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精)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精)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精)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为了搞好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步建设,全面配套,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根据我市情况,特制定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园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电话亭(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道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

第三条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的市政公用主干线的改造和建设(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包括小区内部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套项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条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其收费标准如下:

(1)建住宅,两类费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费二十七元五角。

(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七元。

(3)建厂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五元。

第六条建房配套费委托建行负责统一收取,单列帐号,分项记帐,由市纳入城建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凡应交纳建房配套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到指定的银行,并凭银行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隐瞒不报私自开工的,处以应缴额的一至三倍罚款。

第八条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和改造设施,保证与房屋建筑同步完成,以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一九八五年以前开工的未完工程,要补征配套设施费。

附: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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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额(元/|

项目||范围

|平方米)|

---------|------|------------------

一、公用建筑设施|10.5 |

1.小学校| 5 |

2.托幼园所| 4 |

3.居委会|0.5 |

4.医疗点|0.5 |

5.邮政公用电|0.5 |

话亭(所)||

二、市政公用设施|17 |

1.道路| 5 |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市政主干线。插建

2.排水| 3 |房屋配套到道路红线以外。

3.给水| 3 |根据需要设置线路

4.公共交通| 2 |包括小区内绿化,厂区只收50%。

5.绿化|1.5 |包括小区路灯,厂区只收50%。

6.路灯|0.7 |包括小区内环卫设施,厂区只收50%。

7.环卫|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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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 9 1年5月3 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 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三)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各分区内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 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以下简称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心市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或具有乙级以上证书的建筑设计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前款以外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分区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规

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

1990)规字发第518 号 各区、县房管局: 本市房屋建筑类型较多,正确划分房屋建筑类型,对制订城市改造规划,加强房屋管理,合理评估房屋价格关系很大。由于过去我局规定的房屋建筑类型分类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住宅建设发展的需要,为此,经广泛征求意见,在少改动的原则下,作了局部调整,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印发给你们,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对原有的管理资料(包括图、册、卡等)进行修正。 一九九G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居住用房屋分六类 宅目建筑类型分类标准 1 1(1 )公寓1(2)具有分层住宅形态,各有室号及专门出入,成为各个独立居住单位,原始设计有正规的客厅、阳台,一套或数套卫生间或有冷暖气设备,装修精致,优质松木以上地板,房间墙面用料高级或有护墙板。厨房有瓷盆并贴有瓷砖及配套的碗橱、壁橱等,并有公共大门或兼有电梯设备,如培恩公寓、雁荡公寓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建造的为1(1)类,成立后建造的为1(2)类。 2 花园住宅一般为四面或三面临空,装修精致,备有客厅、餐室等结构较好的独立或和合式、别墅式住宅,有数套卫生间,一般附有较大的花园空地或附属建筑,如汽车间、门房等。 3 3(1)职工住宅 3(2)(新工房)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造的八层(含八层)以上的成套住宅,装修普通,各有室号及专门出入,有独用厨房、卫生间、阳台、大门及电梯等设备的为3(1)类。如黄浦区振兴大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造的七层(含七层)以下的住宅,各有室号及专门出入,有独用或公用的厨房、卫生间、阳台为3(2)类,如徐汇区枫林新村等;其中标准较低,小梁薄板结构,设备较差的为3(3)类。五十年代建造的二万户新工房亦归入此类。4 新式里弄联接式住宅,结构装修较好,具有卫生设备或兼有小花园、矮围墙、阳台等设施,如静安别墅等。 5 5(1)旧式里弄 5(2)联接式的广式或石库门砖木结构住宅,建筑式样陈旧,设备简陋,屋外空地狭窄,一般无卫生设备,为5(1)类,如建国西路建业里。普通零星的平房、楼房及结构较好的老宅基房屋为5(2)类,郊区设备简单的小楼房,亦归入此类。 6 简屋标准低的简陋房屋、临时房屋。即瓦屋面,木屋架,砖墙身三项条件中,至少有一项未能符合要求的,如尚未改造的苏家巷简屋群。 非居住房屋分十八类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九条(停止建设的通知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公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第十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解除和延期)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 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建设

房屋拆迁的流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64737179.html, 房屋拆迁的流程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年1月20日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产、教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庭院的绿化由建设投资人负责;其他庭院的绿化由产权人负责,其具体组织实施由庭院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庭院绿化应以植物造园为主,优先发展乔木,做到树、花、草综合利用,乔、灌、青相结合,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第七条庭院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㈠新建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㈡旧区改造中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㈢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的庭院要实现全面绿化,达到无违章建筑、无空地,临街实体围墙进行通透。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确因规划条件限制,庭院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其补偿费专户储存,按照规划易地绿化。地下建设项目不收取绿地补偿费。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将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一级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居民住宅区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报所在地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临街单位、经营性门点,应对门前区域的绿化负责管护,具体区域从各自单位周边范围到慢车道路边石(或绿化带边界),保证门前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

(1990)规字发第518号 各区、县房管局: 本市房屋建筑类型较多,正确划分房屋建筑类型,对制订城市改造规划,加强房屋管理,合理评估房屋价格关系很大。由于过去我局规定的房屋建筑类型分类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住宅建设发展的需要,为此,经广泛征求意见,在少改动的原则下,作了局部调整,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印发给你们,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对原有的管理资料(包括图、册、卡等)进行修正。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 居住用房屋分六类 宅目建筑类型分类标准 1 1(1)公寓 1(2)具有分层住宅形态,各有室号及专门出入,成为各个独立居住单位,原始设计有正规的客厅、阳台,一套或数套卫生间或有冷暖气设备,装修精致,优质松木以上地板,房间墙面用料高级或有护墙板。厨房有瓷盆并贴有瓷砖及配套的碗橱、壁橱等,并有公共大门或兼有电梯设备,如培恩公寓、雁荡公寓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建造的为1(1)类,成立后建造的为1(2)类。 2 花园住宅 一般为四面或三面临空,装修精致,备有客厅、餐室等结构较好的独立或和合式、别墅式住宅,有数套卫生间,一般附有较大的花园空地或附属建筑,如汽车间、门房等。 3 3(1)职工住宅 3(2)(新工房)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造的八层(含八层)以上的成套住宅,装修普通,各有室号及专门出入,有独用厨房、卫生间、阳台、大门及电梯等设备的为3(1)类。如黄浦区振兴大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造的七层(含七层)以下的住宅,各有室号及专门出入,有独用或公用的厨房、卫生间、阳台为3(2)类,如徐汇区枫林新村等;其中标准较低,小梁薄板结构,设备较差的为3(3)类。五十年代建造的二万户新工房亦归入此类。 4 新式里弄 联接式住宅,结构装修较好,具有卫生设备或兼有小花园、矮围墙、阳台等设施,如静安别墅等。 5 5(1)旧式里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

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 丙方(银行): 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务工人员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公司(××项目)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将专户开设情况、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向工程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三)在收到“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后,方可将账户内剩余资金划拨至乙方其他账户,乙方对“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的真实性负责。 (四)专户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并生效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施工合同和经各方签字、签章确定的每月务工人员工资单、审核表等工资清单专项发放资料。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承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房屋拆迁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与补偿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惠及民生的原则。 拆迁前,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土地、工商、国税、地税、房产等部门对拟拆迁区域的房屋、附属物等情况和企业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联合普查,集体签字后生效,保证结果真实性。普查结果作为拆迁人制定补偿方案的基准依据。

对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政策、法规的行为,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调查时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欺骗方式取得补偿和安臵的,一经查实,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对有产权登记的居民私房进行补偿或安臵,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有使用证的公有住宅房屋、“三资”房屋(指由财政、单位、个人出资建设的房屋)可以先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臵,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臵。 对仓房、煤棚、地下室、院墙等附属设施,以及果树、杂树、花卉等地上物不做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登记的办公室、仓库、厂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重臵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文件范本

说明 本投标文件为范本,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招标文件、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等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文件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2) 三、投标函 (3) 四、投标函附录 (4) 五、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格式 (5) 六、投标担保书 (6) 七、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7)

投标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文件范本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授权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授权日期:年月日

投标文件 三、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的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币种,金额,单位)(小写)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 %的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行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申请人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币种,金额,单位)作为投标担保。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月日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五代城市住宅建筑标准1029553889

第五代城市住宅建筑标准 我国著名的建筑设计大师陈世民日前提出:住宅是社会基础生活的消费商品,象其它社会产品一样,它不可能不经历更新与换代的发展过程。纵观近年住宅变迁过程,以高层塔楼及相应的小区为主线来展开,可相应地概括为如下五代,目的仅是为寻求对发展方向的认识。 第一代,经济节约型。这一代可以一组楼电梯服务八户的井字塔楼或一梯3~4户的多层住宅为典型代表,每户面积约60~70m2,仅有厨房、厕所等基本设施,布置紧凑,并尽可能降低公用面积,小区总体整合,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前提下,服从高容积率,追求建造数量,不分朝向,且户间干扰。 第二代,适用经济型。这一代无论高层还是多层,在上述经济节约型的基础上,开始调整住户起居室布置,争取景观,避免干扰,每户平均面积适当增大,注意小区总体整合,保持了住宅作为生存资料所需的居住与休息的基础功能,少量增加公用设施。 第三代,发展转变型。为适应市场及改善居住条件,一组楼电梯服务11户的井字型被升华为棱型,避免正西的朝向,改善通风,厨厕服务用房朝向半封闭的内部空间。平均户型面积增加约80~110m2左右。多层以一梯两户代替了一梯多户。这一代产生了即具多层造价经济,接近绿地,又具高层设有电梯、上下方便拥有景观的小高层住

宅。小区的总体整合,大多建立集中绿地和相应的庭园设施,注意到了空间的完整性和公用设施的齐全性,这一代是由经济节约型向舒适型的过渡的转变型。尽管在住宅浪潮中,有的过分进行浮躁的“豪华”包装,但总的趋向在于追求改善、提升居住质量。 第四代,景观舒适型。这一代的主要特征着眼于改善和提高消费者的舒适度,主要表现在: 1、高层塔楼每层户数由8户减至4~6户,并根据朝向和景观分别设置大小不同的户型,户型平均面积增大。大户型厨房面积加大卫生间数量增加,设置了贮藏室及工人房。 小高层有更大变化与发展,顶层、底层增设复式户型。 多层大多变为一梯两户的大户型,有的还增加了电梯。 2、小区在基本服务设施基础上,新增了会所、健康中心、大型停车场及物业管理。 3、绿化面积增大,一般都设置颇具特点的中心公用庭院,强调景观。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2)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2年8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工作应积极支持、配合。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屋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 第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

沈阳市西塔东侧部分居民今年可能搬迁

沈阳市西塔东侧部分居民今年可能搬迁 来源:华商晨报作者:张毅2010年07月05日10:48 我来说两句(0) 沈阳市和平区今年计划实施“西塔城”改造工程整个改造区域主要为西塔东侧地区将发展高端现代服务业 一座全新的“西塔城”将在西塔地区东侧率先启动。 届时,有着18590户居民的西塔地区,将有部分居民拆迁。 昨日,记者从2010中国沈阳韩国周及全球韩商大会和平区项目推介会上获悉,西塔地区改造工程计划在今年实施———““西塔城””将矗立在和平区内。 西塔东侧将成建设重点,总面积20余万平方米 在昨日的推介会上,沈阳市和平区政府与香港一大型公司为“西塔城”项目签订合作意向书,“西塔城”建设正式纳入议程。 沈阳市和平区区长程晓龙介绍,“西塔城”地区整体改造总面积达到了20余万平方米,未来这里将建设起统一的星级酒店、甲级办公、大型综合商业、韩国风情展示、韩式特色商业步行街、特色广场及精品住宅于一体的品牌城市(论坛新闻)综合体。 和平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西塔地区现在韩商投资企业127家,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大量高档商务办公、教育、购物中心、高档住宅项目等,但也存在着西强东弱的格局,西塔东侧将成为建设的重点。 “西塔城”规划列入政府今年土地计划 在今年,“西塔城”改造工程计划拉开序幕,这里将首先建起“西塔城”一期改造工程。和平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西塔城”一期的总体面积涉及了6.9万平方米,约占西塔地区改造总面积的1/3。 这位负责人透露说,一期规划为“西塔城”项目的最东侧,有关部门今年计划实施这一项目,整个规划已经进入沈阳市政府的土地计划内。 尽管详细规划尚未出台,但这里将以高端现代服务业为主要发展方向。其中,市府大路和南京北街交会口处计划将建设一处大型五星级酒店。 居民拆迁补偿方式还没有确定 目前,和平区“西塔城”的建设工作仍然处于前期预热阶段,这主要与建设步骤有关。和平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施项目建设,首先需要政府对地上建筑物实施拆迁,形成净地,而后才能由开发商购买地块进行建设。 西塔地区现有居民18590户,人口53256人。这位负责人透露,此次拆迁改造有望在今年展开,“西塔城”建设项目将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届时,西塔地区部分居民将面临拆迁,

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详见附表)即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6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高耸构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分段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实行工程竣工整体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分段和整体验收,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并由勘测单位进行工程实测。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构筑、道路、管线等工程)验收时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 2.建设工程计划项目表,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 3.规划设计批复定位通知书,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和竣工测量图。 5.人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6.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及规划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1)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规划道路、绿化控制线等)、平面

谈城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

谈城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质量隐患必须防治及时,为把质量隐患控制在萌芽之中,摸索了一 套具体的防制措施,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建筑物的工程质盘历来是人们关注 的话题,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准,必须制定有针对性 的技术措施。 1 现场原材料堆放及计量 l.l 施工原材料堆放场地应采用硬质地面砚益,周围砖砌体维护幼,不同材料设用坡堆放,以 确保现场原材料堆放合理有序,杜绝材料混合、诊和泥土,造成配合比不准确。即怕场深用 电子计盆或吊称,设里在上料必经路口上,有专人管理。 2 混凝土现浇搜板裂缝的防治措施 为有蜘刻湘溯比梭板退度收缩应力,设计单位在棍舰土现拟粼刘洲侧应以单元为单位采取分 段设计的方式,即在棍凝土现浇楼板中设里伸缩缝。在沮度、收编应力较大的现浇板区城内,钢筋间距宜取为150-2(X腼叨,并应在板的未配筋表面布里沮度收缩钢筋。泪度收编钥筋可利用原有钥筋贯通布t,也可另行设里构造钢筋网,并与原有钢筋按受拉栩筋的要求搭接拟 姗边构件中锚固,以减少现浇板裂绝。幻严格控制混凝土的配合比、水灰比,保证混凝土人 棋时的坍落度满足标准要求。封衡甸珍葬体系应具有足够的承教挑功、月峻和称定性,上下 层模板竖向支排支点位里应上下对准并铺设垫板。乃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力钢筋 的位里、钢筋保护层的阐如劲功吐现浇楼板的浇注厚度。肠浇注混凝土时应在混凝土浇注完 成后的1一2小时内进行二次振捣和混凝土表面拍实抹压。严格控制现浇板混凝土施工缝的 留t位t,要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明确施工缝的留里部位及施工方法。幼严洲彭舫浏沂混舰土养护,要采用有扭盖(如草帘、塑料薄膜、养护荆)等养护方式,确保养护期内混 凝土表面始终处于湿润状态。严格控制施工荷载和施工过程中的楼面堆载,再已浇注混凝土 强度未达到12MPa以前,严禁在其上面踩助和施加其它荷载。现浇混凝土拆模时,混凝土应达到标准规定的强度,并以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试验结果作为拆棋时的依据。 3 建筑物外幼的室内墙面在脚手眼、圈梁、构造柱、枪口等处出现反藉(潮)、大白发排、 起毛等质盆防治 3.1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建筑物保温节能设计,建筑物外坡应采取抹苯颖粒砂浆等有 效的保温侧敝升防案。 3.2 逐步取缔房屋建筑夕随脚手眼抹灰的方法,以消除由此引发的渗水、透气、透风等通病。 3.3 封闭阳台维护栏(墙)应采用保温材料,并与主体可靠拉结。 4 砖砌体裂缝的防治措施 4.1 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位长度宜控制在规范规定的长度内。当单位长度翅出翻油淀长度时, 侧和单位必须采取技术保障措施,有效地控制墓础不均匀衫瞬、温度变化、材料收缩等因素 引起的裂缝。 4.2 地基、基础设计应严格控制地基的变形值。对于软土地基,设计单位必须进行基础最终 沉降盈和墓础偏心距验算。当建筑物体形复杂、纵向刚度较差或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时,设 计单位应加强基础的整体月收,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严格控制不均匀沉降。 4.3 设计单位在六层及以上砖润翰够川时,要在底层和顶层窗下口标高处,沿纵擞绷通长设 里钥筋混凝土现浇带,纵向钥筋不小于3中6,宽度不小于24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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