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2021年《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2021年《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欧阳光明(2021.03.07)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

课程代码:2DA3A0090

学分:3分

总学时: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

的具体内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四、控辩对等

五、诉讼效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

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

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首要任务

二、第二项重要任务

三、第三项重要任务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二、陪审制度

三、人民检察院

四、公安机关

五、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二、自诉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五、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

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

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正当程序原则

三、控审分离原则

四、无罪推定原则

五、控辩平等原则

六、有效辩护原则

七、适度原则

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第六章管辖(2学时)

第一节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

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

第二节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区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专门管辖

第七章回避(2学时)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

一、回避的种类

二、回避的理由

三、回避适用的人员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

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

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

三、法律援助制度

第二节代理

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

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实践教学:讲座

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二、证据的特征

三、刑事证据制度

第二节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八、视听资料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第十章证明(1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证明的概念

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要求

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一、收集证据

二、审查判断证据

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

二、拘传的程序

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

四、监视居住的程序

第四节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

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节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二、逮捕的条件

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实践教学: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二、送达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

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

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

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程序的概念

二、立案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第三节立案的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侦查的任务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

三、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第五节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搜查的程序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第七节鉴定

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

二、鉴定的程序

第八节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

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

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

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

第十三节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

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

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

二、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

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三、法庭审判程序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二、裁定

三、决定

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

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

四、上诉、抗诉的期限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二、全面审理原则

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

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

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

四、审查核准程序

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

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

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

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

一、申诉材料的来源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三、审查处理

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

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

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

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

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

二、暂与监外执行

三、减刑和假释

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

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

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

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

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

四、教学参考书

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刘玫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五、说明

1、各章课时可以根据任课教师的教学方法、补充材料等进行适当调整。

2、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3、为了培养学生应对社会考试的能力,本课程建立试卷库,参照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干部考试要求命制试题。实行教考分离,统一流水评卷。如果考试卷面成绩整体偏低,可以采用按比例浮动的处理办法。

执笔人:袁爱华教研室主任:袁爱华

审定人:冯治良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2.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立案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5.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6.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7.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8.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9.视听资料:是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11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12.当事人:是指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像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13.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做出起诉的决定,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4.上诉不加刑: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15.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 16.人身检查 1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8.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19.鉴定结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做出的判断性意见。 20.存疑不起诉: 2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件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22.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有权采取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有权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上下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四级二审,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立(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参审制;一审中有陪审,二审中无陪审,等,参见审判组织节))。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除公安机关之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使侦查权,如刑诉法第4,18,225条,关于打机走私犯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监狱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1.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共同点: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上诉(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权申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公诉案件中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立案;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自诉人:有权提起自诉;有权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有权调解;有权提起反诉。还有可分性的特点(起诉对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选择对象起诉),起诉主体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时侵害3个人,3人中谁愿意告谁就告))

中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6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7,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ded in according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7, 1996) Conten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Aim and Basic Principles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Chapter III Withdrawal Chapter IV Defence and Representation Chapter V Evidence Chapter VI Compulsory Measures Chapter VII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 Chapter VIII Time Periods and Service Chapter IX Other Provisions Part Two Filing a Case,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hapter I Filing a Case Chapter II Investigation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2 Interrog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Section 3 Questioning of the Witnesses Section 4 Inquest and Examination Section 5 Search Section 6 Seizure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Section 7 Expert Evaluation Section 8 Wanted Orders Section 9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Section 10 Investigation of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II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Part Three Trial Chapter I Trial Organizat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Section 1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ection 2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tion 3 Summary Procedure Chapter III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300问——第一篇总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多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1、刑事案件如何在公检法之间分工?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特殊问题——国安来办理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法、检是否独立办案?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语言文字如何使用?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5、法院审理制度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6、被告有什么权利?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什么时候被定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什么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期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赦免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没有告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死亡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于追究的 9、外国人如何对待?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0、国际条约如何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案件谁来管? 1、公安负责什么案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518864755.html,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2016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诉讼法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12月份“学纪法”月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知识测试题库 一:单选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________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 A 2018年10月25日 B 2018年10月26日 C 2018年10月28日 D 2018年11月1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__________处理。(B) A: 从轻 B: 从宽 C:不予 D: 从重 3、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C)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市级 B: 县级 C: 省级 4、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A)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 3 B: 5 C:7 D: 15 5、法律援助机构(A)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A: 可以 B: 应当 C: 必须 D: 不得 6、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D)小时。 A: 12 B: 24 C: 36 D: 48 7、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A必须 B应当 C可以 D一律 8、监视居住由(A)执行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B)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A 12 B 24 C 36 D 48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C) A 十二个月 B 二十四个月 C 六个月 D 三个月 1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B)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A 三年 B 十年 C 七年 1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C)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2020

刑事诉讼法2020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我国出台了刑事诉讼法,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

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新刑诉法全文修改了哪些条文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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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转载▼ 说明:天达刑事辩护团队在96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础上,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作了相应修改后,形成201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法条中引用本法的其他法条均作相应修改。现上传以便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但是,由于容量过大,只能分批上传。时间仓促,其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欢迎各位指正。 【注】阴影部分为修正案涉及条文,加粗部分为修正内容(未变更的编、章、节名字除外),蓝色字体为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十二)

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十二) 审判管辖是管辖中的重点,常考的知识点有级别管辖和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1、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方法 强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则一律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 恐怖活动案件;(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也可以称为管辖权转移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下级法院都无权审判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有着重大的区别。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可以由下向上转,也可以由上向下转。而刑事诉讼中,只能由下向上转。即: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是上下双向的,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 3、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原则。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重考复习大纲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 A.立案管辖 B.审判管辖 C.地域管辖 D.专门管辖 2、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C.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D.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3、某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王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案件除外。 A.贪污 B.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C.受贿 D.暴力取证 5、下列方法中,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是()。 A.拘留 B.拘役 C.传唤 D.扭送 6、敏捷因朱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A.医药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精神损失费 7、虞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虞合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8、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讲义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讲义(2006) 卫跃宁著 第一编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含国家安全机关等)的一种专门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3)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4)有关的法律解释。(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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