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有关【工资】(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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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有关【工资】(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工资】工资额的确定——宋焕清诉江苏省无锡市风光旅游服务社(追索劳动报酬)案1

一、案情

1、1994年12月23日,风光旅游社与宋焕清订立业务员合同,规定业务员全年完成业务指标1万元,可发放全额工资及奖金600元,超额完成部分按比例奖励,保留各项劳保福利;每完成1000元发当月全额工资;全年无业务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私自组团者除名;工作时间自行安排等等。

2、1995年上半年,宋焕清联系到两笔旅游业务,共收旅游费1.16万元,扣除各项代办费用后余款为2225元。

3、1995年7月起,风光旅游社停发宋焕清工资。

4、1995年下半年,宋焕清曾至几家单位联系旅游业务,均未成功,其工作时间仍按约定自行安排。

5、1995年8月28日,宋焕清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所欠工资,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判旨

1双方订立业务合同的条款中“业务指标”内涵的约定不明,而且

1本案例摘自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

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方式要每完成1000元,发当月工资,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2、“如全年无业务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等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由于该业务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不能成立,因此该业务应属无效合同。

3、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宋焕清1995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宋焕清在产生争议后并未每日到单位报到上班,而是继续自行在外联系业务,由于下半年未做成一笔业务,因而应当认定宋焕清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未能提供正常劳动。

三、评析

薪酬制度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如何支付工资、工资额的计算以及工资的表现形式都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工资支付方式的变动对劳动者的生活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

限制。在我国,基于《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要适用以下几条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按月定期足额支付、支付给本人。

在本案中,业务员合同的最重要的条款中的“业务指标”一词含义也是不明确的。即使如同宋焕清所解释的那样,那么宋焕清完成2225元的利润,就可得到全年的4300元的工资及600元奖金,而且超额完成的还可以按比例获得奖金,这也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等价原则。当然风光旅游社用“业务指标”一词指代实际所指的业务员应完成的“利润指标”,也是欠妥的。也就是说,风光旅游社可以用本业务合同合理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违背了“足额支付工资”的原则。

另外,应支付工资的数额有待于先确认宋焕清在1995年下半年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应按实际付出的劳动发给相应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宋焕清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其在1995年下半年内从事劳动情况是无法掌握的,对其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只能以是否定成了一定的指标,是否为企业赚取了一定的利润来判定。事实上宋焕清在1995年整个下半年只联系了几家单位,没有做成一笔业务,故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故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但是法院仅根据工作成果来判断宋焕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并

不十分有说服力。因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用来交换工资的是自己的劳动,而非劳动产生的成果。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与是否产生成果之间的必然性在本判例中并不清晰。

【人力资源】一起有关【工资】(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例评析精编版

一起有关【工资】(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工资】工资额的确定——宋焕清诉江苏省无锡市风光旅游服务社(追索劳动报酬)案1 一、案情 1、1994年12月23日,风光旅游社与宋焕清订立业务员合同,规定业务员全年完成业务指标1万元,可发放全额工资及奖金600元,超额完成部分按比例奖励,保留各项劳保福利;每完成1000元发当月全额工资;全年无业务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私自组团者除名;工作时间自行安排等等。 2、1995年上半年,宋焕清联系到两笔旅游业务,共收旅游费 1.16万元,扣除各项代办费用后余款为2225元。 3、1995年7月起,风光旅游社停发宋焕清工资。 4、1995年下半年,宋焕清曾至几家单位联系旅游业务,均未成功,其工作时间仍按约定自行安排。 5、1995年8月28日,宋焕清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所欠工资,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判旨 1 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方式要每完成1000元,发当月工资,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1本案例摘自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

2、“如全年无业务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等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由于该业务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不能成立,因此该业务应属无效合同。 3、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宋焕清1995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宋焕清在产生争议后并未每日到单位报到上班,而是继续自行在外联系业务,由于下半年未做成一笔业务,因而应当认定宋焕清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未能提供正常劳动。 三、评析 薪酬制度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如何支付工资、工资额的计算以及工资的表现形式都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工资支付方式的变动对劳动者的生活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我国,基于《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要适用以下几条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按月定期足额支付、支付给本人。 在本案中,业务员合同的最重要的条款中的“业务指标”一词含义也是不明确的。即使如同宋焕清所解释的那样,那么宋焕清完成2225元的利润,就可得到全年的4300元的工资及600元奖金,而且超额完成的还可以按比例获得奖金,这也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等价原则。当然风光旅游社用“业务指标”一词指代实际所指的业务员应完成的“利润指标”,也是欠妥的。也就是说,风光旅游社可以用本业务合同合理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违背了“足额支付工资”的原则。 另外,应支付工资的数额有待于先确认宋焕清在1995年下半年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应按实际付出的劳动发给相应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宋焕清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其在1995年下半年内从事劳动情况是无法掌握的,对其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只能以是否定成了一定的指标,是否为企业赚取了一定的利润来判定。事实上宋焕清在1995年整个下半年只联系了几家单位,

2018年追索劳动报酬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请求事项: 1、要求支付劳动报酬_______元。 2、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每日利息为本金的万分之______即____元,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3、被告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4、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_____年到被告一承包部分劳务的建筑施工项目上工作,此建设施工项目由________工程公司总承包。______年春节前夕,被告方将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交给其工地负责人_____,但_____并没有立刻将工资支付给原告,而是给原告打下工资欠条,注明:今欠 _________工人工资_____元。欠款人:______。但之后一直没有把工资支付给原告。经过成都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被告仍然不愿意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一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二没有履行其监督之责,属于共同违法,对于原告最终没得到工资具有共同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贵院。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动报酬即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对价,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大,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此类案件涉及对劳动者报酬请求权和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权的平衡保护,且存在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区分难、加班工资基数计算难、年终奖支付条件认定难、提成发放条件确定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劳动报酬及适用时效的确定 严某在A公司工作,于2015年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2005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A公司辩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而未安排的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严某于2015年11月5日方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案例二: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 李某在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出勤月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及绩效浮动奖金等组成,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后李某以B公司长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B公司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数,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B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基本工资为准。 案例三:涉及年终奖应否支付的审查 张某在C公司工作,C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则无任何奖金。2016年和2017年,C公司分别支付张某相应年终奖。2019年初C 公司以张某存在辱骂同事、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行为未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要求C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C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年终奖的约定,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属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张某年终奖。 案例四:涉及提成发放条件的判断 王某在D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工资发放方式为底薪加提成,提成工资根据王某销售业绩予以确定。后王某向D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结算劳动报酬时产生争议。D公司认为,销售未回款则公司无法获取利润,故不同意发放未回款部分的销售提成。王某认为,只要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即完成销售任务,销售回款存在多种影响因素,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故要求D公司按照销售合同金额发放提成。 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办理思路和要点

劳动报酬即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对价,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大,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此类案件涉及对劳动者报酬请求权和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权的平衡保护,且存在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区分难、加班工资基数计算难、年终奖支付条件认定难、提成发放条件确定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1 典型案例 1 案例一:涉及劳动报酬及适用时效的确定 严某在A公司工作,于2015年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2005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A公司辩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而未安排的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严某于2015年11月5日方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2 案例二: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 李某在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出勤月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及绩效浮动奖金等组成,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后李某以B公司长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B公司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数,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B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基本工资为准。 3 案例三:涉及年终奖应否支付的审查

张某在C公司工作,C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则无任何奖金。2016年和2017年,C公司分别支付张某相应年终奖。2019年初C公司以张某存在辱骂同事、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行为未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要求C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C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年终奖的约定,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属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张某年终奖。 4 案例四:涉及提成发放条件的判断 王某在D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工资发放方式为底薪加提成,提成工资根据王某销售业绩予以确定。后王某向D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结算劳动报酬时产生争议。D公司认为,销售未回款则公司无法获取利润,故不同意发放未回款部分的销售提成。王某认为,只要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即完成销售任务,销售回款存在多种影响因素,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故要求D公司按照销售合同金额发放提成。 2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01 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的区分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和第4款对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与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加以区分,故在审查是否超过时效时需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实践中,劳动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滑县法院焦虎法庭刘定伟【摘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用的案由之一,该案由对现实中争议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予以了明确。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案由也被不恰当的适用于一些类似劳动争议实为劳务合同 的案件,这便导致了实践与理论的系列冲突。本文正基于此,在深入剖析农民工工资案件、案由适用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案由,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关于这类案件,一直以来我们认为应该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我们也是不加区分的统一适用这一案由。将该类案件不加区分的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类案件,表面看似非常恰当,但仔细推敲,却值得商榷。 一、基础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换言之,民事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是实践中案件是复杂的,多变的,其性质有时候也就不容易确定,再加上其他因素的考虑,案件案由的确定就更加困难。比如本文接下来要研究的对象—农民工工资类案件的案由就很难确定。本文中所指农民工工资类案件是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即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有:农村的小包工头自己承接一个小工程(如建房、支楼梯、做装修)、农村的小包工头在大工地上分包的工程等。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 和查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跨区域犯罪的; (二)涉及人员众多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为助力营造浦东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落实人社部与最高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水平以及劳动者的理性维权意识,我院现将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概况 年度,浦东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共计收案件,结案件,保持了收、结案的良性循环。从结案方式上看,已结案件中,判决结案件,占比为;调解结案件,占比为;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结案共计件,占比为;调撤率合计为,同比上升个百分点;裁定驳回起诉结案件,占比为;移送及并案审理等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为件,占比为。(详见图表) 从案由分布情况看,年受理的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仍然占比最大,为件,占收案数的,且复合型诉求仍为其突出特点;其余纠纷收案量依次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件,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件,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件,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件,占;经济补偿金纠

纷件,占;竞业限制纠纷件,占;福利待遇纠纷件,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件,占;另有其他劳动争议件,占比为(详见图表)。与往年相比较而言,劳动合同纠纷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案件的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这反映出在案件总量有所增加的情况下,案件类型更为多样,劳资双方的诉求也更为多元。 二、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特点 经分析,浦东法院年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略有增长,调撤率持续上升。 年浦东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件,与年的件相比,增加了件,增幅为。同时通过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相比较,可以看出除了年案件数量增加明显外,近几年浦东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致相当,大多在件上下(详见图表),表现出相对稳定的态势。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子非鱼说劳动法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 定子非鱼说劳动法 作者:杨保全,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左**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5121号 裁判日期:2012.12.19 案由: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 案情: 左**于2009年8月1日入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担任工程部副经理一职。左**在岗工作至2012年4月20日,商贸公司向左**支付工资至2012年3月31日。双方于2012年4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商贸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汇款形式分别向左**支付款项7319.36元、7319.36元、7319.36元、7319.36元、4177.36元、3969.36元、3766.36元、5528.62元、5528.62元。商贸公司主张左**的月工资为2200元,上述款项中超过2200元的金额部分系随工资一并发放的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未予支付左**2012年4月工资系因左**

自行离职后未至公司领取该月工资。为此,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劳动合同载明:商贸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左**工资,月工资为2200元。左**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实际的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商贸公司应按7319.36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的工资,2012年2月之后其工资调整为5528.62元/月,商贸公司应按5528.62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2年4月的工资。商贸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五张转账汇款凭条显示,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商贸公司向左**所汇款项用途均为“工资”。 左**主张商贸公司以签字领取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其已向商贸公司提交了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全部差旅费及招待费票据,但公司尚有2100元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未向其支付。 左**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商贸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未报销差旅费及招待费,仲裁委员会裁决商贸公司向左**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合计14,055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11.25元,以及

2020年追索劳动报酬起诉状范本

2020年追索劳动报酬起诉状范本 撰写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2020年追索劳动报酬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请求事项: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要求支付劳动报酬_______元。 2、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每日利息为本金的万分之______即____元,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3、被告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4、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在_____年到被告一承包部分劳务的建筑施工项目上工作,此建设施工项目由________工程公司总承包。______年春节前夕,被告方将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交给其工地负责人_____,但_____并没有立刻将工资支付给原告,而是给原告打下工资欠条,注明:“今欠_________工人工资_____元。欠款人:______”。但之后一直没有把工资支付给原告。经过成都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被告仍然不愿意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一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二没有履行其监督之责,属于共同违法,对于原告最终没得到工资具有共同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子非鱼说劳动法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子 非鱼说劳动法 作者:杨保全,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左** 与北京** 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审理法院: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5121 号 裁判日期:2012.12.19 案由: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案情: 左**于2009年8月1日入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担任工程部副经理一职。左** 在岗工作至2012 年4 月20 日,商贸公司向左** 支付工资至2012 年3 月31 日。双方于2012 年4 月21 日解除劳动关系。2011 年7 月至2012 年3 月期间,商贸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汇款形式分别向左** 支付款项7319.36 元、7319.36 元、7319.36 元、 7319.36 元、4177.36 元、3969.36 元、3766.36 元、5528.62 元、5528.62 元。商贸公司主张左** 的月工资为 2200 元,上述款项中超过2200 元的金额部分系随工资一并发放的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未予支付左**2012 年4 月工资系因左** 自行离职后未至公司领取该月工资。为此,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劳动合同载明:商贸公司每月15日

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左** 工资,月工资为2200元。左** 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实际的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 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商贸公司应按7319.36 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 月、2012年1月的工资,2012年2月之后其工资调整为5528.62 元/ 月,商贸公司应按5528.62 元/ 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2年4 月的工资。商贸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五张转账汇款凭条显示,2011 年10 月至2012 年2 月期间商贸公司向左** 所汇款项用途均为“工资”。左** 主张商贸公司以签字领取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其已向商贸公司提交了2011年7月至2012 年4 月期间的全部差旅费及招待费票据,但公司尚有2100 元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未向其支付。 左** 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商贸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 年1 月及2012 年4 月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未报销差旅费及招待费,仲裁委员会裁决商贸公司向左** 支付2011年11 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合计14,055 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11.25 元,以及 2011年7 月至2012年4 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驳回左** 的其他申请请求。商贸公司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以上款 项。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及答案

2014年1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11471) 重要提示: 1、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2、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指()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B、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 C、两个独立的劳动者 D、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 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 B、具体的工资、奖金的数额 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 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B、一调一裁一审 C、一调一裁两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D、一调一裁两审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是()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C、企业工会组织 D、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下列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是() A、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用人单位工会 C、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地方人民法院 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的是() 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C、依法发出支付令 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下列不符合担当仲裁员条件的是() A、曾任审判员的 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30天 B、60天 C、90天 D、1年

浅析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浅析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多年来,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经常存在,很多农民工讨薪路上四处碰壁,极个别的农民工甚至采取非法索债的手段,锒铛入狱,大部分农民工会聚集闹事,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曾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如何尽快处理此类案件,实现社会司法的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最重要的审判任务之一,对此,笔者仅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存在的问题 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一旦发生,在选择劳动仲裁解决或者直接经过诉讼途径解决,农民工含混不清,在找承包方索要工资遭到拒绝后,再去找发包方同样也会遭到拒绝,是否有第二条途径解决呢?他们中的大多数是茫然的,即使个别人了解点皮毛,也无济于事,往往只会无功而返。 规避法律,争夺管辖权。农民工在讨薪无门,往往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为了将案件争取到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规避法律,争夺管辖权。实践中,农民工异地务工的情况偏多,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本地,当然不存在争夺管辖权,如果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农民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然也不存在争夺管辖权,但是建设工程和承包方均不在农民工所在地时,农民工的诉讼代理人为了讨回农民工的工资往往和承包方窜通,虚设一个合伙承包人,而这个合伙承包人因与原告同属一户籍地,将这个合伙承包人列为被告,将案件的管辖权争夺到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使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仅是程序上审查,又不作实体处理,农民工的起诉,也并不有违反民事诉讼法条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一般也会对被告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只有在庭审中在实体上对这一合伙承包人予以查明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而并不影响程序上的管辖。 建设领域的发包方往往不与承包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多数发包方为了谋利,而将工程的劳务费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且不与承包方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仅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而分包,无论工程是否竣工,既不与承包方书面结算,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劳而无功,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无书面证据,告状无门,即使法院受理,对于农民工弱势群体来讲,受保护的程度即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有失社会的公平正义。即使有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也不给支付工资,农民工往往是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借生活费、交通费、零花钱的形式而获取极其少量的报酬,一旦农民工工资有拖欠,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 原因及解决的对策。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一旦发生,由于对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劳动争议先适用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和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索取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不懂,更不知晓两条途径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前者,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其中第(五)项明确了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就为劳动报酬的追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第五条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一般发生劳动报酬应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个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有工资欠条,而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可以持工

农民工讨薪可否向总承包企业(或业主)主张

农民工讨薪可否向总承包企业(或业主)主张 一、案情简介: 重庆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林公司)是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城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2005年11月16日,世林公司与永川区永隆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凤凰城住宅小区第1、2、3、6号楼发包给永隆公司修建。永隆公司将承建楼的屋面、外墙装饰、内墙抹灰等工程分包给杨某某施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杨某某完成施工后,2007年6月29日与永隆公司结算,永隆公司应付杨某某人工工资806679.17元,扣除已支付的40万元,尚欠人工费用406679.17元,永隆公司出具欠条。杨某某多次追收此款,永隆公司都以世林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杨某某等人为此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永隆公司和世林公司给付拖欠的人工工资406679.17元。 二、案件焦点: 1、杨某某等未追索劳动报酬是否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本案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杨某某等可以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杨某某可否向工程发包方即世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本案中永隆公司不能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世林公司拖欠其数额巨大的建设工程款。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之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杨某某等将世林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世林公司承担该欠款的垫付责任,应得到支持。 3、世林公司作为该工程发包方,与永隆公司的工程款纠纷正在仲裁中,世林公司是否欠工程款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可否以此为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世林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不损害其利益。世林公司提出其与永隆公司对工程款未进行结算,正在进行仲裁,提出对本案中止审理的辩解不成立。世林公司应当在欠付永隆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劳务纠纷处理流程

劳务纠纷处理流程 定义 劳务工: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隶属劳务公司,为我司配送部提供劳务服务的人 劳务公司:根据我司配送部的要求,为配送部 BPO 提供人事外包服务的劳务公司。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司法机构。 劳动争议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劳动仲裁诉讼的主体。 被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帀人,劳动仲裁诉讼的被诉主体。 职责 4.1B PO:协调、处理解决劳务工、劳务公司、公司部门之间因劳动争议问题,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2 4.3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1.2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6.1.2.1劳务工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内,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劳务公司提出申诉。劳务公司应该在收到劳务工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配送部 BPO 报 1.0 为规范配送部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的劳务纠纷,创建和谐的合作关系,配送部 BPO 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配送部所有劳务工。 3.0 3.1 员。 3.2 3.3 3.4 3.5 3.6 院起诉 3.7 3.8 4.0 劳务公司:协调、主导处理解决劳务工的劳动争议。 业务部 门:合理、合法使用劳务工,维护正常的用工秩序。 5.0 审批政策 6.0 6.1 程序内容 劳动纠纷 6.1.1劳动争议的范围 6.1.1.1 6.1.1.2 6.1.1.3 6.1.1.4 6.1.1.5 6.1.1.6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及其利弊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及其利弊 【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现状,从案件解决方式出发。分析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特点与各自的利弊。(Summary)This thesis is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Labor Disputes Situation.Solution starting from the case.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bor dispute resolution with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关键词】法律劳动争议方式利弊 1案件解决方式 1.1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协议,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双方协商和解是劳动争议及时解决的一种和谐矛盾活动。协商和解应该签订和解协议。协商解决非常强调自愿原则,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并非法定环节,劳动法没有直接规定协商是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但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和解有利于矛盾在和平的气氛中抚平,防止矛盾再生激化,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①﹙①原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相关规定﹚ 1.2调解解决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法第十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

2019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9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篇一: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寿运,男,1953年5月6日出生。 原告吕书龙,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 原告吕小磊,男,1983年1月6日出生。 原告吕印才,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志毅,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印全,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寿辉,男,1979年5月9日出生。 原、被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20XX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向其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于20XX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5月26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此案,原告吕书龙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志毅、吕印全、被告许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明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许岭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其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其他原告与被告之间诉讼继续进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XX年秋天,被告在山西省某一建筑土地承包工程期间雇佣原告在其土地干活,当时约定吕书印、吕小磊、吕印才和王明利属于小工,日工资为40元,许寿运和许岭堂属于大工,日工资为60元。工程结束后结算工资时,被告给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吕书龙750元、许寿运1140元、王明利500元、吕小磊280元、吕印才280元、许岭堂1125元,共计4075元。之后,虽经原告方及村委会协调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所余欠款。六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劳动报酬。 被告辩称:我不欠四原告报酬,工资已与四原告全部结清,六原告无证据证明我欠他们工资。开资时是按照大工45元/天、小工30元/天计算的,当时都没有意见,20XX年结算至今已三年之久,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四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欠薪情况说明一份;2、关于被告欠薪调解说明一份。原告据此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

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及劳动监察的对策

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及劳动监察的对策 劳动监察实际工作中,经常接触到投诉被拖欠工资的建筑业民工,他们被拖欠工资时间短的1-2个月,长2-3年,往往自己已是多次讨要无果,转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至年底,大量的建筑工程即将竣工或停工,越来越多拿不到工钱的农民工来到劳动监察机构,请求劳动监察机构帮助解决。通过我在劳动监察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淡谈建筑业民工讨要被拖欠工资的现象及劳动监察对策。 一、受理民工投诉中发现的问题 按照劳动监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条件,要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要有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我们在可能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尽可能受理),如: 1、不能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情况。有50%以上的民工在投诉时,只知道欠自己工资的包工头叫什么,不知道他的电话号码,不知道他属于哪家公司或是否持有哪家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说不清这工程层层分包的关系;有30%-40%的民工不知道欠自己工资的包工头是从哪家公司承包的这个工程;有的甚至不知道这个工程的开发公司或总建筑承包公司是谁,个别的民工干脆连自己干的工程叫住宅楼或写字楼都说不清楚。 2、不能提供被拖欠工资的有力证据。有50%以上的民工在投诉时,手里没有欠条、记工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任何证据;40%左右的民工持有欠条或记工单,其中大多数是由包工头给出具的欠条,少部分是由包工头手下的记工员出具的记工单,只有极个别的是由建筑企业负责人出具的欠条,但还没有该企业的公章。有的民工拿的是自己的工作记录,没有企业管理人员或包工头的认可签字;个别民工手中拿的分不清是欠条还是收条,上面只有民工姓名和数字,没有数字单位、出条人姓名、没有“欠”或“收”的字样。持劳动合同来讨要工资的民工极为罕见。 二、民工投诉中反映建筑业存在的问题 1、包工头层层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包工头似乎已经是建筑业的一种无法摆脱的顽症,他们层级之间通过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低层的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建设部、劳动保障部三令五申禁止向包工头支付工资,但现实中没有做到。笔者接触到的投诉案件中,有包工头掺杂其中的占90%左右。有的建筑公司的老总甚至公开地说:没有包工头,城市建设就搞不起来。 对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29、67条有专门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主体工程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违法进行转包、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将受行政处罚,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包工头拖欠工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其法规依据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进入仲裁、诉讼的劳动纠纷,减少因劳动纠纷而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劳动纠纷处理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全体员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 3. 处理原则 以客观事实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出发点,合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材料,并最终决定案件处理方式。 3.2法务部提供法律分析,建议,并作为仲裁、诉讼的第一代理人,代为收受法律文书,提交诉讼材料等。 3.3争议员工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3.4 为便于应对及时,简化处理沟通过程,人力资源部与法务部各自指定一名直接对接人员并及时通知对方。 4.定义 本办法所称劳动纠纷仅指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具体指因如下原因产生的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 劳动纠纷的提出 5.1人力资源部接到仲裁庭的仲裁通知后应在当日内通知并将全部相关文件转交给法务部指定人员。如当日内无法转交原件的,应先以扫描件或拍照等方式提交。 5.2 法务部指定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理清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做出初步判断,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在96小时内就案件事实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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