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二版)配套资源-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二版)配套资源-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二版)配套资源-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

本章介绍的是经济法基础知识,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掌握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代理、时效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而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不要物)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要物)法律行为

4.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5.其他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五、无效民事行为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七、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八、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3.表见代理

五、委托代理代理权的终止

第四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述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

1.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3.诉讼时效中断

三、除斥期间

[教学要求]

一、需要掌握的内容: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

2.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

3.掌握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代理、时效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需要了解的内容:

1.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

第二章公司法教学大纲

[教学目的]

本章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介绍了公司的概念、种类、公司法的内涵,调整对象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以及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等。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公司的特征及公司的分类;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同时还该掌握股票发行与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掌握法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义务规定以及掌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法相关理论和条文的理解,以提高考生应用公司法律制度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的能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涵义

1.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2.公司是法人

3.公司应依法成立

二、公司的种类

1.无限公司

2.两合公司

3.股份两合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法的涵义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法律

四、公司法的原则

1.两权分离

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4.依法设立

5.依法经营

6.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名称

六、公司住所

七、公司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公司的基本权利

2.公司的基本义务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人数有最高限

3、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限于自然人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设立必须要有资本

3、公司设立必须由股东共同订立章程

4、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公司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

4、股东缴纳出资

5、办理工商登记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义务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与经理

3、监事会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1、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二、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

2、股票发行价格

3、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4、股票的形式

5、股票的交付

6、新股的发行

三、股份的转让

1、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

2、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

3、对公司收购行为的限制

第五节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及特征

1、公司债券的概念

2、公司债券的特征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决议

2、申请

3、审批

4、募集

第六节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2、缴纳所得税

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的用途

1、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七节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的方式

2、公司合并的程序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概念

2、公司分立的形式

三、公司破产

1、破产的含义

四、解散与清算

1、解散

2、公司清算

第八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法人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和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有关机关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清算组、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教学要求]

一、需要掌握的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设立条件、程序和组织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和组织机构

3.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二、需要熟悉的内容:

1.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3.股票发行与转让

4、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

三、需要了解的内容:

1、公司的利润分配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第三章证券法教学大纲

[教学目的]

本章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介绍了证券的概念、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监管制度以及禁止的交易行为。证券发行涉及到股票和债券两种证券。而证券交易制度主要涉及二级市场的概念,证券交易的一般性规定,证券上市的要求,并介绍了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欺诈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等。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券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还应掌握证券发行和证券承销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掌握证券上市的条件和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另外应了解《证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二、证券的特征

1、法律特征

2、书面特征

三、证券的种类

1、无价证券

2、有价证券

四、证券法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开发行

2、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3、公司公开发行债券

二、证券承销

1、承销业务的种类

2、代销合同和包销合同

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的核查

4、证券的销售期限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二、证券上市

1、证券上市概述

2、证券上市条件

三、持续信息公开

1、持续信息公开的意义

2、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3、持续公开信息的监管和信息管理

四、禁止交易的行为

1、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2、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4、禁止证券欺诈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意义

1、公司收购的概念

2、公司收购的意义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定

三、上市公司收购程序

第五节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二、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

4、证券公司业务行为的限制

5、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职责

6、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职责

7、违法处理

第六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一、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条件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七节证券业协会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业协会

1、证券业协会的概念

2、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措施

[教学要求]

一、需要掌握的内容:

1、证券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证券的发行

3、证券的交易条件与禁止行为

二、需要熟悉的内容:

1、上市公司收购程序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经营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与职能

三、需要了解的内容:

1、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职责

3、证券业协会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企业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教学,让学生了解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企业的具体问题。

教学内容: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及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教学,让学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及变更。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有哪些,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如何管理。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过程和清算过程,并学会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教学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教学,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教学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2.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出

资期限

3.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4.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介

四、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2.外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3.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它费用

4.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5.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1.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物权法基本原则。

2.掌握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方法、内容和主要形式。

3.区别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客体。

4.理解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5.理解抵押登记的对抗要件和生效要件。

[课程内容]

1.物权法总则

物权法的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保护

2.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四项权能),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财产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念,抵押权的概念,质押权的概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权,

5.占有

占有的概念、特征,占有的确定,占有的分类,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八章工业产权法

[教学要求]

1.理解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专利的种类、专利条件以及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3.了解商标、商标权的概念。

4.了解商标权法律关系三要素。掌握商标注册的原则和条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课程内容]

1.工业产权的概述

工业产权的概念、工业产权特征、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2.专利法

专利法的概念、专利的申请、专利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专利权的保护

3.商标法

商标权、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和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商标使用管理、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第九章合同法

教学要求:

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和几种主要合同的要素;

理解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合同效力的基本理论;

掌握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履行、担保、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能按照成立合同的条件草拟合同文本;

能应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确定合同效力;

能对实践中合同的履行、违约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课程内容: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二、合同法的概念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内容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二、无效合同

三、可撤消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五、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四、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五、合同的保全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第八节主要合同简介

第十章票据法

教学要求:

1.了解票据的概念、特征、功能以及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2.理解票据当事人、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及补救的基本法律规定

3.掌握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

能力目标:

1.能正确填写(签发)各类票据

2.能按规定要求办理各种票据结算(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以及追索等技能)

3.能识别支付结算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范的现象,正确行使票据权利课程内容: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二、票据立法的概况

三、票据当事人与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五、票据签章与记载事项

六、票据丧失与补救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与种类

二、出票

三、背书

四、承兑

五、保证

六、付款

七、追索

第三节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与种类

二、出票

三、付款与退款

四、对汇票有关规定的引用

第四节支票

二、支票

三、付款

四、支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法律责任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教程文件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

精品文档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 。 A.自用工之日起 B.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 C.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D.自劳动合同备案之日起 【正确答案】A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甲企业于1月10 日签发一张现金支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该支票“出票日期”中“月”、“ 日”的下列填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 。 A.壹月壹拾日 B.零壹月壹拾日 C.壹月零壹拾日 D.零壹月零壹拾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出票日期”填写要求。(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2)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3)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会计初级考试试题与答案 3、某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性获得表演收入5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元。 A.8000 B.10000 C.12000 D.30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一次表演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50000×(1—20%)×30%一2000=10000(元)。 4、根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书面或口头形式 D.书面和口头形式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初级会计考试试题及答案 5、2011年5月5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 A.自2011年5月5 日至2012年5月5 日 B.自2011年5月5 日至2012年5月25 日 C.自2011年5月5 E1至2013年5月5 日 D.自2011年5月5 日至2013年5月25 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本题中。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l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 6、下列各项中,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 A.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 B.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新编经济法教程 孟凡麟 课后复习题完整答案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7。ACCDBA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BCD 5、BD 6、ABD 7、BCD 8、ABCD 9、ABCD 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 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6、对 五案例分析题: 1.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2.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第四、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产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第五、对价金和费用的误解。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重大误解都能导致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容产生误解才能构成重大误解。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徐女士所卖房屋的价值为117654.64元,而代某与其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价值仅为4.4万元,加上当处理丧事的客观情况,故可以认定徐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而予以撤消。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D 5、B 6、A 7、C 8、D 9、B 10、C 二多项选择题1、D 2、ACD 3、ABC 4、BC 5、AB 6、ABCD 7、ABCD 8、BCD 9、ACD 10、BCD 四案例分析题 1、(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 适用专业:2015级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专科函授)、市场营销(专科业余) 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宋文霞李世炜编著教育科学出版社 一、本课程的地位、任务和作用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专业所必修的一门专业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的讲授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体系,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初步具备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和方法去分析经济现象,理解经济政策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为学习管理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相关课程 与本课程相关的课程主要有:法学基础理论 三、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本章主要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重点是掌握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合同法 本章主要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消灭;违约责任。重点是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违约救济措施。难点是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后果;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违约救济措施。 第三章公司法 本章主要了解公司法的定义、特征;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重点是掌握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难点是公司的特征;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资本三原则;章程的效力;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市场竞争法 本章主要了解市场竞争法的起源、发展;市场竞争法的内容;市场竞争法的地位;市场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重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一、判断题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B A.正确 B.错误 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A A.正确B.错误4.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B A.正确B.错误 5.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要方法。A A.正确B.错误 6.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称。B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 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是。 A.自然法典 B.

公有法典C.谢尔曼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 A.比较方法B.系统方法C.哲学方法D.统计方法三、多选题9.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 A.价值论B.运行论C.本体论 D.规范论10.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 A.财政调控制度 B.金融调控制度 C.反垄断制度 D.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一、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B A.正确B.错误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代法。A A.正确B.错误 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 A.正确B.错误 4.经济法

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A A.正确 B.错误 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 A.正确B.错误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A A.正确B.错误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B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 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 A.经济性B.规制性C.现代性 D.强制性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A.美国 B.德国 C.法国 D.英国3.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谢尔曼法》 B.《煤炭经济法》 C.《国家工业复兴法》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对于经济法,我更是一知半解。当得知学习《经济法》这个课程以后,我原以为这门课就是告诉我们经济法的有关条例,一定很非常枯燥。但是,学了这门课以后,我了解到很多关于经济法的知识,也觉得非常的有趣。 这门课里,在程老师的讲解中,他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学完这门课以后,我深化了对法律模糊不清的印象,明确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在诸多的经济法条文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有着深刻的印象。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法学上,消费者是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力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效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在商业界里,总会发生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而针对这种现象,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首先,王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海购买商品是作为索赔的物证,并以取得双倍赔偿为最终目的,由此可知,王海“疑假买假”、“以假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商业经营行为。在这一商业经营行为中,“买假”是投资,“索赔”是获利。王海的这种商业经营行为没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因而是一种非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海将他怀疑有假的商品买回后就对该商品拥有了所有权,他“以假索赔”是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再者,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不一定必须是购买者,商品的购买者有权将该将该商品或自用或赠与他人或用于索赔,他人无权干涉。 对于这个问题,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可见,作为消费者,一要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二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必须是自然人。王海们以获双赔为目的,“知假买假”显然不具备消费者的三个要素,牵强附会地“打擦边球”,认为消费者除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硬将他们纳人消费者范畴,这种做法不仅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能使人信服。但是,王海们不是消费者是一回事,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又是另一回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看,王海们的行为有利于实

经济法基础学习知识重要资料归纳(精)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人, 副主任 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 3名仲裁员组成, 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 (超过 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 (知道或应知道 :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练习题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单项选择题 说明: 第1版第1、2次印刷时单项选择题共有20道题目,2010年12月27日第3次印刷时,保留了17道题目,将原第1版第1、2次的第33页中的第14题(C)、第17题(D)、第34页中第18题(A)删除,题序相应变动。后延续。 三、多项选择题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 未届满。 2 ?该承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可以。 案例二 1. 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诉讼解决,也可以事后就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2. 可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法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也可要求撤销合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 .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 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 A的观点错误。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 B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B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 1有效。 2?效力待定。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可以。 4?不可以。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5.无效。因为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 1.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2. 甲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缴出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杨光的观点错误。理由:首先该企业协议只在杨光与乙之间有效;其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会计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开拓分析问题的思路,并能运用经济法学的理论和知识,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分析并处理有关的经济法实务问题。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学习本课程,应注意与其他相关的专业课程相结合,从而加深印象并做到融会贯通。 通过本课程的讲授,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中基本知识、原理和基本经济法律制度,熟悉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本质、作用和经济法实务的认识,用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知识性来武装学生,使学生经济法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水平得到切实提高,并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三、教学内容结构 结构授课章节教学内容摘要 课时教学万式 讲授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理论授课2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 伙企业法律制度 理论授课4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理论授课2第四章合同法理论授课2第五章市场管理法理论授课2第六章工业产权法理论授课4第七章会计法理论授课4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理论授课2第九章税收法律制度理论授课4第十章经济仲裁与诉讼理论授课2 、课程教学目标

四、教学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第五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七版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1.简述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区别 ①物权是直接支配权,不需要积极的义务主体。 债权是请求权,有特定的积极的义务主体 ②物权是排他权,物权独一无二在同一物上,同一物上不能有诶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可以有内容互不相容的多个债权。 ③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是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④物权是法定权,有法律规定 债权可因法产生,也可因当事人约定产生 ⑤物权是优先权,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2.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 ①相邻关系产生具有无偿性,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是有偿的 ②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且不需要通过登记程序: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③相邻关系不是一项民主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的一种)

3.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 1.违约行为的基础是合同的存在,而侵权行为事先并不需要合同。 2.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预期利益,一般是财产利益; 侵权行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对方财产权也有可能是人身权。 3.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后果仅限于财产侵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既包括财产侵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诉讼时效2年;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侵权事由起的一年内。而根据产品质量法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5.侵犯的权利不同: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物权 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 6.承担的责任不同:侵权——民事责任 违约——违约责任 4.简述现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与古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的本质区别 现代综合调整模式是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更高级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必须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当今中国,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必修课。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五)教学目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实践性很强,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 、日常的讲授应着重于重点的归纳、难点的剖析。建议作业以综合练习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学生要最终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必须以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内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注重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教学案例对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灵活应用已经掌握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六)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

《经济法教程》作业题及参考答案.

本文由【中文word文档库】https://www.360docs.net/doc/b43182841.html,搜集整理。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 会经济等word文档 《经济法教程》作业题及参考答案 一、作业题 第一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C.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经济犯罪行为的制裁 2.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 A.企业组织管理法 B.宏观调控法 C.市场规制法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 A.主体 B.内容 C.客体 D.行为 4.经济法对产业结构、税收行为等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 () A.宏观调控法律关系 B.市场规制法律关系 C.市场流转法律关系 D.市场交易法律关系 5.下列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总公司与分公司

B.母公司与子公司 C.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D.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6.王某与李某依照分司法规定,各出资人民币50万元(其中王某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青岛成立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甲公司又在青岛注册成立了二家分公司。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甲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母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本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D.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7.上述甲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王某以其专利技术出资,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C.80万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D.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为() A.20人 B.30人 C.40人 D.50人 9.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A.3至10人 B.3至13人 C.5至10人 D.5至13人 10.合伙企业是典型的() A.人合企业 B.资合企业 C.企业法人 D.公司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A.主体 B.内容 C.责任 D.客体 2.经济法的体系包括() A.企业组织管理法 B.宏观调控法 C.市场规制法 D.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经济法案例教程作业答案

1.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向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发出传真订购苹果,该传真列明了苹果的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公司在10日内报价。乙同意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在10日内报价,甲方接受。因此,双方签署了一份苹果买卖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6月底将苹果交付给甲公司,价款100万元,甲交付定金50万元,交货后15天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乙晚交货1天,扣除货款1万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货款1万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订立后,乙公司联系并委托丙汽车公司运输。汽车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甲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1)试评析甲公司发出传真订货,乙公司回复价格,甲方接受行为的法律性质; 答:甲发出传真订货应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 请乙报价,所以不具有要约性质。乙公司回复价格应属于要约。根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 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 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 内作出。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因为合同有效的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本题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以上几 个条件,故应当有效。 (3)甲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承担金额是多少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 (一)课程定位 本课程在性质上属于适用于我院财经类、金融类等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人们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规范、指导和保障下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和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经济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严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扰和损害,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和正当的经济权益。经济法是法学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经济、管理、贸易等专业的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即知法、懂法,并最终会运用经济法,这是本课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 (二)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1、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用案例形式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来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并发展专业能力,具有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 2、以任务驱动、项目导向为课程改革方向,结合专业建设方案与专业教学要求,并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特点设计。 3、注重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4、每个项目的学习通过典型案例为载体设计,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整合理论与实践。 5、教学效果评价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的方式,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评价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表 二、课程内容、学时安排与进度 (一)课程内容内容与学时安排 根据会计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共包含三个知识模块,一是基本模块,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发展演进,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则;二是专业模块,重点介绍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三是实务模块,包括票据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等,要求学生学完本课程之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及其能力。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教学实施方案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经济法基础知识》是技工院校经济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公共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熟悉一些常用的重要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所学过的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课程。 二、教学要求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 三、教学及实践环节 1.讲授。即通过正常教学时间对学生讲授教材基本内容,使学生对相关知识加以理解和掌握。强调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授课,突出课堂讲授的知识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2.有条件时组织小组并经常进行学习讨论,特别是在进行案例分析授课时要强调充分发挥学生学习自主性,在授课教师的引导下,注意激发学生在一起学习时相互辩论、互相启发、公正评判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还应结合经济法在国际上和我国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特别注意结合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经济案例和事件进行讨论。 3.辅导。即在学生学习基础上由授课教师进行适当的辅导。辅导课一般以平时作业评改,期中考试讲评等方式进行。 4.作业。学生必须认真独立地完成,辅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并据以评定

平时成绩。 5.考核。本课程的考核分为四部分,主要分为:考勤成绩、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其比例为:2:1:2:5。期末考试按学校具体要求命题考试。 学时分配表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 一、判断题 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 国。B A. 正确 B. 错误 2. 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 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 A A. 正确 B. 错误 3. 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 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 A A. 正确 B. 错误 4. 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 方法。B A. 正确 B. 错误 5. 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 济法的重要方法。 A A. 正确 B. 错误 6. 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 规的总称。B A. 正确 B. 错误 二、单选题 1. 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 重要代表是(C)。 A. 自然法典? B. 公有法典 C.谢尔曼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 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 A. 比较方法 B. 系统方法 C.哲学方法 D.统计方法 三、多选题9.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 (ABCD)。 A. 价值论 B. 运行论 C. 本体论? D. 规范论 10.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 括(ABCD)。 A. 财政调控制度? B. 金融调控制度 C. 反垄断制度? D.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 历史 一、判断题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 定的法律关系。 B A. 正确 B. 错误 2. 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 问题的现代法。 A A. 正确 B. 错误 3. 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A. 正确 B. 错误 4.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 制性和现代性。 A A. 正确 B. 错误 5. 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 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 A. 正确 B. 错误 6. 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 预。A A. 正确 B. 错误 7. 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 的经济法。B A. 正确 B. 错误 二、单选题 1. 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 重要特征是(C)。 A. 经济性 B. 规制性 C. 现代性 D.强制性 2. 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 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B))。 A. 美国 B. 德国? C. 法国 D. 英国 3. 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 法是(A)。 A. 《谢尔曼法》? B. 《煤炭经济法》? C. 《国家工业复兴 法》? D. 《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 4. 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 (C))。 A. 从常态法到病态 法? B. 从平时法到战时 法? C. 从边缘法到基础 法? D. 从趋同走向差异 三、多选题 1. 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 常包括(ABCD)。 A. 垄断 B. 信息偏在 C. 公共物品 D. 外部 效应 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 地位 一、判断题

新编经济法教程复习重点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2)独立意志。(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1.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3.代表机关。4.监督机关。 5.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成立法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我国《合同法》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上述第(1)、(2)所列行为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没有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如果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在责任形式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4.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人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通常的合伙企业,是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的知识的专门的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故意以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经济法基础》实践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实践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课程性质:必修 总学时数:14 学分:2 开课单位:财会系适用专业:财会系各专业 修(制)订人:修(制)订日期:2019.6.20 审核人:审核日期:2019.6.22 审定人:审定日期:2019.6.24 【实践教学目的】 通过《经济法》实践教学,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同时,通过对实务性问题的解析,帮助学生进一步消化和理解经济法理论中的重点和难点。 【实践教学内容与课时安排】(见表2)表2 公司法律制度 〖实践教学目的〗 通过实践教学,加深对《公司法》的理解,并通过动手操作,掌握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规范与程序规范。 〖实践教学地点〗 课堂。

教师提供基本材料,学生根据要求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资料。 〖实践教学要求〗 要求学生假设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公司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能够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 〖实践教学内容〗 一、熟悉公司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件。 二、根据提供的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提供的材料起草一份公司章程。 〖模拟实验〗 一、王某、李某、赵某协商设立天河服装有限公司,主营服装批发业务,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30万元,李某出资40万元,赵某以一辆汽车作为出资,作价10万元,公司由李某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资料,代三人起草一份公司章程。 二、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同时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0.9元。1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1/3多一点,且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于是向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其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事甚多,故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冷,宣布不成立公司,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有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对债务互相推委,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于是债权人推选2名代表向法院状告4各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各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你作为原告方的律师,请指出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追回?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