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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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根据条例要求,我们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政府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信息;

3.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6.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县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怀安政府门户网站(略)向社会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县政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新区;邮政编码:07615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一11:30,下午2:30-5:00;电话(略);电话(略)。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公开县政府信息,应填写《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编:076150。

(三)申请的处理

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县政府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县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县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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