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与道德的区别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与道德的区别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与道德的区别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与道德的区别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与道德的区别。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尽管从进化理性主义上说,法在根本上也是长成的,是累积方式进化来的,非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当然法的确定性也是相对的。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当然道德的这种特征,也是一种优长,可使道德在发展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空间。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法的一元化存在形态,也使它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与此相关的是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法的评价是以法的专门化、职业化为背景的,建立在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相对确定性之上,也建立在对法律概念、知识、职业伦理的共识之上,因而具有最基本的共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而道德评价是一种个体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和多元性之上。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这是道德作为内省自律控制方式的理由,因此成为促进人类自身提升和进步的深刻力量。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这种比较最富有意义。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其生成和实现也与程序相关。程序的本质是交涉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因而就特别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或责任。在道德上,“权利不应成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①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因而,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再者,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道德与程序无关。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专门机构、暴力后盾、程序设置、行为针对性和物质结果构成法的外在强制标志。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即便是舆论压力和责也只能在主体对谴责所依据的道德准则认同的前提下发挥作用。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这意味着对与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可能和可操作的,且是有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作为依据的,故可实现对相类行为和情形的非差别对待,保证处理和决定的一致性和平等性。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2014年) 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B,回答正确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0次,正确率为90.65%,易错项为A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笔记 编辑笔记 2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法理学(16) 附答案解析

16.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力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2002年卷一第36题—多选)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 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 [分析]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依《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因此,A、C两项正确。而B项的“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已经不是“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了,而是进行新的立法,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D项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也不属于“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以“通过研究法律文本探究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因此,B、D两项正确。 [命题思路]本题需要考生将法律解释的理论和《立法法》的相关法条结合起来理解。 [法理导读]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答案:A、C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

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附合

https://www.360docs.net/doc/b63445986.html,/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附合。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包括两种: 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7)

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2002年卷一第37题—多选) A.法律渊源 B.法的分类 C.法典编纂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考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分析]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2)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5)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因此,A、B、C、D四项均正确。 [命题思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及其相互区别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点之一。 [法理导读]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重要警示] 法的演进即法的起源和发展,从历史的角度看,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革、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法的几种历史类型和现代各国越来越完善的制度。本部分所述知识点几乎都为考试所涉及,如法的产生、发展、法系等。要注意的是法系,尤其是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此二者已在外国法制史各有单章列出,本部分只是叙述法系的基本概念及两大法系的区别。此外,法治理论已经成为命题者关注的重点,希望引起广大考生重视。 1答案:A、B、C、D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最新版】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17年)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 项错误。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法理学(13) 附答案解析

13.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2002年卷一第3题—单选)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做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考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分析]1违法行为分为广义的违法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紧密联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五个要素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前提和基础,其他要件都是基于这一要素对违法行为构成的充实。故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是违法的关键因素。因此,D项正确。 [命题思路]本题的争议较大。需要判断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什么是违法的关键要素。 [常见错误]陷阱①——对A项具有很大的争议,本书认为D项比较而言具有更大的基础意义和重要性。 [法理导读]需掌握违法行为与违反道德的行为及其他虽不合法但也并不违法的行为的区别。许多违法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同时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有些违法行为并不涉及道德评价的问题。例如法律的某种技术性规定。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例如,某壮年公民在乘坐公共汽车时为自己抢座而排挤老幼公民。还有一些行为,虽不合法但也并不违法,处于法律调整之外,也不能与违法行为相混同。其次,违法行为与法律上无效行为的区别。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1答案:D

2018年司考《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司考《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1、农民王某在一个种子商店购买一些水稻种子,后来发现这些种子是假种子,这种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 D )。 A.私法法律关系 B.公法法律关系 C.商事法律关系 D.公私混合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那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B) A.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有次 B. 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 C. 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 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3、每一个公民自出生到死亡都享有权利的能力或资格,在法学上称为( C)。 A.人身权 B.财产权 C.权利能力 D.行为能力 4、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与参加者意志无关的法律

事实称为( B)。 A. 行为 B. 事件 C. 法律关系客体 D. 法律关系内容 5、肖像权属于法律关关系客体中的(D)。 A.物 B.作为 C.不作为 D.精神产品 6、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B )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魏某与桂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某与桂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B )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

8、下列属于根本不适合使用法律手段加以调节的是(C )。 A. 离婚纠纷 B. 亲属间的财产纠纷 C. 仅有作恶的思想而并无作恶的行为 D. 家庭内部矛盾 9、某人的一项违法行为同时引起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请问行为人首先应该承担那一种责任?( B ) A. 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 民事责任 D. 财产责任 10、某市政府新建办公大楼,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市政府由于财政困难,部分工程款一直未按期付给建筑公司,致该公司陷入严重经济困难。建筑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遂诉至法院。本案中,市政府应负( B )。 A. 侵权责任 B. 违约责任 C. 行政责任 D. 经济责任 11、下列属于法律制裁的是(D)。 A.甲乙两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后甲公司违约,经乙公司聘请的律师与之进行交涉,并以提起诉讼相威胁,甲公司被迫付给乙公司一

最新-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0-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6) 35.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36.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答案:B 37.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38.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答案:B 3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2017年司法考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1[单选题]下面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属性的相关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 A.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B.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区别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灵魂 C.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然要求 D.“三者统一”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选项正确的说法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ABD说法均正确。 2[单选题]下列理论或者观点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是哪一项? A.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B.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理论 C.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的思想 D.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思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众的法治思想。A、C选项属于毛泽东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D选项属于列宁的法治思想,均不当选。B选项,属于邓小平理论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3[单选题]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践基础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建立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 B.建立在对我国所处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认知 C.建立在对西方法治思想的借鉴基础上 D.建立在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包括:(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议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C选项属于理论渊源,不应入选。 4[单选题]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下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中的信仰 B.在社会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给予平等的救济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

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 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3)

3.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甲认为: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 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 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 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 本民族的法律; 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 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 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 缘关系来确定的; 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2004年卷一第81题—不定选) A.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 2 B.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 1 C.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 1 D.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 2 [考点]法的起源与法的历史发展 [分析]1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出现了私有制和 阶级斗争,才产生了法,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故甲的观点1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的观点正确。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自自然法,其观点是 “神创说”的代表观点。故甲观点2正确。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 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 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制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故乙的 观点1和丙的观点2正确。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 式合理的法。故乙的观点2正确。 居民的血缘关系是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特点,而非法的适用范围的特点,丙1的观点错误。故本题选A、D项。 [命题思路]本题实质上结合考查了考生的法理学和法制史知识。本题很容易判断出丙的观点1正确,从而排除B、C两项。 [常见错误]陷阱——很多考试看到这样的出题方法很自然地认为正确答案只有一个,而作出了错误的 选择,须注意本题是不定项选择题,考试时切不可草率行事。 [法理导读]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包括:(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 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 威信保证实施的。(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 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1答案:A、D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 A.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 A.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B.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2016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2016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正真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2.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所谓债务的连带性是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而言的。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d)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5.△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 A.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B.存在的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C.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 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则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D权利实现的排他性。 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别或同时从乙、丙身上各获得1000元的赔偿。因为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注意: 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E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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