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一、法定解除(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二)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协议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

不管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要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后解除合同的话,则都是可以的,但此时法律要求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而此时也有具体的解除形式需要选择。那到底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1)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

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意志解除

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

对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无效保险合同存在解除的问题,而须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有效

成立的保险合同并非指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合同。换句话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虽然已具备有效要件,但当事人往往约定在某一时间或给付保险费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2)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称为约定解除,后者称为法定解除。

(3)解除须有解除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行为有两种,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其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种类型学者们称之为协议解除;第二种称为单方解除。在保险立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大多适用于单方解除。

(4)解除的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

保险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另一种是保险合同的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有的学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第二种情况则为保险合同的终止。

就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来看,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两种,包括法定解除与意志解除,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具体的

解除方式,而在解除之前还是应该先看一下是否满足规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篇一: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TM) 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 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锦明大厦(交通银行大楼)邮编:20XX36 电话:22192288服务热线:22192222 OPS/ALT/F0003/0307 篇二:平安 篇一:填写要求 投保人申请日期年月日保单号码一、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变更项目前的□内打√,并正楷填写变更内容。二、变更项目和内容: 501 □犹豫期退保如果勾选“整单犹豫期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如果勾选“附加险犹豫期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每行只能填写一个附加险。 502 □退保如果勾选“整单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无需勾选“退保对象”。 如果勾选“附加险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并且勾选“退保对象”。“退保原因”必须勾选,如果选择“6其他”,请在横线上说明原因。 以下几点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尊敬的客户: 您好,在您签下之前,请仔细斟酌,因为保险合同解除对您来说有以下五大损失: 1、合同解除后,您就失去了保险保障。 2、合同解除后,您所领取的退保金有可能比所交保费少。 3、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按新投保时实际的年龄计算保费,年龄越大,保费可能越高。 4、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考虑您的身体状况,若身体状况不佳,将会提高保险费率或被拒保。 5、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的约定重新计算健康保险的等待期。 退保金转账支付授权客户须知 1、账户所有人须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使用指定银行结算账户(以 下简称授权账户)用于退保金转账支付。 2、如果因授权人提供的授权账户错误、账户注销或者不符合本公司对授权账户的要求而导致转账不成功,本公司有权改用其他方式支 付退保金,并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为他人所有,本公司视同申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 篇一: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法律条款集锦 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法律条文集锦《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案例(2012)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一、某通信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向其手机用户赠送保险案例(合同主体) 【案例背景】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某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增值业务赠送保险”业务,用户可在订购、使用或拨打由该通信公司提供的无线增值业务的同时获赠由该通讯公司赠送的某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由该通信公司作为投保人,使用其增值业务的用户为被保险人,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保险期间一年。 【问题】该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作为投保人为使用其增值的用户购买人身保险? 二、保单被盗案例(保险合同书面形式) 【案例背景】1998年,吴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9380元,吴某到60周岁,每年可领取1200元至身故。但2004年当吴某60岁时,发现保险单不见了,但找到了缴费凭证。当他拿着缴费凭证向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义务时,保险公司给他的答复是7年前吴某已经退保了并提供了“吴某”签字的退保申请书和保单原件。 吴某想起之前家里曾遭遇小偷,应该是小偷冒领了退保金。保险公司称第二代身份证是2006年起才有身份证识别系统,由于技术限制,退保的2004年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 【法院见解】:保单中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三、保险合同要约与承诺(美国) 【案例背景】美国一保险公司由邮局寄发传单,标题是“车祸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金额1.5万美元,保险费25美分,保险期限30天,限16岁至70岁,死亡给付1.5万美元,伤害给付7500美元至1.5万美元不等,列表载明。投保者只须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填入出生日期,受益人姓名与关系,并签姓名,连同保险费25美分邮寄保险公司即可。请分析该法律行为中要约和承诺方。 四、因保险代理人展业过失导致保险合同中遗漏险种(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吗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53584934.html, 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吗 购买保险的时候都会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一种法律文书,但保险合同也是可以解除掉的,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都有解除权。那么,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吗? 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吗?还有保费需要退还。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保费也称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费交纳形式:可在保险公司营业厅现场交纳;委托银行代交;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网络支付平台网上交纳。按保险合同生效日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缴费周期计算出的应缴保险费的日期,或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在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

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整理)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保险法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已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有补交保险费的愿望与能力,让合同恢复效力对保险人、投保人双方都有好处。因此,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以后。为了防止双方久拖不决,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0、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保险法也采用这一原则。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

保险合同解除会如何退还保费

保险合同解除会如何退还保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其成立后投保人负有如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合同因投 保人或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时,保险人是否应当退还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事关保 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不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解除溯及既往发生解除效力时,保险人失去了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因此, 保险人原则上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是,考虑到某些特殊因素,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某些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如在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 制造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谎称保险事故发生等情形下,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全部或部分退还保险费 这主要发生在解除保险合同向将来发生解除效力的情形下,如在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维 护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导致合同解除的,以及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付后 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保险人解除合同后,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限 届满的保险费。再如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等 情形,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保费。 3、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前所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现金价值永远归属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在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 如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人身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法定期限未达成协议等情形,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应当向保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除契约的目的是使当事人恢复到契约订立之前的状态,当保险合同解除时,都应将 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清理。因此,出于利益平衡的角度,通过不同方 式的救济将投保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才能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发挥最大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

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

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合同各有说法范本

实践中,解除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一般来说,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投保人享有对合同的任意单方解除权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又都有例外情形。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双方享有的解除权的不同规定,及合同解除后处理情形的复杂性都导致了实践中这类争议发生频繁。 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任意解除权不是想用就用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1000箱消毒用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03年5月28日至5月30日。2003年5月29日,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费过高为由拒付保险费,并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而汽车运输公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提出解除的,所以,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应对解除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理由成立,最终,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则投保人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保险法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权利人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必须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开始。上述两种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应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责任开始前这一段时间,投保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及公平原则,法律在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提出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投保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也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约

平安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篇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填写要求 投保人申请日期年月日保单号码一、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变更项目前的□内打√,并正楷填写变更内容。二、变更项目和内容: 501 □犹豫期退保如果勾选“整单犹豫期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如果勾选“附加险犹豫期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每行只能填写一个附加险。 502 □退保如果勾选“整单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无需勾选“退保对象”。 如果勾选“附加险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并且勾选“退保对象”。“退保原因”必须勾选,如果选择“6其他”,请在横线上说明原因。 以下几点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尊敬的客户: 您好,在您签下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前,请仔细斟酌,因为保险合同解除对您来说有以下五大损失: 1、合同解除后,您就失去了保险保障。 2、合同解除后,您所领取的退保金有可能比所交保费少。 3、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按新投保时实际的年龄计算保费,年龄越大,保费可能越高。 4、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考虑您的身体状况,若身体状况不佳,将会提高保险费率或被拒保。 5、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的约定重新计算健康保险的等待期。 退保金转账支付授权客户须知 1、账户所有人须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使用指定银行结算账户(以 下简称授权账户)用于退保金转账支付。 2、如果因授权人提供的授权账户错误、账户注销或者不符合本公司对授权账户的要求而导致转账不成功,本公司有权改用其他方式支 付退保金,并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为他人所有,本公司视同申请人可以从该账户中取得该笔退费,由此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三、退保金支付方式: □转账方式如果“转账方式”勾选“续期交费账户”,无需填写账户信息。 如果“转账方式”勾选“其他账户”,必须填写本栏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可以填写银行简称,例如:工商银行,非外币险种,无需勾选“钞汇类型”。□柜面收付方式只有柜面申请才能勾选“柜面收付方式”。四、批单∕函件送达方式:必须勾选,但是不能同时选择1、2。 五、申请类型:必须勾选,但是不能同时选择1、2、3,如果选择2、3,必须在“代办人/协办人”栏签名,并填写代办人/协办人信息。六、投保人签名: 七、代办人/协办人填写:签名:八、公司受理人员填写:签名:__________受理日期: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 1 0 0 1 0 0 0 0 1 2 3 4 5 6 7 投保人郝忻申请日期2007 年 10 月 20 日保单号码 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变更项目前的□内打√,并正楷填写变更内容。一、填写说明:二、变更项目和内容: 以下几点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尊敬的客户: 您好,在您签下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前,请仔细斟酌,因为保险合同解除对您来说有以下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中国保险网】 2000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0年2月4日0时起至2001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同日,华侨大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物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2000年11月10日、27日保险公司通知华侨大厦,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限内有效,同时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费去向,提供证明。2000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57520.8元,并赔偿其所交保费的存款利息损失405.67元。2000年12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与华侨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侨大厦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保险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华侨大厦按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华侨大厦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履行了通知、协助等应尽义务。保险公司亦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定损,并就受损车辆的修理与华侨大厦达成自修协议,应视为部分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在收到华侨大厦索赔请求后,因内部原因未及时进行理赔,存在过错。华侨大厦要求解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8份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该解除权系法定任意解除,当事人可随时行使,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行使单方解除权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华侨大厦未能举证证明其曾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故合同解除的日期应自保险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华侨大厦要求解除合同的诉状之日计算。保险合同作为特定的合同,已开始的保险责任不因保险人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华侨大厦解除合同而消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费后,即依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至华侨大厦解除通知到达时止。据此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8份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应予退还。华侨大厦在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如认为丧失信赖利益,可随时解除合同。其未能及时行使解除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担。在华

一般保险合同协议书纠纷案例精编

一般保险合同协议书纠 纷案例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扬州市顺天物流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在2005年8月与海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25吨大型拖挂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0万元的车损险。在保险期限内的2006年3月,该拖挂车从扬州运输货物前往连云港,当行驶到泰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时,车辆的前轮突然暴胎,造成车辆倾覆,车头撞毁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冲至对面的逆行道后,又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客车上十余名乘客卒不及防,严重受伤。该事故发生后,还造成高速公路上的来往车辆长时间堵塞。 经过交警和路政部门的察看,确认运输公司的拖挂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约三十万元。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运输公司迅速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受伤乘客住院后得到了妥善的救治,并在治愈后出院。 运输公司在处理完毕赔偿事宜后,公司负责人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

理赔员在仔细核对了运输公司提交的各项资料后,发现该拖挂车没有在06年1月参加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遂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运输公司在得知该决定后,非常震惊,表示强烈异议。因双方协商不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已垫付的三十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运输公司观点: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运输公司已全额垫付了赔偿款三十多万,出于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另外,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没有向运输公司特别说明保险车辆若没有参加年检,发生事故不予以赔偿等相关内容,该免责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 保险公司观点: 在与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若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

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是XX最新发布的《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篇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

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XX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篇二: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的有关规定.doc

保险合同的解除的有关规定- 1. 除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65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65条第1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注意,没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6.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7.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8.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保险合同中止案例

保险合同中止案例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支付保险金。 原因: 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案例分析 X将自己的汽车与Y保险公司之间缔结综合保险合同。X将汽车出借给案外人A,并产生交通事故全损。于是X提起向Y要求车辆保险金之诉。

对此,Y认为,基于保险费分期支付规定,分期保险费延迟交付一个月以上的,原定支付期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再支付保险金。X 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已经迟延了三个月的保险费,因而应当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X进而主张,其所迟延交付的各期保险费相当的现金以及支票都已经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在Y的保险代理店B处交清了。即便事实无法证明清楚,那也是因为Y的代理店B给的收据上并没有日期,并不能够因此来拒绝支付保险金。(当事人双方对B代理店向X交付了没有记载日期的收据的事实没有争议) 请问,你若是法官,该怎么判?请较为清晰的说理并指出本案关键属于证据法上的什么问题。 判决结果:应判决Y保险公司依约向X支付保险金。通过分析案情特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结为以下三点: (1) X与Y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 X迟延交付保险费是否会是否会终止其之间的保险 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的终止

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 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 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 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 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 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 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 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

试析保险合同解除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论文摘要首先从保险合同解除具体条件确定的方式不同,将保险合同解除划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然后论述了这种划分方式的理由;最后分析了三种不同保险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任意解除约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根据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规定还是由双方约定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其解除是否也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呢?还是只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从理论上讲,保险法仅仅是合同法的一块领地,但如果有人以为合同中的字词适用于它们的常用释意,那么这块领地就会像雷区一样布满陷阱”。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同时保险合同也比一般合同更难懂,“是因为合同(保单)只是影响承保人和保险人决定的三种因素之一。第二种因素是大量的‘公共政策’。”……第三种因素,“法官和陪审团倾向于”“给予被保险人父亲般的关怀”。保险合同解除与普通合同解除不完全相同。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权),有的学者以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根据为标准将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有的学者以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合同解除分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无论是从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根据为标准还是从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将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都无法凸显投保人的解除权的特殊性,无法凸显立法者对投保人的父亲般的关怀。根据保险法的特殊性,笔者将保险合同的解除,依据解除条件的确定方式,划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一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行为。根据这一定义,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探讨的合同解除,是指以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的合同解除,不包括双方以协议方式的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据解除合同具体条件的确定方式不同,保险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具体解除条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具体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依约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二、这种分类划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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