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

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
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

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注重生态的原则,实行地表水、地下水综合保护。

兵、地实行水资源统一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沟通协调、联合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相关水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实行河湖长负责制。

第五条市、区(县)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市、区(县)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备案。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实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部门制定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

市、区(县)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涉及水资源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配置水资源应当严格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满足二轮承包土地农业灌溉用水,合理配置二、三产业发展及生态用水。

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水权交易。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湿地、湖泊、公益林等合理生态需水量,优先配置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禁止新增农业水土开发项目。

新增工业项目应当优先配置非常规水资源。区域外调入水资源主要用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用水。

鼓励利用再生水。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哈密东天山、冰川、河流、湖泊、地下水、湿地和自然植被等生态系统的保护,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哈密东天山生态恢复与保护规划,明确具体措施、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川保护与监测,划定冰川保护范围。冰川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放牧、砍伐、狩猎或者养殖的;

(二)旅游、探险的;

(三)开矿、采石、挖砂、爆破或者采挖野生植物的;

(四)其他影响冰川的行为。

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设立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和饮用水水源水质

监测预警制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工程,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因城乡生活饮水或者战备、旱灾、火灾、地震等应急取水,需要启用应急机电井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严重超采区内启用应急机电井的,应当由市水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侵占河道、岸线。

第十八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河流、湖泊、水库设置排污口;

(二)向水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

(三)向水体丢弃农(兽)药、农(兽)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旅游、垂钓、游泳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水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国有开发土地用水逐步核减用水指标,不能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实行自然退地;

(二)改变机电井原有用途用于农业灌溉的,予以关停。

第二十条工业园区应当对废渣、废水等尾矿库、蒸发池的建设地点以及矿渣、泥灰堆放地点,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水质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水资源监测大数据电子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地表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等主要指标和管理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将水资源保护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或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

人进行问责:

(一)未执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未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或者对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履责不力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其他涉及水资源保护的公共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未履行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职责或者履责不力的行为。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年度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对地下水开采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按照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核定国有开发土地每亩农业灌溉用水量。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水行政部门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项目。

第二十六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申请取水或者新增取水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部门不予批准: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取用水计划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

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农业开发土地,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再批准延期的,水行政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井电双控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取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更换计量设施。

第三十条因基本建设等非生活临时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10日向水行政部门提交临时取水申请,并按批准的计划取水、缴纳水资源费。临时取水完成后,取水设施应当移交水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按规定拆除、填埋、恢复原貌。

第三十一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用途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者对外转供、销售。

第五章水资源节约利用

第三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区域内水资源状况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定严于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并按照相关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种植结构,对不同区域主栽作物灌溉定额进行复核,加大节水灌溉工程升级改造,推广新型节水灌溉技术与农艺节水技术相结合,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并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应当坚持低耗水项目优先,用水定额、用水工艺应当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水质标准和利用效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分布式城市住宅小区污水处理工程和再生水就地利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其他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条件不具备的,应当采用节水灌溉,并安装分级计量设施。

第三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引导用户节约用水,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更新和维护管理。超过国家规定供水管网漏损率的水量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台帐并定期向水行政部门报送各行业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水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二)不按规定征收或者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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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说明

鞍山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3)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实施成效 (3) 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6)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7) 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方针 (7) 第二节土地利用主要目标 (9)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2)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2)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3) 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17)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17) 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管制 (19) 第三节县(市、区)土地利用调控 (22) 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6) 第一节从严控制耕地数量减少 (26)

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二节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27) 第三节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28) 第四节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28) 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各类农用地 (30) 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2) 第一节科学调控建设用地规模 (32) 第二节统筹城乡建设用地 (33)

第三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35) 第四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 (38) 第五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9) 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42) 第一节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42) 第二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43) 第九章优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45) 第一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控制 (45) 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6) 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 (49) 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49) 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 (51)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3) 第一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 (53)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行政管理制度 (55) 第三节创新规划实施的经济、技术手段 (55) 第四节提高规划公众参与程度 (56) 第十二章附则 (57)

武汉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可利用潜力

武汉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可利用潜力 童明德 1 地下水资源量 1.1 地下水资源量评价参数 地下水资源量评价主要采用地下水资源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三个参数。 (1)地下水资源量 地下水资源量是指有长期补给保证的地下水补给量的总量。本区地下水资源量主要由大气降水入渗补给量、长江、汉江的渗入补给量、相邻含水岩组地下水的越流补给量和侧向径流补给量四种组成。 (2)地下水可开采量 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不发生因开采而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地面沉降等环境地质问题,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有保证的可开采地下水量。 (3)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 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在不使开采条件恶化、不致引起严重环境地质问题的条件下,单位时间允许从单位面积含水层中抽出的最大水量,数值上等于地下水可开采量除以开采区面积。 1.2 地下水水资源量 武汉市地下水资源量46234×104m3/a,各区资源量详见表1-1。

表1-1 武汉市区地下水资源量分布表 注:碎屑岩类裂隙含水岩组富水性差,不参与计算;以主城区地域为主计算。 1.3 地下水可开采量 武汉市地下水可开采量44179×104m3/a,各区分布见表1-2。

表1-2 武汉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可开采模数一览表

1.4 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 根据武汉市地下水资源计算成果,按本区地下水资源开采模数大小划分为五个区,即开采资源模数>40×104m3/km2.a (A),开采资源模数30-40×104m3/km2.a (B),开采资源模数20~30×104m3/km2.a(C),开采资源模数10-20×104m3/km2.a (D),开采资源模数<10×104m3/km2.a (E)。 亚区则根据同一区内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的大小,并结合不同地质类型来划分。将本区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10×104m3/km2.a (E)区内又划分为五个亚区,即E1,E2,E3,E4,E5。分区情况见表1-3。 表1-3 武汉市区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分区表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应当设立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 第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损坏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 (四)在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二条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 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确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六)历史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水资源污染调研报告范文

水资源污染调研报告范文 浅谈水污染的影响与防治 有人说,地球的颜色是绿色的,她孕育着生命,预示着人类的诞生和未来。我说,她是生命的摇篮,人类的母亲,她把全部的爱无私地奉献给人类的子子孙孙。她的确很大,幅员辽阔,但不是无边无际;她的确很美,山青水秀,但不是青春永远;她的确很富,资源广博,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如今,地球生态环境已被人类活动严重破坏。尤其是水的污染更为突出。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可笑又悲哀的故事,一辆拖拉机在葛洲坝水库因没油而熄火,司机看见水库里成片浮油的水,便用水桶舀起浮油灌入油箱,拖拉机竟突突地开走了。由此可见,

我国水污染的严重性,我市位于九龙江下游亚热带季风区,拥有丰富的淡水资源,XX年前,走出家门几步就可以挑到饮用水,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水污染却日益严重,如今我市大部分河水已不能饮用,个别河流连供洗涤之用都不能,人们日常生活用水,只能靠自来水厂供应,一度水一块五毛钱,个别地方还超过二块钱,水污染已向人们敲响详尽。 水是地球上万物的命脉所在,水滋润万物、哺育生命、创造文明。中国水资源的分布极其不均匀。中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500立方米,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所需1000立方米的临界值。北方许多大中城市因缺水造成工厂停产或限产,损失的年产值达1200亿元,南方一些城市也陆续出现水荒。目前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家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08个,缺水量约为1000万吨/天左右。几百万人生活用水紧张…… 面对“滴水贵如油”的水资源,而人类对它的浪费和污染却是令人痛心的:据统计,全世界污水排放量已达到4000亿立方米,使万亿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占全世界径流总量

鞍山市矿产资源新新总体规划

鞍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1—2010) 鞍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六月

目录 一、总 则 (1) 二、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1)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2) (二)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及优势 (3)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 (6)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7)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现状 (9) (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管理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七)矿业开发的社会经济背景 (13) (八)矿产资源供需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14) 三、规划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目标 (16) (一)指导方针 (16) (二)基本原则 (17) (三)规划目标 (18)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20) (一)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评价 (20)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23)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26)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27)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29)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规划分区 (33) (四)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35) (五)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36)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36) (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基础工作 (37)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37) (三)现有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38) 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状况的调查与监测 (41)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的调查与监测 (41) (二)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 (41) (三)矿业权市场调查 (42) 八、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42)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42) (二)建立和完善规划体系 (43) (三)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44)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44) (五)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和 产业政策 (44) (六)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44) (七)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 (45) (八)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46)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

第 14卷第4期2005年7月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 he Yangtze Basin Vol.14No.4J uly 2005 文章编号:100428227(2005)0420429206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 曾 群1,2,蔡述明3 (1.华中师范大学地理系,湖北武汉430079;2.华东师范大学地理系,上海200062; 3.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7) 摘 要:水作为人类所需要的不可替代的一种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解决武汉市的水问题,直接关系到武汉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采用定量方法———层次分析法和综合指数法对武汉市水资源进行评价,找出近几年来武汉市水资源持续利用的趋势,为武汉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可靠的依据。具体步骤是:首先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其次,对武汉市各年代水资源评价指标分别赋值、确定权重;其三,按照加权相加的方法(即综合指数法)评定出武汉市各年代水资源利用得分;最后根据各年代分值的大小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武汉市水资源利用变化趋势。关键词: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文献标识码:A 1 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水资源开发利用既要实现显著的效益,又不至于造成社会和环境所不能承受的破坏,在争取实现最大效益的同时,使之对环境的有利影响最大,不利影响最小,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之间取得平衡,这就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概念[1]。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其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解决武汉市的水问题,直接关系到武汉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既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到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2,3]。 武汉市在过去的发展中出现了东湖水体污染、长江武汉段水质下降等水问题,严重影响了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一些特定的指标来评判武汉市不同时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状态,从时间上进行对比分析,不仅可以了解武汉市过去和现在水资源利用的状况,而且可以从对比分析中发现影响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因素,有的放矢地改进和实现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 评价的方法和步骤 2.1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方法 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状况进行评价的方法很多,既有定性方法,也有定量方法。考虑到对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研究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可比性以及武汉市的具体情况,选择定性与定向相结合的方法,即多要素综合打分法(亦称为综合指数法),来确定武汉市水资源状况以及利用水资源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好坏。考虑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本身就是比较的结果,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因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是一种综合比较。在比较对象上,主要将武汉市各个时期的水资源利用状态进行比较。考虑到资料的收集和资料的可比性,选取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武汉市水资源以及利用状况的数据进行比较。2.2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步骤[3]2.2.1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1)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指标选取原则。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是制定城市水资源 收稿日期:2004206207;修回日期:2004210228 基金项目: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汉江流域中下游水利现代化建设试点规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曾 群(1971~  ),女,湖北省五峰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自然地理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制定 2012 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 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 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 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 经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 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10月 28日(从2000 年 3月28日起) 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 年 1 月 24 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 9,14 条第 7,16,19 段第 1,27 段第 2,46 段第 1 ,57 段第4 和 62 段特此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 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 1 )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 一.本条例规定了: 1.水体的生态目标; 2.水质要求; 3.废水的排放; 4.污水淤泥排放; 5.畜牧业的要求; 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 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 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如果这些 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 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 第三条 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 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 (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 (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 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 (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 (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 1 SR 814.20

( 3)可以长期保持1998年7月1日法令2 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 ),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 央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 (1)是源于屋顶面层; (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 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在 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 6 月 9 日物质法 3 附件 4.3( StoV )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根据StoV 附件 4.3,如果杀虫剂已经被土壤的生 物活性层挡住并降解,这一条也适用。 第二款:排水计划 第四条地区排水计划 一.二. 各州应确保制定一个地区排水计划(RDP )以保证对一个限定的,与水力有关的区域内的水资源予以适当的保护。在该区域内市政当局的各项水资源保 护措施必须互相协调一致。 地区排水计划特别应确定: 三. 四.五.1.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将要加入其中的区域; 2.那一种地表水和到什么程度的地表水适宜于作为废水处理,特别是降雨带来的地表水。 3.那些排放要求必须增强或增加的污水处理厂。 制定地区排水计划时,除了废水处理外当局应考虑水体所需空间,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市政当局规划和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时必须制定地区排水计划。 地区排水计划应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城市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规定制定确保充分保护城市水资源和住宅区有效的排水的综合排水计划。 二.该综合排水计划至少应规定: 1.污水处理厂位置; 2.从建筑物表面或加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须与其他废水分别排放的区域; 3.允许未经污染的废水渗流的区域; 4.未经污染的废水排入一个地表水体的区域; 5.使未经污染的不断补给的废水远离污水处理厂的程序; 6.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和使用何种处理系统及多大容量; 7.使用系统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及在这些区域如何处理废水。 2SR 814.12 3SR814.013 4根据 1999 难月 1 日起生效的1999 年 6 越 3 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附件2表4打印本

水资源调查报告范文

水资源调查报告范文 以下是一篇水资源调查报告范文,文章向大家展示了调查人员对水资源状况的实地调查与报告,也向人们展示了现阶段水资源总量、水质都在呈现下降的趋势,可供大家参考。 一、我区的水资源现状 水资源的状况,或者说水资源对环境的承载力可以用两个方面的指标来反映。一是水量状况,二是水质状况。通过调查了解,我区的水资源状况是这样的:水资源总量、水质状况总体均呈下降趋势。 1.水资源总量年均趋少 降雨量偏少,水资源总量逐年减少,这是近半个世纪来全球气候演变的趋势,我区亦然。水资源量趋少可以通过两项指标来大概反映:一是河道径流量和可利用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减少首先表现在河道径流量的变少。我区河流几乎都是澧水水系的源头,因而无过境水量。本行政区域内所产生的降水量,除去蒸发量和流出水资源量外,即为我区水资源总量。我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约为2.0亿立方米,现状水平年约为1.6亿立方米,下降了18.7%。经调查,索溪河多年平均流量为 2.88m3/S,而现在每到枯水季节,索溪水库一旦不放水,索溪河基本上是干河一条。 黄龙洞断面最枯流量仅为0.19 m3/S。其次,可用水资源量不足,尤其是环境生态用水量严重不足。物体与环境两者相结合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综合体的总体系统中,为防治水污染,改善水质、美化环境,

促进具环境属性水资源的保护及可持续利用,促进国家水安全、生态安全及生态保障体系的建立,并为不断满足广大人类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和社会化高福利公共用水而协调自然生态平衡与发展所需用水,称为环境生态用水。 不容置疑,其中部分用水与农业用水、城市用水、特种用水是相互交叉利用的。在我国长期供用水制度中,形成工业、农业、生活传统的供用水制度,唯独环境生态用水没有列入我国的用水制度。环境生态用水是保障人民生活与健康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水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用水。武陵源区作为世界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从理论角度来说,生态用水至少要达到占总用水量的20%,但我区生态用水占不到10%。就拿索溪河来说,河道用于维系水生态环境的必需水量都不能得到基本的满足,干旱少雨季节,河道断流可以说是常见现象,更谈不上河道景观用水,由此造成水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鱼虾等水生生物几乎绝迹。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上游的金鞭溪径流量也逐渐减少,几近断流,令人揪心。 2.饮用水源地单一,缺乏饮水安全保障 城区饮用水源主要靠索溪水库保障,这种单一的供水水源模式为饮水安全埋下隐患,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水源安全事故,城区供水将完全中断,带来严重后果。因此,有必要考虑筹建后备水源建设问题。 3.水质状况总体呈下降趋势 根据已进行过的水质检测情况表明,我区水质状况总体呈下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本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1标准的分类、分项 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 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水域。 A.不得向第一类水域排放污染物。 B.向第二、三类水域排放污染物按表1.表2执行,其中现有单位向太子河本溪段牛心台地区河段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I项执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字体显示:【大】【中】【小】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 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 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 2.2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 (20130818第4) 引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理利用雨水和控制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排水管网负荷,修复水文环境,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使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有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GB50400-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标准、规范,结合《省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批准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

南京市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等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导则的编写和技术支持。 1 总则 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等。 1.2雨水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应和主体工程相关的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排水设计、防洪设计等专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1.4建设单位报送规划等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线综合方案中,应当含有雨水利用工程方案;报请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验时,应当依据本导则落实好相关要求。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日期:2014-08-04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窗口〗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14 年7月17日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保护 第七条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等规定,制定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市山体实行分类划线保护。 根据山体在城市空间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体分为中心城区山体和中心城区以外山体。 第九条中心城区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16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30米宽度划定。 中心城区以外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25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100米宽度划定。 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区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对山体进行勘界,确定山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林木; (二)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三)新建公墓; (四)设立户外广告; (五)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本体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5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水资源调查报告(一) 轻松愉快的暑假是每一个中小学生所向往的。那么,在暑假期间学生们又在做些什么呢?他们是在家复习功课,和父母出门旅游,还是参加各种各样的学习班培养自己的特长等等。中小学生的暑假还存在哪些问题?学生们的暑假究竟该怎样度过?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对当地的中小学生的暑假生活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背景 水污染的来源:按其来源区分,可分成天然污染和人为污染两类。其中人为污染是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如农药、合成洗涤剂的使用及工厂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等等。 最近,我国的西南地区又闹干旱了,不要说种庄稼,就是人喝的水都难以保证。我总觉得不可想象,水不是地球上最多的东西吗?大江、大河、大湖、大海不是有那么多吗?怎么会缺水呢! 后来,我上网查了有关水资源的资料,我才明白:水是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源泉。地球上的总水量为18万亿亿升。这个数量似乎能满足全球人口对水资源的需求,但实际情况并不令人乐观。现存水储备的99%是不宜人类利用的海水和

极地冰,其余1%还大都在800米以下的地层,人们生存所依赖的河流湖泊的水仅占总量的%。世界上已有18个国家的人均可再生水资源拥有量不到1000立方米。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一项报告表明,世界上有34亿人口平均每年只能得到50升水,这标志着人类正面临着淡水短缺的危机。 保护水资源要从我做起,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如果我们不珍惜水资源的话,将来地球上流下的最后一滴水就是我们自己的眼泪。 我们家乡地处黄河之滨,水资源虽然比较丰富,但是大部分水都是海水,而海水是咸的,是不能直接饮用的,我们日常饮用的大部分淡水都分布在地球上寒冷的南、北两极和终年积雪的高山上,这样淡水资源就所剩无几了,而且分布不均,东多西少,南多北少,缺水的地方实在很多。因此,流到我们家乡的生活和生产用水更是稀少。随着家乡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们赖以生存的河流、湖泊正面临着越来越多污染的威胁。水的危机,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调查目的 (一)、让我们了解家乡水污染的现状,了解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意义。 (二)、让同学们知道水污染的危害,使同学们都来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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