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宜中刑终字第0201900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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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宜中刑终字第00200号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宜中刑终字第00200号

原公诉机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庆智,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

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庆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西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庆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刘庆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庆智于2019年3月至同年9月,刘庆智借口还需要费用,先后骗取刘成棋现金30000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庆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庆智不服,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庆智与被害人刘成棋同在宜昌市开元国资公司做工。

2019年11月,上诉人刘庆智以炒股为由,找刘成棋借现金10000元。

后刘庆智谎称其兄嫂分别是宜昌市公安局局长和宜昌市国家安全局局长,以帮刘成棋女儿上警校需一定费用为由将此款占有。

2019年3月至同年9月,刘庆智借口还需要费用,又先后骗取刘成棋现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上诉人刘庆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成棋的陈述,证人黄建雄、刘庆勇、刘绍卿的证言,抓获经过,相关书证复印件,上诉人刘庆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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