测、客户服务、房屋与设备设施管理、公共秩序管理、保洁绿化管理七大项进行检查。 5.1.2依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对出勤、工作状况、质量记录、夜间值班等情况进行不定时、不计频次的抽查。 5.2信息采集 5.2.1每个月一次的服务质量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5.2.2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5.2.3相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管理工作状况; 5.2.4业主的合理有效投诉; 5.2.5第三方提供的信息。 5.3管理指标计算方法和扣分原则 5.3.1日常服务质量达标率:目标85%。 计算方法: 日常服务质量达标率=(月度检查现场得分+月度计划考核得分)×100% 标准分值 月度检查现场得分=(标准分值-月检扣分)×70% 月度计划考核得分=月度计划复评得分×30% 说明:标准分值为100分,达标率大于或等于85%为达标。 5.3.2有效投诉率:目标为零。

5.3.3突发事件发生率:目标为零。 5.3.4每月服务质量考核月检成绩基本分占100分,每月突发事件和有效投诉基本分各占0分,以上各项指标达标得基本分,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每月服务质量考核最后得分为三项指标考核得分之和。 5.3.5扣分标准: 5.3.5.1日常服务质量达标率每低于达标值1%,基本分减X分(X由公司基础部依据各项目当期整体运营情况在0.2-2分之间调整确定); 5.3.5.2服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均按每处(项)和人次单独扣分,累计计算(针对同一种记录重复出现的问题扣分上限为2分,有抽样数量的除外); 5.3.5.3在月检中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处扣0.5分,根本没有执行的每处扣2分; 5.3.5.4考核期内每发生一起突发事件,基本分减5分,得-5分; 5.3.5.5考核期内每发生一起有效投诉,基本分减5分,得-5分; 5.3.5.6考核期内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当期绩效成绩取消; 5.3.5.7上次月检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项目加倍扣分(有整改计划且整改耗费金额较大有公司批复暂时不予整改的除外)。 6.0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和有效投诉的界定 6.1突发事件的认定: 6.1.1管理辖区域范围内丢失自行车、电动车及附件的; 6.1.2发生业主家庭被盗事件的; 6.1.3发生业主机动车辆被损坏,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6.1.4发生办公物品、宿舍物品丢失和被盗事件,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6.1.5因工作失误或违章操作,造成停电、停水和停机事故1天以内的; 6.1.6维修工入户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因个人原因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 6.1.7发生公共区域物品丢失和被盗事件,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6.1.8因指挥失误或违章操作,造成设施、设备损毁,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6.1.9员工之间(或与外部)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的; 6.1.10发生其它事件,公司界定为突发事件范围的。 注: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发生突发事件须立即填写《突发事件登记表》上报基础管理部,经公司主管领导认定后在当期考核中予以扣分,管理处或分公司发生突发事件隐瞒不报,经公司查出直接取消当期绩效成绩并对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项目经理通报批评。 6.2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重大责任事故包括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影响公司品牌事件。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质量巡查管理制度

质量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1.1为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进一步推行质量“零缺陷”,强化精细管理,在日常施工中通过对质量控制的检查和巡查,做到严格控制、规范施工,达到瞬时纠偏、持续改进和提高,以确保项目整体工程质量实现优质工程的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为确保项目创建优质、精品工程的实施,项目要以质量管理作为推行精细管理的切入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按照质量巡查制度有重点、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以日常工作质量保证过程的施工质量,确保项目产品过程无返工、一次性成优;做到程序化管理、规范化施工,达到质量精细化管理,实现质量零缺陷的目标。 第二章适用范围 2.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交安江高速公路TJ8A合同段的日常检 查和巡查。 第三章职责 3.1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配合公司及业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检查,并积极组织项目的各项检查和巡查,主管技术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项目经理及公司报告;督促质量报表的编报工作等。 3.2 项目各部门负责人即部门质量的责任人,各工序负责人即本项工序的质量责任人。

3.3项目技术质量部配合、参与公司及项目的组织的各项检查,检查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和实施情况,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监控,参加项目的质量检查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单位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出的质量要求及时落实、改进,并将改进结果记录回复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3.4项目技术质量部负责做好施工过程的检测及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配合项目物资部做好原材料和外购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参与项目及公司项目管理部对质量进行检查、调查及处理。在项目总工程师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全面质量大检查,掌握质量动态,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向主管领导提交检查报告,制定存在问题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负责验证措施实施效果。做好质量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 3.5项目试验室定期和不定期对原材料、半成品及各个结构、各个层次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检验,配合物资、作业队做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有关领导报告。 3.6项目测量队参加项目各项工程的中间检验验收和交接检以及交工验收中有关测量方面的工作。 3.7项目物资部负责原材料和外购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负责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 第四章项目各项检查的一般规定 4.1项目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和总工程师具体组织下进行,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保证各项质量活动达到规定要求。 4.2做好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工艺,关键程序,质量技术标准、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全过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完善和提高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日常质量监管机制管理模式 公司常务质量管理机构将全面负责全公司质量的动态管理。主要通过调阅下属项目咨询成果资料和检查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咨询项目程序的合规性等方式进行监管。 1、监管方式 (1)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指公司对下属单位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实施的集中检查。 (2)抽查 抽查是指公司对下属单位咨询过程的规范性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3)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公司依据投诉、举报和重大质量事故,进行的专门监督检查。 2、监管检查结果的评价办法 公司综合了影响咨询质量的各种因素,制定了执业质量检查评价的评分标准。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上的为优良。对多个项目的质量检查结论,按最低得分项目的得分来确定。

3、监管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书面意见。检查意见应与被检项目进行充分沟通。被检项目收到检查结果书面意见后10天内,应将项目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回复公司。 (2)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咨询初步成果审核后,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按照《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对审核后的咨询初步成果进行评分。咨询成果在三级复核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实行质量问题问责制,由复核人员承担责任。 (3)年度检查结果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布。对获得全公司优良评价第一名的项目,给予奖励。对低于60分和问题严重的下属项目,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需进行复查,同时对其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处罚。 (4)对获得全公司优良评价第一名的项目组奖励元,其业绩作为执业人员晋升的参考依据。 对低于60分的项目组,对项目参与人员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额度为: ①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元; ②项目组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元/人; ③单位技术负责人元/人。 (7)专项稽查检查结果涉及到个人职业道德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由公司常务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参考结构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图,,参考结构见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图,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合伙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合伙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首席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合伙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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