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综观物权法(第1讲)

专题1综观物权法(第1讲)
专题1综观物权法(第1讲)

专题1:综观物权法(第1讲)

主要学习内容

1.了解本课程学习要求和方法

2.了解中国物权法的发展并讨论中国物权法的功能

3.了解中国物权法的体系

4.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思考人与物的关系

5.了解物权的保护手段

思考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如何?如何理解准物权?

2.《物权法》的功能如何?

3.物权法的体系如何?

4.对下列材料(摘引自《法制文萃报》)2009年6月27日第14版)进行分析:

【精神病院里的艺术创作】

也许有人还记得梵高(Vincent van Gogh)那句经典的话:"只要活人还活着,死去的人总还是活着。" 一个介于精神病人(割耳和自杀)和大师之间的特殊的人物,唯有作品的评价是唯一的。

梵高逝去一百多年后,在中国,有个人在努力地寻找着精神病人和大师之间的联系,并且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寻找有艺术天赋的精神病人。郭海平的中国特色在于,他也想创办属于中国人自己的精神病人艺术馆,但他更想通过他的行为艺术本身,沟连起人与人之间精神的隔断。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边缘人群,比如精神病患者、同性恋等等进行隔绝(这种隔绝,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心理的隔绝和情感的隔绝),似乎是保障一个社会安全和有序的重要手段。

而郭海平对此点似乎颇有微词,他说,现代社会严重放大了边缘人群的危害。“我哥哥就是精神病患者,这么多年来我经常去精神病院,我可以负责任地说,精神病人杀人放火只是极个别的现象。”他说,人们的恐惧来源于人们的不理解,而到处充满了误解和精神隔断的社会,其实才是真正的危机四伏。

郭海平帮助精神病患者拿起画笔进行艺术创作,不仅使患者压抑和窒息的精神有了一个出口,更是给了公众一个神秘的孔道,经由它,我们或许可以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精神空间,而这份陌生原本也并不像我们想的那么遥远和异己。

理性和非理性本是人性当中的经和纬,但是,如今“文明”似乎成了“理性”的代名词,文明的进程似乎也成了铲除和打压非理性的过程。

“很多精神病人会画画,而且他们的作品简直称得上是‘大师之作’”。南京当代艺术家郭海平专门入住南京祖堂山精神病院三个月,与院方合作让病人拿起画笔,成功搜集到百余幅精神病人的画作。这项填补中国精神病人艺术空白的探索,让艺术界震惊之余,也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命题:我们该如何从原先的歧视和偏见中走出来,重新审视精神病人群体。

祖堂山精神病院始建于1952年,是南京仅有的两所精神病院之一,该院有400多名病人。郭海平为病人提供了油画、丙烯、水彩、彩色铅笔、陶土等多种艺术工具,让他们随便画画点点、捏捏玩玩,他并不教他们,只是鼓励他们拿起画笔。参与这项活动的前后有100多位男女病人,绝大多数都不曾有过绘画经验,这些人以前甚至还不曾见过画笔。但在郭海平“住院”的三个月里,他们总共完成了300多幅作品。

最让郭海平感到震撼的是精神病人张玉宝(化名)的艺术天赋。他从未画过画,发病时他会举着菜刀在大街上乱跑,但他却画出了令许多艺术家都大吃一惊的“挣扎”、“怒吼”、“放大镜后牵着怪兽的人”等作品。

只有小学文化的王军(化名),存在继发性被害、嫉妒妄想,画画的时候离不开直尺、圆规等工具,喜欢工整地画出火车、拖拉机等机械。郭海平说,“在生活的重压下,他精神分裂了。他希望自己能够像那些机械装置一样不知疲倦,并且有强大的力量。”

如今,郭海平的艺术之举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郭海平说,如果条件成熟,他希望在上海举办一次有世界各地精神病人参与的精神病人群体艺术展,而他更长远的计划是创办中国第一家精神病人艺术馆。

【问题】

1.郭海平曾经与精神病人的家人签合同,承诺“在可以承担的范围内”为精神病人可能的引起的问题负责,以此来换取精神病人的出院参与郭海平的“艺术治疗”。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亲属是否有权签订这种合同,郭海平的承诺是否有效,应该如何看待此种合同的效力?

2.郭海平通过他的艺术治疗已经收集了一些“有艺术天分”的作品,他本人表示这些作品只是“暂存”,并不会卖出,因为没有作品人的授权。郭海平举办艺术展的行为,是否会引起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3.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或周围构成危害者;严重不能适应社会;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严重自伤、自杀、拒食、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在广东女子邹宜均事件中,当事人自称因“家庭纠纷”被强行送了进去;因为官民矛盾,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在2008年同样被精神病院“勉强收治”。还有屡次被报道的上访人员被当成“精神病人”收治。虽然事后主治医师各有说法,但是,现在所谓的通行的收治精神病人并且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4.我国目前尚无对于无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强制住院的法律规定。您认为,现实中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对此问题,有何立法建议?

要求课前必读资料:

1.孙宪忠编著:《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

(学习物权法的要领);第45-62页(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规范体系)自由阅读资料:

1.常鹏翱:《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人与物的法律关系规则);76-103页(物的结合、权属界定及利益平衡)2.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课堂讨论:

一女嫁二夫案(案情介绍参见孙宪忠编著:《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案例汇总

第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 案例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事后,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同时张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张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次年,张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6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随后铜原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对此,张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律问题 1.张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 2.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理分析 (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0条至第13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登记所需材料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此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是实行分部门登记的办法。根据《物权法》第1l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根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 时不仅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后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 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①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A琴的所有权; ②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了丙; ③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A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与丙:甲将A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A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 甲与丁: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2006年2月1日,甲价值2万元的翡翠被乙盗走。乙以3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翡翠鉴定、雕刻师丙。试依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张返还?为什么?答: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因有二: ①在本案例中被盗翡翠价值2万元,丙属于专业人士具有判断该翡翠价值的能力,应知3000元的价格不合理,可判断此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翡翠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 ②虽然2008年2月7日距离被盗之日2006年2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是在我国无偿回复请求权是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案例中起算点应是2008年2月7日,甲并不会因为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篇精选大全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 篇精选大全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有哪些?通过积极参与集中学习、自觉开展自学等方式,加深理解、提高认识。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篇精选大全,欢迎查阅!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上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具有里程碑意义。不看新闻,其实我是真不知道,所以非常有必要学一学,现将学习所得整理如下: 一、民法典,国家很重视 民法典是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领导、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完成的。民法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贯彻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机结合。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民法典,内容很丰富

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从法治层面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让民法典更有温度。针对高空抛物伤人现象,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晰有关方面责任,守护百姓“头顶安全”;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在外、孩子在家无人照料等紧急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为孩子们提供更多保障;针对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现象,通过法律形式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民法典,为人民着想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人民权益的防护网。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更好地为百姓幸福生活保驾护航。正如一些网友所说,民法典是一部“宝典”,遇到问题可以找法说理,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办事,真正可靠实用。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立法主旨 本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建设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末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物权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50年。物权法草案曾经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一些部门和群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人提出,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确实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规定住宅建设用地需要申请续期,要求成千上万的住户办理续期手续,不仅难以操作,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受到了普遍的赞成。同时,有人提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考虑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几十年后,国家富裕了,是否还要收土地使用金,应当慎重研究,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而且物权法不作规定,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本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未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专题培训讲座心得体会范文5篇精选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专题培训讲座心得体会范文 5篇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专题培训讲座心得体会一 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 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 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 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 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 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 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专题培训讲座心得体会二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的重大成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空保重庆中队党支部在支队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学习了《民法典》。通过学习,有 以下几个方面感触颇深。首先就是《民法典》是一个集“物权”、“合同”、“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事关人民群众“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等权力的集合,所以它被称 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新时代的到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更是顺利的完成了从基本权利到民事权利的过渡, 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以下是四个物权法典型案例详细分析, 欢迎读者们参考学习: 案件一 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xx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xx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分析重点: 1、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2、关于抬金不昧的规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2016)

《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这些你必须知道 2016年02月25日 08:37 来源:“长安剑”公众号 原标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关乎你的房和车,这些必须知道! 还有好多亲第一时间转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的答记者问,可是很多人转完也没发现,最高法开新闻发布会,可不是专为了“小区开放”啊!它披露的事比“小区开放”涉及的人更广! 那这发布会讲的啥?别查了,长安君告诉你: 就是讲3月1日就要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啊!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长安君引用了权威的解读,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 二手车转让,没登记,也是受让方“腰杆更直”!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 比如,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王五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这时候,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句话概括就是: 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无论咋登记的,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房产更是大头。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想改房产证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 比如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汇编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物权法专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B)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从物权D动产物权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A)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交付 B、合同成立C合同生效D登记 3、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D) A、土地 B、房屋 C、水面D矿藏 4、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5、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 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 年4 月2日”。王天明是王伟的爷爷,1938 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A) A、应归王伟所有 B、应归国家所有C应归李里所有D应归李里、王伟所有 6、甲、乙共同出资购买1 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A)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7、承包经营权是(A) A. —种新型物权 B ?直接基于法律产生 C. 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 D. 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 8、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9、甲到乙处修理汽车,由于所携带的钱款不足,将自己的名贵手表留于乙处, 双方商定甲次日付款取表。则乙对甲的手表享有( B )。 A.留置权B?质权 C.抵押权 D.所有权 10、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 转移

物权法在线作业

1.第1 题 赵文和周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郑 流,在租赁期间,周成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赵 文和郑流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赵文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郑流优先购买 C. 根据赵文与郑流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 确定由谁购买 D. 在同等条件下由周成决定出卖给谁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2. 第2 题 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 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A.相邻权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3. 第3 题 下列各项中,哪个不是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的条件?() A. 当事人约定 B. 债务已到清偿期 C. 债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D. 当事人一方合法占有对方的相关财产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4. 第4 题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A. 集体 B.发现人 C.单位 D. 国家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5. 第5 题 下列属于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方式的是()。 A.添附 B.先占 C.赠与 D.没收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6. 第6 题 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 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 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7. 第13 题

物权法案例分析

法学专业《物权法》案例分析报告 “原告李汉新、徐月月、李旻、李洁与被告李汉荣、殷红、李辰德、 李晨骥、李凤娟、李汉祥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班级:法学122班姓名:徐强学号:51 成绩:案件来源: 1、案由:原告李汉新、徐月月、李旻、李洁与被告李汉荣、殷红、李辰德、李晨骥、李凤娟、李汉祥共有物产分割纠纷案; 2、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614911274.html,/zgcpwsw/,2014/5/25访问(案号:(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要旨: 1、被告李汉祥、李晨骥在系争房屋内虽有户籍但并未实际居住,且共同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房屋面积及配房人口,人均居住面积已大于法定最低标准,居住并不困难,故被告李汉祥、李晨骥属本市有其他住房,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应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2、原告李汉新、徐月月从外地回沪时,户籍落入系争房屋,其因客观情况而自行购买商品房居住,并不因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而当然丧失共同居住人资格。 3、原告无证据表明李洁被列为博兴路配房人口。李洁享受单位的住房补贴。加上其丈夫符磊的福利分房可以保证一户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李旻作为未成年人,应随父母居住生活。 4、被告李汉荣,后又与原告和其他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今后动迁利益产生异议,并且放弃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对自身重大利益的处分,应当以书面方式确定。故无法认定原告已放弃了自身在征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同意全部征收利益归李汉荣家庭所有。 5、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利益应当由承租人和所确定的共同居住人共有。

一、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黄秀娣,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井搭连统客,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2010年6月,租赁户名变更为被告李汉荣。原告李汉新、徐月月为夫妻,原告李洁为两人之女,原告符李旻为李洁与案外人符磊所生之女;被告李汉荣、殷红为夫妻,被告李辰德为两人之子;被告李晨骥为被告李汉祥之子;原告李汉新、被告李汉荣、李汉祥、李凤娟为兄弟姐妹关系,均系黄秀娣的子女。系争房屋内户籍情况:黄秀娣户口于1962年10月3日迁入,于2010年1月24日报死亡注销;殷红、李辰德户口均于1990年4月26日迁入;李汉荣户口于1994年11月28日国外日本东京回国迁入;李洁户口于1995年7月27日从二轻局技校迁入;李汉新、徐月月户口于1999年6月3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上海梅山冶金公司XXX幢XXX单元迁入;2003年4月5日,李汉新、徐月月、李洁同号分立户口簿;2005年4月7日,李汉祥、李晨骥户籍迁入李汉荣户;2005年8月1日,李凤娟户籍迁入李汉荣户;2012年9月5日,李洁女儿符李旻户籍落入李汉新户。 2012年10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静安区67街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系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系争房屋在征收时,房屋内本市常住户口有原、被告十人。2013年3月18日,静安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中心)为甲方、被告李汉荣为乙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2,056,892.70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计3套,总建筑面积206.91平方米。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共计651283.4;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30日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补偿款项共计212,841.50元。现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被告于5月8日办理了系争房屋腾空移交手续。经第三人结算发放款项共计337,736.47元。李汉荣户征收补偿利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结算单,目前价值总额为2,833,071.07元。由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故李汉荣户的征收补偿款第三人尚未发放;3套产权调换房均为期房,购房进户手续目前尚未办理。 1991年原告李汉新、徐月月工作调动,原告李洁随迁,三原告从陕西省武功县迁至南京梅山,居住于上海梅山冶金公司配给的职工住宅。李洁于1993年到上海二轻机械学校读书,1995年7月技校毕业后在上海工作。1998年2月,原告李汉新、李洁以117,437元购买了本市浦东新区北蔡五星路XXX弄XXX号鹏海小区XXX幢XXX室房屋,建筑面积47.05平方米。后原告李汉新、李洁将该房屋出售,于2004年4月,以原告李汉新、徐月月、李洁为产权人购买了本市五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72.59平方米)。1999年12月13日,原告李洁与符磊登记结婚。符磊于1998年5月享受过住房调配,由轻工住宅二分公司套配了本市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房(建筑面积40.23平方米,以下简称博兴路房屋),进户一人。2004年初,该房屋被出售。1999年12月5日,符磊取得本市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65.65平方米)房屋产权。 二、审判情况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最新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

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D )。 A.权利 B.智力成果 C.行为 D. 脱离人身体的人体器官 [解析]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所以无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C ) A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当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回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解析] 本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双方都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反悔是想毁约,而乙起诉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在甲履行合同是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D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其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解析] A中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B和C中债权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分别善意取得质权。D中不能善意取得是因为该行为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4.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D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担保应该到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 下列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 A.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B.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C.担保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用益物权则都是从物权 D.建设用地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属于担保物权 [解析] C的错误之处在于地役权不属于担保物权,而且它是从物权。该句话的正确说法应是“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ABD说法都是正确的。 6. 某航空公司以正在建造中的大型客机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D )。 A.建造中的大型客机不得设定抵押 B.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无效

杨立新《物权法》讲座文字稿

主题:《物权法》三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时间:2009年8月27日 地点:北京大学 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 杨立新:各位大家好,我今天要介绍的是有关《物权法》的三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我们大家都看到,在2007年的时候,中国《物权法》正式通过,并且后来就随之实施。《物权法》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惊喜,它提出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要平等保护这样一个思想,这样就使人民的物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物权法》,我们看起来确确实实它的思想是非常好的,但是《物权法》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它的条文也不是很多,在这样一个大的法律面前,具体规则规定得有些不足,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物权法》的一些规则不足的毛病就显现出来,这些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 从《物权法》通过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就积极的进行做《物权法》司法解释这样的准备工作,原来的计划是要进行几部司法解释,按照(一个一个)每一种物权、不同的物权(进行)做不同的解释,最高法院在这些司法解释的工作当中,最先抓住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样一个物权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围绕着《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样的规定,作出了差不多三部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就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关于物业服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当中,它首先关注了,也最先抓住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也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这样一个《物权法》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这样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这样一个思想。 在这三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当中,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它一贯的宗旨,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极其密切的配合,一起进行调查研究,一起进行开会研讨,在这三个司法解释制作的过程当中,我们也做出了我们自己应有的贡献。 这样在这三部司法解释当中,我作为这个研究中心的主任,我也是积极参加的,对这三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也比较了解,所以今天我就对这三部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做一个介绍。

最新物权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于2016年2月23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实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的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的确定、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的规范以及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解释规定,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为您整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

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 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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