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

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
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

专题研讨

“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

陈忠林

一、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

曾经有一位我指导的检察官在获得硕士学位后问我,怎么才能不办错案?我回答他说:“如果在办案子时,你都认真用自己的良心掂一下:这个案子是否真的应该像你认为那样处理?在撇开你自己的利益之后,如果你每次扪心自问,得到的答案都是:这个案件的处理没有问题。那么,就基本上可以保证在你手里不会有错案发生。”

在校内外相关的会上或讲座中,我也多次反复强调这样一个观点:“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绝不应归结为机械的规则之治”;“我们实行法治,绝不能显失公平、绝不能违背常理、绝不能不顾人情”;“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绝不应该对其做出根本背离老百姓所共同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我们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和人民群众,包括刑事被告人,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过程”;“我们的司法人员只能为了维护法律所保护的价值而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绝不能仅仅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维护法律的权威。”

我认为,强调“良心”,或者“社会公认的常识、常理、常情”是现代法治运行的灵魂,不仅是一种对我们建设现代法治具有根本意义的法治观,同时也是一种指导我们培养法学人才基本方向的法学教育观。

二、“常识、常理、常情”是现代法治的灵魂

这里所谓的“常识、常理、常情”,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

为什么说“常识、常理、常情”、“良心”是现代法治的灵魂?这里讲四点理由:

1.“良心”或者“常识、常理、常情”是一个社会民众最基本的是非标准、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在实际生活中,只可能要求普通民众按照已成为其潜意识组成部分的“良心”,或“常识、常理、常情”来自觉地判断是非,指导自己的行为;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行动,只能是一种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神话[1]。

作者简介:陈忠林,意大利(SSSUP)博士,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组成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1] 关于这个问题,我希望大家做一个社会调查:看100个公民中有多少能说出五条以上的具体的法律规定。除了精神病人之外,有多少普通民众会先学交通法再上街;先学银行法再存取款;先学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

“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

2.无论是“良心”,还是“社会公认的常识、常理、常情”都是特定社会中人性最本原的形态,是该社会的社会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识,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人性基础和人民基础。一部不论在立法内容中,还是在司法过程中与社会公认的常识、常理、常情或人类的基本良心相背离的法律,都不可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3.“良心”,或者“社会公认的常识、常理、常情”的核心内容,是人民群众关于社会最基本价值的基本认识,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要求的基本形式,因而也是现代法治建立的价值基础和社会伦理基础。就反面而言,我们很难设想一个违背社会基本常识、人民基本伦理、人类基本感情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能够得到人民的真正支持。从正面来讲,我们只要实现了常识、常理、常情中所包含的那些最基本的是非标准,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实现现代法治的目标就会有最基本的保证。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公民都能作到“不害人”、我们的政府官员都能作到“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保护人民不受害”这一最基本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要求,那么,还有多少犯罪行为会发生呢?

4.“良心”,或者“常识、常理、常情”既然是一个特定社会所共同认可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最基本的是非标准、最基本的伦理要求的反映,因此,它们也是一个社会对“德”的最基本要求。从根本上讲,“依法治国”中“法”,只能是运用“常识、常理、常情”中所包含的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是非标准、行为规则、伦理要求来解决具体的社会冲突的具体规范;一个国家只有坚持“人性”、“人心”、“社会公认常识、常理、常情”这种“德”在制定、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才可能保证该国的法治能真正在反映人性需要、顺应时代要求、体现民心民意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因此,只有坚持“良心”、“常识、常理、常情”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我们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两种根本治国方略的有机统一。

三、“常识、常理、常情”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常识、常理、常情”同时也是一种法学教育观。在法学教育中,“良心”、“常识、常理、常情”在法治运作中的灵魂作用可以体现在下列四方面:

1.保证我们培养的法学人才具有从根本上准确地理解法律本质,并根据这种理解来制定、适用解决具体社会冲突的法律规范的能力。

2.保证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无论在制定还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都是真正的通过维护法律所保护的价值来树立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的人民利益的捍卫者,而防止出现某些“精通”法律规定的人打着维护“法律的权威”的旗号,将我们法律规定的某些不足曲解为贪官污吏的护身符、犯罪分子的辩护士的情况[2]。

3.促使我们培养的法学人才树立人民群众才是法律真正本源的观念,防止我们培养的法

护法再到商店买东西。同时,我也请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认真想一下:对多少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在理论上是没有争议的。既然我们这些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对自己研究领域的法律规定都没有一致的看法,如果不是将具体法律规定解释为老百姓“常识、常理、常情”所能理解的内容,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没有专门学过法的普通老百姓完全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行动?

[2] 在一个座谈会上,当我谈到我不同意将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理解为:一个官员只要敢于昧着良心收了他人的钱财,也不替他人干事(包括依法也应替人家干的事),那就无论任何都不能受到法律制裁。有一位检察官反驳我的理由竟然是:“收一点儿那些为富不仁的人的钱,不也是应当的吗?”

《太平洋学报》 2007年第6期

律人才把人民的法律片面地曲解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把适用法律过程变为纯粹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将“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异化为可以不顾人民群众呼声、可以违背人民公认的情理、并最终可能与人民的利益对立的机械工具[4]。

4.保证我们培养的法学人才参与制定、适用法律的过程真正是一个体察民情、顺应民意、反映人民需要的过程,防止他们出现脱离群众、脱离社会实际、纯粹按照抽象法理来制定、适用法律的情况[5]。

四、几点说明

就人们对“常识、常理、常情”是现代法治灵魂的法治观和法学教育观的质疑,我想作以下说明:

(一)如果现代法治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那我们还学法律知识干什么?

提这个问题的人,显然从根本上误解了我的意思。我主张现代法治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是强调我们在制定、理解、适用具体法律的过程中,绝对不能把我们的法律与民众普遍认同的基本道理对立起来,绝对不能对我们的法律规定做出明显违情悖理的解释。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将我们的任何一个具体法律规定都视为一个和谐、合理、统一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为基础。因此,全面系统地把握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地运用法律知识,是对法律做出合理解释的基本前提[6]。所以,在法学教育中强调“常识、常理、常情”在现代法治中灵魂作用,不是把我们培养的法学人才降低到普通老百姓的水平,而是对他们提出了比现在更高的要求。因为,要在制定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正确地把握常识、常理、常情的内容,不仅要求我们的培养对象要具有更多的社会经验、更广博的社会知识,更是要求他们对法律规定要有比现在更系统、全面、准确的理解[7]。

[3]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仅仅将法律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强调其是社会经济基础客观需要的反映,是社会阶级(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结果,否认其是特定社会各利益集团都能忍受的最低共识,是用唯心史观曲解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典型表现。

[4] 德、意、日法西斯曾在“法制”的旗号下上台,也曾利用“法律至上”的口号来为自己的反人类罪行辩护的惨痛的历史教训,值得那些主张“法律是无情的”、“在法律与情理发生冲突的时候,情理应该服从法律”,“善法、恶法都是(法官必须执行的)法”的人深思。

[5] 在我接触的法官中,有相当一部分都谈到:他们已经不可能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良心,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考虑案件的处理问题了。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想过:如果我们教育培养的司法人员,已经不可能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考虑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的问题,那他在执行法律时,还在能多大程度上保证我们的法律具有“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一本质,还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保护老百姓利益这一根本的宗旨?

[6] 例如,只有对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我们才不会出现认为非法制造迫击炮、甚至便携式导弹这样严重的危害行为也无法处罚的尴尬(我国刑法第125条只“明文”规定了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是犯罪,没有“明文”规定对非法制造迫击炮、便携式导弹的处罚);我们也才可能避免将伪造一分人民币的行为也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荒唐(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任何数额的要求)。

[7] 我认为:“没有不讲理的法,只有不懂法的人。”稍微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一个以宪法为基础来建立、理解和适用的和谐的统一体。例如,根据刑法第101条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我们对每一个刑法分则规定的理解,都不能得出违背刑法总则规定的结论;根据宪法第5条,我们对每一个刑法总则条文的理解,也绝不能允许出现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况。如果我们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对宪法的规定就必须根据一个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同的基本道理、基本价值来解释,绝不允许得出宪法的规定是违背一个国家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的结论。如果宪法要根据普通民众所认同的基本道理来理解,其他任何法律又不能与宪法的规定

“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

(二)什么是“良心”?

什么是“良心”?这是无数著名的法学家问过我的问题。“良心”这东西,看起来似乎很神秘,说穿了也很简单。因为良心不是别的,良心是一个人对其所处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的认识,是一个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在一个正常人心灵中的反映。一个人在生活中作了好事,会得到其他人的表扬、奖赏;如果他做了危害他人、社会的坏事,就会受到谴责、处罚;良心就因此而形成。所以,除了不懂事的小孩和大脑功能混乱的精神病人,每一个人都不可能不知道什么是良心,都不可能没有良心。正如任何正常人都不可能不了解作为自己生存必要条件的一个社会的常识、常理、常情一样,世上只存在一个人为了个人私利而黑了良心、昧了良心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存在一个正常人不知道什么是良心的问题。正是由于作为现代法治基础的常识、常理、常情,存在于每一个人基于本性对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善恶观、是非观、价值观的认识之中,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灵之中,存在于每一个的良心之中,所以,所谓现代法治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实质上意味着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是“人性之治”、“人心之治”、“良心之治”。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司法人员必须依照良心来理解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司法独立应有内涵的诠释,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性要求。马克思曾经强调“法官只服从法律”、“只服从凭自己的真心所理解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宪法基本上都有“法官必须依照良心理解适用法律”的规定,就是在基本上建立了现代法治体系的东方国家如日本和韩国也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法官必须依照良心履行职责”。

(三)“常识”、“常理”、“常情”到哪里去找?

这同样是人们在质疑“现代法治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时,经常提到的问题。在提这个问题的人看来:每个人对常识、常理、常情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果按常识、常理、常情来理解、制定、适用法律,那么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看法[8]。我不知道那些不知常识、常理、常情何处可寻的人是否认真想过:他们所提问题的本身就包含着否定这个问题的答案。从逻辑上讲,一个不知道常识、常理、常情何处可寻的人,一定是不知道常识、常理、常情为何物的人。提这个问题的人,难道真的认为自己是连起码的常识、常理、常情都不知道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紧接着的问题就是:一个连起码的常识、常理、常情都不知道的人所提的问题,可能是一个真问题吗?当然,“不知常识、常理、常情何处可寻”的荒谬,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从实践的角度来考察,常识、常理、常情是在一个社会中与自然打交道的基本知识和与人相处的基本道理,具备与自然打交道的知识是一个人“明事理”的基本前

相抵触,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就不可能有任何不合理的“恶法”的容身之地。所谓不合理的“恶法”,实际上都是没有系统全面地掌握法律知识,没有将法律规定融会贯通所结出的“恶果”。

[8] 说这种看法“似是”,是因为无论是对常识、常理、常情的内容还是范围的理解,不同的个人之间都的确可能存在差异。同“立法者的意志”一样,得到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认识的对象。由于人们的立场、价值观、经验、经历等方面的不同,人们不仅可能对某个观点、看法、行为规则究竟是否属于广大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存在分歧(如一个人是否应享有安乐死的权利),即使在大家都认为某个观点、看法、行为规则属于常识、常理、常情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对究竟如何理解这种观点、看法、行为规则而存在不同的认识(如大家都认为不应该害人,但对某种行为是否是害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下转第25页)

冷战后美国反扩散政策的演变及其对国际安全的影响

实施拦截、检查和没收,仍然是超越了国际海洋法所赋予的权限。其一,上述情况仅限于海盗、贩卖奴隶、无国籍船舶等几种行为,运载大规模毁伤性武器并不在此例。其二,在公海实施拦截既有悖于现行国际法的无害通行,也有可能引发与被拦截国的国际冲突。其三,拦截行动违反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航海自由”原则。其四,尽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议定书》等条约均规定缔约国不得向他国扩散大规模毁伤性武器,但并未赋予缔约国对其他国家检查的权利。[18]比如,对于像朝鲜、伊朗这样的非《核不扩散条约》或《导弹技术控制机制》签字国的国家,它们之间运送核材料或导弹并不是非法的。另外,让许多国家更为担心的是,一旦赋予美国相关权力,其可能借口阻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而在根本不知会相关国家的情况下,“先发制人”侵入其领海,从而引发危机和冲突。

应该明确的是,既然国际社会的防扩散努力其目的是增进国际安全与稳定,美国作为其中的一员,理应使其所制订的反扩散政策符合国际惯例,绝对不应该制造危害国际安全的又一动荡源。采用军事手段、拦截等方式只会引起众多复杂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18] 李根信主编:《2004年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2页。

(上接第19页)

提,了解与人相处的基本道理则是一个人能“辨是非”的必要条件。一个生活在社会中而不具备基本的“明事理”、“辨是非”能力的人,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智力没有发育成熟,还不足以理解其他人都知道的基本知识或基本道理的未成年人;再就是大脑中枢神经功能失常,丧失了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所需要的基本知识或基本道理的精神病人。我对那些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所提的问题是: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常识、常理、常情何处可寻,你怎么活到今天呢?比如,正常人都知道盐不能当饭吃,你偏要一顿吃一斤;一般人过马路都红灯停绿灯行,你却偏要红灯行绿灯停;大家到商店买东西都要付钱,你偏要白拿;大家都知道不吃饭、不补充身体的所需要的营养物质人就会死,你偏不吃不喝要当神仙;一般人都知道不能无缘无故侵害他人利益,你偏要无事生非,见人就骂、就打、就杀;人家看见坏人作恶会气愤,看见好人受难会同情,他却处处反其道而行之……。大家想一想,如果真有这种时时事事都与常识、常理、常情背道而驰的人,他可能活到今天吗?

(四)如何看待先进思想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常识、常理、常情总是普通民众过去经验的总结,与少数社会精英所掌握的先进思想相比,总是相对落后的东西。如果以常识、常理、常情为现代法治的基础,如何保证先进思想对社会的促进作用?对于这个人们在质疑“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说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时经常提到的问题,我的回答是:法律应该通过充分保护言论自由来保护先进思想,但绝不允许用以法律手段强行推行广大民众还没有普遍接受的先进思想。我们法律工作者的任务,是把已变成人民共识的先进思想、价值观念变为法律,并用这些人民的共识来解释、适用法律;而把先进的思想、观念、价值变为人民所接受的常识、常理、常情,则是思想家、教育家的任务。

论恶法

论恶法 孙婷学号:1012968 专业:法学 关键字:新婚姻法、“恶法亦法”、“恶法非法”、中国之法 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很多人认为新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已经违宪是不争的事实。文化价值取向的错误让新婚姻法更是有违中国传统文化美德,它从制度、法律和文化上撕开了中国转型社内心深处的一道口子。因此,有人说,新婚姻法就是被中国金钱社会高房价和高物价绑架婚姻之后派生出来的怪胎和“恶法”。可是,什么是“恶法”?“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很早以前,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就围绕恶法究竟是不是法的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而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我们关注的不应只是“恶法”究竟是不是法的问题,而更应关注如何纠正中国的“恶法”,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的问题。 所谓“恶法”,什么是“恶”?“恶”即是邪恶,与良善相对,而并非不科学、有瑕疵。那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也是法学研究的三个核心问题之一。正如圣·奥古斯丁的困惑:欲说明时间则不知时间是什么。一个千人有一千个不同的哈姆雷特,对于法的定义来说也是如此。分析法学派的边沁将法律看作是一种命令,是法律制定者意志的表达;美国法学家格雷就认为法律规则是法律适用者解释出来的规则;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宣称:“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别的什么,便是我所说的法律”;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哈特将“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和“规则的确定中心”,作为法律本体论的三个要素,他说:“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存在的根据不在于作为个体,即主权者的意志,而在于更高层次的超验的理想理性。而伟大的无产阶级领袖、哲学家马克思却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那么,究竟什么是“恶法”?不同的法学家也有自己不同的观点。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自然法学家阿奎那认为“非正义的、不合理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恰恰相反,是对法律的歪曲”。而我们认为对恶法的判断不能过度依赖正义、理性等抽象的信念,因为这种标准本身容易给社群中个体不同的概念基础,造成判断结果上的混乱,最终使标准本身失去存在正当性,个体也无从守法。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二)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三)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再者,“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对于这个问题,两大法学派具有针锋相对的观点,也是法学界永远争论不休的话题。 一、分析实证法学派——“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以奥斯丁、凯尔森、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家们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奥斯丁说:“法的存在是一回事,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回事。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凯尔森认为,“科学法律的定义没有任何政治、道德的内涵,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它仅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哈特认为“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奥斯丁在论述“恶法亦法”这一命题时,列举了以下理由:(一)道德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憎恶和反对,也不会失去作为“主权者命令”的性质,同样具有强制力;(二)自然法学指出的评价法律良恶的标准,并不是有其绝对的客观真理性;(三)与理性法相冲突的法不可能具有义务性或约束力,不能被认为是法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哈特的论断是,即使违反道德性,只要是法定形式下制定的,就其内容仍然是法律:(一)法律是一种命令;(二)对法律概念的分析是值得研究的,它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研究,也不同于批判性价值评价;(三)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论证或证明来确立或辩护;(四)实际上设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保持分离。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麦考密克从肯定和否定的两个方面界定了新分析法学的立场:(一)从否定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存在不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对所有法律制度的普遍适用的任何特定的道德价值;(二)从肯定的角度看,法律的存在有赖于它们是由社会中的人们决定创立的。这样,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就成为当代分析法学所坚持的最重要的立场。分析法学家始终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过是另外一回事”,强调划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在这里所说的“恶法亦法”具有以下两种性质,其一,必须为法律,必须经过特定的立法机关通过合乎程序的方式制定出来,其二,此种“恶法”具有“法的目的性”,并未脱离法的本质。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小学201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洪都小学201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几年来,我校在县普法办、市教育局的安排下,把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德育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治理规划之中,特别在“五五”普法期间,广泛动员教师、学生家长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了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增长势头。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努力,我校在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全面贯彻了市普法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我校的法制教育特色作如下总结: 一、强化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办事机构,制定宣传教育齐抓共管的机制,为做好学校法制教育提供重要保障。我校校长是法制教育的主要领导者和发动者,动员组织学校教师、家长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师的考核目标,形成了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各位教师的责任;从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注重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进行布置,学校校长亲自动员社会各界参与。 二、以充分利用好学校主阵地的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

学校为主阵地,突出对学生从正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与学生生活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通过讲解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了我国法制体系,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同时,充分利用课堂进行法制教育,做到了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上课有教案,课时有保障。政治课穿插法律知识作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使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基本普及。另外配合重大节日、活动和课外阅读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我校在教育方法上注重传授法律知识与提高法律意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治理相结合;普法教育与依法执教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形成了我校的特色。 三、结合学生特点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作到内容丰富,并坚持教育形式多样化,寓教于乐,注重实效。 1、紧密结合学生特点,紧扣时代主题是我校法制教育取得成功的关键。掌握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是开展好法律教育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现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成熟早自控能力较差,又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存在“世界唯我独尊”的不良心理,心胸十分狭窄,虚荣心又强喜欢争强好胜。针对这些特点,我校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活动,结合学生特点,根据讲解的法律条文结合学生身边典型案例进行讲解,深入浅出、浅显易懂,学生容易接受。

从实质违法性看_常识_常理_常情_张健一

2009年4月第21卷 第2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 fH unan Pub lic Security Co ll ege A pr 2009V o l 21 N o 2 收稿日期:2009-03-05 作者简介:张健一(1976-),男,山东济宁人,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来源于陈忠林教授 刑法前沿 课程笔记。 从实质违法性看 常识、常理、常情 张健一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 要:所谓 常识、常理、常情 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民众长期所普遍认同,并且分享的那些至今未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感情、基本道理、基本经验。 常识、常理、常情 ,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的灵魂,作为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理论以及法学教育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将其运用到实质违法性的判断中是合理、有效的。 关键词:实质违法性;常识;常理;常情中图分类号:D 924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09)02-0062-03 一、实质违法性 (一)德日刑法的犯罪论体系1 概说 犯罪论体系是围绕如何认定犯罪、行为如何构成犯罪来展开的(当然还涉及其他问题),核心应该是如何认定犯罪。关于如何认定犯罪,德日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成立犯罪要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要素(除此之外,有的学者提出了客观处罚要件的概念),每个要素代表一个判断阶 段。 [1] 关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争论颇大。Be li ng 最初提出构成要件理论时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的关系切断,M ezger 则将构成要件作为违法的类型来考虑,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提出了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的观点。但是,以上三种观点基本上都认可符合构成要件的 行为是违法性判断的对象。 [2](p73-79) 2 理解与评价 德日刑法理论在犯罪认定上,首先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再进行违法性的判断,确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违法后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实际上这是一种阶层递进的体系,先进行形式判断再进行实质判断,目的在于防止法官在犯罪认定上的肆意性,实现罪刑法定。但是, 在实践中,99%的法官都不会按照这一体系认定犯罪 。 笔者认为,这一体系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恐怕是体系和逻辑问题。主要体现为: 一方面,德日刑法理论认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被推定为违法,即肯定构成要件的违法推定机能。但是,刑法理论上同时认为存在排除违法性事由,就是说在具有排除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构成要件不具有违法推定机能,这就出现了体现上的冲突。 另一方面,既然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事实判断,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是价值判断,同时认为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推定机能或是违法有责推定机能,那么,就使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承载了过多的机能,同时具有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性质,呈现出逻辑上的问题。 (二)关于违法性 违法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所不允许,或者说行为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这实际上是形式违法性。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具体的、非定型的价值判断。违法性阶段的判断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判断,如果没有排除违法性事由就可以肯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进而可以进入有责性的判断[3]。但是,如果将排除违法性事由仅仅局限于法定的情况,那么,显然是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毕竟刑法的正义应该同社会发展相适应,排除违法性事由的内容更应该符合民众的基本观念。 (三)关于实质违法性1 概述 针对以上问题,李斯特提出了实质违法性的理论,用违反实定法规以外的实质根据来说明违法性,即对行为为什么为法秩序所不能容忍要进行实质的判断。于是,出现了某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进而将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结合 起来进行违法性的判断。 [2](p143) 2 立场 关于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有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纷争。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法秩序,也可以说违反刑法规范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才是违法性的实质。 有的学者比如大 仁教授试图调和二者,提出可以同时 坚持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并将二者折中,实际上这种折 中说最后倒向了规范违反说。 [2](p143) 62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法制知识教育

法制知识教育 教学时间教学地点讲解人 教学目标 1、使广大学生了解本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 优的好学生。 教学重点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今天的法制教育让我们一起学习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11月1 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 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国家出台诸多的法 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今天我们重点 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二、主要内容: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话说:风是雨 的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 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 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 形成的。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征候、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 前兆分成8类6种 1、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脏话不断。 2、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 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幼儿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幼儿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幼儿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幼儿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幼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心

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幼儿,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幼儿。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幼儿,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幼儿,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尊重幼儿、引导幼儿,才是教师在爱幼儿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2009年学校普法工作总结 我们根据上级部门普法规划的要求,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为中心,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两个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根据全市“四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的工作目标,我们认真制定了年度普法计划,统筹安排,强化治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学校部,我们重点围绕《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通过学习,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在“普法依法治理”教育活动中,我们突出了以下重点:一是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团委、总务处、工会、财务等科室同志为成员的普法、执法领导小组。学校的领导亲自挂帅,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校长室为龙头,以政教处、教导处为主体,以班主任、*教师为骨干,以党、团、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学校加强了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系,在当地专职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聘请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进一步加强了对全体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我校充分发挥校广播台、校报、黑板报及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开辟专栏,大旗鼓地进行宣传和教育,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三是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第一章刑法概说(最终版)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属性 一、刑法的概念 1.广义的刑法:泛指一切与犯罪和刑罚相关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刑法:仅指一国的刑法典。 一般意义的刑法:指以刑罚为制裁措施的实体法规范。 2.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概念的界定①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②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③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④刑法是规定犯罪成立条件与适用刑罚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规范的内容: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对实施了某种犯罪的人应该如何运用刑罚(国家适用刑罚的标准)。 对刑法概念界定上的迥别将导致刑法总论体系的聚讼 二、刑法学的概念 1.最广义的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一切问题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等。这种最广义的刑法学实际上是刑事法学。 2.广义的刑法学: 是指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刑法解释学)、对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进行阐释(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对刑法的历史进行研究(刑法史学)、对不同的刑法进行比较(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3.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三、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政治属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法律属性 1.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基本法、子法、公法、实体法 ◆刑法到底是独立法还是附属法? 2.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1)刑法调整内容的特殊性 ①涉及犯罪与刑罚②利益的整体性和利益范围的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③内容的确定性: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后形成的社会关系(重婚罪) (2)制裁方法的严厉性: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内容 (3)保护手段的终极性:保障法和后盾法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一: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简答,重点看)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

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二: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本节通过举要的形式,具体介绍两部教育法律、一部教育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帮助幼儿园园长增强守法意识和提高依法维护幼儿园权益的能力。 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是教师工资的主要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整更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以下处理:

(1)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不及时足额核拨教育经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绝、拖延执行同级政府限期核拨的要求等情况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手、参与的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属贪污罪。

常识、常理、常情-法律与道德的思辨

常识、常理、常情----法律与道德的思辨 一、引论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天行有常”,无法则乱,将悠悠万事纳入规则的调整范围使之符合“正道”,是人类智慧的体现。“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强则强,奉法弱则弱”,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国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鸦片战争以降,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近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的艰辛与盲目、痛苦与执着、血泪与战火难以详尽。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百年历史;在这一历程中,我们几乎移植了西方所有先进的法律制度,想借此步入现代化,但播下去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同时,我们几乎全部否定了我们传统的法律制度,但是,宪政、法治、自由却还没有到来;法律至上的观念始终没有树立。相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犯罪泛滥、权力至上却在时时侵蚀着司法权威。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似乎堕入了一个怪圈:我们的法律传统几近灭失,民族的灵魂日益沦丧;同时,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往往难以与传统自然融合,人治的阴影如噩梦一样难以摆脱,这似乎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循环。 为什么这样呢? 答案是在这背后是中国历史长时间封闭式简单循环式的发展,在简单循环背后是一种“让社会开放式进化制度”1 的缺乏。中国法治缺乏一种既固守优秀法治传统又容纳反映时代进步的先进价值观念的精神。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轻权利重义务的特质里并没有融入多少法治的内容,传统社会是有法制而无法治。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仅仅是移植法律的生命(法律制度)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唤醒法律的灵魂。法律的灵魂里浸染着公平、正义、仁爱、诚实、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的价值。“一切知识都是地方性的”,这些基本价值构成了法治的伦理基础,这些价值就是一定地方人们的常识、常理、常情。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生长离不开人们的常识、常理、常情。树立和巩固司法权威的过程往往就是实现法治的过程。 二、何为司法权威 法治的本意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端赖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信仰与遵从。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或代替那些法,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那么,何为司法权威?2 司法权的概念发端于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一书,自孟德斯鸠始,司法权成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在中国,司法权从广义上讲,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而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即司法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予以裁决并给出确定的结论,以达到定纷止争,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权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3;政治学上认为“权威”是:“在政治生活中靠人们公认的威望和影响而成的支配力量。它通常以政治权力作为后盾,依据正义或人格的感召力产生具有高度稳定性、可靠性的政治影响力和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它是政治权力最有效能的表现方式。4简言之,权威是一种力量和威望。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小学综合素质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 案例

1 案例一 材料: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 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 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 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 日交齐办理办学 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 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二 材料: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 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 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 机会,一举两得。 问题: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b419044724.html,)/总结报告/情况报告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 今年是全面落实“xx”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开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区司法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监督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xx大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产业基地中心工作,特别是围绕园区治安稳定、安全生产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法和依法治企成效显著,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和计划,积极推进法制宣传工作 “xx”普法实施以来,开发区非常重视法制宣传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并专门召开会议成立了以工委书记为组长的“xx”普法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了工委管委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办、人力资源部、综治办、党政办公室、公司开发部等多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普法组织网络。在成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的同时,我们制定了普法工作规划和计划,今年年初印发了《XX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这些规划和工作意见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确定了园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机关领导干部、机关执法

人员、管理人员以及驻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我工委还采取有效措施,拿出专项资金,切实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用于编印普法教材、购买学习材料、订购法制宣传资料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和保障确保了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成效,推进了法宣工作的开展。 二、各部门分工协作,做到集中宣传和经常宣传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举办各类知识讲座,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今年以来,开发区各相关职能部开展了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活动。 1、开发区纪工委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定期举办廉政知识讲座,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3月底,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邀请区纪委领导做了一堂题为“有效管理招标活动,加强招标工作监督管理”的讲座,使广大员工进一步了解了招投标的相关知识。二是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开展,积极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点查找工作,各部门、各职工结合本职本部门工作实际,深入查找风险点,为下一步做好廉政风险防范做好准备工作三是开展正面示范、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沈长瑞、李保华等同志先进事迹的教育片。通过学习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组织学习观看吴大观等典型案例电教片;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小金库引发的大案》;8

2014.10.13微博欣赏Microsoft Word 文档

但凡辛苦便是强求 金鱼悠然自得地在精致的玻璃里游来游去,但它永远享受不到战胜风浪的快乐。 人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烦恼。你们的心事,我也曾经历过,但是如今已经不会困扰到我了。在每个阶段,好好对待自己,不要潦草度过,就一定会在下一段路里看到更好的风景。其实人活着,问题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只不过,你终会知道,每个问题解决完,你就迎来了更好的自己 人生如同没有回头路的拾荒,想走得远,你不能背得太重,必须经常清理背篓,该扔该留不犹豫。一辈子在于碰:碰对了方向,光彩一辈子;碰对了时运,顺当一辈子;你可以失言,但不能失信;你可以缺钱,但不能缺德;你可以倒下,但不能跪下;你可以求名,但不能盗名 饮食6法则补血养脑睡得好】1、饮食平衡是关键,避免营养不良。2、适当补充糖分和碳水化合物,为身体供给能量与营养素。3、牛奶很重要,可提供丰富的钙,强健骨骼。4、铁的吸收不容忽视。5、干果是能量补充剂。6、维生素C抗疲劳效果好,还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活着并快乐着,便是最大的幸福。人生有顺境也有逆境,不可能处处是逆境;无论你的生活是苦还是甜,你都是你自己人生的调味师;无论是忧还是乐,你都是自己人生的调琴师 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美好的明天,每个人也都对未来充满了无限的憧憬。但是,我们应该知道,美好的明天绝不是通过幻想就能得到的,它取决于我们今天的选择。只有有了正确的选择,才能够描绘出美好的未来蓝图,才能够让明天变得更加辉煌 人生的道路上,有选择,有放弃,有挫折,有担当,有成功,有失败。有些人,有些事,注定成为生命中不能回首的符号,就像路途的风景,过了就过了,不能回头,即便回头,看到的也非先前的了,留恋注定只是一场荒唐地悲剧。回首,我们能说的只是我们已走过,除此之外,只剩下无边的沉默。 有些人离开就是离开了,渐渐地,生活变得没什么不同,仿佛那人从未出现过,到头来不过是一场相遇而安。无论友情还是爱情,留得住就留,留不住就放手,何必为难了别人,作践了自己。没有谁会一直在原地等谁,原来我们没那么重要,我们并非不可遗忘,面对时间,我们都一样! 意志当如水,你能包容多少,终会收获多少 兰居幽谷,虽孤独亦芬芳,不争不抢,此乃一种淡泊;梅开偏隅,虽寂静亦流香,不愠不火,这是一种优雅;水滴顽石,虽遇阻而不滞,不疾不徐,这是一种坚韧。人就一辈子,别指望来生。心态当若兰,凡事都能看得通透;性情当似梅,学会在命运的冬季艳丽地盛开;意志当如水,你能包容多少,终会收获多少 人生短暂几十年,年复一年又一年;走过的路,才知道有短有长;经过的事,才知道有喜有伤;品过的味,才知道有涩有凉。什么都可以舍弃,但不可舍弃快乐;什么都可以输掉,但不可输掉微笑 在信息如此爆炸,如此多元的时代,如果有人关注你,你应该对这位朋友的关注,报之以谢谢!这是常识常理和常情。怎么能说是“无聊,求骚扰”?我相信,我们绝不会为那些行尸走肉和麻木不仁的人浪费一秒钟的生命 【水果防晒吃出好肌肤美容护肤必学】苹果所含的大量水分和各种保湿因子对皮肤有保湿作用,维他命C能抑制皮肤中黑色素的沉着,常食苹果可淡化面部雀斑及黄褐斑。另外,苹果中所含的丰富果酸成分可以使毛孔通畅,有祛痘作用。 人生六敢: 1-敢于梦想(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了更多关联的生命)2-敢于决定(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走完)3-敢于承诺(公众承诺,获取公众的加持,天,地,人都会帮你)4-敢于担当(用生命担负使命,用一切担负责任)5-敢于借力(让资源良性流动)6-敢于共享(把自己拥有的贡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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