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分所人员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根据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分所可以独立办理中层以下一般员工的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和奖惩等事宜,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人员诚信执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分所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对分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分所收入、费用应当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核算,收益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开展业务活动有效工时和执业人员职级等为基础,制定统一的收费政策,并结合分所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承接、执行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所承接业务的性质、类别和特点,在全所范围内合理配置符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力资源,确保分所人力资源能够承接相应的业务。

第十四条分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承接和承办业务,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第五章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执业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培训、督导和检查等方式,切实做到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在全所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承办业务的质量控制,通过委派质量控制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复核人员、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分所执业风险。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权制度。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权制度应当与业务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相适应,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按照财政部领导关于着力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加速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指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准则制定程序,经过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拟定了22项准则,并对26项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这48个准则项目,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这些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出台顺应了两大时代背景: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要求我国加速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减少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障碍,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环境;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面临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迫切要求我们大力改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增强审计的有效性,增进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些准则,现就准则体系的特点及创新之处,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准则体系强化了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执业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严格了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准则特别强调,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又如,为避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理解风险导向审计,过分依赖分析程序,而减少实质性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应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再如,针对“安然”事件暴露出的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不利工作底稿的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和保存年限,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二、准则体系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从体系结构看,我们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从项目构成看,除个别项目因对我国几乎不适用而未被纳入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empirenews.page--] 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我们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由于我国准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便把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性材料写入准则正文,但我们会把这些内容写入正在起草的指南中,以帮助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三、准则体系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最近几年,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的经营模式和市场工具,增大了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而更容易引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加之会计中估计与判断成分的不断增加、审计对象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转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所有这些变化都迫切要求注册会计师创新审计理念和技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往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把关注点放在直接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上,而忽略从宏观层面把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审计失败的风险增大。因为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串通舞弊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那么其内部控制是失效的。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把审计视角扩展到内部控制以外,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3966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Accounting firm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

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种类增多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种类增多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种服务中介机构,不仅服务于各种经济组织,成为监管的重要辅助工具,更逐渐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是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成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事务所的服务开始渗透于各行各业,且服务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展。 近日,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又迎来新的业务种类,即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业务。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 此外,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通知同时给出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参考格式(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新监管要求带来新机遇 近几年,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寿险公司的业务也推陈出新。首先公司的偿付能力成为保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保监会监管动向表明,2008年,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转换将是一个重要议题。另外一个重要监管变化就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的新监管要求。

早在去年,保监会提出动态偿付能力审核测试审核报告这一议题时,就曾引起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度关注和参与。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全球金融服务合伙人文启斯分析认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是新监管要求。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成为人寿保险公司强制性、定期性的报告,这会给我们带来新的业务。” 对于拥有大量保险客户的事务所来说,这是一个容易抓住的业务种类。据文启斯介绍,“四大”都在关注这一动向。 新的业务产生也引起本土事务所的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本土事务所关注程度相对比较低,有所关注的事务所都有保险客户,也是为满足客户的一种需求。2007年11月,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就曾为此做准备,为了做好新业务,立信长江事务所还公开招聘了精算师。 北京京都会计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徐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据京都事务所高级经理邱连强介绍说:“保监会发布通知后,我们事务所就组织了学习,对于新业务我们也在积极准备当中。” 审核报告特性显著 从保监会的通知上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与年报审计有本质的区别,二者之间存在很强的差异性,又相互影响、渗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精算部高级经理卢展航分析说:“二者差异很明显,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是预测未来,存在许多假设,存在假设就会存在合理性问题,这与年报审计侧重于准确性截然不同。”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武警、军队系统除外)。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

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是鉴证业务准则的概念性框架,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在该基本准则确定的适用范围中,不包括()。 A.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 B.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C.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D.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2.下列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是()。 A.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 B.产品质量鉴证 C.会计核算系统鉴证 D.验资业务 3.北京市丙公司由原国有企业A公司与其他非国有企业P、Q公司共同组建,A公司在丙公司中占有70%的股权。20×8年初,丙公司经营上出现了较大困难后,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专家编制了丙公司的持续经营报告,并决定在聘请ABC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报告进行鉴证后分发给预期使用者。以下有关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这一业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该业务的责任方 B.丙公司管理层应对持续经营报告负责 C.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鉴证对象信息负责 D.丙公司管理层应当对鉴证对象负责 4.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 A.相关性、真实性、可靠性、可理解性 B.相关性、可靠性、中立性、可比性 C.充分性、完整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D.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5.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A.鉴证报告 B.鉴证意见 C.鉴证对象 D.鉴证对象信息 6.执行鉴证业务时,如果下列()情形对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构成重大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提出非无保留的结论是不恰当的。 A.责任方施加限制,使注册会计师无法依据所获取的证据将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B.由于所聘专家的专业能力的限制,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重大问题形成适当结论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出现以下( )情况时,鉴证业务的独立性将会受到“自我评价威胁”。 A、鉴证人员现在是或最近曾经是鉴证客户的董事或经理 B、鉴证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近缘亲属是鉴证客户的会计 C、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D、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2、以下关于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表达不正确的有()。 A、即使注册会计师不能胜任某一专业服务,也可以接受委托,因为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B、在利用专家工作时,虽然注册会计师依赖专家的技术能力,但要对专业服务负最终责任 C、当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这些专家了解相应的道德要求 D、如果注册会计师某一业务需要利用专家工作时,当注册会计师了解到专家不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时,不应承接该业务或应终止该业务 3、以下哪种情况注册会计师违背了保密原则()。 A、未经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向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客户报表中的舞弊事项 B、注册会计师收到传票或法庭传唤,要求其接受法律诉讼或出庭作证时,注册会计师向法庭提供了客户的一些信息 C、同业检查中,注册会计师向检查者提供了客户的信息 D、注册会计师没有出于个人或第三方的利益使用或被合理认为使用了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4、多年以来,E公司与R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互惠合作关系:E公司以优惠价格向R事务所出租房屋,R事务所向E公司提供免费的财务咨询,除此之外,双方没有其他业务关系。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这种合作关系将于2008年3月底到期。2008年1月,E公司被批准上市,R会计师事务所也取得了证券、期货资格,双方协商决定在自2008年起的连续五年里,由R事务所向E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了遵循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你认为对双方最有利的做法是()。 A、提早于2007年底以前终止房屋租赁与财务咨询交易 B、R事务所以市场价格向E公司支付租金,并于2008年3月后不再向该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且原提供咨询的人员不得参与审计 C、双方可以续签互惠合作协议,但R事务所必须指派不同的人员分别承担财务咨询和年报审计业务 D、R事务所以市场价格向E公司支付租金,并按市场价格向该公司收取财务咨询费用 5、F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K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由于历史的原因,F事务所的大部分注册会计师或多或少均与K公司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F会计师事务所因此特别注重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在下列各种情形中,导致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加入K公司审计小组的是()。 A、甲注册会计师持有K公司20万元的债券,得知事务所安排自己参加K公司审计小组后,将债券转让给了本所不参加K公司审计小组的同事 B、乙注册会计师的街坊王女士是K公司的关键股东,乙父3年前从王家以略高于银行的利率借款5万元购房,此笔款项将与2年后到期 C、丙注册会计师的夫君于2007年3到4月份曾任K公司财务部门职员,后因工作需要转到K公司宣传部工作 D、丁注册会计师的配偶自2008年1月起担任K公司总经理的行政事务顾问

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013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Model Accounting Firm Financial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

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陕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报名条件、网上缴费,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公布成绩。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天内,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官方网站(“陕西会计”网)公布考试结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

会计师事务所 职业道德守则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守则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本所和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之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条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定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及从业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涉密信息和住宅信息保密;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五条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损害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六条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 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 2 - 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 第八条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应当从整体上维护独立性。 第九条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受到的教育培训、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得宣称自己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第十一条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专家及业务助理人员遵守保密原则。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及从业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不贬低、诋毁或诬告同行业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下列情况下可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一) 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 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 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在确定收费时,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或日数为基础(按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办)。 第十六条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除法规允许外,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不得为招揽客户而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变更时验资;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3.除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也应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一、接受指定,合理选派工作人员 事务所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根据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依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选派项目组组成人员。 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工作人员,是事务所尽责履职的保证。按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要求,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甲理,涉及到会计、甲计、资产评估、诉讼、仲裁、拍卖、财产管理、方案制定和营业等多方面事务。因此,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也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 二、完整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事务所应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移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最少一年内的账簿,并对移交的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表,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应注意向债务人收集已经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收集资产的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物清单;根据债务人移交的资产明细账,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核查实物资产实存数量,确认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核对债务、债权清册余额与接管的账面余额是否一致;设定抵押、担保的资产实存数量与抵押、担保物清单是否一致。对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应由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负责管理、保管,并明确相关的管理办法。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事务所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企业经营现状、技术人员构成情况、严品生产的技术情况、设备完好情况、市场适销情况以及销售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三、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事务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尽快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资料。 一方面,要按《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会

附件: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协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 第四条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 (三)内部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和职责分工; (四)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覆盖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工会及团组织建设情况; (五)综合管理,包括境外业务、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社会责任、分所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考评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未参加过考评的; (二)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 (三)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四)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在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五)因分类管理受到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需要予以考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 (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管理制度)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 专业职务、也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和 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管理: 1.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中央于京单位、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由市财政局管理。2.区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会计人员,由各区县财政局管理。 3.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1、2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 4.和任何单位不存于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无工作单位人员(退休、下岗)及 于本市有常住户口人员,由户口所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

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壹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方案、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方案、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和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具备高中毕业之上学历(具备本实施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版共149页word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版) 江苏兴光会计师事务所 JiangSu XingGua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二〇一一年二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21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19]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 现将新修订的38项准则和财会[2019]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9]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汇编成册,仍按准则编号顺序排列。其中新修订的38项准则标题以宋体表示,财会[2019]4号文中未被废止的13项准则标题以楷体表示,以示区别。 编者

目录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1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2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3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4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4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4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4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5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5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5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5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5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6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6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6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7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7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7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7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8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8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8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8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8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9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99)

会计师事务所账务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几个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它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业务具有特殊性,因此其会计核算不可能与其他企业完全一样,本文着重结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文件)的实施,谈谈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核算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职业风险基金的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会计师事务所在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 1:A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全年业务收入5O万元,A会计师事务所按业务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基金;2001年因涉及一桩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支付有关单位赔偿金6 万元;2001年该事务所税后利润10万元,该所按税后利润的30%提取共同基金。则A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赔偿金时: 借:职业风险基金 60000 贷:银行存款 6O000 2.年末,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50000 贷:职业风险基金 50000 3.年末,将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的部分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10000 贷:职业风险基金 1O000 二、职业责任保险费的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1.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2.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3.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4.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5.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6.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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