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23日

(总第482期)

一、经贸快讯

1.《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於10月12日发布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境内企业)按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爲,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第三条);(b)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合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第四条);(c)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并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第五条);(d) 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於质押人民币贷款(第六条);以及(e)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此规定(第二十八条)等。

此外,《规定》还就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方式、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作出了明确。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2.《关於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於10月16日发出上述《意见》,就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两化融合”)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提出了轻工、纺织、医药及食品行业的重点任务;以及(b)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包括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及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於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09〕508号)

3.《关於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産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商务部等9个部门於9月23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主要内容包括:(a) 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b) 研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选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以及(c) 积极研究将政府或大中型企业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关於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産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

4.《关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於9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有关规定中关於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

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b)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以及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於“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後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关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5.《关於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於10月19日发布上述《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当中内容主要将原办法的第九条修改爲“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於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美国对中国部分産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表示,美国商务部於10月6日、14日以及15日分别对原産於中国的部分无缝管産品(包括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管綫管和压力管)、原産於中国的部分铜版纸与紧固件産品以及中国输美磷酸盐産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并於2009年10月21日决定对原産於中国的无缝精制铜管发起反倾销调查。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

美对我无缝精制铜管发起反倾销调查

2.

美国对我输美磷酸盐産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3.

美国分别对中国铜版纸与紧固件産品发起双反调查

4.

美国对原産於中国的部分无缝管産品发起双反调查

7.哥伦比亚及多米尼加对中国部分産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商务部表示,(a) 哥伦比亚贸工部外贸司於近日通告驻哥中国领事馆,拟对原産於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碳酸氢钠(药用除外)进行一般性保障措施调查;以及(b) 多米尼加贸易损害和保障措施管理委员会於10月9日公布,决定对来源自包括中国的进口卫生纸産品实施保障措施调查。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

哥伦比亚对进口碳酸氢钠进行一般性保障措施调查

2.

多米尼加对进口卫生纸産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广东

8.《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徵求意见稿)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於10月21日在其网站就上述《徵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日期爲2009年11月21日。主要内容包括:

(a) 广东省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用

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适用本规定(第二条);(b) 大力推行在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共享的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第五条);(c) 在粤欠薪逃匿的港澳经营者,由内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港澳政府劳工执法机构通报(第六条);(d) 每户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金额爲所在地一个月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一条);以及(e) 各地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同时适用保证金制度和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等。此外,《徵求意见稿》还就垫付追偿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政府立法-立法徵求意见

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截止到2009年11月21日)

2.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徵求意见

稿)》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於10月19日发布《徵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由专家、企业和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就业政策咨询委员会,爲政府制定就业政策和促进就业具体措施提供咨询(第四条);(b)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第十二条);(c) 对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第十四条);(d)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爲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条款;不得歧视残疾人;除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爲由拒绝录用;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不得因性别、身体、户籍等原因设置歧视性的薪酬标准(第二十至二十四条);(e)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於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爲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於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按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并按规定缴纳就业调配费(第三十一、三十四条);以及(f) 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於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等。此外,《徵求意见稿》还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徵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徵求意见

10.《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於10月19日发布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行政部门应当於每月15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整理报送上月形成和变更的企业信用信息。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实时报送和更新数据。企业可自主报送信用信息,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b) 企业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资料、税务登记基本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公开至企业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商标认定情况,以及企业强制性认证信息公开至有效期届满止;其他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等;以及(c) 企业认爲公开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粤府办〔2009〕114号)

11.《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

工作实施方案》

黄埔海关於8月21日印发上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09年7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东莞地区联合开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政府部门和海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b) 对转型企业,其剩余料件和原进口的加工贸易设备,比照“同一企业”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剩余料件和设备结转手续。转型企业可申请保留原企业管理类别;(c) 便利企业内销,包括建立海关内销“快速通道”、进一步简化审价手续以及支持和鼓励受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困难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优化内销审价机制;及扩大内销“集中申报”试点至B类企业;以及(d)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主动自查的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库存短少和盈余情况;长期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的残次品、边角料、副産品、受灾保税货物情况;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包括擅自深加工结转、擅自内销、擅自外发加工等)。企业自查申报内容的时间跨度爲今年起往前倒推3年,特殊情况下可倒推至企业成立之初等。原则上海关不进行下厂核查,对相关自报事项不处罚,管理类别不调整,但对有瞒报、漏报嫌疑的实施重点稽查、核查,此外,《实施方案》还列出了自报自查的其他处理方式。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关於印发《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埔关贸[2009]432号)

12.深圳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操作指引》我办曾於9月18日报导深圳市《关於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於10月13日就《通知》发布上述《操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由企业营业场所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受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b) 首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间截止爲2009年11月15日;以及(c)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规定的“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应解读爲:2008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我市企业,自2008年7月1日以来平均每个月裁减员工比例低於月平均在职人数的25%。此外,《操作指引》还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的程序、所需提交材料及受理点资料作出明确。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关於印发《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深人

社发〔2009〕17号)

《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操作指引》

福建

1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於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

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於10月10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海西先进制造业发展,包括做强电子信息産业、发展壮大装备工业、优化提升原材料工业、改造升级消费品工业以及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等;(b) 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包括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加强无綫电管理;(c) 推动海西産业集群转型升级,如加快培育形成晋江及莆田制鞋、泉州服装纺织、德化陶瓷、福州显示、厦门光电、闽西北林産加工、厦门及龙岩工程机械、福安电机、南安石材等一批産业集群;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如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税收优惠、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予以支持;以及(d) 加大中央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於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海南

14.《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商务厅於10月15日发布上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专项资金的主要扶持范围包括:(a) 开拓新兴市场,支持在海南省注册的出口企业、中介组织等经批准到新兴市场(含香港等地区)举办或参加展览、推介会及其他经贸活动的有关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摊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境外广告宣传费用等);(b) 建设境外营销网络,支持海南省的相关出口企业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後服务网络,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及品牌培育活动;以及(c) 出口结构调整,包括支持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産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出口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以及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等。此外,《办法》还就扶持标准、申报条件及材料等作出规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09]1865号)

二、经贸资料

广东:

福建、江西、广西及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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