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制度

1.银行存款管理相关规定:

1.1 严格执行国家对单位银行的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

1.2 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事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

1.3银行账户必须保密,非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1.4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各部门需领用支票(不包括现金支票,仅指转帐支票),必须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门核算无误后,方可领取支票。

1.5财务部支票保管者,对领用的支票建立领用登记手续,使用支票前,需填写“支票领用单”,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加盖印章。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支票付款时,将写有收款人签名的存根撕下,作为相关凭单的单据。

1.6,支票填妥后由印签保管者加盖印鉴,领取的所有支票,必须填写清楚日期及收款单位全称,不允许远期支票、空头支票。不允许转让,抵押。不允许签发与发票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1.7支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而造成经济损失。

使用支票前,需填写“支票领用单”,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加盖印章。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支票付款时,将写有收款人签名的存根撕下,作为相关凭单的单据。

1.8 银行预留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金总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因业务需要领用印鉴时填写“XX章领用申请表”。

1.9每月下旬去银行拿当月的回单,取回的回单作为单据附在凭单后面入账。

2.现金管理相关规定:.

2.1 公司日常用的现金由出纳保管在财务室保险柜里,出纳员要妥善保管柜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2.2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

2.3 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货款、工程支出等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2.4使用现金付款时,需要让收款人在支出凭单上签字确认。2.5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2.6现金不足时,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备用金。

2.7出纳应于每天下午下班前向有关领导报送资金日报表。

最新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 1 管理制度 2 3 第一章总则 4 5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6 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7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8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9 币资金。 10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1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12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3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14 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5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16 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17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18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19 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20 21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

22 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23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24 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25 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26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27 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28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29 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 30 31 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32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33 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34 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35 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36 37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38 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39 40 第十四条、单位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 41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单位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 42 43 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最新)

条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设备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保证资金的有效运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发生的各种银行存款业务。 三、职责与权限 财务部负责管理,其他部门遵照执行。 四、管理内容 (一)执行与监督 公司所发生的银行存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并 接受开户银行和财务部的监督。 (二)收付方式 无论是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委托收款、托收 承付、信用卡、信用证、汇兑,均适用本办法。

1、收取款项 (1)收取支票必须在支票到期日前五日内; (2)收取银行支票、汇票、本票必须认真核对票面印鉴是否加盖清楚,金额是否准确; (3) 收取支票时,应留取付款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4) 收取支票、汇票应在12小时内送交财务部; (5) 付款单位以乙类转帐支票、电汇、信汇方式支付款项的,应将其公司账号、开户银行、单位全称留于付款单位财务部门; (6) 出纳人员在收到票据后,应在24小时内存入开户行(节假日顺延)。 2、支付款项 (1)详细审核付款的请款单及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是否经相关审批人员签批; (2)出纳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支票日期、单位、

金额、支票用途等项目应填列齐全; (3)开具支票名称应与发票或请款单名称相符; (4)支票开具后,经办人员应将支票及时送交收款单位,避免人为原因造成支票超期作废;对于各种原因造成支票作废重开,财务部每张收取工本费2元。 (5)需以汇票、汇兑等方式付款的款项,应由经办人员提供对方单位的准确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汇入地点、汇款用途等。 (三)管理方式 1、本公司银行账户,由出纳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2、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3、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4、出纳人员应定期与银行核对发生额和存款余额,并每月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填制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一、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 广场按照规定在有关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广场银行账户应作为保密项目对待,广场内部工作人员需要银行账户,需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二、银行支票的用途、领取、核销、保管及对账 1、银行支票是付款单位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自签发之日算起,有效期限为十天,到期日遇假期顺延。 3、支票借款业务,必须填写“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对先付款后获取发票的业务,支票借用者应填写“购物广场支票申领单”,经借用者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批示,财务部经理签字后方可签发,签发支票时必须登记支票登记簿,签发的支票必须写明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限额(知道确切金额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内填写大小写金额),财务部留存支票申领单,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及支票登记簿上签字。 4、外出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用款额度,做到专款专用,未经财务部同意挪作他用,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如超额度用款造成银行空头罚款由支票领用人负责赔偿。

5、支票支出后,经办人员必须马上到综合部行政部办理验收入库签收等内部手续,填写“购物广场支票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转财务部经理签字,报分管副总、总经理批示后,经财务部审核员审核并签章后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报账手续,以上手续须五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办或手续不全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严禁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出租、转借支票或将支票抵押给对方,更不允许将大量支票交财务部以外人员保管。月末出纳员要对所发出支票进行一次清理,已付款者催其清账,暂时未用者予以收回。 7、空白支票和支票印章必须分人负责保管。每日下班时将支票与印章分别存放到保险柜内。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作废支票订入月末最后一本凭证的后面进行保管,不得丢失或缺号。 8、对发生的银行存款经济业务,出纳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将企业银行账与银行企业账进行核对,次月5日前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经理审核签字,与会计报表一同装订保管。 9、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出纳、会计及时查询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必要时由总经理催促有关人员解决未达账项。 10、支票、汇票、信电汇款项收款程序。收入的银行存款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2-09 16:00:48 来源:解放军报编辑:李林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 , 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T 财务部主任审核T财务负责人审核T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

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的银行结算纪律,按规定不得对外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对外租借银行账户。 二、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依照账簿内容,序时逐项登记已发生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结出存款余额;期末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对于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公司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余额应一致,以保证公司的银行日记账登记正确。 三、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 购回的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等重要的空白凭证,要设专门的登记簿进行登记; 支票、电汇凭证使用时要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支票号码、业务内容、付款金额、收款人、领用经办人等信息; 支票、电汇凭证填制完毕,须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在支票存根联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向外签发;预留银行的印鉴章至少应在两枚以上,且印鉴章必须由两人以上的专人分别保管;原则上公司不得对外签发空白支票、电汇凭证,对于收款人、支付金额暂未确定的,可签发填列了签发日期和最高限额的空白支票,并要求经办人限期报账或缴销; 支付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报账。报销银行支付凭证,必须要附有业务合同、收款单位出具的发票、货物清单、货物入库单等原始单据,并且各类单据所载金额应相互核对一致且与银行支票、电汇凭证记录的支付金额一致。 每月末应对当月发生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公司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记录与银行的记录一致。 四、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均要设立外埠存款台账,对其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及时的登记、清理;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管理文件明确了公司通过银行进行收款、付款结算及银行存款余额的管理要求与操作规范,以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二、范围本程序管理文件适用于公司银行存款业务,适用于会计部及收、付款相关部门,但不包括结算中心。涉及结算中心银行存款业务详见《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三、相关程序及制度·资金使用计划制度(p3-z4-1·借款管理制度(p3-z4-5·费用报销管理制度(p3-z4-6·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四、业务流程1、银行收款管理1-1三九医贸销售款转帐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步骤说明三九医贸/银行/结算中心完成三九医贸销售款转帐相关业务,详见《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之"2-3银行收款(三九医贸收货款)"制单会计以结算中心记帐凭证一份为原始凭证,制作并打印记帐凭证主管会计审核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1-2其他银行收款出纳/结算中心完成银行进帐相关业务,详见《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之"2-2银行收款(三九医贸收货款除外)"2、空白支票领取管理详见《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之"4、空白支票领取管理"。2、银行付款管理2-1自行签发支票付款经办人对于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且需用支票付款的,按照不同业务内容填制单据:属借款的,填制《资金使用请示报告单(支票)》;属报销的,填制《费用报销单》。单据分别经授权人审批和主管会计、会计部部长审核,详见《借款管理制度(p3-z4-5)》和《费用报销管理制度(p3-z4-6)》向经办人签发支票收取支票,在《资金使用请示报告单(支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出纳的支票登记本上签收填制《支票付款通知书》一式三联,连同支票根交结算中心会计,办理领取空白支票的销帐手续。带回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盖章的《支票付款通知书》两联,一联留作存根结算中心会计在《支票付款通知书》上盖章,留存一联及支票根作为原始凭证,制作并打印记帐凭证结算中心主管会计结算中心出纳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同时根据支票根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会计部出纳领取的空白支票将《支票付款通知书》一联交制单会计,一联留存,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以《支票付款通知书》一联、《资金使用请示报告单(支票)》或《费用报销单》作为原始凭证,制作并打印记帐凭证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2-2委托结算中心

机关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doc

机关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考察调研活动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办公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

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安排在定点的宾馆、饭店。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工委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时,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标准每天每人不高于100元。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 一、目的、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结算行为,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财会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青莲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银行存款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 二、银行账户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统一由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归口管理,由各公司财务部出纳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银行账户分为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两类,原则上每间公司只能开立两个账户,收支各一个账户;收入专为一般结算账户,统一设置在各地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支出专户为基本结算账户,根据各公司办理结算业务的便利性确定。 第六条公司如需增开收入或支出等一般结算账户的,应报总部财务中心审批后方能开立。 第七条银行账户开户 1、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公司,必须先就开户的意向与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经理进行沟通。 2、在作出可以申请的答复后,按要求向资金部经理报送“银行账户变更申请单”。 银行账户变更申请单

3.总部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就批准开户与否作出答复。 4.接到同意后,申请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应将总部批准的“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与其他银行开户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5.没有批准的开户申请,或在未批准前,公司严禁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八条印鉴使用 1.经批准后开设的账户,公司必须在正式使用时,将印鉴复印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一并以EMS方式传达到资金部经理,以便统一归档管理。 2.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必须按每个印章的具体管理人分开进行,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原印、管理人亲笔原始签名、开始使用管理日期。 第九条网上银行 1、各公司开户网上银行业务应报经总部财务中心同意后方能办理。 2、网上银行至少应设置3个控制节点——录入、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录入权限由出纳使用,审核权限由财务部经理使用,批准权限由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经理使用。 3、网上银行的使用人员持有各自的唯一的用户证书和密码,避免一人同时持有或使用多个用户证书与密码的情况。使用人员收到用户证书与密码后,确认用户证书有效及密码密封完好,并妥善保管;使用人员不得将证书与密码交给其他未经正当授权的人员使用。 4、网上银行使用人员定期(至少每三个月)更换密码,防止泄密。一旦发现或怀疑用户证书被盗用、遗失、损坏或密码不当泄露等情况,使用人员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上报管理层。 第十条银行账户停用 1、经总部财务中心批准同意停用的账户,,在规定的时间起,公司严禁未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1.0规范分公司及服务中心银行存款管理,以保证银行存款收、支、存的合理使用。 2.0适用范围到适用分公司及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管理工作的范围。 3.2财务助理负责服务中心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进帐工作。分公司财务专员负责顾问项目、前期项目及各职能部门等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职责目的进帐工作。 4.1财务专员负责指导财务助理对收到的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做相应进帐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监督服务中心现场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分公司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工作程序银行存款管理的原则 4.1.1所有收入除保留库存现金限额(以备用金为标准额度)外,现金余额应及时送存银行。每天收到的支票要于当天到银行进帐。 4.1.2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或公司规定现金结算金额(人民币1000元)的款项支付必须过银行存款帐户进行结算(即支票、转账、汇兑等结算方式)。 4.2银行结算方式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可采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 4.2.1支票:在本省区域内广泛使用的票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内;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4.2.2委托方式:公司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管理费、电费、水费等或委托银行代为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 4.2.3汇兑:公司办理异地之间的款项结算方式,分为电汇和信汇。

4.3银行帐户管理 4.3.1银行帐户类型 C.基本存款帐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发放的帐户一般存款帐户:可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可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帐户:专为收取本体维修基金特设帐户。 4.3.2银行帐户开立:指新建公司为正常经营所需要开户的银行帐户,以及公司为某种用途而需要新增开户的银行帐户。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公司,服务中心财务助理、服务中心经理必须先就开户的意向与分公司财务专员沟通及申请,财务专员复核后报送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在作出可以申请的答复后,按要求向出纳员报送《银行帐户开户申请表》。 总部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就批准开户与否作出答复,并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没有批准的开户申请,或在未批准前,公司严禁自行开设银行帐户。 B.印鉴管理经批准后开设的帐户,分公司必须在正式使用时,由财务专员将印鉴原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原件、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一并以EMS方式传达到总部出纳员,以便统一归档管理。各分公司保留复印件。 C.帐户停用停用是指经批准停止使用,暂时保留的帐户。总部出纳员以部门联络单的形式通知相关公司对指定帐户办理停用,在规定的时间起,公司严禁未经批准,重新使用已停用帐户。停用的帐户,管理权在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D.帐户启用启用是指原批准停用帐户的重新使用,不包括新开帐户的启用。停用帐户的启用,必须以报告形式向总部出纳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启用。 E.帐户销户销户是指对原已开立帐户进行取消。销户需填制《银行帐户销户申请审批表》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与银行办理完销户手续后,公司必须及时将销户情况及回执(包括票据清理情况等)向出纳员报送。

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住节约,反对销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本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进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 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責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日、时问、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日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

企业银行存款管理办法模版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防范银行存款管理中的潜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结算业务。 第三条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业务人员需办理支付申请,经公司领导签章批准和财务人员审核后,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申请单据办理,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条网上银行办理银行业务,坚持职责分离的原则。禁止单人操作资金支付的全过程;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为不相容岗,相互分离,其权限不得交叉设置。出纳人员操作,部门负责人进行授权;系统录入及系统审批人员安全审慎的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运作,严格防范操作风险;为保证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录入及审批人员、系统维护人员的身份确认证书由个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随意转交他人;任何人不能通过特权而获取机密数据、系统资源或进入其它可利用设施,任何员工如需要获取存款数据或是使用系统资源均要通过身份认证;网上银行相应的证书密码应该定期(3个月)修改。 网上银行资金支付业务:包括内部账户资金的划转、投资、向银行归还贷款、支付利息、支付保函费用、向其他单位支付款项等,均按照公司付款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完整审批,由出纳岗根据付款业务录入银行账户、收款单位、金额、开户行及资金用途,提交审核岗审核;审核岗对以上信息作进一步的终极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 每笔交易成功后,由出纳岗及时从银行取回或打印电子回单。由出纳岗以外的人员于次月初根据银行对账单,核对其余额是否正确,相关银行单据是否取回并及时入账。 第五条出纳人员需妥善保管各类银行票据,建立专门的登记簿,登记编号、金额、时间、用途等项内容;发现银行票据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遗失人的责任。 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严禁在未领用的银行票据上加盖有效印

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使用范围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司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补助、奖金。 (2)、个人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公司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库存现金限额及日常现金收支管理 (1)、公司日常开支所需现金,最高库存现金限额未2~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按每人每天计算,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20元。 (2)、公司的库存现金由出纳员保管,经管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记账工作以及会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支票印鉴,不得集中在出纳人员保管,应实行印鉴分管制度。 (3)、公司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的,出纳人员应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第二天应将收入的现金送存银行,严禁坐支现金。 (4)、建立收据和发票的领用制度,领用的收据和发票必须记数量和起始编号,由领用人员签字,收回收据和发票存根,应由保管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对空白的收据和发票应定期检查,以防短缺。

(5)、严格按照规定支取现金,对已经收讫、付讫的凭证,应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章。 (6)、签发支票和付款要分别两人盖章,现金收付款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对支出的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清理核对。 (7)、出纳人员的经营的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并填写“现金收付日报表”报项目经理和主管会计,如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连续每天报表,但根据上级负责人的需要可及时报出,公司财务副总或内部稽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3、现金的分析检查 (1)、现金支出的分析检查 ①现金支出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②现金支出的金额有无超出规定限额。 ③有关未经批准而坐支现金的现象。 ④是否存在贪污或挪用现金漏洞 ⑤分析检查备用金制度的执行情况。 (2)、现金结存分析检查 ①实际留存的现金是否超出库存现金的限额 ②现金账目是否做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 相符。 ③有无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白条顶替现金的现象。 ④有无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

时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宁党办〔2014〕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党办〔2014〕47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区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区内公务,是指在区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区内公务接待应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区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人员数量和外出频率。 第五条区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六条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

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核报。 第七条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局对年度内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常驻地在银川市以外的自治区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各市、县(区)党政机关到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办理业务等,以及各市、县(区)党政机关间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区内公务接待住宿按照自治区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暗访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使用银行存款,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3条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2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5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6条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开设账户审批程序图 第7条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账户,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8条出纳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 第9条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大银行。 第10条对于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清理、销户。 第11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 第12条由财务主管牵头组织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私开账户或没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13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选用银行本票、支票、汇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第14条为了及时掌握公司货币资金动态,公司应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与公司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第15条银行存款的收款、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公司应设专人对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稽核,并严格审查,以防套用、挪用资金,杜绝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16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出时间规定的支票,即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政府机关接待管理制度的

政府机关接待管理制度的 意见 机关各科室、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来客接待管理,从严、从紧控制街道办来客接待费用开支,树立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风气,现就机关来客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待范围 上级机关、兄弟单位领导来客,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实行对口接待、定点接待制度。需要由工委、办事处接待的,由街道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指定地点安排就餐。街道各职能部门来客,必须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到办公室申请领取《机关来客接待通知单》,并注明接待标准和就餐人数,接待实行登记台账与接待通知单对应管理办法,每次接待完毕经办人员在通知单上签字,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接待标准。 本街道内部上下级之间、各单位之间和单位内部,不得以任何集体名义互相宴请。 二、接待标准 来客安排在宾馆、饭店的,县局级以上(含)领导人平(不含酒水)控制在40-50元;县局级以下30-40元;一般来客每人每餐20-30元。以上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按下限执行。来客接待集体不安排香烟,由接待人自理;如特殊需要,经请示

同意统一向办公室领取。接待用酒,统一向办公室领用。烟酒费用办公室不予结账。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以街道名义的接待,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以部门名义的接待,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确因工作需要而安排的工作餐,每人每餐一般为10-15元。 需安排住宿、交通的客人,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从严掌握。 三、接待审批 严格实行接待审批制度,所有公务接待均需填写《机关来客接待通知单》。急办的接待任务,事后须按程序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经费独立核算的部门和有关单位经费包干的部分,接待可由办公室安排,但费用自理。 所有来客接待,原则上均安排机关食堂招待,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在宾馆和饭店就餐,在机关食堂接待标准,办公室安排不低于在外的实际标准。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活动接待计划以及需要超标准接待的,均必须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需在外地接待客人的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突破上述规定标准,同时与办公室联系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凡无《机关来客招待通知单》或超出标准的接待项目,办公室不予结账。 严格执行接待费审批“一支笔”制度。办公室要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各部门的接待标准及接待费用执行情况。对于巧立名目、内部请吃、私客公请等违纪部门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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