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人自首、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二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都应当接受。

(三)为了防止诬告陷害,确保控告、举报材料的真实、客观,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尽量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但是,从鼓励群众大胆揭露犯罪出发,对控告人、举报人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的控告、举报事实有出入甚至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就绝不能当作诬告处理。

(四)司法机关应当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对威胁、侮辱、殴打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的不法分子必须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监督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六)对于匿名的报案、控告、举报,司法机关应当仔细审查,必要时可采取调查以核实其内容,查证属实的可作为立案根据,未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能分工不同,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各有特色,因而三机关在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的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

(一)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在7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3、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侦查部门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是否立案的基本审查方式。初查原则上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进行,但是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

索可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自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裁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对不立案的监督

(一)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有关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司法机关在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对有控告人的,必须将不立案的原因、法律依据,以《不立案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控告人,便于控告人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向原决定的司法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申请原决定机关应当尽快办理,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7天、检察院15天)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形有两种: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对以上两种情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后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

监督方式:

1、人民检察院经过必要的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送达时,还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以内立案和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纠正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如果公安机关不遵守怎么办?)

思考练习:

一、填空题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 )的时候,应当立案。

8、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 24 )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

3、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立案登记表》。

二、选择题

1、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2、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某公司王经理慑于法律的威严,到法院投案自首,交待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接待法官应该作如何处理?

A、告诉王经理到人民检察院去自首,法院不能受理。

B、接受王经理的自首材料,直接立案。

C、先接受王经理的自首材料,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D、应接受王经理的自首材料,如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判断题

1、单位保卫部门可以对发生在本单位内的简单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不是侦查机关,所以,它不存在立案问题。

四、简答题

1、立案的概念

2、立案的意义

3、报案与举报的区别

4、报案与控告的区别

5、怎样理解“有犯罪事实”?

6、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机关接受立案材料的原则规定

7、公、检、法机关在接受立案材料时如何判断“诬告”?

8、公、检、法机关如何保障控告人等人的人身安全?

9、公、检、法机关如何对待匿名举报?

10、控告人不服公、检、法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11、人民检察院如何对不立案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 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法院立案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法院立案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题要 1、立案材料的接受;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针对民事纠纷,一般是由法院直接立案受理,而此时法院也有自己的一套立案流程。那么大家知道法院的立案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要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

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举证,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 (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法院民事立案流程表(卡片)

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情况案号:()南民初字第号案由:收到诉状日期:年月日 案件来源: 管辖依据: 涉诉标的:先于执行(无) 当事人基本情况 诉讼地位姓名或单位名称 自然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单位住 所地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原告 被告 审查人意见审查人: 审查日期:年月日 审批人意见审批人: 审查日期:年月日 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月日 二审裁定日期: 年月日二审裁定结果:

应收受理费:元预交日期: 年月日 减免缓交金额: 元 实收受理费: 元预交受理费: 元 司法救助对象法人或组织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其它()自然人 残疾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其它() 收案信息统计在年月法综10(13、16、19、21)表、法综31表、法综35表备注:承办人:审判长或庭长: 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 立案日期:2006 年 6 月10 日移交审判庭日期:2006年6 月21日审判庭或法庭名称:民事一庭接收人:张海 适用程序简易()普通(V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邱凤仪承办人:张海 其它合议庭成员:黄霞、黄芳芳陪审员参加()书记员:黄欣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蔡婕,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灵珊,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回避申请人:无申请回避原因:申请回避结果: 不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排期 日程庭次 开庭 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 记录员 扣除审 限期间 案件中止审理及其他 法定扣除审限原因 批准延长 审限时间 申请延长 审限时间

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

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 一、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三、审判阶段。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四、执行。 推荐阅读: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立案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很多人在发生刑事案件会以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关机关,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小编为您整理了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在下文为您分析了立案之后的一些程序,请阅读下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之后的程序包括以下几项:

一、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二、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除上述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处理的以外,检察院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即不起诉。

民事诉讼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 在我们立案以后,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证据,准时参加开庭,开庭之后,等待判决。如果法院立案,7日内把起诉状副本及法院的传票发给被告,15日内被告应当将答辩状寄回法院,然后就开庭审判。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会发生很多民事的纠纷,而且近几年尤为繁多,在我们面对民事案件,肯定会去民事诉讼,法院也会根据情况会给我们立案,那么很多朋友就会问民事诉讼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今天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法院立案的基本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立案工作基本程序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

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5、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违法案件材料,依照自己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违法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处理的专门活动。 2.立案的主体 立案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执法责任主体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此,立案审批要到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要明确立案审批意见。 3.立案的条件 一般来讲,立案有三个条件:一是取得违法事实证据(可以是全部违法事实中的一个或几个主要要素,例如涉案物品存在等);二是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三是在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4.立案的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知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当事人自认等。 5.立案的时机

立案的时机应当把握在取得了基本的违法证据之后、在需要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进一步丰富化、完整化、明晰化之前。 6.立案的意义 程序意义:立案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开端和必经程序。立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行案件办理程序、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的首要前提。没有立案,行政执法机关的后续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行为都没有意义。没有立案,就没有案件。立案之后,有利于迅速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管辖意义:立案之后,行政执法机关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暂时排除了其他执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应当管辖的案件,也需要待立案机关依法做出案件移交管辖决定并移交后,其他执法机关才能立案受理。 组织意义:做出立案决定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才能进一步将违法事实完整化、清晰化,才能为审慎、稳妥、及时、准确地制裁违法行为提供前提。审批意义:立案决定的做出,对当事人的后续正式调查取证才有了基本的审批依据、对立案做出前取得的证据也有追认的作用,否则,不断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涉嫌滥用调查取证权。

立案需要什么手续和流程

立案需要什么手续和流程 立案流程:一)1、了解基本案情;2、调取涉案证据;3、建立委托代理关系;4、办案审批;5、开立收费收据;6、收取代理费。接案二)补调证据三)案件分析四)一审阶段。立案程序包括三个步骤: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在实践中,称为受案);2、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即初查);3、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等接收报案后,认为要追求刑事责任,决定进行侦察或审判的一项活动。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或多或少都立过案件,也都知道,立案的程序。也会有一部分人不清楚立案需要什么手续流程,那就请阅读下文! 一、立案需要的手续 1、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起诉状(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3、委托代理人的话需授权委托书

4、证据材料复印件(不同案件要求不同) 5、诉讼费 二、立案的流程 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立案工作基本程序

一、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二、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三、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五、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七、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八、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九、当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收案卡片,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十、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十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一)上诉状、有关证据及收据、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齐全,一审卷宗数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或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三)是否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十二、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审查,提出意见,由庭长或院长批准;未予批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二日内填写收案卡片,统一编立案号后,移送审判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庭长批准后将案件及时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补充完后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期间。十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节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麻烦的事,这样那样的事很多,听的头都大了,其实他和我们做饭是一样的,有固定的流程,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步骤走就行,弄明白了也是很简单的。 当然,打官司首先你的做好准备,就是准备好打官司的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证据等准备充分后,你要做的就是写个诉状,带上自己和被告的身份信息,直接去立案就行了,这里要注意的是诉状上一定要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最好有联系方式,因为你得保证法院能找到人,身份证号码现在是必须的,因为牵扯到后期的执行等很多东西,当然,立案你得知道去哪个法院里,这个小编以前的文章都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首先就是立案,去立案的时候一定要把材料准备好,多打印几份,特别是起诉状多打印几份,一般按照被告数额来算,一个被告就准备两份,两个被告就准备三份,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的,可委托他人,但是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据复印件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起诉立案。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有的法院会当场立案受理,有的法院会在7日内通知你是否立案。立案后,要尽快预交诉讼费(诉讼费通常会由败诉一方承担)。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可在立案时或立案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立案手续递交上去后,等通知就行了,如果立上案了,法院会有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告诉你案件立到谁的手里了,接下来就是法院的事情了,你等消息就行了,接下来法院要做的就是送达,法院会根据

你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现住址等信息进行送达。若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所以在被告下落不明时,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法院会在受理案件(2019年4月10日)5日内将你起诉的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在5日内将被告答辩状副本送达给你。送达过程中,有的案子可能调解结案。若不能调解的,会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送达成功后,会安排开庭,这个时候会通知你开庭时间,到时候你按时过来开庭就行,法院开庭的具体程序小编在以前的文章也详细讲过,这里不再展开说,最主要的是要准备充分,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把自己的事情说清楚,就可以了。 开完庭后那当然是等待判决了,这个时间一般不会太长,如果对判决不满还是可以上诉的,打官司其实也就是这三大步,立案、开庭、拿到结果。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步骤: 一.立案:去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申请立案,材料齐全,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带好相关身份证件及副本,证据及副本,起诉书等,审核通过后法院开发票交诉讼费)

法院案件流程图

页 1 人民法院立案流程总图 登 记 审查条件 核算诉讼费 起 诉 受 理 不予受理 驳 回 移 卷 刑庭 其它 民庭 审理裁判 上 诉 提 审 重 审 质 检 考 评 起 诉 抗 诉 申 诉 归 档

页 2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流程图 立案庭移送案件 庭长分案到人 审 理 回 避 庭前准备 当事人3日内申请 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我院3个月审结) 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我院40日审结) 案件评查 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 归 档 整 改 程序终结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5日内合议 缺席判决 诉讼调解 诉讼终结 撤 诉 判决裁定 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 文书制作5日内 庭长审核2日内 文书送达 院长审批3日内 不合格案件 合格案件

页 3 人民法庭审判流程图 立案庭移送案件 庭长分案到人 审 理 回 避 庭前准备 当事人3日内申请 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我院3个月审结) 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我院40日审结) 程序终结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5日内合议 缺席判决 诉讼调解 诉讼终结 撤 诉 判决裁定 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 文书制作5日内 庭长审核2日内 文书送达 案件评查 院长审批3日内 不合格案件 合格案件 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 归 档 整 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管理流程图 对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 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履行期限执行到位结案 未按期履行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依法执行制作执行裁定书 执行听证 裁定 向上级法院复议 依法采取冻 结、划拨、查封、 扣押、拍卖、变 卖财产等 局长审批 主管院长审批 无财产可供执行结案、送检、 归档 中止、终结 立案对申请执行人发受案通知书 依法申请执行 页 4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兴化市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移交、排期、审判、签发、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由审管办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的不同环节,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查归档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专门管理和跟踪监督。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当日作出决定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和刑事自 诉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的3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除起诉人自动撤诉外,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执行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移送执行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再审案件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后三日内将卷宗移送审监庭。

第五条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当日将立案材料移送各庭局并登记上网(西鲍、安丰、戴南庭除外。 第三章审理 第六条各庭局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承办法官应在3日内确定审判庭、适用程序、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七条关于排期时限的规定: (一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后的25日内为开庭期间;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后10日内为开庭期间。刑事自诉案件且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2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10日内为开庭期间;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普通程序自立案后45 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自立案后20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在立案后的25日内为开庭期间,普通程序一般在45日内为开庭期间。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答辩期届满的次日为开庭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三行政案件在立案后的45日内为开庭期间。 (四发回重审、提起再审、指令再审、抗诉的案件在立案后,按上述各类案件的普通程序的期限开庭审理。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由负责该案的书记员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内容,在开庭的3日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在院电子屏幕予以公告。 第九条合议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由审判长确定开庭日期,也可以由合议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 第九条再次排期开庭时间安排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嘉定镇博乐路73号电话:59521000 邮编:201800 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一)起诉 原告向法皖起诉应提交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证据材料,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银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后,符合当即进行排期的,可同时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案件承办法官。无论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 以现全、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圭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

法院立案程序

法院立案程序 一、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二、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五、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八、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九、当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收案卡片,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

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流程图

人民法院立案流程图 登 记 审查条件 核算诉讼费 起 诉 受 理 不予受理 驳 回 移 卷 刑庭 其它 民庭 审理裁判 上 诉 提 审 重 审 质 检 考 评 起 诉 抗 诉 申 诉 归 档

立案庭移送案件 庭长分案到人 审 理 回 避 庭前准备 当事人3日内申请 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我院3个月审结) 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我院40日审结) 案件评查 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 归 档 整 改 程序终结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5日内合议 缺席判决 诉讼调解 诉讼终结 撤 诉 判决裁定 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 文书制作5日内 庭长审核2日内 文书送达 院长审批3日内 不合格案件 合格案件

一审案件 人民检察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符合 立案 条件 不符 合立 案条 件 确定合议 庭组成人 员 将起诉书 副本送达 被告人,并 保障其辩 护权的行 驶 将开庭时 间、地点, 在开庭3 日以前通 知人民检 察院 传唤当事 人,通知辩 护人、证 人、鉴定 人、翻译人 员,传票和 通知书在 开庭前3 日送达 公开审判 的案件,在 开庭3日 以前公布 案由、被告 人姓名、开 庭时间和 地点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 人身份,宣布合议庭 成员,告知当事人权 利义务,询问是否申 请回避 法庭调解:宣读起诉 书,被告人、被害人 就指控事实发表意 见,讯问被告人,审 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 言,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发言,被告人 自行辩护、辩护人辩 护、控辩双方进行辩 论 被告人就指控的罪 行进行最后辩护和 最后陈述的活动 合议庭全体成员 共同对案件事实 的认定和法律的 适用进行全面的 分析评定,并作出 处理决定的诉讼 活动 进入 二审 程序退回 检察 院补 充材 料 判决发 生法律 效力,被 告人交 执行机 关受理后 排期开 庭 符合立案条件开 庭 审 理 合议庭 合议 作出裁决 被 告 人 上 诉 检 察 机 关 抗 诉 被告人 不上诉 检察 机关 不抗 诉

法院立案程序

民事、经济案件起诉提示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身份证明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表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必须出示证据原件,同时提交证据复印件。 (四)立案审批表 三、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由当事人按有关标准交纳。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提示 一、起诉的条件 (一)刑事自诉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自诉人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必要的证据。 (二)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刑事案件时起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二、自诉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诉讼状应记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原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2.身份证明

民事诉讼立案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立案流程是怎样的 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无法调解一致时,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这时需要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法院根据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判断是否立案。那么民事诉讼立案流程是怎样的?包括哪些环节?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 民事诉讼立案流程 一、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关于某法院办案流程

关于法院办案流程 (一)办案流程 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第二日起7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诉讼费用的收费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审判

法院起诉流程

法院起诉流程 俗话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去法院打官司也是一样,我们的先了解这个流程该咋走,才能更好的应对,避免到时候手忙脚乱,今天就给大家讲讲民事案件打官司流程具体是啥样的。 一、法院起诉前期准备 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麻烦的事,这样那样的事很多,听的头都大了,其实他和我们做饭是一样的,有固定的流程,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步骤走就行,弄明白了也是很简单的。当然,打官司首先你的做好准备,就是准备好打官司的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证据等准备充分后,你要做的就是写个诉状,带上自己和被告的身份信息,直接去立案就行了,这里要注意的是诉状上一定要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最好有联系方式,因为你的保证法院能找到人,身份证号码现在是必须的,因为牵扯到后期的执行等很多东西,当然,立案你的知道去哪个法院里,这个以前的文章都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二、首先就是立案 去立案的时候一定要把材料准备好,多打印几份,特别是起诉状多打印积分,一般按照被告数额来算,一个被告就准备两份,两个被告就准备三份,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的,可委托他人,但是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据复印件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起诉立案。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有的法院会当场立案受理,有的法院会在7日内通知你是否立案。立案后,要尽快预交诉讼费(诉讼费通常会由败诉一方承担)。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可在立案时或立案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三、接下来法院要做的就是送达 立案手续递交上去后,等通知就行了,如果立上案了,法院会有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告诉你案件立到谁的手里了,接下来就是法院的事情了,你等消息就行了,接下来法院要做的就是送达,法院会根据你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现住址等信息进行送达。若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所以在被告下落不明时,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法院会在受理案件5日内将你起诉的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可在

立案的程序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人自首、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二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都应当接受。 (三)为了防止诬告陷害,确保控告、举报材料的真实、客观,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尽量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但是,从鼓励群众大胆揭露犯罪出发,对控告人、举报人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的控告、举报事实有出入甚至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就绝不能当作诬告处理。 (四)司法机关应当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对威胁、侮辱、殴打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的不法分子必须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监督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六)对于匿名的报案、控告、举报,司法机关应当仔细审查,必要时可采取调查以核实其内容,查证属实的可作为立案根据,未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能分工不同,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各有特色,因而三机关在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的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 (一)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在7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3、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侦查部门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是否立案的基本审查方式。初查原则上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进行,但是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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