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A某与B某的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A某与C某系夫妻,二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房屋N市一栋房屋,房屋的产权是记在原告名下,同时二人共同生有一女B某。2013年,C某因为疾病去世。2014年,原被告双方去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了公证。由于被告常年不尽赡养义务,现又因继承方式多次与原告吵闹,导致年事已高的原告的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N市房屋50%的份额为被继承人C某的遗产;2、请求法院判决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上述遗产,并按各50%份额分割,即该房产权A某应得75%的份额,被告B某应得25%的份额;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情分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A某与B某在C某遗产的继承上,已经进行了公正,关于房屋的产权也没有异议,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在本案中的事情清楚,很容易做出判决,至于B某提及的C某的其他的财产,已经决定另案再提起诉讼,所以在本案中只是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

【案情结果】

最终案件的结果就是A某获得房子遗产的75%,被告获得房子的25%。对于诉讼费来说,双方各承担一部分。针对本案就是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对于房子的归属都没有什么争议,只是单纯的遗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焦玉英,女,汉族,住址,联络电话: 原告:张亚玲,女,汉族,住址,联络电话: 被告:张中海,男,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络电话: 被告:张燕玲,女,汉族,住址,联络电话: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恳求: ⑴恳求依法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中属于张洪 德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房产价值约为18 万元。 ⑵恳求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存款份额及丧葬费、抚恤金等 17 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张燕玲继承,被告张中海不分或少分该份遗产。 ⑶恳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经过: 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共生共育三子女,即张亚玲、张中海,张燕玲。 20XX 年11 月17 日张洪德因病死亡。张洪德生前与原告焦玉英的夫妻共同 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一套;存款135816.62 元,利息505.4 元,共计136322.02 元。另在张洪德逝世后单位给付给1 / 3

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4012.3 元。 张洪德逝世后,焦玉英经过其子女的同意,将其夫妻共同存款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在扣除办理丧事的费用后剩余的17 万元整存到自己名下暂时保管。后被告张中海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的手段,将其存款全部取走,原告得知后屡次找到被告张中海协商此事均被对方回绝。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此,原告根据我国继承的相关手册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具状人: 年月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恳求: ⑴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_____元; ⑵依法按份额继承其它遗产(包括房子、存款等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 / 3

遗产继承民事起诉书4篇

遗产继承民事起诉书篇一 原告:a,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xx-x 路x号x幢x单元xx室。 法定代理人:b,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xx-x路x号x幢x单元x室,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一:c,男,汉族,19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xx区xx-x路xx号xx单元xx室,电话xx-xxx-xx 被告二:d,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南京市xx区xx-x路号x单元xx室,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 析产继承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x号xx单元xx-x室房屋。 2 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被告c和妻子e共生育两个孩子,大儿子f是原告a的父亲,二儿子叫d。大儿子f于20xx年xx月x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e 于2011年7月因病死亡。e生前与被告c共有拥有位于南京市xx 区xx-x路xx号x单元xx室房屋一套。 e去世后,属于e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f的女儿a 和c、d三人共同继承。现原告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a的遗产。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遗产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处理。 此致 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遗产继承民事起诉书篇二 上诉人:李桂芹,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李桂芝,女,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李彬,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刘淑芹、女,1958年4月3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证据不足。 1、重审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被告李桂芹未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进而在“本院认为”部分评价时表述为“李桂芹在二老晚年时未尽赡养义务”,明显前后矛盾。上诉人李桂芹仅是没有履行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5日作出的(2000)开民初字

2018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最新版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___分之___归原告: 1、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2、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_万元,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_________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_________元,并且婚后有____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______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西宁市城东区_________路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_______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名下的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李一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李一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已由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共同继承,且已继承完毕,不存在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李某于2005年10月27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李二及李一已于2006年1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做了两份公证,公证书编号为:0105号及0106号。010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陈某所遗留房产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0106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在建行的存款2924.76元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后,共同继承的房产证所有人已改为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另,原告李二也一直在继承的房屋中居住。根据以上公证书、房产证及原告居住的事实,代理人认为遗产已继承完毕,原告的继承权已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不存在继承纠纷。 二、被继承人李某除上述房屋及存款外并无其他遗产。家具,电器,保险等所有人并不是李某。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共同继承房产并无矛盾,且不宜分割。该房产

建成年代已久,马上面临拆迁。如果出卖已不现实,且出卖的价钱远没有拆迁补偿款多。另,如果分割该房产,原被告各方都没有资金来给付对方。拆迁后,原被告共同分割拆迁款更符合实际情况。 四、继承人李一对被继承人陈某及李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陈某生病时主要由李一来照顾,金去世后,李一为了对李某及李二的照顾方便,直接搬到李某家中居住。弟弟李三去世后,李某生病住院的照顾及去世后的善后事宜全是李一一人承担。综上,代理人认为李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2006年1月22日,继承人李一垫付偿还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欠张维忠的欠款两万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前首先要偿还债务,故,应该从遗产中扣除两万元付给李一。 李二的父亲李三急救时花费的1200元,从常某处借得,李三去世后,李一垫付偿还了1200元。另,李三去世时,丧葬费全部由李一支付,共计5127元整。根据继承法的

沈玉潮律师:继承案件-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联系电话: 原告:张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联系电话: 原告:张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告:张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告:张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联系电话: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董**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路*号的房产在拆迁后分得的三套住房属于董**的遗产,并依法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割,房产价值约为600万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均为董**子女,董**于2013年1月8日去世,但至今原告未得到依法应该继承董**的任何遗产。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路3号房产中的北房2间和西房1间为董**的个人财产(有[2010]丰

民初字第*0**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0*8**号判决为证),董**去世后以上财产理应属于其遗产,应该有相关继承人依法得到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路3号房产于2011年进行了拆迁,该房产共计分得了三套房产(分别为58平、56平、68平)及人民币80万元。但是,以上财产分别被被告进行了非法霸占,在原告多次要求依法分割董**遗产的情况下,被告均表示拒绝。所以,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附: 1、起诉状原件2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董**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 4、原、被告与董**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5、[2010]丰民初字第*0**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0*8**号判 决复印件一份; 6、**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一份。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XX市XX区XX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XX市XX区XX里 ……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王基次子 住所: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XX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XX市XX区XX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XX市XX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XX 市XX区XX巷v号、w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2002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 2007年1月19日,王源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14日,XX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24日,XX 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05年7月14日,崔莲死亡。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经向XX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王霞、王义、王寿、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诉争房产共有权人很多,关系复杂,各权利人份额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尽快分割析产方可明确各方权益份额,也避免以后发生更多争议、隔阂亲情。而且,即便各共有权人份额清楚,也很难实现对诉争房产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随着时间延续只会更加困难。各共有权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也已经不存在。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长期以来独占诉争房产,出租收益,全体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无法插手管理,也从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也曾将此事诉诸于公

遗赠继承代理词

遗赠继承代理词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茅x的委托,指派曲延波律师作为其与茅xx等继承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争议房屋应为原告所有。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证明被继承人把房屋给予原告的事实。(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体现以下内容:首先、被继承人与原告一家一直长期共同生活,原告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次、该《遗嘱》第二段“今后我们俩如果有一人过世,你们儿女要照顾好另一人,不要分家产,我们俩都过世后,大房子留给xx,小房子留给xx。”这句话表明被继承人的意思是以照顾好在世的老人为目的,财产处分是以照顾好老人为条件的。再次、该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当依法判归原告所有。(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以及刚才出庭的两位见证人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争议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虽然被继承人赵xx当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茅xx代赵xx处分财产依然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通过庭审可以得知,被继承人赵xx当时确实已经出现老年痴呆的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八条明确了包括痴呆症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文

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文 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关于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要怎么写,下面是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文。 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1】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 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9xx年12月4日出生,于20x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xx年12月8日死亡)。 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

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 民事起诉状 (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x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512223************,电话:11845722。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20x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 身份证号码:500233200222271044。 被告: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 村Z组XX号,电话:1893xxx440。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____套。被告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_____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____年里,每月送给父亲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___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 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________、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3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通过多次的庭审,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所能证明的事实,本代理人认为本案遗嘱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被继承人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在整个立遗嘱的过程被继承人X神志清晰,表达明确,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立遗嘱全程的录像,比照录音证据,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不仅可以全面的反映订立遗嘱时的环境,还可以直观的观察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更利于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2、被继承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的遗嘱是于X年10月X日所立,遗嘱所处分的房屋是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遗嘱中对遗产处分的方式,遗嘱录像第一段可见,被继承人明确:将“我家中的一半财产”留给我的哥们姐们,也就是将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遗产全部留给他的‘’X‘’即五原告。作为见证人也重复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的这一表述。 此外,被继承人生前出售自有X车一辆所得X万余元款项以及X 年5月份到期的一份理财X万元等财产,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在遗嘱中主张让五原告继承其中的X万元,也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3、两位见证人均参与了立遗嘱的全程,履行了见证人的职责。 通过当天播放录像及从录像整理出文字材料逐句核对,两位见证人均参与了立遗嘱的全程是本案事实,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两位见证人均陈述了自己的身份和见证人的地位,表达了愿意为被继承人立遗嘱提供见证的主观意愿,并在录像过程中还进行了重复被继承人的所述遗嘱内容以使遗嘱内容更明确等协助立遗嘱的行为。其中第二段录像的4份45秒至55秒钟,见证人X称:按手印都按完了,名字都加完了。证明人,签个名字就可以。见证人X称:都签完了。可见二位见证人均已完全履行了见证人的职责,客观上起到了为遗嘱见证的作用。另外还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在第二段录像的2份11秒至19秒及2份34至40秒的出现两位见证人X和X在遗嘱录像现场为立遗嘱作见证的镜头。 4、以不同形式立的数份内容一致的遗嘱相互得以印证。 通过对以不同形式立的数份内容完全一致的遗嘱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的分配内容交代的也非常清晰完整。很明显,本案是属于以不同形式立的数份内容一致的遗嘱。包括,在书面遗嘱上,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五名继承人的名字,所剩余现金数额及房产的具体信息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及书写的以上遗嘱真实有效,是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同时立遗嘱过程还找到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X、X作为见证人参与了立遗嘱的全程并在遗嘱上签字,是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被继承人又安排对立遗嘱过程全

遗产起诉状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遗产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姓名:____性别: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____职业:______ 原籍: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性别: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____职业:_______ 原籍: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___分之___归原告: 1、___市城___区______路_________号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2、___市城___区_________路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_万元,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 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_________。被

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去世,并无留有遗嘱,法定继承人仅为原告和被告二者,该房应依法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现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以折现的方式分割一半房产。 现因被继承人____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___分之___归原告: 1、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2、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_万元,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_________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_________元,并且婚后有____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______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西宁市城东区_________路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_______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____分之____为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继承权纠纷代理词

继承权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若强诉被告若猛子、若南、若花、若云、若娜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若强的委托,指派王成武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1、根据原告出示的《龙门市房屋权属档案证明单》可能佐证,诉争房屋产权人为若涨落,产别为私有,产权来源情况购重庆文化厅房改房原产权证528,附记,房改成本房。房屋竣工年代为1990后。完税价值52858元。 2、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两份注销户籍证明,可以证实若涨落于1998年12月10日因衰老去世。枊芳莫于2006年6月20日因各种疾病死亡。且两份户籍证明均载明原告若强系户主。 3、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可以证实原告若强系枊芳莫次子。同时结合原告与各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告的父亲若涨落与母亲枊芳莫共养育6子女:长子若猛子、次子若南、三子若强,长女若花、次女若云、三女若娜。故原告与各被告均系若涨落、枊芳莫的第一顺位继承权人。 4、根据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若涨落、枊芳莫参加重庆文化厅位于梁平区龙门文艺巷78室房改房时未去世,且缴纳房改房的款项的付款人为若涨落、枊芳莫。被告若猛子提出该款项由他支付的事实,不能成立,且庭审中他本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同时,原告和其他各被告均不认可。 5、根据法庭调查可以证实,原告若强随若涨落、枊芳莫共同生活,直至两人去世。诉争房屋为原告若强结婚时居住的房屋。后因母亲去世后搬出,房屋至今由被告若猛子管理且对外出租。 二、关于本案诉争房屋的法律属性

诉争房屋龙门文艺巷78室产权人若涨落及妻子枊芳莫去世后,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在1998年12月10日若涨落去世,2006年6月20日枊芳莫去世,此日起,原告与各被告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享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权,则与各被告共同共有父母的遗产。原告与被告父母去世后,由原告与被告均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因此本案诉诉争房屋转变为兄弟姐妹共同共有。故原告若强可以随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即要求析产,分割自己应得份额。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作出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确定了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的诉争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可见,继承财产并不要求各权利人(继承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而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取得财产。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律就推定其接受继承,自其继承权一直持续下去,若遗产未分割的,则为共同共有,直到他人侵犯继承权时(如:请求分割时遭到拒绝等),那么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保护自已的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即法律不再保护其继承权及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结合本案,若涨落于1998年12月10日去世,枊芳莫于2006年6月20日去世,此日起,若强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享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权,则与各被告共同共有父母的遗产。若涨落、枊芳莫去世后,由于若强与各被告均未放弃继承,因此本案的诉争房屋转变为他们共同共有。故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即要求析产。若强在2015年3月要求若猛子及其他被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 ,性别: _____ , ____ 年______ 月 ____ 日出生, __ 族, 职业: 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 ,性别: _____ , ____ 年______ 月 ____ 日出生, __ 族, 职业: 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分之—归原告: 1、___________ (估值____ 万),____ 分之—计 ________ 万; 2、___________ (估值___ 万),_ 分之___计 _______ 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 万元,—分之—计 ________ 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_ (估值_________ 万),—分之—计 _ 万。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_ 于_____ 年 ____ 月______ 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_ 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_____ 年—月—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元,并且婚后有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估值万);西宁市城东区路—号楼—单元室(估值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室(估值 —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 于____ 年______ 月____ 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 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分之—为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 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继承的遗产,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注意,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浩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市宏业汽车货运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 赔偿的义务。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1)死亡赔偿金。死者本人的户籍确实为农业户籍,但根据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计算。为证明此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为死者在市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明、房屋权属关系证明及当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证明。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已在该处居住,当地社居委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担负着对辖区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对常住人口及

其流动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证明力,并且也能够与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实形成相互对应,从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是客观真实的。原告还提供了死者在专泽商贸的劳动合同和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单,以证明在居住期间是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其女儿,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春霞。但必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专泽商贸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的特性是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财产身份的相互分离,这也表明死者方松花在公司里的任职并非其女儿能够决定的事情,其女儿在公司担任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死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劳动收入,并不能仅因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里任职,就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明显是片面和草率的。 (2)丧葬费。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以省公布的标准计算为20320元。 (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有两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母亲和配偶。死者母亲年已90多岁,没有生活来源,市江泽区杜泽镇下方村村委会的证明也表明,其一直是由三个女儿供养。死者因交通事故离世,作为被扶养人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另外,死者的配偶年近七旬,自身患有疾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住在农村的老房子里,又没有任何自己的经济来源,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

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AXX,女,192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X号楼XX号 因原告陈X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范围。 答辩人AXX与被继承人陈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1月22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陈X有婚前子女陈S、陈D和继子女李XX三人;答辩人有婚前子女周XX、周XS二人。

两人再婚后于1997年及1999年5月8日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X16楼13层3号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2X 号楼X号房屋两套。 20XX年2月27日被继承人陈X去世,留有房屋及部分现金存款作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两套房屋及现金存款属于答辩人和陈X 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另外二分之一属于陈X的份额即房屋和现金存款的一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二、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份额赠与达成的协议及效力认定。 被继承人陈X去世后,其继承人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便于析产的目的自愿达成相关互赠协议如下:1,陈S、陈D分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号楼X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2,答辩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甲X楼13层X号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陈S。

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受本案原告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质证、认证,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我们认为,本案原告赵某某主体适格,有权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原告丈夫李发雄的去世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之规定,本案原告系李发雄的妻子,因此其也是共同经营权人之一,完全有权继续承包经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李发雄死亡后,并不影响酒店的继续经营。其共同经营权人赵某某有权继续经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此,本案原告赵某某完全适格,有权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 同时,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闫某某的强制接管酒店、收回经营权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并损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原告赵某某有权就被告李某某、闫某某的强制接管酒店、收回经营权的行为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 第二、双方签订的《银水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2008年5月22日,李发雄【系原告丈夫】和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系夫妻关系】就银水酒店承包经营事项签订了一份《银水酒店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即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每年承包费为320000.00元;承包期间,酒店产经营产生的水、电、暖、排污、税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收费价格出租方应按银川市统一价格执行;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被告违约金按承租方年缴租金的15%进行赔偿,并对承租人装修投入的设备和财产进行全额赔偿,以承租人提供的累积装修数额为准;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交清租金后生效,合同期满并结清费用后合同终止。据此,我们认为,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该合同并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第三、合同签订后,本案原告的丈夫依约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并为履行该合同进行了大量的投入,累计达人民币327557.00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的丈夫李发雄按约定向被告李某某支付了320000.00元承包费,并向被告李某某、闫某某支付了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其中2008年9月1日收取水费1445.00元、2009年9月25日收取电费8000.00元、2008年11月19日收取电费8000.00元、2008年12月6日收取水费1652.00元,共计达19097.00元】,并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对酒店进行了装饰、装修,配置了必要的经营设施,累计投入达人民币327557.00元整。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足以证实,而本案被告未能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此,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予以采纳,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事实依据。 第四、因被告李某某、闫某某严重的违约,致使原告的投入不能收回,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

民事起诉状(遗产继承)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Y,女,汉族,1995年3月8日生,身份证号:110107199503082XXX;住北京市石景山区MM小区7-4-501,联系电话13910190XXX 被告:顾GF,女,汉族,1961年4月3日生,身份证号:321083196104XXX,住北京市石景山区MM新城C区3-2-1003,联系电话: 被告:高J,女,汉族,1978年5月30日生,身份证号:110107197805302XXX,联系电话:15811556XXX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对登记在高QY(已故)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MM西街12号院3号楼2单元10层10X3房屋进行份额分割,确认原告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该房屋预估价值为 200万元人民币。 2、请求人民法院对高QY(已故)名下的存款进行分割,原告预估存款不低于2000000元(以法院查询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分担。 事实与理由: 高QY(身份证号:1101071978053024XX)是原告亲生父亲,于2019年3月3日因病去世。顾GF是原告继母,高J是原告同父异母姐姐。高QY生前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高J。第二次为与何YH结婚生育原告,第三次与顾GF结婚无生育。 原告初中二年级之前一直与亲生父亲高QY生活,后父亲与顾GF 结婚,原告因与继母顾GF不和,回到生母身边,但原告依然与父亲高QY保持联系,并定期看望父亲,近两年因电话号码更换,加之生母忌讳,原告与父亲失去联系。最近原告得知生父高QY已于2019年3月3日去世,原告悲痛不已,前往墓地祭奠。 生父高QY(已故)生前有自建房 5 间,拆迁分得三套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MM西街12号院3号楼2单元10层10X3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MM西街12号院3号楼2单元11层11X3房,北京市石景山区MM西街12号院3号2单元15层15X3。另,分得数百万元补偿款。目前在生父名下的房产只有一套(单独所有),即北京市石景山区MM 西街12号院3号楼2单元10层10X3房屋。其他两套房屋已经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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