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引发的惨案

商标撤三引发的惨案

2015年12月21日,笔者手头上有件商标诉讼案正在处理,苦恼于该公司提供的用于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欠缺,正苦思着如何将材料整理成可用的证据链时,脑中浮现出往日的一件案子。笔者与同事探讨了前述问题后,当即立刻在中国商标网查询那个商标。结果让笔者震惊了。那一刻,一种遗憾、一种不甘心瞬间在笔者心头蔓延。

——记“JIGSAW”商标的浮沉

在商标专用期限的第二个10年末,因为第三方的撤销,一个在中国国内存在将近20年的商标,随之无效了!更可怕的是,该商标权利人之后重新注册申请后,又惨遭驳回,继而另一番的驳回复审;驳回的引证商标又是另一方主体新申请的商标,而该方主体申请的商标却又因为此时这个撤三案未完结导致这个商标还处于有效中而很有可能作为它的引证商标了。从2012年到现在的2015年......25类的“JIGSAW”商标,像是跳进一个漩涡,爬不出来。这是一个商标撤三答辩失利引发的“惨案”。造成这“惨案”发生的原因,有诸多。此刻,笔者想通过这个案子来聊聊商标的那些事。

一、案情简要

(一)主体梳理

罗宾逊·韦伯斯特(控股)有限公司(Robinson Webster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1972年9月4日,现注册地址在英国萨里郡,是一家成立非常早的英国公司,拥有“JIGSAW”品牌。Wikipedia英文查询,早先,公司创立人之一Robinson曾经去伊斯坦布尔度假带回一件羊皮外套,别人看到后都很喜欢。于是,Robinson和另一位创始人Webster又去伊斯坦布尔带了六十件羊皮外套回来,开始在英国出售。那是一切的开始。“JIGSAW”品牌截止到2013年5月,在英国已经有56家商店。(为便于叙述,以下简称RW公司)

KS LLP是RW公司在英国的IP代理所之一。

NTD公司是KS LLP在中国的合作所,代理了RW公司2007年有关商标的续展业务。

S公司是代理RW公司在中国的撤三答辩业务。

OM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7日,现注册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司,专业从事广告、营销等服务,是全球顶级媒体服务商之一。

(二)围绕“JIGSAW”商标的时间点梳理

1994年11月16日,RW公司委托CCPIT所在中国注册申请“JIGSAW”商标(25类,申请号为880467),并于199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公告,,专用期限为1996年10月14日至2006年10月13日,期限截止前办理了续展申请(RW的商标续展业务是委托NTD 办理),专用期限延续到2016年10月13日。

2012年1月18日,“JIGSAW”商标被OM公司以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2012年3月12日,商标局出具“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提供2009年1月19日至2012年1月18日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4日,逾期不复,该商标将会被商标局撤销。

2012年3月19日,NTD公司告知撤三答辩以及相应证据。

2012年3月23日,KS LLP告知S公司有关RW公司对于本撤三案的疑惑,并期待能够得到回复。

2012年3月28日,RW公司签署POA,同时在收集相关证据。

2012年4月23日,KS LLP将POA传给S公司。

2012年5月11日(邮政挂号信),S公司代RW公司对撤三进行答辩。

之后,“JIGSAW”商标被撤销。

2011年5月11日,一名叫李伟的湖南人委托北京一公司在25类上注册申请“JIGSAW TAIPEI”商标,2012年4月9日商标局发文驳回,未进行复审,现商标已无效。

2013年11月22日,同样位于英国的GD商标公司委托宁波一公司在25类上注册申请“JIGSAW”商标;2014年12月24日被商标局发文驳回,GD商标有限公司进行驳回复审,2015年9月30日驳回复审完成,但中国商标网上未显示注册公告。

2014年3月26日,RW公司委托HH公司在25类上提出“JIGSAW”商标的新注册申请;2015年3月,商标局发文驳回该商标注册,RW公司进行驳回复审。

2015年11月30日驳回复审完成,但中国商标网上未显示注册公告。

对于上述,笔者简要总结下:“JIGSAW”商标一开始为RW公司所注册拥有。李伟于2011年5月11日在25类上注册“JIGSAW TAIPEI”商标,被驳回作引证商标的在先商标很有可能就是RW公司那时候还没被撤销的“JIGSAW”商标。而2013年11月22日,英国GD

商标公司注册申请25类“JIGSAW”商标,后面被驳回,很有可能是因为RW公司的“JIGSAW”商标被撤销后还未满一年,需要在撤销一年后才能重新注册。GD商标公司恰恰是在未满一年的时间里提起的新注册申请,显然申请时间不合适。因为,RW公司作为局内人,当然清楚被撤销后最早能提起新注册申请的时间是哪一天了。当然,我们无从得知,2014年3月26日是不是撤销满一年的次日了,如果RW公司的代理机构没有跟它说明这个法律规定的话。然英国GD商标公司的“JIGSAW”商标驳回复审完成时间是2015年9月30日,也就是说在这之前,GD商标公司的商标还是可以作为RW公司的在后申请商标“JIGSAW”被审查时的引证商标。这样一来,RW公司的“JIGSAW”商标撤三一案,在争夺“JIGSAW”商标利益的各个主体之间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也体现出商标局在审查时存在一定的鸿沟。

(三)结合上述主体和时间点,谈谈“JIGSAW”撤三案和后续的问题

“JIGSAW”案中,RW公司提供了2009年1月18日至2012年1月17日期间标识有“JIGSAW”字样的订单、授权书、购货合同、装箱单、提单、发票、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等作为主要证据,用来证明“JIGSAW”商标的使用。

大家看到这里,也许会有几个疑问。

第一,一般在撤三答辩时,最会常用的标识商标的商品图片、照片去哪了?作为一个存在三四十年的公司,RW公司难道提供不出这样的证据吗?什么是商标的使用?

第二,所提供的证据仅显示了RW公司与经营者之间的业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否足以对抗撤三?RW公司“JIGSAW”牌商品与大众消费者联系的证据,是否还有?

第三,即使有前款的问题,RW公司提出的证据,难道够不上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吗?如果有欠缺,欠缺在哪里?

第四,答辩期限的截止期限是5月14日,但S公司提交答辩的时间却是在5月11日(星期五)。两个月的答辩时间实属宽裕,为何结果是这样?

造成撤三案失利的原因到底有哪些?笔者将在下文阐述。

二、商标使用

(一)什么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

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详细来说,包括: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商标使用在电视、广播、网上视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当然,上述使用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证据材料。

另,像不可抗力、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则是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JIGSAW”撤三案的商标使用证据

“JIGSAW”案所用的证据以书证居多。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书证的要求是: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这里的公证不是指所有的公证,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注册设立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台湾当地公证的文件,需要经过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查证出具证明文件后,方可被承认。另外,对于国外的公证,按照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协议来施行。

“JIGSAW”案中,RW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经过英国当地公证处公证,这也可见RW

公司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然各代理所与RW公司之间转达的时候,是否提醒了: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即使经过当地公证,也需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后,方可作为有效的证据。代理机构是否尽到提醒义务,我们无从得知。但这是致命的一点。

另外,RW的经营模式是:在中国制造,但产品都是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并没有直接将产品提供给当地消费者。这是否有悖于商标的设立初衷呢?毕竟,商标的存在,是为了标明产品的来源。如果不进入市场,消费者如何通过商标进行搜索。既然没进入,消费者根本无有去搜索的机会,更干商标何事?它的撤三答辩不被采纳,是否因为这一点?这样的使用也许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像是为了维持商标的效力而所作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撤三最重要的对抗要件。而在撤三案件中,要求的是商业使用。撤三案件中对于商标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RW公司似乎在中国并没有进行商业性使用,似乎只是为了维持商标的效力而使用罢了。

(三)什么是商标象征性使用

先看一个案例,也许该案能够给大家一个很好的理由和启示。我们来看下第1240054号“大桥DAQI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杭州油漆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金连琴“大桥DAQ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在复审三年期间里,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销售额仅为1800元,并仅有一次广告行为投放于在全国发行量并不大的《湖州日报》上,且上述销售及广告行为均发生在复审三年期间的最后三个月,故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系出于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而不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使用复审商标。商标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即商标使用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行为,不足以产生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效力。(北京高院判决)

查看中国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商标象征性使用”这个概念并没有直接出现法律条文里,然这是近几年在我国商标评审司法审查实践中出现并被采用的概念。

在欧盟审查实践中,“象征性使用”(token use)概念的出现历史较为久远。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lM)的有关商标使用的裁定文书中,涉及“象征性使用”(token use)的判定,通常引用的是欧洲法院(ECJ)在C-40/01AnsuL BV VS Ajax BrandbeVeiliging和欧洲上诉法院在La Mer Technology Inc VS Laboratoires Goemar案件中的论述。在上述判决中,相关法院从“真正的使用”(genuine use)入手,排除“象征性使用”的效力,并确立了一系列关于“象征性使用”的原则和标准,主要包括:

1)象征性使用是指真正使用并不包括仅出于保留商标权利的目的而进行的象征性使

用.(Genuine use does not include token use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preserving the rights conferred by that mark.)

2)关于判定是否为象征性使用的考虑因素:在评估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真正使用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环境,确定商标在贸易过程中的商业利用是否真实,尤其是相关部门是否会认为此类使用是为了让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取得或维持一定的市场份额而采取的合理行动。

3)象征性使用的其他考虑因素:只要商标是用于真正的商业目的,那么即使只是很少使用,仍可构成认定存在真正使用的充分条件;真正使用是指商标的实际使用要求在市场上将商标用于其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而不只是在相关实体的内部使用;真正使用必须涉及已销售或即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且相关实体为这些商品或服务争取客户进行了准备,尤其是广告。(来源:Summary of La Mer Technology Inc VS Laboratoires Goemar)

既然如此,这对于那些大型企业把自身的核心商标标识在45个类别上进行了全类别的防御性注册,但是在实际中又并未对其真正使用,这样虽然得到了保护,但是当第三方提出撤三时,由于没有真实的使用,就非常容易被撤销。本文中的“JIGSAW”撤三案,正是如此。

三、本案给我们的启发

以上是笔者结合“JIGSAW”商标撤三案所做的阐述,这是个案,但其中有些问题也暴露了国内商标代理行业的一些陋习,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在此,笔者结合本案,提出几点意见:

1、谨慎选定合作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因为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代理的规定,基本上,外国人/外国企业想要在当地注册知识产权,如果找代理,就必须选择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即在中国注册的机构。(《商标法》十八条规定)

一些企业在往国外发展业务需要注册商标时,它的本土代理机构就会成为它在全球的IP总代理所,然后由其在所要注册商标的国家,一一寻找合适的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当地的商标业务。当然,如果企业的法务部或知识产权部力量够雄厚,结合在当地已经/正在设立的营业机构性质,选择性地由自己承担部分代理业务,也是不错的选择。

“JIGSAW”商标业务中,是由不同的代理机构办理。我们也可以看到,早期的注册是由在中国非常出名的CCPIT所办理的,续展是NTD公司办理的,而撤三答辩是由S公司办理的。从九十年代到如今这些的改变,也体现着知识产权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人员流动变化导致的

不一致等等。当然,这也足见总代理所已经为客户“量声订作”服务。然因各国法律的差异,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人员配备的良莠不齐,也是造成一些案子失利的因素。

选择的时候,不仅要看该事务所的外语人才,也要看是否配备了基本的法务人员/知识产权律师。

2、事务转达中,严格把控各项转达内容及Deadline

在大部分事务所里,处理涉外商标信息转达时,需要在转达末尾提出专业意见供客户决策。一般的事务所,是国际部人员自己做的或者咨询过事务所老大后再发邮件给客户。可这转达时,恰恰需要法务人员介入。转达函中有了法务人员的专业意见,才是一个合适的函件。当然如果该国际部人员本身是法律出身的除外。

在转达时,一些情况说明也是有必要的。国际部在转达案件的时候,有些信息未能完全提醒法务部。法务部人员仅在上一个流程人员转交的案件材料中“make paper”,除非有做特殊说明。因为基于事务所保护客源的需要,法务人员一般很难与客户直接联系,经过多途径,再次寻找新的材料作为证据。而在很多情况中,因为上游人员为该案设想的抗辩思路,让下游人员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导致一些可能更有效的策略流失,最终也是让客户承担了不利的责任。

除此外,在转达内容的翻译中,应尽量使用原翻译,即主体自己的翻译或者已经在官方的各种机构登记的翻译。“JIGSAW”撤三,主体已经在中国商标局注册商标过,然,NTD公司在转达文件时仍给OM公司作了另一种翻译。殊不知,在转达后,客户的总代理所会根据这个“错误翻译”,再去检索这家公司的商标信息和相关资料,以供答辩;更甚,查询后清楚双方的利弊,利用对方公司的一些未决案件,以供谈判,达成和解协议。不管怎样,多做一些功课而产生的结果,对于客户来说都不是最坏的结果。

3、谨慎对待客户要求的全类注册商标

一些代理所在面对大型企业提出商标注册时,一般都是劝其在核心类别商标外再注册其余所有商标。一方面这对于企业确实有一定保护,另一方面也是满足事务所盈利之需。然,随着《商标法》确定的制度不断完善,曾经一些打擦边球的做法,也逐渐将被新的制度冲刷出局。作为专业人士,就应该有专业人士的姿态与技能,也需要将各种情况如实反馈给客户。

四、结束语

到这里,笔者突然对于“象征性使用”有一些质疑。高院的判例认定:象征性使用不是商标使用,从而撤销了商标,但却没有给大众提出一个可供执行的标准。什么样的使用不是象征

性使用?销售额1800元、一次地方性广告不能维持其注册效力,那么三年内什么时候使用、使用多少、销售额为什么、在什么样的广告媒介上发布广告才能维持其注册效力呢?谁能给一个量化?《商标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同时也是清除商标注册簿中不使用的商标,以清除他人使用的障碍。(商标局《商标法释义》)

而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笔者认为只要该商标仍有价值,企业仍有保留该项财产的意愿,而不是主动放弃,该商标就不应被撤销。“象征性使用”似乎可以看做这种意愿的表达。而商标局撤销,似乎是对企业不作为的一种惩罚,但却没有给相应的补救措施。

还是那句话,法律是上层建筑,永远由经济基础决定。大的经济环境,影响着法院在运用法律的自有裁量。作为专业人士,只能尽可能的做好自己的本分,对得起你所从事的职业。

来源:IPRdaily

作者:毕秋艳浙江久丰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撤三核准证明书

撤三核准证明书 篇一: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智高点官网: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 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

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1、程序的启动: 目前,在我国,“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启动应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官费)1000元。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 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撤三答辩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证据材料清单,代理机构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办理手续流程:答辩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辩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书件——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参考资料:先风知识产权集团

商标被提撤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商标被提撤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撤三现状分析 撤三申请量逐年增加,2015年2.9万件,2016年4.0万件,2017年5.7万件。从申请动机分析,在后注册申请人更多将撤三制度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主要原因: 1.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 2.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目前,存在异化的撤三的启动情形,包括: 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 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建议商标代理机构做到以下几点:

1.指导商标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 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给予企业的建议: 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 一是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即将修订发布,请大家予以关注,其中规定了商标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了参考。企业可以参照办法,建立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完善企业商标档案工作体系,将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业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 二是在我局注册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请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我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

【商标撤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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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 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六、商标撤三申请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商标撤三申请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

商标撤销的概念和撤销的原因

商标撤销的概念和撤销的原因 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撤销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 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

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 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 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 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在实务中被称为“撤销商标三年不使 用”,简称“商标撤三”。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国内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会面临的状况有被宣告无效以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有利有弊,是一把悬在所有商标权利人头上的双刃剑,今天我们来聊聊撤三,将带给你一些不一样的观点,欢迎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 从国家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3、2014、2015连续三年来,撤销案件持续增长,2013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2628件,2014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8745件,2015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21157件 三年间,商标撤销申请量差不多翻了一倍。 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呢? 商标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2千,多则好几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三。 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A是一家专业做各种胶带的厂家,建厂十余年了,经销商渠道遍布大江南北,生意做的还不错,旗下B商标在同行中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计划申报省级著名商标。 可是2015年B商标被日一家株式会社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A拿着撤三答辩通知找到我们时,我们发现答辩期限已经只是几天了,逐告知客户需马上提出答辩,以免商标被撤销。客户瞬间情绪开始激动,说我的商标刚刚续展成功,我用了十几年了,谁TM敢撤销我的,还有没有王法了。当然,接下来是我们的普法时间,可是客户听说答辩还要钱的时候情绪又开始激动,我们又告诉客户自行答辩不要钱,并详细告知流程和答辩清单 最终,这个客户没有选择答辩,他的理解是这不符合常理,我的商标用了十几年,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别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随随便便提出撤销,难道国家商标局就能把我的商标撤销了? 结果大家应该都猜到了,他的商标被撤销了,可想而知,提出撤三的日本株式会社成功注册了B商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并且这样的案例不断在上演,有些及时答辩保住了商标,有些没有及时答辩甚至答辩通知书都不曾收到的,莫名其妙商标就被撤销了。 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及时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确保地址可收文。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范文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作者:李笑冬 出处:北京知识产权法律网 在《商标法》系统内,“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程序相对简单。我本来是想写一篇小文章,写着写着,就变成了一万多字。裹脚布太长,只能分成几个部分,放在博客里。 “撤销三年不使用”理论依据与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 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1、程序的启动: 目前,在我国,“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启动应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论撤三制度中被漠视的商标禁用权

论撤三制度中被漠视的商标禁用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一制度被称为“撤三制度”,该制度对“商标囤积”、“商标抢注”等现象有着积极的防治作用,可以清除闲置不用的“死亡商标”,为具有真实善意注册使用意图的市场主体扫清障碍。 除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正当理由外,商标权利人是否实施了产生商标识别功能的商业性使用是撤三制度中“死亡商标”的唯一要件。正是因为这唯一的要件,大量驰名或知名商标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均在撤三制度中丧失商标权。但商标权利人注册此类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追求其“禁用权”价值。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仅考虑“使用”的撤三制度漠视了“禁用权”,造成了企业经营困扰。 一般而言,注册商标权分为自用权与禁用权,自用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禁用权包括禁止他人注册与禁止他人使用。自用权范围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标识,禁用权范围还延及类似商品及近似商标因此,禁用权的范围较自用权更大,从权利属性看可独立于自用权而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注册商标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法院可判令禁止该注册商标使用,即剥夺其“使用权”,在商标未被无效之前,商标“禁用权”仍然存在。另外,《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诉讼前三年使用过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法院可判决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停止侵权,也就是说,商标“禁用权”的实现并不必然以商标使用为前提。这些规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说明了禁用权能够独立存在并产生价值。 而撤三制度的设计,以商标自用权中的“使用”作为唯一的“因”,却得出自用权与禁用权均予撤销的“果”,撤三制度中的因与果显然不具有等量对应性,剥夺了商标禁用权的独立价值,从而导致追求“禁用权”价值的注册商标在遭遇撤三诉讼案件时屡屡面临撤销窘境。 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是否应予撤销 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并没有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概念,但知名品牌或驰名商标普遍使用这一方式进行主商标的保护,如青岛啤酒、潍柴、好丽友的多类别注册,娃哈哈注册的“娃娃哈”、“哈哈娃”,五粮液注册的“一粮液”、“二粮液”等,都属于防御商标或联合商标。商标权利人对于此类商标并无使用意图,但却需要据此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以维护商标的显著性与商誉,此乃商标禁用权的价值体现,商标权应予维持。另外,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看,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商标权人即使不进行多类别的防御性注册,亦应受到保护。《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需要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显然,联合商标与主商标实为一体,理应保护。基于此,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虽然没有产生使用价值,但却存在保护的

“撤三”中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

“撤三”中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 作者:黄福松(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 朱庆杨(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日期: 2016.06.07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而这一功能的实现在于商标被实际使用,否则相关公众不能将商标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建立有效的联系,商标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此,《商标法》作出了“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规定,这一法律制度简称为“撤三”。在实务中,“撤三”认定的难点之一在于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就该问题的认定规则进行阐述。 案例1 【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3146号】 2003年7月11日,福州江龙鞋业有限公司(简称福州江龙公司)申请注册“ROCKY”(英文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到2016年2月27日。 2012年7月16日,罗琦品牌公司(简称罗琦公司)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013年9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罗琦公司。经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均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对此,罗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1、在案涉2009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期间,诉争商标的权利主体仍为福州江龙公司,罗琦公司作为销售主体产生的发票,不能视为福州江龙公司对诉争商标的商业使用;2、罗琦公司的四

份销售发票产生于香港地区,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使用情况。因此,罗琦公司不符合商业使用的条件。据此,北京知识产法院驳回了罗琦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 【案号:(2014)高行(知)终字第2195号】 1993年6月15日,杭州磁带厂申请注册第716753号“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的地毯、苇席、垫子、体育场用垫、非纺织品墙帷,199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14年11月20日。2009年12月23日,杭州磁带厂将前述商标转让至杭州比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比纳公司)。 后,佛山市顺德区瑞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第716753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均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比纳公司不服该决定,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1、比纳公司虽然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墙纸上,但墙纸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墙帷商品构成替代商品;2、比纳公司在墙纸商品上持续不断地公开、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因此,比纳公司符合商标使用的要求。于是北京一中院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关于“撤三”中“使用”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何为商标使用,但在“撤三”案件中,对于使用的认定仍然存在理解上的争议,笔者结合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司法案例,对“使用”的认定标准归纳如下:其一:主体必

商标撤三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标撤三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一、商标撤三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二、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商标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三、办理商标撤三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

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 一、关于撤三申请(商标局,周期一年或两年)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正当理由:①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②指(导致商品无法进行销售、商标无法使用的)政府政策;③(导致不能进行生产经营、商标无法使用的)企业破产清算; 2.关于使用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递交申请的时间点 1.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前递交(防御型撤三) 若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则提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进行撤三申请,以便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前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保证“在后商标”的注册。 2.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后递交(进攻型撤三) 若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在后商标申请人可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申请,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周期一年半左右)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撤三申请策略 1.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申请撤三,不建议使用此法; 2.针对这枚商标的部分(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撤三,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通过准确锁定具体的单个或某几个商品项目,基本上会大大提高注册人举证的困难程度,撤三成功的几率也将大大提升; 例1,某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服装与婴儿全套衣构成类似;服装与游泳衣构成类似;婴儿全套衣与游泳衣不构成类似;服装与帽不构成类似。当发生撤销三年不使用时,逐一分析如下:

怎么预防商标撤三

众所周知,大多数企业都懂得商标注册的重要性,深知早注册早保护的道理。那么商标核准注册后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呢?其实不是,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对他人闲置不使用的商标进行撤销申请。我们应该如何防止这种事情发生呢? 先来叨叨大家熟悉的一个品牌 说起腾讯,大家会联想到什么呢? QQ?QQ飞车?QQ音乐?无论是什么都离不开一只萌宠—企鹅。 腾讯注册的企鹅图案商标,在2002年核准注册,2010年转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但是在2015年和2016年,上海的一家公司对腾讯的企鹅图案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后来经过一番举证后,商标没有被撤销。直到2017年,该公司不死心地又提出了复审,在这次复审环节,腾讯一方没有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链,结果企鹅图案的商标被撤销了。如此很多企业忽视了商标保护中的一个隐患:商标撤三。何为商标撤三,撤三后商标会发生怎样翻天覆地的变化? 商标撤三:小撤三大成败 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注册满三年,指的是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而不是商标专用期限中的注册日期。若想要撤销的他人闲置商标,需要核查拟撤销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若不核查清楚,拟申请商标注册公告日与专用期限的注

册日期不符,商标注册未满三年,贸贸然提交撤三申请,后果不仅仅是不符合申请要件而撤三不成功,还会使对方有了防范之心,导致该商标永远成为你注册心仪商标的拦路虎。 商标撤三不仅可以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撤三,同时我们也要防范别人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撤三。 知识产权的兴起、商标买卖的盛行,商标申请量的激增,好的文字组合越来越少。申请人还要规避近似、缺显和不合法的词语,导致申请心仪的商标非常困难。在这个大背景下,撤销他人闲置的近似商标,成为注册自己心仪商标的一种常见手段。 “阿里”也在商标撤三里摔跟头

专家告诉你 怎样判断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撤三申请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提出商标撤三申请,但是这个前提是所提出申请的商标必然 是符合商标撤三申请标准的,而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都符合商标撤三的标准你知道吗?快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看相关知识。 一、怎样判断商标能不能申请撤三呢? 第一:看商标是否使用。使用了,就看是否规范,比如是否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 者服务项目上。 第二: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 会出现闲置。 第三: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 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从 而被撤销。 第四:看是否有经营资质。有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 质才能正常经营。比如食品、药品。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也就等于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第五: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性商标。如果拟申请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 别上的商标,则撤销可能性较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营业范围上注册的防御性商标, 则撤销可能性相对较高。 第六:注册时间长还是短,老商标还是新商标。一般而言,商标注册时间越长,商标 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 对越高。 二、如果锁定了障碍商标和申请人,如何获得以上的信息呢?

第一:商标查询。查询障碍商标的具体信息,比如注册时间、注册地址、专用年限、是否有许可备案等。 第二:网络调查。比如利用“百度图片”搜索注册人经营信息、产品信息;通过工商信息网站查询经营资质、关联公司、公司地址变更信息等;还可以利用注册人的各种媒体账号掌握最新的产品和经营动态。 第三:实地调查。比如对注册人企业所在地进行调查,了解是否有相应产品生产的情况;对相关产品的销售场所做调查,了解是否有相应产品销售的情况。 第四:其他调查。比如邮寄挂号信确认注册人能否正常收取邮件。 商标撤三申请是需要取证并且举证的,而如何操作才能不触及他人的法律权益就能够证明该商标已被闲置三年,这需要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了,建议企业还是委托代理机构来办理商标撤三申请比较保险。

如何保护商标不被竞争者撤三

如何保护商标不被竞争者撤三? 什么是商标撤三 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这让很多注册商标投资的大佬们表示很尴尬,注册了又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随时可能不是自己的了。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持有人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既让你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商标有在使用。通常,我们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或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便可保住商标。 答辩应准备什么资料 所需材料: 1、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个体户身份证) 2、《代理委托书》 3、商标答辩通知书原件、理由书、材料目录、证据目录 4、答辩商标申请号 5、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怎么准备呢?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那么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如何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呢? 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很难作为直接证据被采用,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由于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商标撤三的意思与如何提交申请

商标撤三的意思与如何提交申请“商标撤三”全称“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当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后,该注册商标就会面临着商标被撤销无效的危险。商标撤三是什么?商标撤三又会面临什么危险呢? 1、“商标撤三”由谁提出来的? 提出商标撤三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有人发现某个注册商标长达三年时间未使用,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无效该商标。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需要缴纳500元人民币。 2、“商标撤三”申请提交给哪个单位? 提交给商标局。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3、被提出“商标撤三”的商标该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真的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的,那么不管做什么都是无用功,请放弃挣扎。

第二种情况是商标一直有在使用,未有过持续三年为使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商标持有人可以做出以下反应。当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个时候商标持有人可以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若是证据不能够使商标局信服,收到撤销商标决定书,商标持有人不服这个决定的,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4、如何应对商标撤三”这种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注明商标名称,及开票时间,因此是商标的使用中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有体现合同订立时间、内容,最好明确标有注册商标的名称,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宣传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等直接有力的证据。 4、产品质检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形成的时间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撤三引发的惨案

商标撤三引发的惨案 2015年12月21日,笔者手头上有件商标诉讼案正在处理,苦恼于该公司提供的用于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欠缺,正苦思着如何将材料整理成可用的证据链时,脑中浮现出往日的一件案子。笔者与同事探讨了前述问题后,当即立刻在中国商标网查询那个商标。结果让笔者震惊了。那一刻,一种遗憾、一种不甘心瞬间在笔者心头蔓延。 ——记“JIGSAW”商标的浮沉 在商标专用期限的第二个10年末,因为第三方的撤销,一个在中国国内存在将近20年的商标,随之无效了!更可怕的是,该商标权利人之后重新注册申请后,又惨遭驳回,继而另一番的驳回复审;驳回的引证商标又是另一方主体新申请的商标,而该方主体申请的商标却又因为此时这个撤三案未完结导致这个商标还处于有效中而很有可能作为它的引证商标了。从2012年到现在的2015年......25类的“JIGSAW”商标,像是跳进一个漩涡,爬不出来。这是一个商标撤三答辩失利引发的“惨案”。造成这“惨案”发生的原因,有诸多。此刻,笔者想通过这个案子来聊聊商标的那些事。 一、案情简要 (一)主体梳理 罗宾逊·韦伯斯特(控股)有限公司(Robinson Webster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1972年9月4日,现注册地址在英国萨里郡,是一家成立非常早的英国公司,拥有“JIGSAW”品牌。Wikipedia英文查询,早先,公司创立人之一Robinson曾经去伊斯坦布尔度假带回一件羊皮外套,别人看到后都很喜欢。于是,Robinson和另一位创始人Webster又去伊斯坦布尔带了六十件羊皮外套回来,开始在英国出售。那是一切的开始。“JIGSAW”品牌截止到2013年5月,在英国已经有56家商店。(为便于叙述,以下简称RW公司) KS LLP是RW公司在英国的IP代理所之一。 NTD公司是KS LLP在中国的合作所,代理了RW公司2007年有关商标的续展业务。 S公司是代理RW公司在中国的撤三答辩业务。 OM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7日,现注册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司,专业从事广告、营销等服务,是全球顶级媒体服务商之一。

比撤三更可怕的商标摧毁方式竟然是商标无效宣告

比撤三更可怕的商标摧毁方式竟然是商标无效宣告 当企业注册完商标并不意味着一枕无忧了,还要做好商标的保护工作,并且要合理使用商标,以免被撤三,同时,商标还要预防商标无效宣告的风险。 什么是商标权无效?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在无效宣告制度之外,撤销注册也可使商标权归于消灭,但撤销注册的理由要么是注册商标未满足使用要求,要么是该商标丧失了其显著特征。撤销注册与无效注册的效力不同,撤销某一商标的注册,该注册仅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效力;注册无效的,无效决定的效力具有追溯力,为自始无效。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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