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需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速电力工业的发展,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企业实行行业统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应电力行业全部职工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行业统筹互济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兼有保障和激励功能、管理制度科学化、基本模式一体化的行业保险制度。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电力工业发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行业统筹共计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经办分开,依法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为了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部分积累制的筹集模式,并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基层单位按月计提。

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由

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

3、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做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做

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

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基数。

4、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做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学习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

以脱产或请长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以再就

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做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

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1992年底以前已经参加电力行业统筹的并分别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的

单位和个人,从1993年1月1月起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三)职工个人账户记载账号(身份证号码)、社会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缴费额、记账额、累计储存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利息、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等,做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其中:

累计存储额-----指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职工本人历年按规定比例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按规定比例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记账利

率计算的利息。

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由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根据银行居民一年期

储蓄存款利率,参考电力行业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利息----指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上述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当

年计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上述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利息。

连续工龄----指按国家现行工龄计算规定确定的职工本人连续工龄。

缴费年限----从职工个人账户建立之日起开始计算的累计缴费月份之和除以十二。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目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7%(各年

比例不同)计入。

2.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6%(各年比例不同,今年为6%)划入。

3.职工在电力行业统筹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账户可以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利息。

4.职工在电力行业统筹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划转。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6.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储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一次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费计入的部分,归入行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行业统筹基金按照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7.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行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部分养老金,以及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后增加养老金,按规定从行业统筹基金中支付。

8.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电力行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银行存款利息记入基本养老保险金。各基层单位将养老保险金于每月十日前根据人员增减上缴至养老保险统筹办,

再由养老保险统筹办上缴至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逾期

不缴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计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

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许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OO零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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