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使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受到应有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实施对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同的经济处罚要与不同的安全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处罚条款的执行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不进行双重经济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管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整改。

1、罚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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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实施经济处罚。

2、责令停产整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在本辖区内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威胁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先下达停产与人员撤离指令,但同时必须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3、责令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凡一时难以进行整改解决的,均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需整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三定原则”,即(定整改项目、定整改责任人和定限期整改时间),下达《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踪治理进展情况,并负责完成整改后的复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规定时限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96小时之内上报事故登记表),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一经查出,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未被上级处罚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单位补报的基础上,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主管领导500元。

第六条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

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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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

(兼)职安全员100-200元。

第七条对公司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无报告申述的,属于未按期完成整改,每发现一件,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对隐患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每发现员工有一般违章行为,扣罚

违章者30-50元;发现员工有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罚严重违章者50-100元;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扣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

不加制止的班组长、工段长以及其他在场的相关领导,每发现一起扣罚相关责任领导200-300元;公司院内所有机动车司机,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限速行驶,对违章行驶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元,

对三次违章超速行驶的司机调离本岗位;机电设备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楼梯、平台、坑孔防护不齐全,每发现一处扣罚使用单位

50元;生产区域道路不通畅,厂房照明不能满足生产工作需要扣罚

责任单位100元;电气设施、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各种临时电源线有拖地、漏电现象,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施工)单位50元;各种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和各种手持电动工具,用电源未加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次扣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九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国家

规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严格履行安全、消防、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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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预防“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工程竣工不组织专项安全和消防竣工

验收的单位,除责令责任部门补办国家规定的手续外,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项目主要负责人300-500元。

第十条有外委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凡对承包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或将工程外委给不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以及不办理相关安全审批手续和不与承包方签属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每发现一起除补办安全手续外,扣罚发包方单位1000-2000元,扣罚发包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500元。

第十一条不认真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排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单独从事特种作业,扣罚违章指挥的责任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100-200元。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组织安装工程,责任单位必须建立现场临时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将临时安全领导机构名单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工作时必须每天坚持对现场安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做好安全记录,未按以上要求办理,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第十三条对从业人员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不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上岗工作以及不履行安全培训备案建档登记、用人单位和本人不签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

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罚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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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500元。

第十四条不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按期检验制度,每发现一台次,扣罚设备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五条对危险要害岗位、消防重点部位和尘、毒、噪声、放射源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设备、不建立专门档案、不定期检测、检验以及不安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项缺失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六条进行各种设备检修的单位,不事先在检修前制订安全检修预案,或不制定安全检修保证措施以及不履行停送电审批和《检修工作票》签批确认手续的,扣罚检修单位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单位项目负责人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七条组织大型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凡属总承包单位进行再次转包或分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同意,随意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除及时纠正外,另扣罚总承包单位2000-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和不严格按公司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教育不改者,扣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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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元。

第四章人身事故经济处罚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轻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二)对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500元,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

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每人罚款300元;(四)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

超出公司下达的轻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500-10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8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800元;罚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各500元;罚专(兼)职安全员15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5%;每超一起加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0.1%。

安全月或安全活动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年度内发生生产性多人事故(一次发生二人及以上轻伤)或重大的人身未遂事故,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未给予处罚的,对本单位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二、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1000元,所在工段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助理(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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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领导分别每人罚款1000元。

四、对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生产性重伤或死亡1-2人事故的,对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除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外,对未做处理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扣罚直接事故发生责任者5000元;

二、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扣罚30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扣罚3000元;

四、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扣罚3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重伤在十人以下的生产性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除按《事故处理条例》需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外,对未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款10000元;

二、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处罚款20000元。

三、对责任工段长处罚款10000元。

四、对责任班组长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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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四条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个人违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元的,扣罚主要责任者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者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500元。

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该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班组、工段均被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责任单位工段长和班组长将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对上述责任人经济处罚不替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五章安全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下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当场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程序是: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据《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一联交公司综合管理部,一联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其违规罚款要在一周

内由被罚单位安全员负责追缴,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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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罚个人拒不缴纳罚款,则由被罚单位负责在被罚个人的当月绩效

工资中加倍扣除,扣除后,要出示文字证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此扣罚款项由财务部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罚的程序是:由安全管理部每月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考核处罚结果,综合管理部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在当月绩效工资中考核中兑现。所处罚款项由财务部建账管理,综合管理部将对责任单位考核处罚额度反馈安全管理部备案。被罚款项作为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司安全检查中查处的安全隐患被处罚的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需由公司安全部门处罚时,安全部门应根据《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对承包方单位开据一式三联处罚单(一份交被罚单位,一份交发包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处罚时需由两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由安全保证金中扣缴。在安全保证金不足于抵偿罚款额度部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额度和方法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由本单位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经济罚款,除由上

级安全部门做出决定已对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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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落实执行外,对上级政府安全部门未做处理的,由公司做出处理决

定的罚款一律由安全部门依据处理决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其绩

效工资中扣留,安全管理部门留底备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各类生产性人身事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负

责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总经理部研究决定,公司

安全管理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落实,对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追

究处理,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做出和落实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管

理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下发的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个别单位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将

受到公司总经理部通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安全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年度内荣获集团、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对单位有关领导和

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和安全生产主管领导3000元,单位相关领导2000元,公司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领导3000元,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安全专(兼)职

管理人员1000-2000元,工段长500-1000元,班组长300-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经单位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

准可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所有的安全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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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进行专项管理,年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处罚情况,对在本年度

内凡是不发生重伤和工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奖励

计划建议,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用于奖励本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方面有突

出贡献的个人,经安全管理部提议并组织相关资料,报公司总经理部

批准后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形成“安全生产靠大家”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人

员的特殊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安全管理部申报,经安全管理部审

核后,经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部批准,在安全生产专项基

金中兑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违规处罚额度不得低于

上述处罚标准。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与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一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2008]41号文件《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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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依法落实广大员工和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YYY,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洲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具体事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安监局”)承办。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向区安监局举报。举报电话:2618645、12350;传真:2603040;邮箱:zhxzajj@https://www.360docs.net/doc/b47948460.html,。 第四条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暂不愿公开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告被举报对象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报范围包括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5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1000元。 第七条举报事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区安监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查证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属实后再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明安全责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1、公司所属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制。 2、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落实。 3、公司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三、安全奖励与处罚 1、安全资金的来源: (1)公司给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资金。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100提取。(3)公司内部各类安全罚款。 2、奖励项目和标准 安全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年终安全责任兑现、各类安全活动奖励、月奖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兑现奖:公司与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

(2)各类活动奖励:按上级部门要求和安排,结合公司开展活动的实际效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考核奖励,按次发放。公司安全主要责任者为***元/次。 (3)月度安全奖励:月度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逐月考核,按季度发放。公司主要责任者为***元/月。 3、奖励范围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4)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处罚 6.4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5公司及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建帐,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控制使用。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

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举报受理范围 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 第三条举报方式及原则 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

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举报处理 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三)经初查,认为被举报行为未构成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查报告和结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凡署名举报的,将以适当方式将处理情况或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五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1、向总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林业、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及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 (五)其它途径。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查处。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八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居)、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 ~ 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2、班组长每天要作两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则处以班组负责人50-200元罚款。 二、违规操作 1、技术人员违规指导造成事故的,则该技术人员应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 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3、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6、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开除。 三、高处落物

1、高处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要处以责任人50-300元罚款。 2、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班组要承担10-60%的经济责任。 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四、环境 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每天一次的场地清理,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并将物料合理堆放,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10-100元罚款。 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材料浪费的,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五、检查 1、自检 A、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B、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资料的报、存和落实等工作。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C、产品在使用前先进行品检,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班组长10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D、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处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

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资料

纳雍县阳长镇东联煤矿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员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向各级矿领导或安检科举报。 第三条安检科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姓名、电话号码、举报事项等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安检科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二是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的有关规定行的为: (四)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各类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要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安检科负责受理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安检科、调度室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如下: 举报电话:调度室806001:安检科806004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六)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 第九条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可以适当提高物质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2007〕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 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 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

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 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 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五) 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 (七) 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八) 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 (九) 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 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 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b5E2RGbCb5E2RGbC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举报渠道】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p1EanqFDp1EanqFD 第四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 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 - 1 - / 11

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DXDiTa9EDXDiTa9E 第五条【分工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RTCrpUDGRTCrpUDG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PCzVD7H5PCzVD7H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jLBHrnAIjLBHrnAI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 2 - / 11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奖罚 办法

安全质量管理奖罚办法 为进壹步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施工生产的安全质量管理,消除施工中违规作业、偷工减料、不安全行为、不安全设施、装置等安全质量隐患,实现安全质量管理目标。 壹、工程质量 (壹)现场管理 1、上道工序未经相关人员和监理验收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罚主责单位1000元; 2、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监督施工责任人不在岗者罚100元; 3、因未认真执行施工技术交底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罚主责单位1000元,且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各相关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罚100~500元; 4、在单个结构物施工中,因混凝土实际配合比不符合配比要求,经过程控制发现,停止使用,因而造成浪费损失的,罚相关试验人员500元,施工现场若强行使用不合格混凝土,造成质量问题,返工处理时,视情况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时,按国家行业、企业文件要求执行;

5、结构物混凝土浇注完成在养护期间不及时进行养护工作的,每发现壹次罚主责单位1000元,现场领工员督促不力的罚50元; 6、结构物外观质量差(但不影响使用),罚主责单位5000元,现场相关人员视情节责任罚100~500元,且责令按要求处理; 7、若每出现壹次混凝土结构物试件强度不合格(实体强度合格)现象,罚相关试验人员100元;. 8、施工现场砼(砂浆)拌合,无计量设备或未按配比施工,发现后除按不合格工程返工外,且对主责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对现场施工直接管理人员监督不力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9、因砼结构物预埋件安装误差,而影响使用的,责令返工处理,若因此造成工期、经济等方面损失,视情节大小给予主责单位1000~3000元处罚,且对现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10、掌子面或轮廓线欠挖或超挖,罚主责单位300~1000元。 钢筋网挂接不牢固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11、格栅钢架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罚主责单位500元,焊接不符要求罚相关责任人100元,锚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链条中,最易出现,最常发生,最难掌控的重要环节,作为一个极不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它犹如蚁穴,足以渗透腐蚀牢固的安全生产防线,使之崩塌。可见,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源头性工作。除了常规性的安全巡查、专项排查以及综合检查等动作外,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机制,激发全员参与热情,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工作,才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长治久安的治本之法。市政交通公司近两年来建立并大力推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即是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的得力之举。 集团副总经理符建在去年6月视察公司空港工地时,对该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力地提升了全员安全意识及参与热情,对现场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市政交通公司安全管理上的创新,这一亮点值得在全集团范围内推广。” 创新管理,制度出台 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论隐患的大小与否,都必须进行及时的管控处理,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否则将会后患无穷。然而只单纯地依靠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检查组等片面的力量,便显得薄弱且有限。如何调动和激发广大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班组这一重要群体主动参与到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中,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是市政交通公司一直关注且致力解决的问题。 2011年3月,该司二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创新性出台,加速了全员融入安全管理的步伐,该制度率先在项目内部推行实施。制度中明确规定:项目部全体员工和各班组人员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章行为等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范围涉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情绪失控、机械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缺陷等安全管理环节的方方面面。凡隐患举报属实或建议有效者,每一起奖励报告人50~200元不等,或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部在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支出。此举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在合理利用安全专项经费的同时,充分激发全体干管人员尤其是最基层的农民工群体积极融入到身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建言献策,督促整改,以全员参与的方式,将隐患排查整治的触角延伸到整个施工面,每条操作线,每个作业点,实现了安全防范在施工现场“面、线、点”式的全覆盖。 执行到位,效果显著 自《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颁布实施以来,项目部多措并举,严格执行,确保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强化组织领导。设立现场举报箱及受理办公室,接受电话、书信、当面陈述等各类形式举报;项目党支部书记更是亲力亲为、全程参与,和专职安全员一道,全面负责各类举报事件的处理、监督及反馈。项目部以健全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了该制度的执行力度。 重过程留轨迹。在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的过程中,项目部要求受理人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严禁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管理工作秩序。一旦受理人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项目部安全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人员或班组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要求隐患整改责任人员或班组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项目部存档留底;凡属情节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隐患,受理人立即上报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保部备案,并按上级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73条 规定,为规范事故隐患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虚报、 瞒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业集团范围内重大事故 隐患、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 (四)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行为;

(五)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煤业集团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 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对各类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子公司、、煤矿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 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 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 基本事实、现状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煤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安全隐患和违 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传真)如下: 第四章举报核查及奖励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

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作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在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以利于增强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在自觉遵章守纪的同时,积极发挥聪明智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违纪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企业在保险安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做一名"四有"觉悟和高度敬业意识的新型职工。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 奖励

第五条:集体奖励 (一)奖励单位,在本矿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包括工段、班组),职能科室,群众团体(党组织不在内),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形式,坚持以荣誉奖为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荣誉称号的等级由矿部依据获奖单位的名称和具体事迹命名授予)。 (三)奖励的依据 1、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矿山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矿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锐意改革、求实奉献,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领导班子团结战斗,集体风气正,职工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互相协作精神强,好人好事多。 5、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度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节能降耗明显,产品质量过关,达产达标,经济效益好。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 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 (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分区储存,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安全资料】.doc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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