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案件中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2016-05-28陈冉律师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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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冉律师 ??

作者单位: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授权转自公众号:法律读品 ??ID:lawread

风控君提示:目前不良贷款率和借贷纠纷的数量都激增,大量的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本文为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冉律师原创,其梳理了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大问题,非常实用,推荐给大家。

民商事纠纷通过审判程序确认的诉讼结果,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真正得以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中,诉讼中特别是债权人一方往往会遭遇“执行难”,即赢了官司却无法真正获得应有的财产和权益。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避免消极无为被动等待法官,而是积极主动,通过充分掌握并娴熟地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信息了然于心,从而能较好配合并推动执行法官做好执行,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判决书上真正落地。

需要掌握的民商事执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有关执行的相关规定(简称《民诉法执行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08年修订(简称《执行工作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文的规定(简称《查冻扣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法释〔2015〕5号(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简称《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的批复》)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执行工作直接处分的是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关系重大,非法律法规授权和确认不可为。因此,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详细列举了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包括如下: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有哪些:税务处罚相关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执行过程中代理律师需熟知有关法条,在执行的关键环节中积极把握时机并推动落实,协助法官工作以尽量减少执行程序瑕疵或其他导致执行久拖不决的主客观因素

(一)执行中法院应当出具的重要裁定和公示

1.《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

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义务。比如我们承办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书上除了载明债务金额外,还限定1个月内履行义务,否则将拍卖抵押房产。

延伸关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公式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依据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出具的法律文书有:

(1)执行裁定根据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这是执行中非常重要的文书,是律师实地了解抵押质押物情况、搜集财产线索时告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各方、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的书面依据和工具,虽然实践中有法官在执行开始阶段不发出执行裁定而是等到执结,我们仍然建议律师在执行开始时就争取主动拿到它。

3.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1)根据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具体对笔录包括哪些内容作了规定。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会让执行双方前往法院做笔录,这是执行程序真正开始的标志,是法官对义务履行的告知、执行相关的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和送达方式的确认、执行财产现状的查明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妨碍的事项的查明或明确。此时律师可协助法官及时查问抵押人出租抵押房屋的相关协议和入住证据等,为以后的程序做好准备。因此,正式进入执行后律师应当主动询问法官何时做笔录,以推动执行进程。

延伸关注:

(1)不得超额查扣财产。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冻扣。否则,作为被查封方的代理律师可以特别留意并据此提出异议。

(2)已经被依法查扣的财产被非法占用的话可以申请排除妨害清场以利拍卖。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被查扣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4.评估和评估报告

执行程序初期,律师可以配合法官尽快查明被查扣财产比如房产的情况以尽快进入评估程序。法院启动评估程序后即随机摇出评估机构。律师应争取主动、配合评估公司尽快实地查看以出具评估报告。《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出现过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终因程序并无瑕疵反而是异议人伪造签名被我方律师识破并通知法院予以了制止。另外要注意及时跟进评估报告的送达,保证在第一时间送达各方,尽快进入下面的拍卖程序。

5.拍卖和拍卖公告

(1)进入拍卖程序后,拍卖前必须公告。《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此外,规定还要求拍卖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担保物权人,否则程序上有瑕疵。根据规定的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在我们办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在已经确定了拍卖时间和地点后,因拍卖行没有通知到第二抵押权人而被被执行人异议,导致中止拍卖。最后在拍卖行发函通知第二抵押权人后才得以重新启动拍卖。

6.变卖和抵债

三次拍卖均流拍后将进入变卖和抵债程序,变卖应当出具变卖公告。根据《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抵债不成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抵债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拍卖程序终结。

(二)涉及到查冻扣不同类型的财产,采取不同的执行手段

1.对动产,《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比如对汽车直接扣押、对其他动产采取贴封条的方式。

2.对不动产,《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执行实践中可以将执行裁定或公告张贴在所在建筑物大楼的入口处,也可以直接贴在被执行不动产处。

三、关于司法查封和轮候查封

(一)首先查封(也称首封)的为司法查封,后面的轮候查封相当于为实现司法查封而排队登记。司法查封失效后,按登记顺序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为正式司法查封。具体见《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二)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的情形。按照《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当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被查扣的财产已经被拍卖变卖抵债,以及因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四、查封期间

(一)查封期限延长根据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由此可见,比照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新法对查封期限作了延长,比如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从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从原来的一年延长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如股权的期限最长从原来的两年延长为三年。

(二)续封期限放宽上述条款的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没有了原来“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

延伸关注:关于股权冻结适用哪个期限?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从我们经办的案例看,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股权冻结期限裁定上记载的为2年,因此股权冻结实际上对应适用的是上述条款中的“冻结其他财产”,即现在股权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五、执行中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和租赁权的处理原则

(一)依照2015年5月颁布的《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查封成为法院认定与处分租赁合同的分水岭。查封以后抵押人自行出租的法院明确不予认可,而查封前将抵押物出租的则不同,法院会根据租赁合同和占有使用的证据来判别真伪作认定或处理。具体依据见该规定的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在上述法释未颁布前,法官对租赁合同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有的依据抵押合同对合同签订后出租不予认可,有的即便对查封后被出租的占用也不做涤除。以往的做法缘于《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具体见《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是条款所称会“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况呢?这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加以判断,对确实会影响甚至阻却拍卖清偿应当及时对租赁占用予以及时涤除。否则仅靠担保物权人及律师一方的力量自行排除妨害,只会姑息恶意占有而拖延执行。

六、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执行问题

(一)根据老的法规,比如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也就是一套住房不执行之说。该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虽然第七条还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因第七条规定得模糊,法官也不愿激化矛盾,故在执行中难以贯彻落实。

(二)后来颁布的《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通过对唯一一套房的认定和处理方式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僵局,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七、首封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

(一)以往各地法院的处理规范和实践不一,直到2016年4月最高法颁布了《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的批复》,对这两种债权执行法院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从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两层含义,第一,原则上首先由查封法院负责处分,但规定为了保证该债权上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利的实现做了程序和实体安排的平衡,故有了第二层规定,首封法院超过一定时间仍然未处分的,优先债权法院可以“要求移送执行”,属于强制性规定,以避免首封法院久拖不执。具体如下: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八、其他

(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单位《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延伸关注:案例,某一审法院查封了被告某公司的股权,后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二审法院迟迟未下判决。目前股权查封即将到期,续封应由哪个法院办理?按照这款规定,该案应当由二审法院的审判庭负责办理续封。而另一已经进入执行的案件,在房产被保全查封后,续封解封申请应当直接向执行机构的法官提出。

(二)执行中的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执行中为委托人申请执行款如何操作?依据《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在律师已经有一般代理的情况下,在申请划转执行款等重要事项时,法院往往要求律师另外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书。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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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搬运时负荷不应超过规定值,货叉须全部插入货物下面,并使货物均匀地放在货叉上,不许用单个叉尖挑物; (5)、平稳地进行起动、转向、行驶、制动和停止,在潮湿或光滑的路面转向时须减速; (6)、行驶与提升不宜同时进行, (7)、行驶时应注意行人、障碍物和坑洼路面;不准人站在货叉上,车上不准载人; (8)、不准人站在货叉下或在叉下行走;不要搬运未固定或松散堆垛的货物,小心搬运尺寸较大的货物;行使时不得超过叉车最大载重 (9)、一般情况下不能将行走电机和起升电机同时工作,否则将使电池放电电流过大,使效率降低,影响使用寿命; (10)、不得让叉车电量耗尽至叉车不能移动时,才进行充电,这样会使电瓶寿命缩短;电瓶带有高电压和能量,切勿让工具接近电瓶两极,以免引起火花或短路;叉车在行走过程中,不允许扳动方向开关而改变行驶方向,以防烧坏电器元件和损坏齿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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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电工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

电工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 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现场用电作业必须由电工完成,严禁他人私拉乱接等作业。 2、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检验。 3、现场施工用电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施工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及装没漏保器。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5、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绝缘灭火机或干砂灭火。 6、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7、施工现场每一处重复接地的按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且不得少于3处(即总配电箱、线路的中间和末端处)。 8、电气设备所有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源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上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9、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架设。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相线及零线。 10、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室内高度应不低于米,室外高度应不低于3米。易燃、易爆场所应有防爆灯具。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线要采用三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花线和护套线。 11、要按规定做好钢管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塔吊等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螺纹钢,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 12、支线架设应设置横担,并用绝缘子固定;电线严禁架设在脚手架、树木等处,不准用竹质电杆;架空线路不准成束架设。 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电气设备有的接地有的保护接零。 14、施工现场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开关箱

安装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编号:SM-ZD-75585 安装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装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设备安装 1.1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1.2 搬运配电柜时,应有专人指挥,步调一致。多台配电盘(箱)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箱)的接合部位,不得触摸连接螺孔及螺丝。 1.3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可靠的防雨设施。配电箱必须牢固、完整、严密。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1.4 剔槽、打洞时,必须戴防护眼镜,锤子柄不得松动。錾子不得卷边、裂纹。打过墙、楼板透眼时,墙体后面,楼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 2 内线安装 2.1 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

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天棚内照明应采用36V低压电源。 2.2 在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使用的料具,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不得投掷。 2.3 在平台、楼板上用人力弯管器煨弯时,应背向楼心,操作时面部要避开。大管径管子灌沙煨管时,必须将沙子用火烘干后灌入。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错开,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停留。 2.4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出。二人穿线,应配合协调,一呼一应。高处穿线,不得用力过猛。 2.5 钢索吊管敷设,在断钢索及卡固时,应预防钢索头扎伤。绷紧钢索应用力适度,防止花篮螺栓折断。 2.6 使用套管机、电砂轮、台钻、手电钻时,应保证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接零接地。漏电保护装置灵敏有效。 3 外线安装 3.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铣、镐、锤、钎等)牢固可靠。挖坑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按规定放坡。

堆高车正确操作方法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堆高车正确操作方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32666 编号: 堆高车正确操作方法 Correct operati on method of stacker truck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行驶 车辆行驶以前应检查刹车和泵站的工作状况,并确保蓄电池被完全充电。双手握住操纵手柄,用力使车辆慢慢向工作货物行驶,如果要停车,可用手刹制动或脚刹,使车辆停车 2、卸货 1 )在货叉低位的情况下与货架保持垂直小心接近货架然后插入货盘底啊 2)回退堆垛车让货叉移出货盘 3)升起货叉到达要求的高度,慢慢移动到待卸货盘处,同时确保货叉容易进入货盘并且货物处在货叉的安全位置 上 4)提升货叉直到货盘从货架上被抬起

5)在通道中慢慢后退 6 )缓慢放低货物同时确保货叉在降低过程中不接触障 碍注意:货物升起过程中,转向和刹车操作必须缓慢、小心。 3、堆垛 1)保持货物低位小心接近货架 2)提升货物到货架平面的上方 3)慢慢向前移动,当货物处在货架上方时停止,在这个点上放下货盘并注意货叉不给货物底下的货架施力,确保货 物处在安全位置 4)缓慢回退并确保货盘自在牢固的位置 5)放低货叉到堆垛车可以行驶的位置 4、安全设施 1)主开关:电源主开关 2)脚刹车:可靠的停车制动 3)限流阀:控制下降速度 4)限压阀:控制载荷 5)防护网:保护驾驶员5、禁止事项 1)禁止酒后操作半电动堆高车

2)禁止超载、货物堆叠不均匀、平坦3)禁止骑跨操作 4)禁止停放在坡道或台阶上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 shi on Desig n Co., Ltd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电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360 电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电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效验。 2.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工作。 4.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5.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6.剔凿打眼时,锤头不得松动,铲子应无卷边、裂纹、戴好防护眼睛。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7.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志牌,防止误合闸。 8.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许有的接地和有的接零。 9.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大全)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一) 1、运行、检查、检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工南钢、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2、电工应基本掌握电器安全知识,包括高压、低压、直流、交流电子技术等,必须持证操作,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3、大项目检查时,必须要工作处做好安全措施。 4、检查、维修电器设备时,应有人监护,严禁独立一人作业。 5、检查、维修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南钢的有关安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操作,切断电源,进行验电程序,挂上在检修中,严禁合闸”警示牌, 确认无电并采取短路接地措施;确认检修完毕,清理现场后,应由停电挂警告牌者取下,按程序恢复送电。 6、电工操作者和检修者在工作前,应验明劳保用品和工具是否符合绝缘安全要求,严禁侥幸作业。 7、凡需用行灯照明时,必须采用安全电压36V及以下。使用保险必须符合电业技术设计要求,严禁用不同规格、替用。 &一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安全保护装置。 9、对正在运行的电器设备,发生或未发生不正常现象一律不准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0、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不得随意变动或拆除,不得更改其整定好的设计参数,必须定期做预防性检验及绝缘防护用品的预防性试验。 1、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安全救护,防火知识,掌握触电后的紧急救护法及电火灾扑救方法。 2、熟知电气用消防器材,电工随时可用会用。

3、一般情况下,在电器设备上工作均应停电后操作。必须带电作业时,要 采取安全措施,按带电作业规程操作。 4、严格按电气设备的安装技术进行安装及维护。电线、电缆、母线等电板 导接头处要拧紧,绝缘包扎好,严禁有松动或破损裸露的现象。 5、对于电气设备的裸露部位(带电体)或旋转部位设置安全防护或防护遮 拦,并挂牌显示。 6、外线登高电工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7、高压停电送电,必须得到有关主管方面的指令,方可按工作票制度,工 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进行操作,拉闸时必须两人,操作者应听取监护 者发布逐条操作命令,操作人员再背读命令无误后再操作。 &谨防静电危害,做好静电安全措施,雷电时,禁止带电作业。 9、移动用电工具必须经南钢安检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二) 、在电工作业时,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未经过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 检修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安全措施导致触电。 不按电工规定的劳动用品穿戴(绝缘鞋等)导致触电。 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帽、安全带,使用的梯台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导致 物体打 击。 带电作业导致触电。 检修作业前未做工作标识,无安全措施,误送电导致触电。 不使用应该使用的绝缘手套、绝缘棒、绝缘鞋等操作导致触电。 (4) 高处坠落、 (7) 在检修岗位不遵守相关岗位的安全规定,导致事故。 (8)

堆高车安全操作规范

编号:SM-ZD-21475 堆高车安全操作规范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堆高车安全操作规范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目的 本规程试用于车间内所有半电动、全电动堆高车。旨在于规范堆高车作业,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证安全生产。 二、对作业人员要求 堆高车作业人员必须由工艺维修部及安全生产部同时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堆高车作业,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驾驶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同时熟知有关操作说明书的内容。工艺划分各堆高车使用人员,非本车使用人员不得使用。 堆高车操作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在个人防护用品缺失时禁止作业,任何人有权在防护用品缺失时叫停作业。 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更改堆高车上的任何零部件尤其是安全装置,不允许私自更改车辆行驶速度及提升速度。 车辆出现故障或缺陷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工艺

低压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整

低压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遵守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有关规定。 2. 不准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拆卸修理,必须停运并切断设备电源,按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拆卸修理。临时工作中断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是否已经断开,并验明是否无电。 3. 动力配电箱的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闸。 4. 电机检修后必须遥测相间及每相对地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合格,把皮带轮上紧方可试车。空载电流应不超过规定范围。 5. 试验电机、电钻等,不能将其放在高处,需放稳后再试。 6. 定期巡检、维修电气设备,应确保其正常运行,安全防护装置齐备完好。 7. 凡是暂时拆除的电气设备的导线电源端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不得有裸露部分。对不再使用的电源管线应拆除。 8. 熔断器熔丝的额定电流要与设备或线路的安装容量相匹配,不能任意加大。带电装卸熔体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应使用绝缘夹钳,操作人站在绝缘垫上。 9.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或接零必须完好、合格。即:电气设备裸露的不带电导体(金属外壳)经接地线、接地体与大地紧密连接起来,称保护接地,其电阻一般不超过4欧姆。将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零线相连接,称保护接零。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保护接零与保护接地不许混用。 低压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 螺口灯头的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灯口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 11. 监督执行在动力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的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潮湿或其它危及安全,影响维护检修的物品。 12. 临时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接线安全技术规程。13. 每次检修完工后,必须清点所用工具、材料及零配件,以防遗失和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将检修情况向使用人交代清楚,并送电与使用人一起试车。不能由维修电工单独试车。 14. 漏电保护器应定期清扫、维修,检查脱扣机构是否灵敏,定期测试绝缘电阻,阻值应不低于1.5兆欧,电子式漏电保护器不准用兆欧表测量相邻端子间的绝缘电阻。 15. 低压停电时,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会同申请停电人去现场检查、验电、挂地线或设遮拦,在开关的操作把上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警示牌。在同一线路上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工作时,必须分别办理停电手续,并在此路刀闸把上挂以数量相等的警示牌。16. 工作完毕,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待全部人员撤离现场,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终结并签字后交停电执行电工复查无误方可摘警示牌送电。遇有两组及以上人员作业时,必须在各组完全完工后,方可摘警示牌送电。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大全)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运行、检查、检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工矿、企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2、电工应基本掌握电器安全知识,包括高压、低压、直流、交流电子技术等,必须持证操作,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3、大项目检查时,必须要专人负责分管停、送电、监督和指挥工作,并在工作处做好安全措施。 4、检查、维修电器设备时,应二人搭档,相互监护。 5、检查、维修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操作,切断电源,进行验电程序,挂上“严格合闸”警示牌,确认无电并采取短路接地措施;确认检修完毕,清理现场后,应由停电挂警告牌者取下,按程序恢复送电。 6、电工操作者和检修者在工作前,应验明劳保用品和工具是否符合绝缘安全要求,严禁侥幸作业。 7、凡需用行灯照明时,必须采用安全电压36V及以下。使用保险必须符合电业技术设计要求,严禁用不同规格、替用。 8、一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安全保护装置。 9、对正在运行的电器设备,发生或未发生不正常现象一律不准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10、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不得随意变动或拆除,不得更改其整定好的设计参数,必须定期做预防性检验及绝缘防护用品的预防性试验。 11、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安全救护,防火知识,掌握触电后的紧急救护法及电火灾扑救方法。 12、变电所、配电室、电器站等处,必须备用电气用消防器材,并要设专人保管,电工随时可用会用。 13、一般情况下,在电器设备上工作均应停电后操作。必须带电作业时,要采取安全措施,按带电作业规程操作。 14、严格按电气设备的安装技术进行安装及维护。电线、电缆、母线等电板导接头处要拧紧,绝缘包扎好,严禁有松动或破损裸露的现象。 15、对于电气设备的裸露部位(带电体)或旋转部位设置安全防护或防护遮拦,并挂牌显示。 16、外线登高电工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17、高压停电送电,必须得到有关主管方面的指令,方可按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进行操作,拉闸时必须两人,操作者应听取监护者发布逐条操作命令,操作人员再背读命令无误后再操作。 18、谨防静电危害,做好静电安全措施,雷电时,禁止带电作业。 ------------------------------------------------------------------------------------- 电工岗位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岗位职责 1、负责本公司、本车间的高、低压线路、电机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修理与保养工作。 2、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电力技术,熟悉所辖范围内的电力、电气设备的用途、构造、原理、性能及操作维护保养内容。 3、严格遵守部颁电路技术规程与安全规程,保证安全供电,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转。

登高车操作规范

登高车操作规范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登高车操作规范 1、现场登高车使用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及确认合格后方可操作。 2、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3、现场登高车使用移动过程中必须有专人引导。起步前检查车辆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碍物,鸣笛示意。 4、车辆移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周边环境、人员及设备,谨慎操作,每操作一步前必须进行检查。 5、登高车使用前必须检查登高车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的可靠性。 6、行驶过程中不允许上下登高车。 7、不允许在登高车作业平台上再放置登高作业工具(如:人字梯) 8、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有任何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并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 9、人员作业不允许超出平台外或站立在护栏上进行作业。 10、不允许有无关人员乘坐以及不允许发生有乘坐登高车平台以外的地方。 11、登高车使用过程中不允许发生,起升后再前进后退。必须降至行驶位置再开始行驶操作。12、登高车使用必须在坚固平稳的地方使用,不允许发生在斜面以及非车辆通行的区域使用。13、当风力超过6级时,登高车必须停止使用。14、操作区域视线模糊,光线不清时应停止操作,除非采取保证工作区域有良好的能见度时方可操作。 15、工作区域范围有管道及其它设备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16、使用登高车作业时必须系扣好安全带,严禁不系安全带进行作业。

17、作业区域做好警示标识及隔离,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登高车作业区域。 18、服用对反应能力有影响及饮酒后不得操作登高车。 19、进行高空作业,登高车旁必须配备一名应急监护人,监护人应对登高车作业区域内各种风险及时判断及时提醒操作人员。 20、不得将登高车作为起重设备来使用。 21、作业过程中严禁超出登高车承载范围及能力。(根据登高车的类型确认不同承载荷) 22、登高车开启状态下,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登高车。 23、登高车装置内行驶时一定要缓慢(保持龟速状态)。 24、登高车使用结束不允许乱停乱靠,与工程师协调好摆放位置,不允许堵住装置的生产通道及应急通道以及不允许挡住车间及厂区内的消防及应急设施。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2工作前必须做好充分的组织工作,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并明确分工。 3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工作,低压设备(400伏以下)遇特殊情况需要带电作业时,应经领导同意,佩戴好电报警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在作业旁边有裸露的带电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进行作业。 5对电气设备或线路进行停电检修时,必须指定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电气设备检修工作制度进行。 6对电气设备或线路停电检修时,1、断开有关的电源开关;?2、验明工作部分确无电压(对电缆、电容器组,高压电气设备及线路,停电后须先放电);3、在有关的开关手柄上挂上标示牌;4、根据具体情况是否需要设三相短路接地线,需要时(如检修电缆),则装上后,方可进行工作。 7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停送电操作必须遵循下面的基本原则:停电时先断开能带负荷拉合的断路器(如接触器、空气断路器、油断路器等),后断开闸刀(如刀开关、隔离开关);送电时则先合刀闸,后合断路器。

8检修具有两个以上电源的环形供电系统时,应先熟悉线路来龙去脉。当需要拔下配电箱或电板上的保险以断开线路电源时,必须在无负荷电流的情况下进行。 9高空作业时必须先检查所用工具(如梯、踩板、绳子、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并检查杆子(特别是根部)情况。严禁无安全带登杆作业。工作结束不准沿杆滑下。高空作业传递工具、材料严禁抛掷。使用梯子时,梯子脚处应有专人监护。 10夜间或雷雨天禁止露天登高作业,特殊情况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 11拆卸、更换、安装具有两路或多路电源供电的线路时,在工作完成之后,一般应该用仪表校对相系无误后,经通电并列试车正常,才能交付生产单位使用。 12新安装的电器设备、金属外壳及金属配线管,必须做好接地、接零保护。设备及线路绝缘水平应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 13检修弱电设备时(如硅整流或其它电子设备),当情况不明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禁止拿常用的摇表检查其绝缘。 14若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就立即停止工作,先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15电工工作时必须头脑清醒,思想集中,严格按确认制操作。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电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祈福仙湖酒店工程部岗位技能培训 电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高压房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值班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 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2、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 3、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越过遮栏工作。 4、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 绝缘垫上。 5、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隔离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有电,不得触及 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6、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时,值班人员应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检电、悬挂标 示牌。 7、停电时必须切断可能来电的电源。必须拉开隔离开关,使各回线至少有一个明 显的断开点。变压器与电压互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 8、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并且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 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9、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导体接地并互相短路。对可能送 电至停电设备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用多股裸软铜线,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拆除时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都应使用绝缘手套。装拆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 10、在电容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放电。放电后接地。 11、线路或检修要求停电时,工作结束后必须接到原负责人通知方可恢复送电。严 禁约时停、送电。 12、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 电压。断开电流回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二次的专用端子上短路。 13、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值班人员应不经联系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 源,以进行抢救。 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电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并应定期检查、检验。 3、线路上禁止带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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