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

前言

刑事诉讼法作为最能够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之一,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强化和创新社会的管理,维护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功能。就当前我国社会形势来看,我国正处于一个矛盾激增的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大幅提升,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也逐年上升,犯罪种类与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心理都在不断的发生演变,这些“突变”都会对我国社会管理造成巨大的困难。借助刑事诉讼准确的惩罚了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强化了社会的管理。[1]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观念也不断扩展,在保护人权方面,刑事诉讼法又是宪法以下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根据当前的社会状况有针对性的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缓解社会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反响强烈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对于国家繁荣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产生重大影响。[2]那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是否有可行性?它的实行又会遇到哪些问题?国内与国外的司法探究又有哪些经验可循?

第一章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1.1立法规定

经过我国司法界的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在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新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3]

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取暴力、诱导等违法手段获得口供,最大程度上杜绝所有非法证据,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执行讯问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避免因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方式讯问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改善司法机关形象,重新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录音录像真实还原审讯现场,以此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阶段恶意翻供,诬陷侦查机关,从而保护侦查人员。也避免犯罪嫌疑人抱有侥幸心理,为拖延司法机关办案而恶意翻供,既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的效率,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和特殊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还可通过反复观看讯问录像从新寻找新的突破口,从而推进案件的侦破。

不仅如此,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促进执法观念、办案方式的转变和侦查水平的提高。这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刻意义与重大作用。

1.2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现状

1.2.1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难以保障

但是就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也有很多违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相关法律。在程序上,个别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个别案件可能采用诱惑诱导的方式,欺骗方式,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由此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如近几年被平反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据叔侄二人回忆,二人当年被连续审讯七天七夜,期间侦查机关采用各种暴力手段以及诱骗以获得侦查机关所设想的“口供”。最终叔侄二人因承受不住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最终“认罪”。近些年类似冤案层出不穷,这对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威以及公信力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公众质疑以及学界的强烈反响,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讯问环节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推动了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中讯问环节的完善和发展。

1.2.2犯罪嫌疑人翻供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犯罪嫌疑人时常会出现在庭审阶段当庭翻供的情况,特别是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翻供率极高。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些检察院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中,有高达40%左右的被告人在庭审阶段就主要犯罪事实或部分犯罪事实翻供,并且多数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的供述遭到了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行为所致,这就导致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局面,审判无法继续进行。而在另一些地方,比例居然达60%以上。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供了翻,翻了再供”,几经反复,不但拖延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限,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如果采取了录音录像措施,就可以有力驳斥被告人的错误指控。这样看来录音录像无疑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保障,但反过来也给侦查人员提供了免受犯罪嫌疑人错误投诉和指控的保护。

1.2.3职务犯罪案件影响恶劣

近几年,职务犯罪案件逐渐攀升,而且大案、要案增多,窝案、串案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基本标志。犯罪分子由于有特定的身份地位,可以其作自我保护,自我保护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强。随着犯罪手法的不断更新升级,智能化程度提高,大大提高了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给案件的发现与侦破造成很大困难。而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1.3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

1.3.1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

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大大提高侦查讯问效率,更有效的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辞证据。它还能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不受侵犯,确保侦查讯问活动的进行合理合法。[4]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口供,或者是在讯问中使用具有诱导性,暗示性语言进行讯问。该制度能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制度对于人权的保护。

1.3.2有效遏制职务犯罪

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便能快速准确的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固定其口供,防止犯罪嫌疑人反复翻供的现象。这对于翻供率极高的职务犯罪翻案件来说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在庭审阶段,法官可以调取当时的的讯问录像进行观看,以此来反驳犯罪嫌疑人的恶意翻供的行为。鉴于职务犯罪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与财物的诱惑与侦查人员相互勾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能对此种现象予以打击,不给相关人员留有可乘之机。

第二章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时效性

2.1录音录像制度最先运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1.1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历程

对于我国司法系统来说,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并不陌生。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明确于2006年3月1日起,在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是固定言辞证据的一个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这一重大举措,开启了我国刑事取证现代化之门,是我国刑事侦讯程序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进步。[5]直到发展至今天,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范围。

2.1.2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在多年的实行中也曾遇到过许多的问题:

第一、侦查人员对录音录像功用的认识不全面。有些办案人员片面的以为录音录像仅仅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手段,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作用不明显;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录音录像也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而且录音录像会消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以及财力,可能会拖延整个侦查的进程。

第二、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对录音录像制度的排斥心理。有些犯罪嫌疑人对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顾虑,对录音录像有排斥抵触和畏惧心理,因为害怕形成证据,所以拒不交代罪行或者只进行无罪辩解与侦查人员“打游击”。

第三、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与录音录像要求尚未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的言行合法合理,运用专业术语,不能有诱导性提问等等。同时对于侦查人员掌控讯问局面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应对突发情况,如果准备不充分、应对不冷静周全,很有可能影响侦查进度甚至给犯罪嫌疑人留有可乘之机,日后质控相关侦查人员。

第四、录音录像的操作使用没有统一的规范。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后再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没有记录讯问全过程;四是不按规定多角度设置摄像头,未能完整准确再现场景;五是侦查办案人员衣着不整,频繁随意出入讯问现场。[6]

这些问题基本涵盖了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经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多年探索与创新,我国相关司法机关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体系。这些问题也都相应的得到了解决,并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等,这为现在更广泛的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有了自身的实践的宝贵经验,如果再能吸收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我想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的可行性将大大提高。

虽然上述的许多事实与内容似乎都预示着我国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能够顺利的实施,但我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录音录像的性质、证明效力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使用等程序问性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同步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更为全面的规定,从而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真正成为侦查讯问程序中正当性的保障制度。

2.2实践中技术手段逐步改进

有了制度的保障还需要有技术层面的支持。技术手段的改进离不开科技的发展。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录制与存储设备。录制设备应能做到录制出清晰可辨的画面与音频,如果录制设备达不到此种要求那么录音录像就不能发挥它还原讯问场景,固定言辞证据的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摄像设备的像素大幅提高以及灯光的运用使画面更加清晰。而多机位多角度全景录像也保证了真实还原讯问场景的要求。隔音材料装饰的讯问室也保证讯问过程免受外界干扰。

存储设备的改进也提高了录音录像材料的真实性。传统的存储媒介如简易的

PC加软件模式和硬盘录像机模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它主要采用硬盘作为原始证据的第一存储介质,而硬盘有着容易被删改的弊病,很大程度上影响其真实性。而新的光盘轨迹数字加密功能可直接同步刻录,且光盘本身具有不可认为删减的物理特点,这避免了删改嫌疑,保障了录音录像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录音录像的完善措施3.1英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3.1.1英国的录音录像制度

最先尝试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国家是英国。英国曾经过20余年的漫长而严谨论证和反复试验,最终在1988年英国通过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E》,就是我们所见的《会见嫌疑人录音操作守则》,该守则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对于讯问录音制度已经上升到了立法层面。[7]2002年,英国又经过了十几年的探究通过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我们翻译为《会见嫌疑人有声录像操作守则》,该守着的颁布确立了讯问录像制度。《守则F》是依据讯问录像制度的运作机理而制定颁布的,英国还实行了许多与讯问录音制度相异的规则和特殊的程序要求,这大大提高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效。英国确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经验以及《守则E》和《守则F》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国参考。在此我对英国的相关制度作了以下总结。

关于英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基本内容大体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母带的录制和封存

(二)讯问录像的适用范围

(三)讯问

(四)会见后的记录

(五)录像带的安全保管

这五个部分已经全面规定了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每个方面,其中针对每个环节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关于录像带的安全保管部分中有如下规定:新增加的《守则F》第6条第3款至第6款,具体规定了如果要在其他场合开封母带的程序及其要求。除了基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之外,基于其他原因也有可能需要开封母带,例如有人对警察提起了控诉,或者由于警察调查犯罪导致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诉讼等情况要求开封母带,这些情况都是为了满足民事诉讼的需求,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要遵循相关规定的程序要求。《守则F》第6条第4款强调了诉讼参与人的程序参与权。此款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表应当有机会在封条开拆、录制母带以及重新封存时到场。”作为对这一款的补充,《守则F》第6条第5款规定了当事人不在场时开封母带的程序要求:“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因无法联系或者拒绝参加或者第6条第6款规定的原因在母带开封时不在场,应当安排一个独立的第三者——例如一个羁押场所的监督者在场。还有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或者作为一个附加的保障——可以对开封母带的程序进行录像或者拍照。”[8]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英国所建立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

像制度以及其细则规定是比较完善的,这些制度以及细则都会对我国建立以及运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且在一定程度可借鉴吸收。

3.2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

3.2.1对侦查讯问活动监督的加强

全面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其中一项最重要功能就是能够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加强,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使得这一功能能够充分的发挥,就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相关制度,来保障期发挥功效,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监督机制。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一项侦查活动的进行完完全全的由侦查人员自己掌控,不受任何人员或组织的监督,那么侦查人员很有可能利用其个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来对犯罪嫌疑人施加暴力等违法手段,在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时进行录音录像。如果现实中出现上述所设想的情况,那么录音录像制度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功能将不复存在。从西方国家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

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来看,这种现象并不鲜见,其中最典型的是发生在美国的1989年的中央公园慢跑者案。而近些年在中国也发现了相应情况。

3.2.2缩短侦查人员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

其次缩短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对防止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

取口供非常重要。目前就我国现有立法来看,并未对警察机关实施拘留或逮捕后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未作明确规定,这就给侦查人员相对较大的空间,使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在其控制之下,这便有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虽然公安部曾经在1998年5月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中规定:“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是用“立即”两个字,这又给侦查机关留有发挥的余地,因此在实践中便出现了侦查机关关押犯罪嫌疑人几天,十几天,甚至几十天的情况,在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后才移送看守所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同时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负责侦查工作,一个隶属于自己的机构如何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又怎能保护被羁押人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侵害。不仅如此,在我国实践中,看守所被看做是刑事侦查的“第二战场”,有着协助侦查机关深挖犯罪的责任,这使得看守所根本不能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甚至可能包庇、纵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更有甚者会与侦查人员联手采用强制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9]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现在的法律环境,我国在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时应对相关制度作以下改进:第一,对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制,明确规定在12小时内将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第二,公安机关与看守所相分离,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并规定看守所仅负责保护被羁押人的权利,不承担侦查职责。第三,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中进行,看守人员有权对讯问活动,包括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程序违法的,有权申请看守人员进行处理。[10]只有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才能使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可行性,否则此项制度将无法正常运行。总之,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只有规范纪律制度、完善监督措施才能使之不致于流于形式,我们应该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这一对关系着手,在约束公权力、增加私权利等方面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3技术手段的完善与加强

3.3.1建立相应司法鉴定机构

如果一份录音录像资料由侦查机关录制,又由侦查机关的技术人员鉴定,这很可能发生相互包庇的行为,侵害相对人权利。因此,建立相应的司法鉴定机关势在必行。司法鉴定机关属于第三方机关,这有效避免了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相互包庇,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双方均可提出鉴定要求,这也扩大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的渠道。

录音录像材料的真实性对于案件的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其鉴定工作尤为重要。对于录音录像的材料的鉴定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材料是否存在拼接现象;二是材料是否有被删减的情况。这两个方面是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惯用手段,前者是侦查人员将多次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拼接,保留其希望得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后者是对一些侦查人员不希望得到的,甚至是一些不当言行或违法手段进行删除。这都需要相关人员进行鉴定,未经鉴定的材料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3.3.2强化时间观念

在实践中,办案人员并非没有时间观念,而是善于利用法律规定来“打擦边球”,依次来延长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刑诉法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九十一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两哥条文均使用“立即”二字来强调要将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而对于“立即”二字就给了侦查人员相对宽松的时间。因此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时间,而避免使用弹性较大的字词。这样就能有效避免相关人员利用法律条文的弹性而侵害相对人权益。

3.3.3加强技术人员的培养

录音录像的运行需要专业人员操作相应设备,为了更真实的还原讯问场景则需要专业的设备以及更专业的人员,因此,培养相关技术人员至关重要。侦查机关应组织学习相关设备的操作知识,制定标准的操作规范,来服务该制度。

同时后期的鉴定工作至关重要,鉴定工作能确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手段。侦查机关可加大资金投入引进相关设备,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但此项举措投入大,耗时长,真正做到比较困难。相比较而言,司法鉴定机构更容易建立,同时保持了鉴定的公正性。

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陆光曦、赵涛时间:2012-07-20新闻来源:正义网【字号:大| 中| 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 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以看出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成为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一原则,成为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的问题。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有效手段之一。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而新刑诉法也对这一尝试、探索进行了吸收。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 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 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一、新刑诉法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意义 首先,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录音录像这种方式客观记录和再现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 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合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 其次,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诬陷办案人员,提高办案 效率。有些刑事案件,特别是涉毒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口供有较强的依赖性。绝大多数涉 毒案件没有查获毒品,定案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上、下线的口供之外,很难收集到其 他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而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时有发生。翻供的理由又多 集中在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的过程得以完

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作者:合肥律师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66907371.html, 日期:2014-11-29 阅读:229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4年9月5日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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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系统设计 (3) 1.1 需求分析 (3) 1.2 应用目标 (4) 1.3 参考标准 (4) 第2章系统详细设计 (6) 2.1 系统设计思路 (6) 2.2 系统整体架构 (6) 2.3 讯问室建设 (7) 2.3.1 前端设备部署 (7) 2.3.2 传输链路设计 (8) 2.3.3 主要设备介绍 (9) 2.4 询问室建设 (12) 2.4.1 前端设备部署 (12) 2.4.2 传输链路设计 (13) 2.4.3 主要设备介绍 (14) 第3章办案区监控系统设计 (17) 3.1 前端点位设计 (18) 3.1.1 视频监控系统点位部署 (18) 3.1.2 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概述 (18) 3.1.3 视频监控前端设备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视频存储设计 (19) 3.2.1 视频存储方案 (19) 3.2.2 存储架构设计 (20) 3.2.3 存储策略说明 (20) 3.2.4 存储容量计算 (20) 3.2.5 存储设备介绍 (21)

3.3 解码控制设计 (22) 第4章平台设计 (23)

第1章系统设计 1.1需求分析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许多被告人在庭审时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不认可;且可能出现被告人在庭审中指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讯问时刑讯逼供所致,致使法庭审理陷入尴尬,阻挠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顺利审理。有了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的整个过程在法庭得以重现,就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还能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正确判断。 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记录,使干警在如今办案中更加注意自己的形象,办案人员从衣着仪表到言谈举止也更加自律。在审讯前,办案人员也都能够自觉地做好审讯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审讯提纲,并对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拟定相应对策,对审讯过程中需出示的书证、物证,通盘考虑,精心策划。 改进并提高审讯过程中的方法和效率相对于讯问笔录这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真实性强、稳定连续性高等明显的优势, 更能完整地反映讯问的过程和内容, 有效地克服了讯问笔录不连贯、不完整的缺点;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现了在审讯过程中办案指挥员对整个审讯工作的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它通过协调资源,把现场讯问的侦查人员和后台的指挥人员紧密地结合起来,达到了内外互动、上下协作、整体联动,全面把握案件的效果。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适时调整审讯策略、思路、方法,从而实现案件的快速突破,有效地提高了审讯的效果和效率。现场指挥人员还可以通过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画面,监督讯问人员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讯问人员可能发生的不文明办案行为,发现和防范办案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安全隐患,从而确保整个讯问工作的安全有效。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执法人员的双重权益严格了办案程序,强调审讯过程中的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出了较先前全面的规定,但是只是指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询问时可以使用录像,但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如果能使用,可以作为哪种证据使用;对于询问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又与之有着怎样的关系;当两者的记录内容不完全一致时,又应该以哪种形式的记录为主要参考。针对上述不明确的问题,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本文就针对这此问题进行相应的讨论,从而对我国侦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证据地位上的定位进行明确。 1.侦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在实践的初期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仅仅是一种对证据进行保存的形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将询问的全过程真实地反映出来,它逐渐成为了在法庭上将侦查询问过程再现出来的重要应用方式,能够真实地再现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是否为自愿、是否真实可信。但是对于这种录音录像,法律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需要相关研究者进行认真的推敲,有研究者认为,从法律上赋予其证据属性是作为适当的方式。 1.1赋予其证据属性的原因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笔录是对各种证据的最重要的承载方式,

具有证据属性的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能够对全程的询问过程进行真实的记载的方式,具有与笔录相似的证据承载作用。侦查笔录能够作为证据的原因是其能够对询问过程中的主要活动的实际情况、侦查人员的提问内容和询问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和有罪的陈述进行如实的记载,而且比较准确和全面地将某事实的客观存在真实地保存起来。而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来说,笔录具有的这此优势,它完全具有而且相比于笔录还具有更加便捷和可靠的优势,绝不逊色。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不仅全面,而且更加完整,它能够将询问过程以三维的呈现方式展现出来,不仅可以讲询问过程中陈述的内容完整得记录下来,而且包括过程中的动作和表情都如实地记录下来,记录内容更加全面和真实。而相比之下,笔录就只能够将询问过程中的询问内容记录下来。 其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对司法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相比于静态记录的笔录来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实现对询问现场的动态记录,不存在其制作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主观意向的情况,大大缩小了违法操作的空间。 最后,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即时性的特点,能够使整个询问过程不受笔录记录者的限制,随时记录,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提高整个询问过程的效率。 1.2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的确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有7种,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审讯室同步录音录像音频解决方案 +

1.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 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对某一特定环境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音频视频同步记录。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步和社会对人性化办案的需求,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主审讯人员应有的权益,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询)问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讯(询)问的合法、公平、公正。 2.构成同步录音录像的最基本需求 够成同步录音录像的最基本要求包括了三大部分,前端采集,中间传输,与后端存储(指挥)根据系统的复杂性和不同环境的要求。有些看似后端存储的设备也是传输部分。比如需要用于远程同步的电脑主机,既能显示也是传输的某些部分。 2.1前端 前端部分包括了音视频采集设备,现场环境监视设备等。根据现场情况的不同,前端设备还可能配备支架,电源,云台等。 采集设备至少包括一个拾音器(音频采集)、两台摄像机(视频采集)。 环境监控设备至少配备一个温湿度显示屏。 2.2传输端 简单的传输设备主要包括了线缆、光端机等。按照系统的需求,部分系统传输设备还包括了电脑主机,网络摄像机无线发射机等等。 3.3后端 后端一般包括了存储和输出两个部分,存储包括了电脑主机、硬盘录像机、刻录机等。输出包括了显示器、喇叭(扬声器、耳机)、需要实现对讲功能的还包括了全向麦克风等设备。 3.系统 审讯室部分

审讯室部分为系统最前端也是最重要的部分,选择好的监控拾音器(摄像机)能如实的反映监控现场的真实情况。其中视频部分包括两个摄像机。摄像机A安装在角落。能看清楚整个审讯室的环境,必须如实反映当时现场的环境(能看到温湿度显示屏上的数据)。摄像机B必须能清楚的看到被审人的脸部表情和整体(如需了解被审人当时的情绪可多配备一个可多倍变焦摄像机)。音频部分至少配备一个高保真拾音器(推荐使用思正MX-K10数字拾音器),拾音器安装在被审人与审讯人员中间。能清楚的拾取审讯室内所有的对话。记录部分:一台笔记本电脑审讯人员,详细记录审讯过程。 审讯室音频详细接线图 前端接线是将拾音器接入网络摄像机(摄像机必须带有音频输入line in 端口)。再通过交换机接入后端的存储设备(输出设备)。 前端指挥中心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潘申明魏修臣*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 具有证据的属性, 而且不会突破现行法定证据种类。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资格,必须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确立统一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告知义务、完善始后全程和档案保存制度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基 于其特殊性, 应该在示证提请权、举示决定权、示证过程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 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三年多来,侦查讯 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固定关键证据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1〕为规范这项工 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四条原则: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和严格保密原则。但是, 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是否可以请求出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能否要求公诉机关出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可以出示,又应在多大程度上向法庭出示,是否可以向旁听群众当庭出示等问题上,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因而,笔者拟就上述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具备刑事诉讼证据属性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进行之初,只是作为一项保存证据的方式,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能还原讯问过程原貌的特点,其逐渐成为在法庭上再现侦查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规范,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是否自愿、真实、可信的重要方式。但是这种在法庭上展示的录音录像,其性质应如何界定还需要进行推敲。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据属性比较妥适。 ·司法时评· *〔1〕潘申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魏修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法学硕士。 王新友:《最高检王振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根治”刑讯逼供》,资料来源:http ://review.jcrb.com /200711/ca653416.htm ,访问日期为2010年9月12日。

录音录像的认定

【检察实务】准确认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后,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实践证明,侦查讯问实行同步全程录音录像能够有效遏制违法办案现象,对提升案件质量,切实保障人权有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了这项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以立法形式正式将其确立为法定程序,这就对我们今后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法定程序应当具备的严谨、严肃、合法、规范等要求相对照,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较典型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摆拍”现象。为了提高审讯录像当庭播放的效果,侦查人员通常在已经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预先设定场景和“剧本”,像拍摄电影那样,重新把讯问过程“表演”一遍,似乎是为了拍摄而开展讯问。 二是讯问不规范问题。一旦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审讯工作,很多侦查人员面对摄像机就会感到无所适从。有的侦查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容易起急,用语不文明;有的侦查人员不敢大胆开口,话说重了担心是“威胁”对方,替他说出来又担心是“指供”,造成讯问语言和讯问方式不规范。 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人员、设备保障的滞后,也有侦查人员经验的不足,但最根本的是我们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这些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和事实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要改进这种状况,提高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实际效能,首要的问题是我们必须对其本质属性和客观规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准确认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最初目的是将其作为一种证据保存方式,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和侦查人员违法取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逐步推广这一措施以后,实际效果非常明显,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高度评价,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直接运用于刑事诉讼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有观点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完全可以替代讯问笔录的作用。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呢?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 从形式上来讲,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来记录并显示证据内容证明相应事实,应当属于视听资料。但在证据学理论中,按照记录的目的和用途,视听资料又大致可以分为“现场记录”和“调查记录”两大类型,两者在证据法上的地位与作用则有着本质区别。 采用录音、录像直接记录人的言谈举止与现场环境称为现场记录,使用音像摄录设备对证据调查过程加以记录的方式称为调查记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属于典型的调查记录。与现场记录相比,调查记录的内容具有明显的预定性与选择性,以证据固定、证据保全为主要目的。从本质上来说,现场记录是生活实况的忠实反映,反映的内容无法被其他证据类型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顺泰伟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侦查人员对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 认为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的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是高检院的要求,做了就符合规定不做就不符合规定,表现在:一是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可以确保万无一失,对其他证据的搜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的万能论;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的无用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A/V/S/T/CN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三是,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就应该同步录音录像。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如果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 2、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A/V/S/T/CN而且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性强、专业化高,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现在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录音录像材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可能,而且还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需要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泄密,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规范。 3、实际操作和硬件设施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存在差距 根据规定,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要与讯问过程实行同步摄录,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原件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顺泰伟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密封袋中,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摁指印。而当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到看守所接受讯问,或者因特别情形在临时场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但录像设备而且影像和声音效果、光盘刻制、确认的程序也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办案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A/V/S/T/CN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四是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比如顺泰伟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始时间和讯问室温度、湿度、时间以及在讯问过程中使用的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摁手印的画面切换不符合要求。 4、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驾驭能力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侦查人员讯问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二是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三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首先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准备工作,然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知单》。 第三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工作通知单》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技术部门批准后,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第四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五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六条录制人员在录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详细记录录制过程及系统运行情况。

第七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按捺手印。 第八条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九条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第十条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相关工作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 一、范围 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 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 (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 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 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 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 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 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 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

美国侦查讯问研究

美国侦查讯问程序 美国侦查人员假设他们审讯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最初会否定其罪行。嫌疑人说谎主要是出于理智,供述将导致逮捕、定罪以及监禁。与表象、逻辑和常识相反的是现代美国心理学讯问方法被设计成为说服嫌疑人的供述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美国侦查讯问是根据一种不同的影响、欺骗、心理强制的逻辑来控制嫌疑人对他的境况、观点和自身利益的认识。全部审讯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软化嫌疑人阶段,米兰达警告阶段、the interrogation proper阶段、供述后阶段。 美国侦查讯问方法 美国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彻底地理解和时时牢记这样一个特殊的事实,即以胁迫强制的方法获取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法庭上也不被承认。胁迫是指施加酷刑,或把某种约束力或强制压迫强加在被讯问对象身上,对其施加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影响,试图以此促使其达到愿意作出认罪供述的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这一事实很快就能够被其辩护律师所证实确认。在胁迫情况下作出供述这一事实将会影响供述的自愿性特征,在供述过程中运用强制或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不能完全反映其本人的选择自愿,这种作出供述或保持沉默的自由选择权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不容任何人任意侵犯的。 在美国警察使用的讯问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直接与间接的讯问方法,激情冲动与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的讯问方法,每一种类又包

括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无足轻重的冷淡法,同情或情感共鸣法,强烈诱惑法,只要是人谁都会这样做,态度友好法,提供帮助法,朋友般的谈话法,偏袒的辩解法,减轻处罚法,安慰悲伤法,推托责任法,冷热交替法,缩小犯罪等级法,夸大犯罪等级法,极力缩小犯罪后果法,即成事实法,假象欺骗和吓唬法,苛刻的事务性方法,揭穿谎言法,假造证据法,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讲真话减轻精神压力法,坚韧不拔的穷追猛打法,激发体面与荣誉感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法,贬损诋毁与用好话逐步赢得好感以便最后利用法,坦率地说出犯罪真相讲真话法。美国警察在讯问中还常采用延长讯问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体罚,如连续讯问10小时、12小时至20小时。从实践上看,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供认的,往往被处罚较重(对嫌疑人不利)。而嫌疑人不放弃米达权利的受保护多一些,放弃者则受保护少一些。 一、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Direct Approach) 通常用于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定罪责的情景。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讯问人员将造成一种使被讯问人完全相信自己有罪的环境气氛,他的整个讯问方式和态度就应排除被讯问对象是无辜的任何可能性。讯问人员镇定地、注重实际地出示证明有罪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讲真话,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有任何谎言,不能推脱原因,以及毫无隐瞒地供出真相。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极力小心地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辞或事物以及含沙射影的话语,而且应尽量对讯问对象使用带同情的言辞,并很快地指出其他任何人在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清单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清单

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清单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 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

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一条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 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 字确认。 第十二条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 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 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讯问地点等情况。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由监管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及双岗备份人员需24小时保持联系畅通,并且做到随叫随到。 第二条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积极配合办案部门进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并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条严格同步录音录像场所的管理,工作时保持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内的卫生,每周五清理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卫生。 第四条每周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保养、检修,保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必须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对设备运行状态全程监控,并且严格遵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操作规程。 尽快培养复合型技术人员,制定技术人员双岗双责,杜绝在技术保障工作中迟到、漏岗、脱岗。 第五条保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2人,至少还有备份人员1-2人,以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录音录像通知后,检察技术处负责人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 第七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并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设备等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八条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十条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5、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6、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7、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8、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9、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公安局高清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指挥系统解决方案

公安局高清同步录音录 像审讯指挥系统解决方 案 目录 第1 章系统设计 (3) 1.1 需求分析 (3) 1.2 应用目标 (4) 1.3 参考标准 (4) 第2 章系统详细设计 (6) 2.1 系统设计思路 (6) 2.2 系统整体架构 (6) 2.3 讯问室建设 (7) 2.3.1 前端设备部署 (7) 2.3.2 传输链路设计 (8) 2.3.3 主要设备介绍 (9) 2.4 询问室建设 (12)

2.4.1 前端设备部署 (12) 2.4.2 传输链路设计 (13) 2.4.3 主要设备介绍 (14) 第3 章办案区监控系统设计 (17) 3.1 前端点位设计 (18) 3.1.1 视频监控系统点位部署 (18) 3.1.2 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概述 (18) 3.1.3 视频监控前端设备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视频存储设计 (19) 3.2.1 视频存储方案 (19) 3.2.2 存储架构设计 (20) 3.2.3 存储策略说明 (20) 3.2.4 存储容量计算 (20) 3.2.5 存储设备介绍 (21) 3.3 解码控制设计 (22) 第4 章平台设计 (23)

第1章系统设计 1.1 需求分析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许多被告人在庭审时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不认可;且可能出现被告人在庭审中指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讯问时刑讯逼供所致,致使法庭审理陷入尴尬,阻挠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顺利审理。有了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的整个过程在法庭得以重现,就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还能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正确判断。 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记录,使干警在如今办案中更加注意自己的形象,办案人员从衣着仪表到言谈举止也更加自律。在审讯前,办案人员也都能够自觉地做好审讯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审讯提纲,并对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拟定相应对策,对审讯过程中需出示的书证、物证,通盘考虑,精心策划。 改进并提高审讯过程中的方法和效率相对于讯问笔录这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真实性强、稳定连续性高等明显的优势, 更能完整地反映讯问的过程和内容, 有效地克服了讯问笔录不连贯、不完整的缺点;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现了在审讯过程中办案指挥员对整个审讯工作的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它通过协调资源,把现场讯问的侦查人员和后台的指挥人员紧密地结合起来,达到了内外互动、上下协作、整体联动,全面把握案件的效果。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适时调整审讯策略、思路、方法,从而实现案件的快速突破,有效地提高了审讯的效果和效率。现场指挥人员还可以通过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画面,监督讯问人员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讯问人员可能发生的不文明办案行为,发现和防范办案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安全隐患,从而确保整个讯问工作的安全有效。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执法人员的双重权益严格了办案程序,强调审讯过程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在审讯过程中实行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制度,从而确保了规范办案、文明办案和安全办案。如此,既规范了办案人员审讯行为,提高了执法水平,防止出现程序违法、程序疏漏和刑讯逼供的行为,又遏制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侥幸心理,有效地阻止了庭审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也避免了办案人员被诬告和陷害,最终使犯罪嫌疑人和干警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_百度讲解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 一、范围 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 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 (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 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 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 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 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 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 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 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第四,直接性。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讯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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