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代    理
代    理

代理

第一节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其中,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

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功能

代理制度使得个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扩大了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范围和可能性;

代理制度还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足,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充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三、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的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法通则》只承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条、403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

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

更选

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

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案例分析: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合同订立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问: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什么?

四、代理与相关制度

(一)代理与代表

(1)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传达

传达者不能决定意思表示。

(三)代理与居间

居间人仅提供中介服务,不做意思表示。

(四)代理与委托

(1)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五、代理的类型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与复代理

要点: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委托代理中进行复代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

3、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即使没有取得同意,代理人也可以进行复代理。所谓“紧急情况”,根据《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四)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五)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

(六)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性质:权利说、资格说、权力说(Right or power)。

二、代理权的取得

注意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基础关系与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授权行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

三、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这一点是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2)代理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3)代理人的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代理关系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对人的三方关系,必须有第三人的存在。而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和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自己和被代理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没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二)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在双方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志与第三人的意志集中于代理人自己一人,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同自己代理一样,双方代理有违代理原则,因此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三)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39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问:该案当如何处理?

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民事行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本案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田喜全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也无法实施),而是田喜全之母与姐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田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田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因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这种意思表示,无行为能力人也就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本案田喜全之母既然不是依法设定的监护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无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提出离婚诉讼,不具备合法的实体和诉讼主体资格,故其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请求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如其坚持诉讼,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如《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别情况:

(一)本人的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的此项权利称为追认权,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设定。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

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有期限的要求。《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

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是相对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权利对等的表现。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客观是由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现代理的根据。在实践中,通常是该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另外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也可以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相对人虽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但最后并未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表见代理。只有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发生了民事法律行为时才成立表见代理。

3、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故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附: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由于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因此由于当事人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行为,很容易产生其中的两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民事责任往往是一种连带责任。现将代理中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归纳如下:

1.《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 《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在转委托中,代理人转委托授权不明致第三人损失的,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有过错的转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

要点: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关系原则上应终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案例练习:

案例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

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4.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帐户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分析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案例5. 江某因出国留学1年,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子的钥匙交由朋友刘某保管,委托刘某帮他照看一下房子。江某出国后,刘某觉得房子空着也是浪费,便在网上发了一个出租房屋的广告。李某看到广告后,便向刘某表示愿意承租该房子。刘某表示他在帮朋友出租房子,便以江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6个月,租金6000元。李某将6000元租金交付给刘某。在江某出国期间,该市发生了一次小型地震,江某房屋的阳台的一部分被震坏。李某发现后,便要求刘某予以维修。刘某雇用了三个工人对江某房屋的阳台进行修筑。在修筑过程中,刘某与工人就对阳台如何进行修筑发生争议。刘某与工人甲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双方开始互相推来推去,二人不知道是谁将阳台上的一块建筑材料碰下,正好砸在正在他们楼下玩耍的一个5岁小女孩身上,将小女孩砸伤。小女孩住院后共花去了1万元。小女孩的父母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但刘某与工人甲均否认是自己砸伤小女孩,并且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小女孩父母,他们没有照看好小女孩,让小女孩到正在修筑的阳台底下玩耍,因而才发生事故,应由小女孩父母自己承担责任。

问题:

1、刘某以江某名义出租房屋的行为属于法律上什么行为?有什么法律效

果?

2、刘某获得的这6000元租金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3、刘某雇用工人对江某房屋的阳台进行修筑的行为在刘某与江某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雇用工人的费用由谁承担?

4、刘某与工人甲能否以不知是谁砸伤小女孩为由不承担责任?为什么?若他们要承担责任,应如何来承担责任?

5、小女孩父母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若他们要承担责任,如何划分与刘某和工人甲间的责任关系?

6、如果刘某承担了对小女孩的赔偿责任,能否向江某追偿,要求江某来承担?

答案及解析:

1 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

刘某没有代理权而以江某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若经过本人追认,则自始有效;若本人不予追认,则自始无效。

2 刘某获得的6000元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3 无因管理。雇用工人的费用由江某承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 不可以。因为刘某与工人甲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有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致害行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由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小女孩父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未尽监护责任,存在过错。由小女孩父母与刘某和工人甲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小女孩的医疗费。

混合过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对于混合过错,由加害人与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6 刘某不能向江某追偿。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过失而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管理人偿付的必要费用的范围内。

综合案例: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

(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5)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

(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

(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1)有效。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因为实际上伟达商场是被代理人。?

(3)由伟达商场承担。因为买卖合同中动产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百货组已提走货物,风险在运输途中已转归买方,因此损失由买方承担。?

(4)属不当得利性质,应由时尚服装厂承担损失。因为买方对此并不知悉,没有恶意,故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

销售代理协议44965

销售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区域 乙方的代理区域为: 二、代理产品 乙方销售代理甲方的产品为: 三、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收回发出的全部货物,费用乙方全部承担;如果乙方不收回货物,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壹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壹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五、最低代理销售量 乙方承诺向甲方的订货量为每月平均,如果壹年内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六、代理商品价格 1、配送价格: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

浅谈表见代理

浅谈表见代理 [摘要]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作为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法律本质的无权代理形式。表见代理依旧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代理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次,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表明国家立法时对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秩序价值的一种认可。文章主张,表见代理作为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维护民事交易秩序稳定的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但是不能将表见代理绝对化,表见代理必须符合民法所内在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功能;性质;要件 代理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并且发展是由社会发展需求所决定的。“从法治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及发展完善都是特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或最终结果。同时,也是法律对这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回应。”[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法律内涵已经远远超越其概念字面的含义,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在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本文拟就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分析,通过阐释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发展,分析其功能与目的,最终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表见代理的基本内容 (一)表见代理产生的背景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最初是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人在抽象出代理人之三方关系的同时,确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则。而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区分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此后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引入表见代理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的。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彼时,资本主义制度正在逐步确立,商品生产以及商事贸易正在蓬勃发展,这种新型的商品经济关系也深刻的影响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交往方式。商事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与复杂。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贸易的大力发展进一步刺激了资本方义经济。逐渐的,代理制度在社会迫切与强烈的要求下得以确立。随着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无权代理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因此,迫切的需要对商事交往活动中无权代理现象进行规制,以维护商事交往的秩序稳定。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从其产生之初来说,德国的法学家就已经区分了狭义的无权代

代理协议书通用版

代理协议书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46262

代理协议书通用版 制造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制造商) 代理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商) 1.委任 兹委任abc贸易有限公司为a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 2.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kdsz; (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kdsz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kdsz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kdsz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kdsz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佣金 kdsz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2%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1/4,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kdsz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kdsz决定是否支付。

销售代理协议书 (2)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约因 制造商姓名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简称代理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对用户的财务责任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的意见、代理人的作用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七条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保证不竞争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代理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1年内,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此种情形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种典型情况,但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理论界存在不少争执。 1.何为“本人明知”以及本人知道的时间界限 “本人明知”是指本人事实上知道,或者说确确实实知道。如果本人事实上不知道,即使不知道是由于其自身的过失而致,也不属于“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应当是在无权代理行为完成之前。关于“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由谁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当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时,自然要对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一般认为,当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了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催告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相对人可以认为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据此而与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但这里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本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须发生在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或之中。二是相对人在催告中所指定的答复期限应当合理。三是相对人在催告中应当详尽告知代理人的情况以及将要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的立法意图 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本人向相对人作否认表示,才能产生否认的效力。也就是说在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或者本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本人知道与行为人从事交易的特定相对人的情况下,本人应当向该相对人作出否认表示;如果本人不知道相对人为何人,只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则本人应当对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作否认表示。 二、本人声明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 此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虽未真正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使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以通知、广告等形式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声明己将代理权授权他人,而实际上并未授与。这种声明在民法理论上称为“观念通知”。例如,甲公司希望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致函丙公司“我公司已授权予乙,代理本公司与你公司订立合同”,该通知即为观念通知。 2、本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向相对人声明将代理权授与代理人的情形。本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些文书印鉴具体包括本人的印章、合同专用章、盖有本人印章或合同章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书等。上述文书印鉴本身虽不是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其与本人

产品代理合作协议书

产品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本着为加快中国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发展步伐,共同促进教育事业,为广大学校提供优秀的软件产品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宗旨,就乙方作为甲方正式授权的**********系列软件产品的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区域和销售任务 1、甲方授权乙方为 -------科技有限公司**********系列软件产品地区的(普通代理 / 核心代理 / 总代理)。 2、乙方全年的销售任务为万元。 3、乙方首次提货金额不能少于万元。 二、代理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双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代理合同,另行签定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三、销售方式和价格 1、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格体系可以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销售**********系列软件产品。 2、乙方的提货折扣为 _折。 3、乙方每季度提货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否则按降级处理 四、累计返点办法

1、乙方累计提货金额到万元时,甲方将差额返还给乙方,使乙方以前的整体提货折扣变为 _____ 折,乙方以后提货也可享受此折扣。 2、乙方累计提货款额达到万元时,甲方将差额返还给乙方,使乙方以前的整体提货折扣变为 _____ 折,乙方以后提货也可享受此折扣。 3、乙方累计提货款额达到 _ 万元时,甲方将差额返还给乙方,使乙方以前的整体提货折扣变为 _____折,乙方以后提货也可享受此折扣。 4、以上累计返点的时限为1年。若乙方在1年内升至上一级别(即提货款总额达到第四条第1、2、3款中所提及的金额要求),则按本年度累计销售额给予差价返点。若在1年之后升至上一级别,则不能享受原累计销售额的差价返点。 5、累计返点金额在乙方下一次进货时从货款中扣除。 6、乙方每次提货金额不得少于 _万元,否则将不能按目前级别代理提货折扣计算,只能按下一级别代理提货折扣计算。 五、市场支持和奖励 1、甲方将给予乙方按提货累计金额的 %的市场费用,以作为对代理商开拓当地市场的支持。乙方做市场活动或广告之前须将市场方案报甲方备案,事后凭发票的复印件和广告的原件到甲方报销,甲方以产品形式兑现。乙方不做广告或市场活动则不能享受甲方市场支持费用。 2、若乙方完成全年销售任务,甲方将给予乙方按提货累计金额的 %的年终奖励。甲方将于每年1月进行年终结算,并将年终奖励以产品形式兑现。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每年提供对乙方销售和技术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与培训地点由甲方统一安排。若甲方安排全国统一的集中培训,则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不超过2名)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该费用从下次货款中扣除。 2、以上政策只针对核心代理和总代理,普通代理不享受此项权利。 3、甲方为乙方及时提供最新的产品培训教材。 4、甲方为乙方提供**********系列软件产品相关宣传资料。原则上金思维按提

独家销售代理合同

独家销售代理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中国上海签署: 甲方:苏州[*]有限公司 住所:[*] 乙方: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 以下甲、乙双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拥有的苏州[*]项目(“本地块”)中的[●]号房屋(暂定名,以下简称“本案”)、并提供本案全程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事宜,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的词语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表述外,下述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l、甲方:系指苏州[*]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合法开发商,依法具有本案开发和销售的全部资质和权利。 2、乙方:系指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的服务公司,并依法具有与服务内容相应的所有资质。 3、“本案”:系指甲方开发并委托乙方提供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的房地产项目,位于[*],规划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根据本合同委托乙方代理销售面积约为[*]平方米(即开发的

服务式公寓除外的全部物业面积),具体可售建筑面积以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4、正式开盘日:系指甲方取得本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后,经甲方与乙方研究并最终由甲方确定的正式开盘销售的日期。 5、销售均价:系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之本案所涉所有委托销售物业的整体平均销售价格。 6、预售或销售面积:系指本案中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所有委托销售物业之房屋建筑面积的累加总额:(i)买方已签订该等委托销售物业之预(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且甲方已妥善收妥该等首付款;及(ii)与该等委托销售物业之出售相关的预(销)售合同的房地产登记手续已有效办理完毕。 7、销售率:系指在某一指定时点,预售或销售面积除以委托可出售面积后,乘以100%所得出之数值。 8、委托可出售面积,系指本案所涉的所有委托销售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相关预售许可证中载列的建筑面积为准)之累加面积。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甲方在本地块上同时开发的另一幢服务式公寓正式开业营运之日(甲方将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之后的第一年届满之日。若任何一方要求续签本合同,则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三条:委托代理销售权限 受限于本条的其他规定,乙方的销售代理权限为独家代理,即在上述委托期限内,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对本案进行独家代理销售,该特别授权是排他的,即在上述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自己直接进行销售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作为本案销售代理,除非本合同予以终止。 甲方保证,在上述委托期限内,若有其他中介代理公司直接或间接联络甲方,则甲方应主动及时转告乙方,并由乙方负责接触,并由乙方决定是否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其只对乙方负责。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连续两个季度完成累计销售指标的80%,则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另外委托其他合法第三方与乙方一并联合代理销售,具体联合销售细节,由

行政诉讼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代理人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依据虚假材料作出股权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经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一“委托书”系伪造的,该“委托书”以原告为委托人,葛倩妮为受托人,虚构由原告委托葛倩妮全权办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事宜,原告对此不知情,委托书上的签名“龚德利”并非原告本人签名,委托事项不真实,从而证明葛倩妮无代理权,并进一步证明其后的所谓的代理行为均无效,同时也证明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所依据的包括委托书在内的所有材料均系虚假材料,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2、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回复函”证实,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市证民字第03796号“公证书”系伪造的,该公证书虚构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原告对此不知情,当日也未去过北京,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证实该处从未出具过03796号“公证书”,文书完全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3、“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龚德利的签字均为葛倩妮代签,但葛倩妮并未取得原告授权,原告对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事宜均不知情,决议和协议明显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4、葛倩妮为了骗取变更登记,在炮制了虚假的委托书、公证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材料后,又指使曾应明、曾继民伪造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书、企业登记申请书,其中企业登记申请书连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了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在作出变更登记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依据虚假、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作出了变更登记 被告在进行审查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即便是形式审查,也存在明显过失,比如,公证文书是北京长安公证处作出的,那么原告、第三人都是长沙的,为何跑到北京去做公正,审查时总该对此进行正常、合理的怀疑吧!公证书载明“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被告可以对原告进行简单询问便可了解事实、防止本次错误变更,但被告没有针对有疑问的材料进行任何核实性审查工作。另外,企业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另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

表见代理案件

高某认为由谢某之子尤某签订的《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谢某违返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谢某辩称其子未经其授权与高某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该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高某无权要求其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律师代理意见】 一、尤某系受被告即其母亲的委托出售位于窑背巷6号2单元室的房屋,尤某是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该协议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告。 原告与尤某夫妇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前,由中介公司业务员胡某带领,原告曾到窑背巷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并与被告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当原告表示购买意向,想与被告进一步协商时,被告非常明确地说:具体情况与他儿子即尤某讲。而且该房屋是由其儿媳孙某到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当天看完房屋后,原告决定购买该房屋后,也是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到孙某,然后其夫妇过来与原告协商具体购房条件,而且这中间尤某夫妇还回家取三证即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以便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被告并没有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但被告授权其儿子出售房屋的意愿是非常明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因此,代理人认为,尤某夫妇并没有私自出售房屋,而是基于其母亲的委托出售房屋,并与原告签订协议。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未授予其儿子代理权,那么尤某夫妇的行为也已经构成表见代理直接对被告产生效力,不需要被告追认。 《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认为,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尤某夫妇有代理权的。 1、尤某与被告的特殊关系,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是一种事实上虽然无代理权,而表面上是以使他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一种行为。代理人与本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联系,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依据。如果无权代理人与本人间具有一定特殊利益关系时,将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尤某与被告谢某系母子关系,而且我们在这里也不能忽视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即父母的家财由儿子来继承,尤某在与原告签订协议过程中也非常明确地说道:我妈妈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一切由我作主。也正是基于尤某与被告的这种特殊关系,原告才会与尤某签订协议。 2、被告未对其儿子和儿媳出售其房屋的行为表示反对,并且还让原告与其儿子讲,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某有代理权。 3、尤良海在与原告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过程中,还回其母亲家取来三证,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良海有代理权。 4、原告是通过我国知名的房屋中介公司购买房屋。经过实地查看,确认当事人身份,确认三证等规范操作程序后,双方才签订协议。原告没有理由去怀疑尤良海的代理权。 另外,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我们可以来对比一下《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一个是57.5万元,一个是61.8万元。被告以及儿子尤某夫妇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现在又反过来主张尤某没有代理权,系私自出售其房屋,违背最起码诚实信用原则。 三、原告支付的10000元定金应由谁来返还,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代理人认为根据《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20000元的定金以及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约定:原告支付20000元意向金,当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购

代理合作协议书

5.乙方给新下级“***”“***”系列产品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拿货价****元,可高不可低。20天后方可给阶梯价降价。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权。 6.乙方按最小订购量:单次1箱,每箱48 单盒以上订货,通过甲方指定方式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订货申请,并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按照各经销商订单顺序尽快将货物发至乙方仓库,乙方承担运费,此规则持续有效。 乙方收货信息:收货地址: 收货人:电话: 7.发货方式:若乙方需要指定货运方式,需在发出订单申请同时告知甲方,与甲方协调商定,双方确定后,此次订单甲方不再接受货运方式变更。若乙方未指定货运方式,则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甲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风险即转移至乙方。因运输过程中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短缺的,乙方可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 8.】 9.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验收工作,逾期乙方未上报异常情况,则甲方视为货品正常验收。 若非产品质量问题,一律不接受退换货。若不经甲方同意自行返回的产品,甲方不予接收,也不予结算。若有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全力协助乙方解决。 9.乙方有义务监督协议区域内销售产品的最低零售价不低于甲方制定的最低售价。为了便于甲方对乙方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乙方的下属经销商名录以及与下属经销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在合作《合作协议》签署后七日内向甲方报备。乙方有义务管理好下属经销商,不得有任何扰乱甲方市场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10.在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已经就获取代理权进行过诚信沟通。为充分保障全国各地经销商的利益,也为更好贯彻价格统一原则、规范市场,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未接触过甲方产品其他代理商,未涉及过询价、拿货等可能在和本代理商签署合同后,损害本公司其他代理商利益的行为。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也不可通过越级,窜货等行为损害甲方及其他代理商的利益。乙方若被本公司相关代理商发现上述违约行为:乙方首次违规甲方将对其进行警告,乙方二次违规被处罚5000元人民币的罚金给甲方,同时上缴全部拿货价格以上的利润给遭受利益损害的代理商,乙方三次违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代理资格。(注:乙方的代理违规,归乙方责任,将受到同样的处罚。所以请各位乙方管好自己的团队,请大家贯彻执行经销商规则)。 11.甲方为供货方,必须是合法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相关正规资质,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甲方不参与乙方的市场运作,但最大化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也必须是合法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经营甲方旗下产品的正规资质,并保证销售的所有甲方产品都是从甲方正规渠道订货,而不得代理销售任何仿冒甲方旗下产品的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案已经二审法院两次公开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现结合法律与案件事实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1、上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根据是分别签于2011年11月2日、2012年1月14日、2012年9月25日、2013年1月18日的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依据这四份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之间存在四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合同成立,然合同须待贷款人实际支付借款时始得生效。而经两级法院数次法庭调查,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能提供其有依据上述《借款及担保协议》向被上诉人一提供过借款的《收据》或《银行回单》等凭证;并且上诉人亦当庭确认,其没有依据上述《借款及担保协议》向被上诉人一提供过借款。故此可知,上述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虽自签订时成立,却因上诉人未有实际向被上诉人一提供过借款,始终未有生效;上诉人未有依据上述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向被上诉人一实际提供过借款,亦无依据上述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要求被上诉人一还款之理由。 2、诉讼中上诉人***又主张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皆为其一段期间内向被上诉人一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及零散借款的确认。然而此种

理由不单止未能在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的内容中得到体现,而且就其所有提供的证据亦未能得到助证。上诉人的这一主张确定是不能得到证实的。 3、诉讼中上诉人主张其有向被上诉人一提供服务并且被上诉人一拖欠其服务费的主张,因为与本案所需解决的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应当另案起诉。至于上诉人主张其平时有向被上诉人一零散借款的主张,首先这样的主张同样与本案所需解决的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若认为需要诉讼解决可以另案起诉;另外其没有提供其有向被上诉人一提供借款的凭证,这个主张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综上所述,依据案件证据及上诉人当庭的确认,上诉人根本没有依据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向被上诉人一提供过借款,故此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返还借款的主张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敬礼! 诉讼代理人: 年月日

表见代理及其司法适用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516402163.html, 表见代理及其司法适用 在法理学上,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归属情况,将无权代理区分为产生被代理人(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称为表见代理),和不产生被代理人(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称为狭义无权代理)。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前的民事立法中,并无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明确规定,合同法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对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作了富有弹性的规定。实际上,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严格的区别。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是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无权代理。就狭义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都能确定地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签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 最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功能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代理制度的异常形态,立足于维护被代理人本来享有的利益,防止被代理人的利益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虽然相对人拥有催告权和撤回权,但如经催告,无权代理人仍不为被代理人追认,则被代理人绝对地不对该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的立足点是维护财产流转的安全即社会交易安全,以避免善意相对人利益遭不测事件的损害,使他在有理由的善意的相信他人是有权代理并与之交易时,由本人承担此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有权代理三要件为:

代理合作协议书

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范围。 乙方负责开展甲方聚益?品牌产品销售及客户服务工作,并严格执行甲方给予的市场指导价格。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授予乙方聚益?品牌销售权,并向乙方提供聚益?官方授权商户编码,可供查询。 二.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乙方提供有关的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服务能力,拓展业务范围。 三.由乙方协同甲方积极运作,为加盟商营造好的市场环境。 四.为规范市场,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进行监督,预防破坏整体市场。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代理业务中

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商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声誉。 三.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培训或者从事其他相关工作的,甲方可根据协议内容给予帮助。 四.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做任何超出协议内容及经营范围之外的本业务不相关的事。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代理条件。 一.当地网络条件具备,熟知电商相关知识或工作经验者。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良好信誉的商家。 三.勇于承担责任,具备开拓发展能力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合作细则: 1、分级: 一级代理(总代理)首次进货额不低于______元,可享受市场指导价_____折优惠,发展下线(分销商)之后可获得所有下级代理分红,每季度_____%的返点。 二级代理(分销商)首次进货额不低于_______元,可享受市场指导价______折优惠,发展下线后可获得所有下级代理分红,每季度_______%的返点。

营销代理协议书

某某某某某某营销代理协议书 委托代理方(甲方): 地址: 代理方(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世纪新城项目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标的和价款 甲方所有的,作价为元/平方米,商铺总价款为亿元人民币。 二、合作方式 1、由乙方独家销售代理(底价包销)甲方所有的世纪新城商铺。 2、合同期满,乙方满足达到合同销售总价款亿元人民币后方可结算代理佣金。 3、如还有未销售的商铺,乙方按约定底价购买剩余全部可以销售物业,并约定按3:3:4一年内分期支付甲方房款。 三、合作包销范围 甲方所有的世纪新项目全部可以销售商业物业(包括已经出售及

没有销售部分;已经销售的部分,甲方负责采取回购等方式回收产权交予乙方统一销售),共计平方米(具体详见附件)。 四、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合同销售总价款亿元人民币超出的所有款项,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 3、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和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收取的违约金,由乙方支配。 五、合同期限 1、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为8个月,甲方将合法销售的所有证件办理齐全,交予乙方,乙方三日内组织人员进场开展工作时开始计算销售时间。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代理商。 六、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销售人员薪金及日常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账户(共管);(2)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世纪新城项目批准的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

原告方代理意见

书 面 代 理 意 见 呈递人:蓝天(原告方) 代理人:京华市天平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宋恭毅 第21号参赛队 2011年11月

第二十一号参赛队原告方 书状纲要 为了向法庭具体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疏理,并就此请求法庭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下是书状的主要内容: 一、本案符合提起诉讼的全部条件 事实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受城东区人民法院的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指导意见》。 二、被诉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 事实依据:被诉的行政确认行为超越职权,并且认定内容本身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依据:被诉行为应当被撤销,被告应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二十九条。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核心内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表见代理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一般来说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只有

代理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代理合同书(标准版) Agency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代理合同书(标准版) 代理合同书(一)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的销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指定区域代理 甲方指定乙方为______在______的代理。 第二条指定代理范围 乙方的指定代理范围为______以及______。 第三条代理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乙方的销售目标 乙方在指定代理区域的年销售金额为______元以上(视区域范围大小而定)。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1、获得直接从甲方进货的权利。 2、可获得本协议规定的奖励和待遇。 3、可获得甲方的销售支持和技术帮助。 a、可获得甲方的指定区域授权代理认定书; b、可获得甲方新产品样品,具体数量(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c、乙方可获得甲方技术支持和帮助,甲方应派人员对乙方雇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乙方掌握______的性能,精通施工技巧。在有关的技术交往中,由乙方支付派出人员的工资和往返的交通费用及提供食宿。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的______天内向甲方订购产品(视区域范围大小而定),并按照本协议第七条货款结算的规定,按时支付货款,逾期将视为自动解除和约。 2、完成甲乙双方达成的在指定代理区域的销售目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完整版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制造商: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

代理意见与答辩状

代理意见与答辩状 代理意见与答辩状 代理意见与答辩状【一】 答辩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区xx路粮食局大院。 特别授权代理人:胡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土家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xx 市政府xx区xx办事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办理房产证权属证书一案,答辩如下: 一、法律规定。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为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开发商只有协助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出卖人有关“权属登记”义务,仅为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后,出卖人才有备案的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由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日按照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条款明确约定出卖人的义务仅为“将办理产权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应为约束出卖人履行相关备案义务的时间而非买受人最终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 条款还明确约定,只有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取得权属证书才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条款前部对出卖人合同义务的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应指与出卖人备案义务相关的原因,但出卖人的原因并不必然导致房地产权属证书无法取得,只有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前提下,出卖人才有备案义务,而“规定期限”应指办证机关办理权属证书的法定期限。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有关“权属登记”义务应为备案义务,即“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前提下,出卖人仅向主管部门提供需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登记材料的义务”。 三、xx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xx公司在202X年2月17日张某向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当日,已将登记资料交由主管部门备案。 xx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2X年5月8日,向张某颁发了张房预字xx办事处字第***-*****7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xx公司没有办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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